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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胡塞尔与言语行为理论

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哲学的重要部分,改变了传统哲学对语言和世界的关系的看法。言语行为理论由于奥斯汀、塞尔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二十世纪初已经出现了萌茅,胡塞尔对此亦有大量论述。本文立足于胡塞尔早期思想,力图句画出胡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复杂分析,评价它的得失。

关键词:言语行为 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 质性 

      毫无疑问,言语行为理论是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根据其主要代表奥斯汀和塞尔的理论,说话就是根据规则行事,言语行为,而非命题才是语言哲学所要研究的基本单位。近来,当人们越来越关注现代语言哲学的起源问题时,人们发现,言语行为理论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德语思想界就有了雏形,其中,胡塞尔和围绕着他形成的哥廷根现象学小组已经对此做了大量的论述,他们的研究表明,言语行为理论和意向性理论是相容的,这一点也表现在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之中。本文将整理出胡塞尔有关言语行为的论述,并且分析他最终为什么没有建构起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讨论言语行为,是从区分记述句(constatives)和施事句(pedormatives)开始的。记述句,比如一般的陈述句有真值,它是用来描述事态的,而传统哲学把这种句子的功能作为语言的本质来把握,从而武断地判定,语言就是描述世界的工具。在他看来,这显然忽略了记述句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语句,比如疑问、命令,传统哲学家犯了“描述性谬误(descriptivefallacy ) ",这些句子没有真值,但是它们也并非没有意义,实际上,在说出这些语句的同时,说话者就是在做事,奥斯汀称这些语句为施事句。wwW.11665.cOM尽管他后来不再坚持记述句和施事句的区分,并且认为,记述也是一种言语行为,这个区分作为起点却是非常重要的。胡塞尔也已经注意到了这样的区分,并且在《逻辑研究》最后部分用一篇的篇幅着重讨论。
      胡塞尔的讨论是从一个古老的争论开始的:对祈使句、愿望句的讨论由来已久,它们是否和判断句具有同等地位?它们和判断句有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一直构成对逻辑学家的挑战。胡塞尔称不同于判断句的祈使句、愿望句等为“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对胡塞尔来说,这些问题意味着,“无可置疑的是,各个表述所具有的意义就包含在有关行为的意向本质之中,这是一个极具价值的明察;但是,哪一类的行为可以行使意指的功能,或者毋宁说,是否每一种行为在这一点上都是平等的,这个问题还根本没有被考虑过。
      哪一类行为可以行使意指的功能?或者说,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意义的承载者?意义来源于什么样的行为?对此,逻辑学历来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意义给予的行为起作用,我们可以将任何行为表述出来,这些被表述的行为就为相关的话语形式提供了意义,比如,判断为陈述句提供意义,愿望为愿望句提供意义。另一种观点是,意义只局限在有限的行为种类中,任何行为都可以被表述,但是,它是在这个表述中被认识为这样的行为,判断被认识为判断,愿望被认识为愿望,因而,这些行为只是这些表述的对象,它的意义并不来源于这些行为,而是来源于表述性的行为。
      争论的双方分别以亚里士多德和鲍尔查诺  为代表,弗雷格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后一阵营。
      亚里士多德认为,陈述就是判断某物存在还是不存在,它们做出判定,只有在陈述那里才能谈及真假;而对于判断之外的表述,比如一个愿望、一个疑问,它们根本不主张任何东西,人们不能够针对一个疑问发出这样的指责,即它说的是错误的,因为疑问和真假无关;另一方面,所有独立完整的语句的意义都包含在各种不同的心理体验之中,意义也包含在判断之外的其他心理体验之中,比如愿望、命令等等。如果用胡塞尔的话说,那么赋予意义的行为不仅仅是判断行为,这也就承认了非客体化行为也具有赋予意义的功能。
      鲍尔查诺和一些近代哲学家则认为,意指仅仅是在判断行为或其表象性变异中进行。以疑问句为例,一个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被表述出来,但只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即:这个问题被理解为问题,它在理解中作为说者的体验被提出并因此被判定为他的体验。鲍尔查诺说,“一个问题,例如‘一个圆的直径与圆的面积处在何种关系之中?’的问题,当然不会对它所提出的东西做出陈述,但它因此却仍然还陈述了某个东西,即我们的要求:我们要求在我们所提问的对象上

获得教海。它恰恰既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而如果这个通过提问所提出的要求被标明为是不正确的,那么它便为假。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选择了鲍尔查诺,这是因为,胡塞尔始终坚持认识的优先地位,意义的赋予行为只能是具有指称功能的客体化行为,在客体化行为中,我们区分表述行为和直观行为,他们分别具有意义(bedeutung)和意义(sinn ),认识只能是表述行为和直观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就表述行为而言,那么,只有判断行为才能赋予表述以意义,其他行为,比如疑问、愿望,它们都不能赋予意义,并且表述思想。事实上,将语言的功能狭隘地局限在对世界的认识和描画上,这种观点这不仅是胡塞尔的局限之处,也是其他许多语言哲学家的局限之处,比如弗雷格和早期维特根斯坦。
      从这一结论出发,我们有两个选择:一种选择是将非判断句完全排除出研究的范围,但这个选择也同时否定,愿望语句、疑问句等具有意义,这显然是错误的;另一个选择是,我们可以将非判断句还原为判断句,并且确认,它们和判断句一样,也行使指称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点,胡塞尔选择了第二点,也就是说,他选择了鲍尔查诺。
      1.胡塞尔始终坚持,就表述行为而言,只有判断行为才是赋予意义的行为。因为讨论“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人们是否能够倡导这样一门学说,这要取决于对这个被谈论的问题的决断,这门学说是指:所有在意向与充实中的意指行为都属于一个种属—即客体化行为种属连同其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基本划分—,或者毋宁说是取决于:人们是否必须决定,可以将任何一个种属的行为都看作是意义给予的和意义充实的行为。胡塞尔对此回答是否定的。
      2.根据第一点,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如果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要有意义,它们就能够还原为一个陈述句,并且其意义保持不变。我们可以将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补足为一个陈述句,比如疑问句可以具有“我询问,是否s是p”这样的完整形式,愿望句可以具有“我希望that s是p.这样的完整形式,原则上,如果语言具有足够的表述形式,那么一切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都可以转化为相应形式的陈述句,“人们始终可以找到一个与原初的问题式、愿望式等等‘本质上意味着同一个东西’的陈述,例如‘s是p吗?’就等于‘我期望知道’或‘人们期望知道,s是否是p’等等。”网在做出这样的转换之后,我们可以说,“这个语句的完整意义并不在于这个语句本身根据其语音所意指的东西,相反,这个完整的意义是受机遇所规定的,即受与当时的说话人的关系所规定的。
      3.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将任何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转变成一个相应的陈述句,那么它也要符合陈述句的一般规则,即其意义是判断行为给予的,但判断行为本身并不成为这个陈述句所指称的对象。同时,陈述句总是关涉到某个对象性,这样,可见一个基本的区分:“那些在名称与陈述中‘被表述的’表象行为或判断行为虽然是意义给予的(或者说,意义充实的),但却恰恰并不因此而被意指;这些行为在指称和陈述中不是对象性的,而是构造对象的。另一方面则恰恰与此相反,我们在所有这些有争议的表述(指疑问句、愿望句等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引者注)上都发现,这些‘被表述的’行为对于我们来说是对象性的,尽管它们据说是意义给予的。
    4.如果扩展到整个客体化行为,那么我们也要将疑问句转变后的陈述句纳人到一般的陈述句和直观的关系中。正如我们已经分析的,直观为陈述奠基并且充实它。对于一般的陈述句,这里的直观是我们对外在对象的外直观,尤其是外感知;相应的,胡塞尔认为,在疑问句那里,这些表述总是伴随着相应的内直观,“在交往关系中,与命令一样,一些其他的有关的表述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即以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方式对听者说,说者在与他、即与听者的意向联系中进行被传述的行为(请求行为、祝福行为、哀悼行为等等)。只要每一种表述都能够完全有意识地承载这样的愿望,即:用这些表述来向他人进行传达,向他人告知本己的信念、怀疑、希望等等,所有这些表述便都有可能伴随着对这些内体验的反思行为,而且更进一步说,伴随着对内体验的直观的行为,这些直观行为使那些内体验与自我和那个被招呼的人发生联系。”

      据此,我们可以粗略地列出一般陈述句和祈使句的对比图。
      我们可以将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补足为一个陈述句

,比如疑问句可以具有“我询问,是否s是p”这样的完整形式,愿望句可以具有“我希望thats是p”这样的完整形式,原则上,如果语言具有足够的表述形式,那么一切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都可以转化为相应形式的陈述句。在做出这样的转换之后,我们可以说,“这个语句的完整意义并不在于这个语句本身根据其语音所意指的东西,相反,这个完整的意义是受机遇所规定的,即受与当时的说话人的关系所规定的。
     对于这样的还原,如果我们站在亚里士多德的立场,那么,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反驳:
      1.上述转换应当同样适用于陈述句,那么“s是p”可以补足为“我判断,s是p }。但是,如果这种补足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将导致无限后退,即还可将“我判断,s是p”补足为“我判断,我判断,s是p.},以至无限。那么,对于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而言,这种补足是合理的,为什么对于陈述句,这种补足则是不合理的,它不仅导致无限后退,而且事实上改变了原初陈述句的意义呢?
      2.根据鲍尔查诺的论证,疑问句的说出来的意义(s是p)和其实际的意义(我询问,s是p)不同。当然,在疑问句之中,疑问和疑问者的关系可以不表现出来,就像在陈述句之中,判断和判断者的联系也可以不表现出来;在某些情况下,说出来的意义(s是p)可以转变为补足后的意义(我询问,s是p),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说,说出来的意义完整地将单纯的问题(s是p)表述出来了。
      3.在陈述句之中,陈述句传述说话者的判断行为,即,听者可以把说者理解为判断者,这一点可以由陈述句的语法形式表现出来,从而达到传述的效果;但正如文章开头已表明的,表述的传述行为并不构造这个表述的意义,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我们在孤独心灵的表述中并不传述,而这个表述所具有的意义和它在交往话语中所具有的意义是一样的,意义始终作为同一判断内容被包含在判断行为之中。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疑问句。我们可以将对陈述句的论证同样运用于疑问句,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孤独心灵的表述中还是在交往的话语中,我们都具有同样的内容,疑问句的交往功能并不参与构造疑问句的意义。尽管疑问句可以发生变异,即我们将注意力从单纯的愿望转移到被传述的怀疑这一心理体验,但我们也可以找到未发生变异的场合,比如自发的怀疑。
      上述反驳都关涉到根本的问题,即疑问的言语行为、愿望的言语行为等是否具有和判断的言语行为同等的地位。胡塞尔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1.“陈述以及例如问题,对于这两者来说,境况仍然是不尽相同的。从陈述句“s是p”到“我判断,s是p..,不仅意义改变了,而且句子的真值也改变了,因为在“s是p”为真的情况下,“我判断,s是p..可以为假;对于疑问句则不然,它无关于真假,疑问句“s是p}”完全等同于“我询问,s是p..。另一个重要的辩护是,胡塞尔认为,针对于疑问句,它的意义恰恰不在于单纯的疑问,而在于对这些体验的内直观。
  2.对内直观的反驳可能是这样的:如果一个愿望句总是将愿望作为指称的对象,那么在被陈述的判断的情况中,事情也应当是一样的,即当我们做出一个判断时,判断也应当内部地被感知。但是,这是错误的,如果有人判断“金是黄的,”那么他并没有判断,他随着金这个语词而一同具有的那个表象就是金。他判断的是一个关于外部世界的事态,而不是判断者的表象。所以对判断的指称不是判断,同样,对愿望的指称本身并不是愿望。胡塞尔则认为,上述指责可以肯定,并非每一个表述本身都预先设定了一个使被传述的体验成为对象的行为。然而,这一指责仍然没有证明:这些有争议的语句形式恰恰不是对各种体验的判断。胡塞尔说:“对一个愿望的指称还不会因此就是愿望;对一个愿望的体验并与此一致地对它的指称难道不恰恰也就是愿望吗?
      3.这些有争议的表述都关系到缄默的主语:我。人们由此可以指责说,如果“要求”被视为一个客观的谓词,那么这个句子就不具有愿望或命令的意义。一个客观的责任被陈述,陈述者可以不体验一种构成现时责任意识的行为,比如一个人的意愿受其风俗品德的束缚而做出判断,此时他并不表述活生生的愿望。胡塞尔则认为,要求—谓语固然常常具有客观的意义和价值,但这并没有证明:这种情况不发生,就没有谓语陈述。交往关系中,人们总是用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方式进行被传述的行为,在此之中总是伴随着对内体验

的反思行为。这不仅适用于交往性的陈述,也适用于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述。
      由此,胡塞尔得出结论:“那些对非客体化行为的所谓表述是在实践上、尤其是在交往上极为重要,除此之外,它们只是对客体化行为的陈述或其他表述的偶然的特别化。
      简单地说,这些有争议的表述不过是一些特别的陈述句,“如果我们对陈述句和疑问句进行比较,那么我们不可以将判断与愿望相互并列,而只能将事态与愿望相互并列。即,它们之间存在的不是质性的差别,而是质料的差别,即,判断内容的差别。
      事实上,胡塞尔对这种解释模式的有效性并不坚定,我相信,胡塞尔的这种模式的根本错误在于,他混淆了实行一个行为和描述一个行为的区别。之所以如此,乃是他从一开始就理所当然地认为,人们可以将对非客体化行为地表述补足为一个陈述句,比如疑问句可以具有“我询问,是否s是p”这样的完整形式,愿望句可以具有“我希望that s是p”这样的完整形式,原则上,如果语言具有足够的表述形式,那么一切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都可以转化为相应形式的陈述句。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在一场战争中,上司a需要一匹马,于是他对警卫b说,“我命令,你给我一匹马。”警卫的正常反映是遵从上司的命令,到外面牵一匹马。如果马厩的管理者c知道上司知道马已经没有了,于是他可能对警卫说,“上司的命令真的是这样吗?”显然,b和c对a的命令有着不同的理解。对于b来说,a通过一个表述实行了一个命令行为,而对于c来说,他由于认为a的命令和他对马匹情况的知晓之间存在着矛盾,从而反思a的命令,并提出质疑。
      对一个命令句的不同理解可以导致不同的否定方式,如果把它理解为言说者在给出一个命令,听者会说,“对不起,我不能做p",对他而言,命题“我命令that p”和命题“p”是一回事,“我命令”只是对命令的强调,它可以通过其它手段,比如语气表现出来;而如果把它理解成,说话者只是在描述他的心理体验,那么听者会说,“你的命令不是这样的。”因此,在日常语言中,往往由于第一人称的使用,我们可能混淆一个“我命令,……”这样的命题的两种用法,而如果使用其它人称或专名,这种混淆的机会就会小一些。
      为了避免误解,我们可以用一些符号来代表说话者使用表述来实行的行为:用卜代表断定,用?代表疑问,用!代表命令。于是,可以将对同一个具有“我命令,……”这样的形式的命题做两种不同的理解,它们分别是!}p)和(我命令,p)。
      现在,让我们回顾胡塞尔对“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的论述。我们仍然以“马车夫约翰套车”为例,在一个具体的场合中,当我命令约翰套车时,我的表述可以符号化为!(马车夫约翰套车),而在反思中,我内直观到我的心理体验,并且把它作为我的判断所指称的对象,那么这个表述就可以符号化为卜(我命令,马车夫约翰套车)。
      由此可见,胡塞尔对所谓“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的一般论述完全适用于上(我命令,马车夫约翰套车)这样的形式,而此时,这个命题并不是在实行一个命令行为,只是在描述一个命令行为。而当我们使用这类表述以实行某种行为时,胡塞尔的论述就不再适用了。胡塞尔在将命令句、愿望语句等这类表述转换为陈述句时,他已经悄悄地将间题转换了,可以说,他事实上是将所要得出的结论始终作为预设和前提来使用。
      在陈述反对各种反对意见并且一一加以批判的过程中,胡塞尔事实上已经描述了这些可能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者可以指责胡塞尔,“只要这个要求被视为客观的谓语并且本身事实上被附加进来,这个要求句就不具有一个愿望或命令的意义,或者它不仅仅具有这种意义。一个客观的责任可以作为有效的而被陈述出来,而陈述者本身却不必同时体验一种构成了现时责任意识的行为。如果我知道一个人的意愿受其雇佣关系或受风俗和品德的束缚,那么我便可以判断,他应当并且必定会做某些事情。但我并不因此而表述任何生动的愿望、欲求或要求。当然,要求—陈述在机遇性的功能中也可以被用来表述这类行为,例如,‘约翰应当套车了!’很明显,这里被表述的不只是客观的责任,而是我的意愿。它没有在这些语词本身之中得到表述,但却可能通过语调和状况而得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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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胡塞尔有时也接受了这种“客观的要求”和“生动的要求”之间的区分,比如,他认为,由第三个传递命令的人所使用,或者作为对法律中的立法意愿的表述就是这类“客观的要求”。
      那么,为什么胡塞尔最终放弃了上述“客观的要求”和“生动的要求”之间的区分,并且认为,“生动的要求”可以转换为“客观的要求”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如果坚持这种区分,他就将不得不改变他所描述的一般的意向行为的结构:
      1.胡塞尔认为,我们可以将我们的意向行为区分为两类: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其中,愿望、命令、怀疑等都属于非客体化行为,它们没有自己的质料,而是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借助于这个客体化行为的质料而与对象发生关联;表述行为属于客体化行为,它具有自身的质料,即意义,并通过意义和对象发生关联,所以在语法形式上,它只能表现为陈述句,只有陈述行为才是赋义行为,是意义的承担者。正是基于此,胡塞尔才认为,一切“对非客体化行为的表述”都可以转化为某种具有“我希望……”、“我命令……”、“我怀疑……”等形式的陈述句,并且这些陈述句也符合一般表述所具有的指称模式。显然,在这个框架内,胡塞尔认为,愿望、命令等行为都不能赋予意义,他无法解释“(p)”、“?(p)”、“!(p)这样的语法形式。
2.胡塞尔的另一个问题是,他将质料和质性放在同等的本体论地位上,它们都是我们的意向行为的抽象因素,它们的结合就是意向本质,所以,他称质料为狭义的意义,而称意向本质为广义的意义。然而,(p)”、“?(p)”、“!(p)这样的语法形式中,质料被表述,质性则是被显示,只有在“我希望……”、“我命令……”、“我怀疑……”等形式的陈述句中,行为的质性才得
到表述,并成为二阶的判断行为的意义或质料。客观的要求、希望等中,我们说,这些句子都是判断句,差别在于质料;而在生动的要求、希望等中,我们说,这些句子分别实行了不同的行为,即差异在于质性,而非质料。
      随着思想的逐渐成熟,胡塞尔意识到,他在《逻辑研究》中对这类特殊表述的分析是错误的,在1913年,当他修订《逻辑研究》时,他宣称,“在这部著作的第一版发表之后不久,我就已经改变了我对疑问句和愿望句之现象学阐述问题的态度。尽管如此,胡塞尔的认识论中心立场使他错失了对言语行为的恰当分析,而这项工作要等到奥斯汀才得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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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 海德 言语行为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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