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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

  摘 要:世界各国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的承担者经济或者社会的压力。国家力量的收缩,是以公共事务得到良好的管理为前提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共事务在民营化力量的经营下得以有序的进行;其二,民营力量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经营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以及措施本身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对一般社会主体影响最小。对民营力量的要求,本身是与行政法中很重要一项原则——比例原则——息息相关的。
  关键词:行政法;民营化;发展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的性质以及权力的属性都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而发生变异。从国家政权产生之初的集权专制统治模式,到近代资产阶级领导下的民主革命,将分权,控权的理念融入到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而形成的典型“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国家统治管理模式。要言之,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实也是一个权力大步后退,权利奋勇前进的过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营化”问题成为以权力分立理念指导下,国家权力萎缩的最后阵地——行政法学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浪潮冲击了古典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构筑的传统行政法概念,民营化的政策将许多承担公共任务的公营企事业列入民营化的名单。”
  一、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基本概述
  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问题,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化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国有经营事业范围的萎缩以及程度的浅涉,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参与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以前国有经营事业范围导致竞争环境下的败退,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干预范围以及程度的退却,社会愈发成为一个自治的群落。Www.11665.cOM国家权力的退却并不意味着国家力量干预的放弃,因为“公共服务民营化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公众满意为标准,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政府、民营部门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务体系。”从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的实质来看,就是在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过程中,政府使民营力量在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得到有效地利用,并将民营力量纳入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体系,“使政府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变为政府、社会、市场的多中心互动治理结构,从而达到善治的目的。”多种力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中,使得国家力量的投放广度以及投射的深度,有着更为广泛的自主选择和支配的自由。但是与此同时,国家力量的收缩,是以公共事务得到良好的管理为前提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共事务在民营化力量的经营下得以有序的进行;其二,民营力量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经营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以及措施本身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对一般社会主体影响最小。这就要求国家力量在社会公共事务上是形式上的“撤退”,而是实质上的“裁判者”和“操纵者”。对民营力量的要求,本身是与行政法中很重要一项原则——比例原则——息息相关的。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现实考量
  (一)民营化能够高效合理的进行社会资源配置。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之前,世界各国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的承担者经济或者社会的压力。“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形式的变化,原有国有企业中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如效益低下,亏损扩大等。为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开始对部分国有企业推行民营化。到目前为止,韩国已经进行了五次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运动。”民营化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力量的崛起而发生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大众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公共事务的不满,“权力产生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国家权力参与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由于权力本身运作方式的复杂性,导致了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带来的缺乏灵活性的弊端。而民营化的力量本身由于其本身对盈利目标的追求,其在责任承担以及社会管理方面,比固有力量更易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民营化能够收缩国家力量,防止力量的分散。我国当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均衡。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发展还相对滞后,整个经济的发展依靠粗放的加工业以及廉价的劳动力进行艰难的外汇入超。国家的发展需要力量的投入,而公共事务的管理本身需要国家力量的投入,此时,民营化的进行则有效促进了国家力量的抽身,促使其将国家紧缺的资源投送到需要发展或者救助的领域。
  三、行政法视角下民营化的发展
  (一)行政法应加强对民营化过程的监管。民营化是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以及机制转型的重要契机,但是“通过民营化使许多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分期分批的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优化了所有制结构,促进了经济整体的发展。但在这一进程中它同时也会被某些人利用,成为他们大肆隐匿侵吞国有资产的最后良机”。行政法作为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其本身对行政权和国家力量退却的社会公共事务本身依旧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这是由于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二)行政权应在民营化过程中积极引进竞争机制。竞争是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机制。同样,国家力量在收缩之时,其撤出的“阵地”应该让更多符合一定资质的民营力量参与其民营化的过程。行政权一方面要保证多方民营力量能够参与到这样的一个进程中,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不应对任何一种民营力量歧视,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一切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居民公共服务领域,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在选择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对原来垄断性的服务企业进行分割。
  
  参考文献:
  [1]敖双红,任禾一.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8,8.
  [2]丁文浩,崔俊杰.论公共服务民营化与我国政府职能构建[j].黄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3]丁文浩,崔俊杰.论公共服务民营化与我国政府职能构建[j].黄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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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何灿 [标签: 行政法 视角 民营化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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