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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个个案看石油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调查

原文作者:徐英华、王璐

企业并购的法律调查本身,是法律实践而非法律理论的产物,法律调查的具体内容也应根据企业并购实际需要来确定。本文将通过列举并购案例,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法律调查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与评析。
   一、从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案,来看对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调查
  (一)案件始末
  2005年6月中海油以185亿美元要约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这个价格相对于当时该公司的市场评估价格高出了许多。这在当时创下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史上最大的一宗并购交易。中海油要取得并购成功,除了要争取优尼科股东的支持,打败竞争对手雪佛龙公司以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取得美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并购消息一公布,在美国就引起了轩然大波,来自美国国会、政府以及社会舆论的各种反对声音四起。他们认为,中海油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有着政府背景,企业并购行为背后隐藏着国家战略目的,因为中国是一个缺乏石油资源并有着大量石油需求的国家。美国石油公司控制的油气资源无论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都是美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如果并购成功,尤尼科公司控制的资源将被输往中国,这样会危及美国的石油安全。
   美国众议院在中海油的收购要约发出一周后,就表决通过了一想项预算修正案,阻止美国财政部批准中海油对尤尼科的收购。理由是尤尼科拥有的石油勘探生产、提炼技术可能会被用于军事,而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在伊朗和苏丹等受美国制裁的国家从事活动,有可能将收购获得的技术出口到这些国家用于军事目的;另外,中海油的收购资金来自中国政府的优惠贷款,事实上享受了政府的补贴,属于不公平竞争。wWW.11665.COM最终中海油对优尼科公司的要约收购失败。
   (二) 案例调查及评析
  中海油收购尤尼科的案例表明,并购西方发达国家的油气资产经常会受到复杂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限制,特别是中国企业一般都有国有资本背景,比起其他国家更易遭到国家安全审查,能否有效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往往成为并购成败的关键。对企业并购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是一国对外资准入的监管方式之一,没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存在,所以不可能有一个国际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没有专门的国际仲裁制度。因此石油企业并购前通常应做好对并购对象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查,进行事前法律评估。调查不仅要了解有关外资并购监管的立法和行政法规,对于判例法国家还要了解有关的判例和判例产生的背景。
   例如,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调查就应当全面了解国家安全审查产生的背景及判例规则,这样才能对并购交易的成败有比较准确的预期。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了应对阿拉伯世界石油美元大量收购美国金融资产,开始建立成熟的海外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继成立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投资普查法》。1986年日本富士通公司收购美国fairchild 半导体公司案促使美国在现有法律和制度以外建立一套“恰当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国会制定了《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授权总统有权阻止外国实体发动的有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收购行为。2007年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法,接着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外国投资安全审查规则通告》,则规定了这一基本法的实施细则。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西方国家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其他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也普遍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澳大利亚在1975年制定了《外国收购合并法案》和1989年《联邦政府外国投资政策》,其中规定外国投资必须接受联邦政府审查,且不同行业面临不同的法律监管,对外资并购的审批过程非常严格。因此,石油企业在发达国家的海外并购前期要对国家安全审查等法律制度作好充分的调查,不要急于投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与合作方明确交易框架,尽早与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沟通,向他们征求对并购交易的意见,把风险置于可控的范围之内。
   二、从中国石化并购加拿大tanganyika oil company ltd.(下称tyk)案,来看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查
  (一)案情始末
  中国石化旗下公司斥资15亿美元(约合19亿加元)收购加拿大tyk石油公司。tyk总部位于加拿大温哥华,拥有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于叙利亚,已探明的储量以重油为主。此项收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可以帮助中石化成为多元化的全球能源供应商。由于历史的原因,上游勘探开发一直是中石化的“短板”。由于70%以上的原油需要外购,因此油价飙升使中石化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对上游资源的渴望更加迫切。
   中国石化通过收购尽职调查了解到,加拿大法律规定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当收购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90%时,持有公司10%股份的小股东必须将其股份卖给收购方,这被称为“挤出权”。同时,中国石化对tyk石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收购资金进行了安排。最终利用“挤出权”收购了tyk的全部股权。[论文网]
   (二) 案例调查及评析
  中国石化通过对tyk公司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的尽职调查,以及加拿大有关并购法律的调查,充分了解了该石油公司的股权构成状况,并成功利用了“挤出权”的规定,合理安排了并购所需的巨额资金,收购了tyk的全部股权,最终在这场收购战中完美胜出。
   石油企业海外并购由于涉及资金巨大,风险集中,因此收购方应尽可能发现目标公司股份和资产的全部状况,只有这样才能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应充分利用尽职调查这张“安全网”,尽可能收集各种信息,并获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支持。降低资金风险和收购带来的其他风险。
   三、从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共同并购厄瓜多尔安第斯石油公司案,来看严重损害并购收益调查
  (一)案情始末
  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于2005年斥资14.2亿美元共同并购了位于厄瓜多尔的安第斯石油公司,该公司隶属于加拿大enkana集团。安第斯石油公司拥有厄瓜多尔5个石油区块的资产和开发权。厄瓜多尔总统于2007年10月发布总统令要求,当国际油价上涨到一定水平时,政府应当从石油公司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特别收益金,而这个特别收益金将会导致外国石油公司绝大部分额外收入归厄瓜多尔政府所有。2010年厄瓜多尔总统科雷亚表示,将向议会递交法案,如果企业拒绝签署特别收益金基础合同,政府将没收该石油企业。

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收购的安第斯石油公司必须承受厄瓜多尔财税政策变化而带来的风险,该项目原本可带来非常丰厚的回报,但由于政府拿走高额的特别收益金,公司承担了油价上涨的全部风险,却几乎没有什么收益,为减少自身风险,企业不得不将投资控制在仅够维持现有油田产量的水平上。
   (二) 案例调查及评析
  石油天然气是敏感、稀缺的战略性资源,近些年来随着国际油气价格的不断上涨,

引发了世界各国对油气项目收益的调整。一些国家规定在油气价格超过某一标准时开始征收特别收益金,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了更为极端的措施,通过发布总统令或是修改法律征收资源暴利税,将外国石油公司达到某一价格以上的额外收入收归国有。这些国家财税条款的频繁变动对从事海外业务的外国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目前,国际石油公司更愿意投资于有着更明晰的税制和更友好的投资政策的发达国家。根据美国《世界炼油商务文摘周刊》2011年12月12日报道,国际石油公司(ioc)过去把上游投资重点放在中东和北非,如今为获取更多非常规油气资源,这些公司开始把它们的投资转向西方发达国家,例如,壳牌在七年前就决定从动荡地区(如尼日利亚)退出,转向“投资环境更友好,税制更明晰”的国家。埃克森美孚也采取了跟壳牌相似的动作,如今它上游投资的一半都在美国本土。
   中国石油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重任,不能简单选择税制环境好的地区进行并购,因此开展法律调查就成为海外并购最重要的环节,对并购对象所在国家进行充分的法律调查和风险分析,并利用合同谈判对法律风险予以特殊的条款安排。在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中,石油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协议时要求增加稳定性条款,也就是要求东道国政府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通过立法或是发布总统令等方式使签订的合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减损,保证买卖双方订立协议时的法律环境稳定等。
   四、从中国石化国际勘探公司并购康菲公司在加拿大syncrude项目的部分权益案,来看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及目标公司的环境责任调查
  (一)案情始末
  2009年10月,康菲公司(conocophillips)出售其在加拿大syncrude项目的部分权益。中国石化国际勘探公司于2010年4月与康菲公司签署并购协议,通过收购康菲油砂合伙企业conocophillips oilsands partnershipⅱ100%的合伙权益间接获得syncrude项目9.03%的权益。在油砂开采过程中需要进行露天挖掘作业,油砂开采后运到加工厂分离时很容易形成尾矿坑,分离油砂还要消耗大量燃料。环境保护组织表示,开采油砂释放的污染物可能毒死鱼类,破坏自然景观,造成大气污染等。
   中国石化在并购过程中通过尽职调查注意到,syncrude项目作业者syncrude加拿大有限公司正面临加拿大联邦政府及阿尔伯塔地方政府关于水鸟案的指控。2008年4月,约1600只水鸟落到syncrude作业区块aurora尾料池中,由于尾料池中主要是水、沙子及沥青,导致大量水鸟死亡。阿尔伯塔省检察官起诉syncrude项目违反了《阿尔伯塔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51条规定:保存、储存、运输危险物品或者杀虫剂的,必须以合理的方法保证危险物品和杀虫剂不能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或者污染任何动物、植物、食品或者饮用水。同时,加拿大联邦检察官也起诉syncrude项目违反了《联邦候鸟保育法》,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能堆放危害候鸟的物质,或者将这些物质堆放到候鸟经常接触的水源和地区附近。
   (二) 案例调查及评析
  加拿大相当重视环境保护,对于环境问题,联邦、省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来说,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都必须遵守。在syncrude项目案件中,联邦和阿尔伯塔省的检察官依据各自的法律对该项目进行了诉讼。根据加拿大的法律,环境污染除了要向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面,除了涉及责任范围的大小以外,还要考虑环境恢复的责任。对于公司污染行为,除了追究公司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责。加拿大环保法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司犯罪,任何公司的职员或代理人,只要授权、同意、默许或加入犯罪活动,都应对犯罪负责任,不论公司是否已被起诉。有时,环境污染并非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疏忽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从而产生了污染或者扩大了污染,在此情形下,加拿大法院的判例确定了这样一条责任承担原则:污染物所有者对环境的损害、清理费用负责。
   中国石化在对加拿大环境法律制度详尽的调查基础上,对该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案涉及的金额不会很大,不会对收购价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决定继续收购。最后,syncrude水鸟案以对中国石化较为有利的方式和解。
   21世纪环境已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石油企业海外并购面临各国环境法律的巨大挑战。油气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环境立法来监管油气作业,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早已法制化。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尤其是油气项目所在地的居民环境意识不断提高,促进各国政府环境立法不断完善,执法更加严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正逐步成为海外并购的绿色壁垒。
   总的来说,我国油气资源不足,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不会改变,而海外并购正是石油企业“走出去”寻求海外油气资源的最佳方式,也是我国石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由之路。但海外并购是一项高难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一个渴望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我国石油企业自身缺乏海外生产经营的经验,国际化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在日益频繁的海外并购交易中更应积极开展、事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评估,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是提高海外并购的收益、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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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中国 海外并购 海外并购 年中 海外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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