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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体系下的善意取得

论我国民法体系下的善意取得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同时也可以看做是随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存在的一种交易原则。善意取得的确定对目前善意交易相对人保护、市场交易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民法体系中确定善意取得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因此对我国民法体系下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讨论,无论是从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善意取得的基本内涵
  善意取得在有些理论当中也会被称为即时取得,具体是指无权处分权人在对财产权进行处分的过程中,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权的同时是有偿并善意的,则可以合法取得该财产权,原权利人不能要求其对该财产返还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除了包括对财产权的取得之外,还包括对他物权的一种设定,而这里所说的他物权在所有的物权中单指担保物权。这种善意取得制度是目前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民法体系物权法构成中必不可少的,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合法取得财产权,从而实现对合法交易活动的维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要求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其财产的来源或者是对财产所有权进行考察,无疑会导致交易进程的滞缓,从而导致对信用经济社会建立的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对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进行破坏。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在有些程度上会对原财产权利人造成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一定的利益侵害,对所有权的溯及力有所限制,但是在大方向上对于保护合法经济交易、保护交易安全方面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Www.11665.cOm
  ◇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作为我国物权法上一个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对财产交易过程中的动态安全以及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都实现了保护,同时需要在第三人利益和原权利所有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从而达到社会利益的整体平衡,因此在构成要件的规定方面需要制定的更为严格。
  (一)第三人必须是善意
  善意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如果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本质上不属于善意,那么也就不成立善意取得,在法律上也不会得到保护。“善意”的判定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的判定并不非常复杂,一般都是指第三人没有重大过失,具体就是指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交易或者是其他取得所有权的过程中凭自身的一般常识或是稍加注意就可以对权利来源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的意识。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善意的认定可以通过无权处分人也就是让受人的具体状况、财产的价格、转让的有偿性无偿性、交易地点场所以及受让财产本身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如果第三人自身疏忽大意对一些基本事实都无法正确认定的我们可以认为是重大过失,这种过失的交易行为是无法适用于善意取得的。
  (二)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偿的
  由于善意取得的建立本质上是为了对目前社会合法交易的安全就进行保护,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过程中的只支付了明显的超低价,这样的交易行为已经明显对我国民法交易中的公平原则进行了违反,其交易本身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更不用说适用于善意保护了。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善意取得的适用方面,并不单纯只要求其交易本身是有偿的,还需要其他生效要件的具备,比如说这种交易行为如果本身就是可撤销甚至是无效的,则善意取得不会发生。并且在前段强调交易本身需要是有偿行为也有相关的原因,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有可能财产本身是通过不正当来源而获取的,或者是不能被交易的,这样第三人尽管是依靠善意的方式来实现对财产的获取,其本身交易也是无效的。这就要求第三人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财产的来源以及处分人的处理权限进行最基本的判断,如果毫无判断就对该财产进行交易,这样第三人本身也不属于“善意”的范畴,原财产所有人有权对该财产要求返还,而且如果在无偿交易的情况下,原财产所有人要求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也并不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三)善意第三人必须对财产实现实际占有
  在实际占有方面就涉及到了权利的转移问题,对于动产上的转移而言,我国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首先是现实交付,这也是最常见的转移形式,也就是直接占有上的转移;第二是简易交付,也就是在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物权的情况下,只要和处分人实现了物权转移的合意,即视为物权转移,如果需要登记的动产,只有在登记之后才视为实际占有;第三是占有改定,这是一种特殊约定情况,虽然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完成了交易合意,但是其交易标的物还在处分人占有过程中,这种情况下以合意的达成视为交付,第三人完成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最后是指示交付,当标的物处于善意第三人以及处分人之外第三人手中,需要进行返还请求权上的转移。
  在这四种转移过程中,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中善意第三人都实现了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因此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占有改定以及指示交付的过程中,由于善意第三人并没有实际对标的物进行占有,出于对善意取得基本价值上考虑,并不适用该制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当善意第三人实际占有了标的物,才能真正的适用于善意取得,而有些需要登记的动产,只要完成了实际登记,则无需进行标的物的实际转移,也可以视为善意第三人对该标的物的控制。而对于不动产来说,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之后,同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虽然在适用构成要件

上要求的更加严格,但是由于不动产在取得和控制方面都需要进行相关合同签订以及登记等程序,在不动产的转移方面规定的比较明确,因此在实际占有的判定方面相反比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判定还较为容易一些。
  (四)善意取得的客体仅为动产和不动产
  我国目前在不动产方面指的是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而动产即为不动产之外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包括车辆、机器设备、生活用品等其他各种物体。在动产方面主要是依靠实际占有来实现对物权的转移,登记为例外情况,这都适用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这些内容在上文中也都有具体涉及,在这里笔者不再累述。而针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而言,我国在最早的民法体系中实际上并没有这两种概念,只是在后来的相关立法以及民法理论中实现了这种分类,在具体的立法中最早是在《担保法》中出现,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后才正式的确定,随着动产和不动产概念的确定,很多民法尤其是物权上的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释和划分,这对于善意取得这种建立在物权变动上的制度内容尤其如此。
  (五)财产处分人必须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同样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名词,指的是没有财产处分权的人却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如果处分财产的行为人为有权处分人,那么这种财产所有权上的转让就属于一种有权行为,自然也不会出现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之间是一个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法律关系。脱离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也就不能发生,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基础,而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之一。善意取得的法律本源就是为了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保护和确认,同时对无权处分行为进行打击。在具体的无权处分过程中,虽然对真正的权利人可以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拒绝追认,但是如果财产所有权受让人也就是第三者本身是善意的话,那么这种无权处分的行为依旧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的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才是善意取得的关键和本质所在。
  ◇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的出现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在善意取得行为中体现的也是非常明显,由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一般情况下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如果返还得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原所有权人的损失的,则原所有权人有权基于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行为的事实,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如果无权处分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权人。由于原所有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原所有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综上所述,作为目前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善意取得无论是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维护、交易安全的保护还是在促进经济交易开展和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大的方面上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本身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市场经济更为稳定和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实行善意取得制度的过程中,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原权利所有人利益的兼顾,从而真正体现我国民法中的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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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自理 [标签: 民法 善意取得 段波 民法 民法 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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