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民法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生死两重天”的精密化司法判断

原文作者:王伟

  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涉及到死刑的适用、限制减刑等量刑问题。作为生效判决和指导性案例,其司法权威应当获得普遍尊重,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其中的一些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重新审理等多个程序,控辩双方以及不同审判机关的主要争议点都是围绕量刑情节展开的。量刑情节是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大小,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在我国,量刑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认定和评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和适用条件的规定去裁量刑罚。量刑被称为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和定罪同等重要,以往采取的是“估堆式”的量刑方法。[1]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呼唤“精细化”的量刑方法,因此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将李飞故意杀人案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逐一分析影响该案量刑的各个情节。
   一、行为前阶段
  第一,构成累犯。这是本案在行为前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个法定从重情节,即被告人200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这一点,在各个诉讼环节控辩审三方均不存在争议。WwW.11665.CoM但我们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在裁判理由中的表述是“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累犯”是作为一个法定从重情节存在,其前罪与后罪并非同种罪名,因此所谓“前罪所犯情节较轻”并不能影响后罪的处罚。
   第二,犯罪目的与动机。通常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出于贪财,有的出于奸情,等等。[2]虽然在理论上动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具体到该案,也是最终导致案件改判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环节认为从案件的起因和性质看,该案属于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实际上,被告人李飞和被害人徐某某经他人介绍,曾建立恋爱关系,后因经常吵架在案发前已经分手。2008年4月至8月两人在一起只有短短四个月,很难说有深厚的感情,但同时这样短的时间也很难堆积重重矛盾,事实上被告人也主要是由于怀疑其被停止工作与被害人徐某某有关,而非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直至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性格中的鲁莽、偏执、多疑等因素是最终造成一死一伤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在被害人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单方挑衅所引发的矛盾是否能够认定为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民间矛盾”,关于这些问题,下文将结合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 [论文网]
   二、行为中阶段
  第一,从犯罪手段和过程看,被告人深夜破门而入,系不法行为在先,即使被害人徐某某有过激语言,也不宜认定为徐某某有过错,况且被害人已经死亡,在案没有证据显示徐某某曾经有过激语言,足以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仅有被告人单方的辩解不以采信。
   第二,被告人对两名被害人的打击部位为头部且实施了二次打击行为(第一次击打徐某某头部20余下,后再次击打徐某某头部并致其当场死亡;击打王某某头部、双手等部位数下,后又再次击打王某某头部并致其轻伤),且作案工具为铁锤、可见被告人主观上欲将被害人置之死地。
   第三,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人——被害人徐某某的表妹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受害时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年人)。
  三、行为后阶段
  第一,将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学徒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虽然被告人供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但也在客观上妨碍了被害人打电话求救,延缓了伤者的治疗。
  第二,被告人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但并未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没有进行任何赔偿,被告人的母亲梁某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一审、二审均未赔偿),经法院做工作,才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同情和歉意,并筹措现金人民币4万元交到法院,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但并未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也没有完全达到被害人亲属的赔偿要求。(见下表)
   四、综合评价
  该案的难点是“在一个犯罪人同时具备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时如何综合全案进行处理”。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给出的改判理由是: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
   同时,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在详细分析该案例时,引用的司法解释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
   对于《纪要》,我们认为在适用时要注意大前提和小前提,前者是立法背景,后者是适用范围:一是要注意到《纪要》适用的大前提是“农村中犯罪案件、农民犯罪案件”,该《纪要》的出台背景是当时农民间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审判机关从加强对农村中犯罪案件、农民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村和整个社会稳定的角度所提出的一些处理原则,并不具有普适性。从该案目前能够公开查询到的材料看不出来案发地点是在农村,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也看不出是在乡务农的农民,因此不属于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范围。二是要注意到“民间矛盾”的限定范围。《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此可见,这里所说“民间矛盾”的起因一般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突出特点是矛盾具有双方性,即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益纠结,因此,不应当任意扩大解释,如前文所述,该案的案发原因是被告人疑心单位停止其工作与被害人有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上门滋事、单方挑衅所引发的,我们认为不属于《纪要》所说的“民间矛盾”。综上所述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均不具备,因此引用《纪要》作为量刑的依据欠妥。

  对于《意见》,我们认为对被告人适用

死刑时不能先顾及从宽情节,后顾及从严情节,而要严格按照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意见》第28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从表一、表二、表三看,被告人兼具多个从宽与从严情节,且各情节之间相互交织,不能简单的折抵,而应当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在这里,应当充分注意到刑法典在故意杀人罪量刑上的立法原则: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点:一是立法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要正确区分情节严重的杀人和情节较轻的杀人,以便准确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3]二是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4]这也反映出立法对于故意杀人罪在刑罚选择适用上的倾向性。具体到该案,无论是行为前,还是行为中、行为后的各个情节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被告人仅因怀疑其被单位停止工作与前女友徐某某有关,不分青红皂白,半夜闯入徐某某的卧室,持足以致人死亡的铁锤分别打击徐某某和王某某头部数十下,并当场造成一死一轻伤的后果。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无论从责任刑的角度还是从预防刑的角度看,都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即判处死刑。
   此外,我们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应当成为犯罪分子的“免死牌”,在考虑和谐因素时要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诉求。因此,采取“死缓+限制减刑”的方式能否平复被害人亲属的愤怒,获得其理解,能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需要个案考量:在充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下自然无可厚非,反之,即使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看,也不应过度考虑被告人亲属的感受,而忽视被害人亲属的感受,毕竟,被害人亲属已经承受了亲人被犯罪行为致死的伤痛,如果“报应心理”得不到充分的照顾和释放,必将成为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暴露出来指导性案例的一个缺陷,即片面追求言简意赅而使得一些看似可有可无,但仔细推敲后却有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在指导性案例的叙述中反映不出来,案情描述过于简单,这使得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务部门的指导、借鉴意义大打折扣。其实,“‘相同’是从来没有真正有的……在真实里,永远只有或多或少,较大的相似性及不相似性。”[5]因此作为比较基准——指导性案例,其基本案情、裁判要点、裁判理由的表述必须精准,才能便于司法人员在适用时得出准确的比较结论。但鉴于指导性案例本身篇幅不可能太长,因此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在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同时,能够以适当方式公布详细案情、诉讼过程、办案效果,[6]以便于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综合全案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
   注释:
  [1]参见杜飞进等:《为了公正高效和权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载《人民日报》2012年9月28日、10月1日。
  [2]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410页。
  [3]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主要有手段残忍的杀人、不计后果的杀人、后果严重的杀人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机遇被害人请求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757页。
   [4]同注[2],第411页。
  [5]〔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22页。
  [6]如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编纂的《刑事审判指南》,或者至少以内部通知的形式使司法人员获知详情。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生死 司法 司法 情义两重天 生死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国务院动真格捍卫“生命红线”
    论知识产权制度下如何规制“生物剽窃”行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