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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为振兴出口采取的财政政策

战后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奉“贸易立国”为基本国策、主管对外贸易的通商产业省成立伊始(1949年5月),就把其使命确定为“改变产业行政方向,即由以往的国内经济中心主义转向国际通商主义,由此确立参与国际经济体制的态势,谋求出口产业的迅速发展。”战后日本政府的第一本《通商白皮书》(1949年度版)亦在前言中疾呼“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和一切努力集中力量振兴出口”,并且提出了“或是出口,或是死亡”的口号。

为了振兴出口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中最重要就是财政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对我国采取有利的财政政策和措施鼓励出口是有很大的启示。

1、出口所得扣除制度。

1953 年日本政府作为“赋税特别措施”之一创立了“出口所得扣除”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按一定比率允许把来自出口的收入计入成本(不列为征税对象)来刺激出口。可以计入成本的比率为:商社出口收入的1%、厂家出口收入的3%、成套设备出口收入的5%或该项出口贸易纯盈利的80%,两者当中数额低的一方可列入当年的成本之中。这一制度由于违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于禁止贸易补助金的国际宣言,被迫于1964年3月废除。但是,紧接着日本政府又创立了新的鼓励出口的减免税措施。海外交易等增额折旧制度。

这~制度是1961年模仿法国的作法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促进出口企业的设备更新以提高出口竞争能力。该制该规定,凡满足~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将折旧率提高80%(由于折旧部分可以计入成本,所以允许提高折旧率就起到了减免税的作用)。wWW.11665.COm当时日本政府提出的条件为:

(l)、该结算期的出口交易收入总额超过基准年度的出口额。

(2)、该结算期的出口比率超过基准年度的出口比率。

由于决定鼓励标准不是出口的绝对金额,而是增加额和出口比率的提高,所以刺激效果更大。为了增加出口产业的内部留成、促进出口产业的现代化,根据通产省通商局和贸易振兴局的要求,1966年进~步将“增额比率”由80%提高到100%。1968年在修改振兴出口税制时又将“出口增额折旧制度”改为“海外贸易等增额折旧制度”,即其对象由一般商品出口扩大到技术出口。

上述折旧制度先后实行了10年,许多出口企业都利用过这一制度,它对促进日本企业的设备现代化、增强日本出口竞争能力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技术等海外贸易所得特别扣除制度。

该制度是1959 年为振兴技术而设立的,适用对象为对外转让或提供工业所有权以及其它技术权利时收入。该制度规定,企业出口上述技术时,其收入额的50%可以计入成本而免征所得税。1964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废除“出口所得扣除制度”之后,为了振兴技术出口,“技术等海外贸易所得特别扣除制度”不但继续予以保留,而目扩大了范围,即在技术出口收入以外追加了咨询和运输等业务收入。同时,又把技术出口收入的“扣除额”从50%提高到 70%(咨询和运输收入的扣除额分别为 20%利 30%)。上述对象范围后来在 1965年和 1968年再次扩大到对外修理加工收入、建设承包收入以及农业技术指导收入等。 1972年日本政府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状况的变化,扶定缩小“特别扣除制度”的运用范围,但仍保留了对工业所有权、著作权和技术服务收入的“特别扣除”。

3、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准备金制度。

该制度是在1964年废除“出口所得扣除制度”后采取的振兴出口的政策。目的在于减轻出口企业转换出口市场和开发新商品时的费用负担。该制度规定,商社和厂家可以按一定的比率把海外贸易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准备金积累起来,这种准备金可以计入成本而免征所得税。可以计入准备金的比率,最初规定商社为0.5%、厂家为l.5%,1966年分别提高至 l和 2%。 1969年再次进行修改时,使这一制度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并且增加了优待“出口有功企业”的规定。1972年以后,上述制度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但制度本身~直持续到现在。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计入准备金的出口贸易额比率为: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5亿日元以下的商社为1.76%,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商社为1.04%;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5亿日元以下的厂家为2.44%,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厂家为14.l%。

4、直接与间接出口补贴。

直接补贴主要为出口商品采取“双重价格”制度—一外销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差价部分由政府提供一部分的补贴。这种补贴主要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为了某种商品开拓新市场。在开拓新市场之初,由于企业处为劣势,常常无利润可言,而且还会出现亏损,政府为了鼓励新产品开拓市场取得成功,便采取了这种措施;二是为某种商品克服因国内销售不振所造成的困难。

在提供间接补贴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通过向造船差价通过食糖配额进行的补贴。当时振兴船舶等成套设备出口对于日本扩大出口和促进商品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日本船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却相当弱。1954年初,日本政府为了鼓励船舶出口决定向船舶差价提供进口古巴食糖的配额,借以弥补出口船舶所造成的亏损。当时古巴食糖的进口价格为每吨86美元,比国内批发价格低30美元。这种办法使造船厂家可以把出口船价格降低20-30%,从而促进了船舶的出口。据统计,当时造船厂家利用食糖进口配额共计出口船舶42艘(85.5万吨),合同金额达1亿多美元。

5、重要机械特别折旧制度和出口特别折旧制度。

这两个制度主要是以促进企业推行合理化和设备现代化为目的而于1951年制定的。“重要机械特别折旧制度”规定,为了促进企业出口和设备更新、提高国际竞争力,政府指定的机械设备可以实行“增额折旧”,即缩短新旧期,其中“合理化机械”在头一年度即可以折旧50%,试验用机械设备可在第~年度折旧50%、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分别折旧20%。

“出口特别折旧制度”规定,对于增加出口的企业,可以根据出口比率增加的程度分配“特别折旧制度”。 1964年度的“特别折旧制度”为普通折旧额乘以出口比率的 80%, 1966年度则改为乘以出口比率的100%。

上述财政的优惠措施的受益者主要是钢铁、汽车、造船、机械和电机等行业,这些行业都属于日本主要的出口行业(有的是后来成为重要出口行业)。以汽车为例,1956年三家主要四轮汽车厂家因属于“重要机械免税制度”指定的行业,在其利用进口外汇配额进口的19.54亿日元机床中就有15.83亿日元是免税的,免税额达2.38亿日元。汽车行业又属于“企业合理化促进法”所规定的“指定行业”,为此在其1952年至1956 年期间的2.29亿日元总投资额中,有16.6%(3800亿日元)被允许实行“特别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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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光辉 [标签: 日本政府 振兴 出口 财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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