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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我们追求了许多年亦为之做出了不懈努力的目标。每年的税法宣传月,都要围绕依法治税确定相应的主题。不过,一般说来,以往的主题,多是从规范征税人和纳税人行为的角度并以减少税收的流失为主要着眼点的。今年的税法宣传月,则确定了一个颇有新意的主题: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之所以说它有新意,是因为,它将“治税”同“治国”联系起来,把“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使人们站在宏观的高度,思考并筹划

我的意思是说,随若观察问题的视野的拓宽.对于依法治税,不能仅仅从税收征纳或税制运行的角度加以理解,而须在此基础上上升一步。将税收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出发,作全面而系统的宏观思考。一方面,要着眼于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税收扮演起它应当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要立足于税制本身的运行规律,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具体而言,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两个方面互为联系,彼此依存,可以说是“一体两翼”,共同构成依法治税这项系统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关于依法治税问题的讨论,即要围绕着这样两个线索而展开。



“费大于税”集中揭示了

收”的收入(尽管放在预算外,但征收管理以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行政性文件为依据),制度外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收入。WWW.11665.COM这部分收入的渠道较乱,很难得到精确的统计认字。根据1997年的有关数据推算,制度外收入至少要占到gdp的5%。除此之外,大约占到gdp的4%的财政收入退库,可以算作政府收入的第四类。上述几类收入相加,目前我国政府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实际已达到25%以上。

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上面所说的两个困惑问题的答案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降与政府机构的迅速膨胀和政府支出的高速增长之所以能够同时并存,原因就在于,我们所说的财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政府机构的运转及其支出,除了规范性的财政收入之外,还有其他非规范性的资企来源的支撑;企业负担重和宏观税负水平低之所以能够同时并存,原因就在于,规范性的税收只是企业负担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样来自于企业。税收方面的负担和其他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方面的负担相加、才是企业所须承受的来自政府部门的总体负担。

问题在于,如果以全部的政府收入作为百分之百,那么,在其中,只有40%多一点儿属于规范性的预算内收入。其余的近60%则由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所构成。预算内的收入,基本上是税收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主要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形形色色的政府收费。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性收费、对农民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各级政府的集资摊派,等等。由于政府从收费渠道取得的收入规模和份额上均多于通过税收征得的收入,所以说,日前我国的政府收入格局是“费大于税”。

其实,“费大于税”并非只是对目前我国政府收入格局的形象性描述,它还隐含着另一层意思:“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不正常。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资料(《政府财政统计》1995),各国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在全部政府收入(不含债务收入)中的占比情况是;美国92.53%(1994),英国91.15%(1993),法国93.28%(1994),加拿大88.60%(1992),德国93.64%(1993),意大利97.24%(1994),韩国88.12%(1995),印度尼西亚92.18(1991),菲律宾89.57%(1994),泰国90.66%,俄国93.17%(1994)。从上述的数字中,可以得到这样一种印象:税收收入往往要占到各国政府收入的绝大比重。而且,越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税收的占比越大。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的占比是明显偏低的。

必须解释这样一个理论问题:为什么税收收入要在政府收入中占绝大比重?

无论那一种形式的政府收入,从根本上说来,都是用于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的。政府支出的性质,自然决定和制约着与其对应的政府收入的性质。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支出的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基本建设支出的占比,由1979年的40.4%一路下滑到1996年9.6%,而且,1998年,中央一级基本建设支出还要在1997年执行数的基础上再下调6.8%。这说明,我国的财政支出格局已经越来越带有“公共财政”的特征。那么,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就大的方面说,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个变化。因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资源的配置主要依赖于市场,政府的任务则是拾遗补缺。凡是可以通过市场解决或通过市场可以解决得更好的事项,政府就不去介入。凡是不能通过市场或通过市场解决得不能令人满意的事项,政府才必须涉足。具体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事项大体有三个方面: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只要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政府用于履行这三个方面职能而花费的财政支出,具有一个共同的性质。这就是,它都是处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这一层次的。它通常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或几乎没有产出)。换句话讲,用于弥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支出的资金,基本上是“有去无回”的。

政府的哪一种收入形式能够和支出的这种性质相对应呢?目前

收入的主要形式。

——政府收费是以交换或提供直接服务为基础的收入形式。收费同税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交换或提供直接服务为基础,后者则以政治权力为基础。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部门都有收费。不过,从总体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fees),另一是使用费(user charges)。规费是政府部门对公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行政管理而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如行政规费(护照费、商标登记费、律师执照费等)和司法规费(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结婚登记费等)。使用费是政府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汽车驾驶执照费。可以看出,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都不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只能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居补充或辅助地位。这是因为,规费的收取,(1)须限定在政府部门提供或实施的特定服务或行政管理的领域,其收取范围狭窄。(2)要限定在工本费和手续费的额度内,其收取标准不高。使用费的收取,(1)须以公共设施为依托,不是所有的公共物品或服务都可收取使用费。(2)要贯彻受益原则,谁使用谁交费,不使用不交费。(3)要实行基金化管理,专款专用。其收入只能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与建设。(4)收取标准不能高于提供公共设施的平均单位成本。

——国债显然可以作为政府收入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受到如下两个限制,它亦不能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财源。其一,国债的举借,要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受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听凭其意愿,不能强制摊派。所以,政府通过举债取得的收入的量,就不那么稳定可靠。其二,国债是有偿的,通过举债取得的收入,不仅到期要还本,而且要按认购者持有时间长短加付利息。由此而形成的还本利息支出,对于政府,很可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对三种收入形式进行比较分析的结果,我们看到:税收,只有税收,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收入的基本来源。至于收费和举债,只能作为补充或辅助性的财源。也许正因为如此,历史上的许多人都对税收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马克思曾形象地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丘吉尔也曾讲过:“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是永恒的,一是死亡,另一就是税收。”

相对于税收所应当具有的地位和应当发挥的作用来说,“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现状,是不正常的。“费大于税”集中揭示了

委托垃圾渣土清运费、垃圾消纳费、门前三包责任书镜框工本费,等等。五花八门的收费,使得本已陷入资金不足、机制不活、产品不适销对路、人员负担过重等困境之中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国家经贸委的调查还表明,国有工业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到当年其实现利税之和的20%,甚至超过了当年实现的利润。处于如此重负之下的国有企业,怎么能不陷入困境?不解决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国有企业又怎么能走出困境?

——对于政府机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势迅猛的问题,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其实,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政府的收入机制不规范。我的意思是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而弱化了政府部门的预算约束。常识告诉我们,政府部门往往是喜欢多支出的,但喜欢多支出并不等于可以不受约束地随意多支出。问题是可供其使用的收入究竟有多少并且有无变通的可能?在政府收入机制规范化的条件下,每年可取得或可供其使用的收入便是一个既定不变的量。其支出的规模,便不能不受其收入规模的约束。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就现实来说,对政府支出约束最强的因素就是税收。税收所具有的特性之———“数额的相对固定性”,实质是一把双刃的剑。一刃是针对纳税人的,即要求纳税人把该交的税全部如数交上来。另一刃则是针对政府的,即征税的额度必须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征收。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税收对政府支出的约束是强的,但政府部门可以突破税收的限制,在税收之外通过收费取得收入,各种收费还可以自立章法,按需而征。规范性的税收与非规范性的收费同时存在,后者又大大多于前者,且可在相当程度上“随意”上调。有了如此宽松的环境,政府机构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的迅猛增长,便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进一步说,倘若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我们在行政上下大气力压缩了政府机构编制并相应削减了行政管理费支出,由于政府部门收入的调节(显然只能是“上调”)余地仍然存在,在我国,曾有过数次反复历史的政府机构编制的膨胀之风,很可能会再一次刮起。行政管理费支出的扩张之势,也很可能会再一次出现。

——这些年,在政府部门财力分配上所存在的“弱干强枝”现象,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弱于强技”,无非是将政府部门的财力分配格局比喻为一棵树,这棵树的“树干”是弱的,经不起风吹草动;而它的“树枝”繁茂,致使头重脚轻。这种分散的财力分配格局,不仅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而且,在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与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如省一级政府与其所属的各厅、局)之间,甚至每一级次的政府与其下属级次的政府(如省一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之间,也都有类似的表现。

的政府收支。

顺便指出,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度里,一般不存在所谓“预算外资金”。我国现在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概念,还是建国初期从前苏联东欧国家那里引进、并从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即便不作更深一步的考察,也会发现,预算外资金同计划经济密切相关,而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就这个意义讲,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在
――财政税务部门总揽政府收支。也就是,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口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不论是税收,还是收费,抑或其他别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管起来。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把某些特殊形式的收入,如关税、规费交由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收取,那至多也是一种“代收”、“代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前面说过,以政治权力为基础、能够带来稳定可靠的收入,且可无偿使用的税收,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出格局(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主体)是一种对应关系,必须作为政府收入体系中的“主力队员”而居于主导地位。至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如以交换为基础的收费,只能作为辅助或补充财源而担负起遗补缺的职责。

四个方面的标志,归结到一点,就是依法治理各种政府收入。其中的中心内容,就是我们讨论的主题――依法治税。既然目前我国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上,采取相应的改革举措对之加以纠正,并代之以规范化的政府收入格局,肯定是当前依法治税所必须着力完成的中心任务。

本着这样的认识,前面也说过,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依法治税的任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两个方面互为联系,彼此依存,可以说是“一体两翼”,共同构成依法治税这项系统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比如,没有税收“缺位”现象的消除,“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得不到纠正,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税收流失的规模也就不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反过来说,税收流失的漏洞多,该征的税不能有效地征上来,税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就难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税收的“缺位”现象也就难以真正得到消除。

说到这里,不难看出:

社会保障税)是其收入的基本来源。其二,以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并且,收费在收入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通常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那里。其中的原因不难解释,前面说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政府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另一是使用费。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性是:收费项目与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且具有一种直接的服务报偿关系。毋庸赘言,同家庭、企业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的公共事项,本来就是地方(非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

有鉴于此,“费改税”的工作,可以也应当从中央一级政府做起,既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那么,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现存的收费项目,经过清理,绝大部分都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范围。而且,追根溯源,在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费的兴起,最初也是发生在中央一级政府(如“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要中央政府带了头,率先实现了中央一级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费改税”便可依次延伸到地方各级政府,从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

第二,“费改税”与“规范费”同时并举。政府收入机制的非规范性,固然主要反映在“费大于税”这一特殊的矛盾现象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费”都应改为“税”。也绝不是说,“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税有税的内涵和外延,费有费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之间,并不能互相替代。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可以通过“费改税”的办法,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将其并入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外征收。对那些本来即属于收费范畴或名与实均为“费”的政府收费项目,则须通过“规范费”的办法,纳入规范化的收费轨道。或作为规费,按照规费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管理。或作为使用费,依照使用费的原则和标准加以征收。

第三,先清理,后规范,逐步纳入统一预算。首先,对现存的各种政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为必要、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两大类。将那些已经构成政府部门运转的必要前提而且征收性质比较合理的收费项目,作为规范的对象保留下来;把那些既不必要也不合理、纯属乱收费的项目,坚决取消掉。其次,对作为规范的对象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通过“费改税”和“规范费”的办法加以规范。以此为基础,将“费改税”纳入税收轨道和通过“规范费”分别作为夫费和使用费管理与征收的政府收入,先采取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由财税部门统一管理和征收,但收入全部返还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使用。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将全部政府收入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

在我国,税收流失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而税收之所以会出现大面积的流失,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后来,又加上了一条:税务部门的征管机制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存有距离。这些年来,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机制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总是我们的主要着眼点。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征管改革也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然而,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税收流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治税的社会环境也仍不理想。

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来,税收流失和治税环境的不理想,同治税观念的调整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恐怕有一定的关系。众所周知,对于老百姓为什么要纳税、政府为什么要征税的道理,我们一直是用“公民应尽义务”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来解释的。这样的说法尽管不错,但过于原则,过于笼统。而且,同市场经济的环境不相适应。

市场经济通行的准则是权力与义务相对称。讲到谁负有什么义务,要相应说明他拥有怎样的权力。讲到谁拥有怎样的权力,同样要说明他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享有的权力,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义务,在市场条件下,同样是一种对称关系。

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消费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由个人或家庭分别消费、单独受益的一般物品或服务,如食品、衣物、家具等等;另一是由社会作为整体共同消费、联合受益的特殊物品或服务,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等等。前一类物品或服务,在理论上被称作“私人物品或服务”,可以由企业生产并拿到市场上出售,人们可以“直接”用钱从市场上买到;后一类物品或服务,在理论上被称作“公共物品或服务”,企业不愿也无能力生产,只能依赖政府以非市场的方式来提供,并且,人们要通过纳税的途径“间接”购买。

有位美国朋友闲谈时向笔者讲过这样一件事:一天,他家养的猫爬到房顶上,自己下不来了。焦急中,他打电话向警察局求助。警察特意跑来,搬梯子上房,帮他把猫抱下来。当笔者为此感到奇怪,问他为什么警察可以管这种事时,他不加思索地反问道:“为什么不可以?他们花的是我们纳税人的钱!”由美国朋友的这句话,想到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

系。从某种意义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正如人们到商店买东西需要为之付款一样,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也不是“免费午餐”。只不过是为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付款,是以纳税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实际上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因此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力。只要政府部门依法取得了税收,便因此负起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权。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就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

有鉴于此,应当下大气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治税观,并以此规范纳税人(居民和企业)、征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用税人(各级政府部门)的行为。

第一,对纳税人,要正面宣传和严管重罚同时并举。在讲清纳税人为什么要纳税道理的基础上,致力于形成一种不利于偷漏税者的社会氛围和严管重罚的机制。

第二,征税人,要严格执法和完善税制同时并举。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税务机关要从完善税制入手,着力于堵塞各方面的税收流失漏洞,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用税人,要优化服务和积极配合同时并举。在明确为什么要征税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或观念,并且,创造一切可以创造的条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治税工作。

总之,优化治税环境、维护税收秩序,把该征的税尽可能收上来的历史重任,应当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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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市场经济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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