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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摘 要】 针对目前高校教师收入水平增加和个人所得种类较多的特点,本文主要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转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方面进行了纳税筹划分析。
  【关键词】 纳税筹划; 节税; 税负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均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高等院校应针对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所在地方及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合理设计课酬发放方案
  目前,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有两部分:基本收入和课酬。课酬的发放有三个方案,方案一:学期末一次发放;方案二:按月发放;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学期末补足差额。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计算有新的计算方法。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现举例说明:
  说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 600元提高到每月2 000元,本文举例均按新规定执行。wWw.11665.cOM
  例1,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2 400元,某学期(5个月)课酬共9 000元。
  方案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
  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2 000)×5%×5+9 000
  ×10%-25=975(元)
  方案二:按月发放
  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9 000÷5-2 000)×15%-125】×5=1 025(元)
  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1000元,学期末补足差额4000元
  5个月共交个人所得税=【(2 400+1 000-2 000)×10%-25】×5+4000×10%-25=950元
  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很大,因此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工资和课酬标准制定合理的课酬发放方案来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高校可以把名义工资的一部分直接以福利的形式发给教师。因为有些福利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日益成为高校教师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需的,教师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学校替教师个人支付,则个人可以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思路主要有: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为新调入的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例2,某教师应发年终奖24 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 000×10%-25=2 375(元)。
  例3,某教师应发年终奖24 05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 050×15%-125
  =3 482.5(元)。
  通过比较:两类年终奖相差5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1 107.50元。因此,当年终奖超过临界点时应把超出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
  (四)合理划分工资结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缴个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高校制定工资结构时,可以把应税工资部分转为非应税工资部分。
  另外,对于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地,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二、劳务转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将劳务转报酬所得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转报酬所得的扣除额为:每次收入
  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税率为20%,对应税所得超过20 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对应税所得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现为2 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且应税所得在2万元以下时税率低于20%。即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税负低。因此,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所得,以降低税负。举例说明:
  例4,某高校教师外出讲课所得10 000元,如果由组织方直接支付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0 000
  -10 000×20%)×20%=1 600元。如果由学校间接支付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0 000-2 000)×20%-375=1 225元。节税375元。
  (二)分次取得劳务报酬
  即将某项收入按一定时期进行分摊,以降低税负。
  例5,某高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获取报酬30 000元。
  方案一:一次性收取3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
  =5 200(元)。
  方案二: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800)×20%×10=4400元。可节税800元。
  (三)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
  即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务,该服务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以降低税负。
  例6,大学教授李某,一次应邀赴某公司授课,双方签订合同:授课半月。劳务费共40000元。
  方案一:旅费、食宿费等(共10 000元)由李某自理。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 000×(1-20%)×30%-2 000

=7 600(元)。
  则李某实际收益为:40 000-7 600-10 000=22 4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旅费、住宿费等。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
  =5 200(元)。
  李某实际收益为:30 000-5 200=24 800(元)。节税24 00元。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因此,此项收入可以利用集体创作和出版系列丛书进行纳税筹划。
  第一,作者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第二,作者虚拟化;第三,集体创作;第四,出版系列丛书。
  集体创作法:即一本书由多人撰写。当稿酬收入超过4 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降低税负。
  例7,某高校教师完成一企业管理著作,稿酬共9 000元。
  方案一:独立完成,独得稿酬9 0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9 000×(1-20%)×20%×(1-30%)
  =1008(元)。
  方案二:三人合著,各得稿酬3 0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 000-800)×20%×(1-30%)
  ×3=924(元)。节税84元。
  系列丛书法: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可以降低税负。
  例,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会计学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0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 000×(1-20%)×20%×(1-30%)=1 120(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出版。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4)-800]×20%×(1-30%)
  ×4=952(元)。节税168元。
  此外,纳税人也可通过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和作者虚拟化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
  
  特许权使用所得是指高校教师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的扣除额为800元或收入的20%,税率20%。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国务院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此项所得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折合股份投资,再将股份转让。
  例8,某教授发明一种新技术,并获得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所有。有两种选择:一是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则应交税=(80-80×20%)×20%=12.8(万元)。二是折合股份投资,再将股份转让所得也是80万元,此时则不需纳税。
  
  五、科技奖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不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而且还要承担大量的科研工作。搞好科研工作,不但可以提高教师的学识水平,而且有助于教师将课堂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授课效果。为此,各个高校都为教师设立了科技奖,科技奖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高校可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的计算特点进行纳税筹划。因此,如何配备、发放科研资金,不但影响科研效果,而且影响高校教师的税负水平。
  (一)分拆应税所得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级有临界点。当突破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提高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可采用分拆应税所得,把一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分成多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使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或是税率分级的临界点下,直接节税。发放科研项目奖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主持课题的项目带头人领回去再分给其余参与项目的多位教师;另一种是由学校将奖金按确定比例直接发放给参与项目的每位教师。把前一种发放方式改为后一种发放方式,奖给主持项目带头人的奖金就可以分拆奖给参与科研项目的多位数师,不仅合理,而且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例9,某高校某教研室应得科技奖20 000元,如果由教研室主任一人领取则应纳税额=(20 000-2 000)×20%-375=3225元。如果由该教研室五位教师分别领取4 000元,则共交所得税
  =[(20 000÷5-2000)×10%-25]×5=875(元)。节税2 350元。
  (二)部分科研补贴以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
  即用购实验材料、书、差旅住宿、交通等发票来报销,一方面解决科研经费不足;一方面不增加本月总收入,使此项补贴免予课税。●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eb/ol].
  [4] 孙妍玲.浅谈个人所得税的避税[j].财会经纬,2005.
  [5] 汪鸿艳.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与改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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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梁继先 [标签: 个人所得税 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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