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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打的商标官司

原文作者:岳彩周

  江苏海底捞与四川海底捞、阿迪达斯与阿迪王、gucci与guess,近来连锁企业关于商标的官司不断。其中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争夺最为典型。
  阿迪达斯赢了吗
  近5年的官司后,“阿迪王”最终败诉,虽然阿迪达斯放弃了上亿元的赔偿,而条件是阿迪王必须放弃自己的商标。这意味着自2006年以“山寨”形象起步的阿迪王体育,将不得不再起炉灶。
   “阿迪王”原为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阿迪王体育”)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总部位于泉州。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体育的诉讼前后已近5年。2008年8月,阿迪达斯将阿迪王体育、华珠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诉至营口市法院。
  阿迪达斯认为,公司的adidas商标1974年即在国内注册,并陆续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多个类似商标;但郭某未经阿迪达斯许可,即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阿迪王”、adivon及倒三角图文组合标识,且其店内销售的运动鞋、服装也使用了多个与原告商标相近的标志,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诉讼的进展并未如阿迪达斯预料中顺畅。从营口到大连,再从大连到北京,三地法院及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六次审理,双方在是否侵权、赔偿额度等问题上却一直未能达成妥协。其间,因多次败诉,阿迪达斯甚至一度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推上被告席。
   “最终,据说商务部出面进行了斡旋。WWw.11665.Com阿迪王放弃了商标,而阿迪达斯也不再坚持索要过亿元的赔偿。”泉州一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说。
  5月3日,阿迪王体育给代理商和加盟商下发了《关于商标及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的通知》。该《通知》表示,即日起,将停止在新产品、新广告宣传品、新印刷品及新店铺装修上使用阿迪王三角标logo、“阿迪王”中文商标及相关组合商标。
   阿迪王体育还要求代理商将此前的库存成品及相关配套在2017年4月6日之前销售完毕;此前已经存在的店铺装修可根据代理商合同及加盟合同期限规定继续使用至2017年4月6日止。
   这就是说,阿迪王体育的库存商品赢得了近4年的销售缓冲期。对此,阿迪达斯表示无法就和解内容置评。
  阿迪王的做法是最典型的傍名牌现象。
  记者发现,傍名牌现象比比皆是。“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车”被偷车,“鳄鱼”全国游……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知名品牌被“傍”现状。
  代理过宝马公司的“bmw(宝马)”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曾经代理多起傍名牌侵权案件。他发现这些傍服装企业的手法基本相同:先利用香港、维京群岛、百慕大等地的注册便利,成立和国内知名商标名称相近的空壳公司,再向内地企业授权使用其商标,并进行加工销售。
   不同的法律环境为这些企业打擦边球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商标法专家王浩介绍,内地和香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香港宽松的企业注册环境为傍名牌提供了土壤。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崔莉对《中国连锁》记者表示,阿迪和阿迪王的官司中,阿迪达斯放弃上亿元的赔偿,不是别的原因,而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审理中,很多时候判罚金额都很小,阿迪达斯不可能拿到上亿元的赔偿,最后只能以阿迪王放弃原有的中文和倒三角商标为交换条件而放弃原本拿不到的上亿元的赔偿。
   “从我经历的这些官司看,在中国,企业维护商标权走司法途径是很难的,因为处罚成本太低了,那点处罚对侵权者来说几乎是九牛一毛。”崔莉表示。
  “阿迪达斯表面胜出,但实际结果却未尽如所愿。”有知情人士称,阿迪王的老板通过六七年发展,已经积累了几亿元身家。2012年,阿迪王公司的销售额在3亿~4亿元,利润达亿元左右,这种情况下,放弃原有的中文和倒三角商标而不必履行过亿元的索赔,还能保留英文adivon商标,这可以说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这样的例子非常多。近日,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发现有商家售卖有“changhong”商标的手机,且卖得很便宜,遂将3家商户起诉至昌平法院。但到了最后,昌平法院判处3家商户分别向凯虹公司仅赔偿1.4万元。
   维护商标权为何这么难?
  崔莉律师向《中国连锁》记者表示,在很多的商标侵权案中,我们很多的法院的法官都是在竭力支持不侵权的诉求,而对原告方所列举的侵权的证据等却特别苛刻。
  这在信远斋的官司中可见一斑。
  1986年,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信远斋”酸梅汤这个260多年老字号的第六代传人萧宏苋把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0年11月,二中院认定信远斋饮料公司侵犯商标权,判决其不得继续在商品标签上突出使用“信远斋”字样,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2001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2年3月4日,信远斋饮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保证“不再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信远斋’字样”。
  但萧宏苋发现,其实它的“信远斋”酸梅汤压根就没退出市场。萧宏苋把情况告诉法官。法官却表示无能为力,“你可以再告,或者找工商局”。
  就在萧宏苋酝酿着继续维权时,2002年6月,国家商标局突然发出通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把萧家的“信远斋”商标撤销了。
  就这样,在司法无力充分保护商标持有人、惩治侵权者的现实状况下,以三年没使用为由,萧宏苋拥有的商标被撤销了。这既对商标持有人不公平,客观上也是对侵权者的一种鼓励。此后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更是一步步坐大。[论文网]
   其实在这场官司中,萧宏苋为了证明自己在持续使用该商标提交了一系列证据:2000年11月6日《北京经济报》的一篇图片新闻,图中萧宏苋正在销售酸梅汤;圆明园旅游服务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上述图片摄自圆明园,但最后这些证据还是未被采信。
   12年来,经历6次行政诉讼,商标还是与萧宏苋失之交臂。2012年4月,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官司后,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却打赢了官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沈亦可认为,“一个商标侵权几十年的公司,最终竟被“扶正”,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悲哀。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到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根本遏止,是造成‘信远斋’维权困局的原因之一。”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潘亦藩一针见血地指出,企业越小在市场上越没有话语权,法律地位也会因市场地位的失去而失去。如果没有经营,品牌就保不住。沈亦可说,目前很多政府机构有着“gdp思路”,就是谁能把它(商标)做大,我就把它给谁,但法律本该是保护弱者的。
   信远斋公司的胜利,或许与其最初有着“集体所有制”的身份有关,长期以来,我国对利益的保护,总是遵循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标准。一旦三者冲突,被牺牲的往往是个人,而不是完全中立地从知识产权的利益准则上去考虑。
   这就是中国司法环境的现状,其中充斥着法律本身的漏洞和司法程序的不公,还有就是执行难以及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就“信远斋”一案来看,萧宏苋虽然注册了“信远斋”商品商标,却没有及时注册该类别服务商标,以至于被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注册了“信远斋”服务商标。
   对连锁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崔莉表示,首先要有商标意识,尤其是以创意为卖点的连锁企业一定要有商标意识,其次是要注意商标的注册和维护,然后要注意商标的市场推广和延伸。崔莉还表示,先打官司再收购往往也是一个好的手段。“我代理的荷兰帝斯曼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原告最后就是以被告方的赔偿金额入股了被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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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位置 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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