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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解读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解读

 一、《解释(三)》中关于夫论文联盟http://妻共同财产的变化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虽然美好但是却往往善变,这就导致婚姻解体时会产生诸多纠纷。《解释(三)》厘清了婚姻中长期混淆在一起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问题,所彰显的契约精神明确了婚姻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将大大促进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在今后的中国,婚姻的共同体色彩不断消退而个人因素大为彰显,个人意愿和个人利益得到最高法律的保护与固化。可以预想得到,越来越多的人在结婚之际都会理性地协商好婚前婚后财产占有分配模式以及明晰双方的婚姻权利与义务。婚姻契约精神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无论从物质还是精神上都减弱了人们对婚姻关系的依附心理,婚姻中的双方首先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其次才是某人的妻子或丈夫;另一方面,依附心理的削弱并不意味着亲密关系的必然淡化,在契约合意下的两个人由一个强有力的纽带联结在一起,这个纽带就是情感,解决了物质问题之后的婚姻将成为人们纯粹的情感支持源泉。这样也可以避免“攀附权贵”以金钱为基础的婚姻,遏制那些不劳而获的不正之风。在民智大开的今天,我们要倡导合情合理的夫妻之爱,是独立自重的真诚互爱。《解释(三)》其第十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wwW.11665.cOM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篇看下来,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夫妻双方实现了绝对的平等,在婚姻关系中没有男女性别的体现,只存在“一方”和“另一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倡导男女平等的当下发展趋势。
  二、《解释(三)》颁布后,女性的家庭地位变迁,从附属到独立
  《解释(三)》的颁布冲击并更新着人们几千来年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因为女性自身属性的特殊性,需要承担生育子女的职责,强大的母性又使女性将大量的时间精力用于养育子女,也就是说,生育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性来承担,女性因此付出巨大的机会成本。在中国传统社会,女性的付出既被视为一种天经地义的社会角色,同时也被赋予极高的道德意义和全面的舆论支持,并得到法律的实质性保护。建国以后的现代婚姻法也沿袭了传统文化的价值思想,认为女性是柔弱的、牺牲的、依附的、受保护的,高昂的离婚成本和复杂的离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身体和经济双重弱势的女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女性对婚姻的物质和心理依赖。《解释(三)》将塑造新时代的女性角色,有更积极向上的意义。《解释(三)》明确保障了有房产者的强势地位(在中国一般是男性),一旦婚姻解体,有房产者全身而退而无房产者青春耗尽被扫地出门,这给女性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教育就是,为了规避婚姻风险,自己在物质与精神上都要强大起来,女性的价值观将发生时代性的更迭:相夫教子不再是生活的全部,而把事业和自身各方面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出现这样的条款,“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将生育权完全交给女性,生育子女不再是妻对夫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而是女性的主动选择行为,只有当女性感到具有足够的安全感和胜任力时,理性评估并愿意承担这种责任义务时,她才会选择生育和养育孩子,更具有理性的判断和风险认识。女性的聪明才智、勃勃生机、积极进取将大为张扬。女性的独立意识对男性也是一种促进,两性全面自由发展。追求男女平等不能是单纯的一个口号,更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各方面得到体现,《解释(三)》就是一个例证,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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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玉瑶 [标签: 婚姻法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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