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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50年浅析_一、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五次大讨论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
【摘要】50年来,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也是政治经济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的历史长河中,由这一著名理论引起的各种纷争从未停止过。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范围讨论约有五次,争论主题分别依据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实践不断对经济理论提出的新课题和新任务而层层推进。今天,面对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新的意义,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实践,也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一、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五次大讨论
    (一)20世纪50 —60年代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次讨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解释“价值”一词时引出的概念。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WwW.11665.cOm”(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3卷阐述“流通中的价值规律”时,马克思又从社会需求角度提出了另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是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上表现出来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来讲,人们讨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时关注的都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第二种含义较少过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很多实际情况与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最初设想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即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分配消费品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可避免地造就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迫使当时一些理论工作者不得不从马克思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着手,重新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究竟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
    1955年,南开大学的魏埙、谷书堂两位学者共同完成了《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发生与发展各个不同阶段上的作用》这一课题的研究,第一次涉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量,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单位商品的生产来看,那是在一定期间生产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之平均条件下的支出;另一方面,从每一种商品总量的生产上看,那就是用在该种商品之生产的社会劳动的总支出,必须与对该种商品社会所需要的量相适合。前者依以说明同种或同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后者依以说明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配。”两位作者首次提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在我国经济学界引起了一定反响,并促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规律方面的论战。归纳起来,当时讨论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我国学术界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仅制约价值实现而不参与价值决定、即“实现论”,主要学者有宋承先、邓翰维、洛耕漠等。第二种观点,试图从新古典理论角度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市场供求决定因素,并用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来解释现实供求问题、即“决定论”,主要学者有何安、孙英武、王振之等。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即“共同决定论”,在我国理论界主要由魏埙、谷书堂、吴树青等人提出,并从各个角度作了论证。
    1962年,由谷书堂、林兆木和吴宣恭三位学者共同发表的论文《试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以下简称《试论》),又一次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大讨论。三位作者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供求的变化对商品价值量的规定只起着间接的影响作用”,“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了一个界限,它并不直接决定价值的形成,而只是决定价值的实现。”显然,这一说法否定了魏、谷二人在50年代后期提出的“共同决定论”观点。《试论》发表不久,谷书堂等三人经过反复思考和讨论,认为“实现论”和“共同决定论”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因而又于同年7月29日在《光明日报》联名发表了《关于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问题的再认识》,提出了与《试论》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在社会确定的需要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尚未变化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由提供满足社会确定需要的商品量的那些生产条件按照一定的社会平均决定。所谓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按社会对某种商品确定的需要而分配在某个部门的劳动时间,就不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一个界限,而是为该种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划定一个界限。正是在这个界限内,通过商品生产者的竞争,各种生产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决定该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遗憾的是,“文化大革命”打断了这场学术上的争论。直到1982年谷书堂等人《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发表[5],才又拉开了重提价值决定问题的序幕。通过重新补充一些新的理论资料,谷书堂等人指出,决定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即是指单个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总体上看,它就是符合某种社会需要的商品的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从而回到了“共同决定论” 的观点。该文的发表,再一次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强烈反响。到目前为止,以上讨论均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意见,但这场争论却对后来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从经济理论体系上证明了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并不排除市场供求具有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它又从实践角度指出了过去一概按照实际生产费用计算产值、从而必然导致大量没有实现的“价值”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理论上的反映,为下一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生产劳动”的大讨论
    1978年的改革开放给新中国的学术争论带来了活力,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也迫切需要各种理论做出回应,由此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关生产劳动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形成价值的生产劳动应不应当包括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并在我国理论界逐步形成了所谓“宽派”和“窄派”的不同观点。

    争论首先由宽派代表人物、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引发。他在发表于1981年《中国经济问题》的文章中,提出只要参与物质产品生产行业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文章具体分析了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劳动包括的范围,如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生产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劳动、从事产品交换和分配的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教育的劳动、用于环保和改善环境的劳动等,认为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窄派代表人物是我国老一辈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他在同年《经济学动态》上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他认为一些同志之所以表示教育、科研、文艺、服务业等行业都属于生产劳动,一是想引起社会的重视,二是想为20世纪末每人1 000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找一个与外国可比的口径。他认为两个用意虽好,但若因此把这些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对我们的工作造成干扰,如混淆物质和精神、混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混淆生产和消费、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混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等。
      这次关于生产劳动的宽派与窄派之争,实质上是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生产性问题;或者说,是什么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形成的源泉而言,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三)20世纪9。年代初期关于“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前苏联和东欧剧变、美国“新经济”的繁荣以及中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等现实特点,都与马克思当年生活的时代有着千壤之别。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学术界展开了新一轮对“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争论的发端,源自于谷书堂教授在1989年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以下简称《通论》)中对价值理论的新见解。对此,中央党校苏星教授在1992年发表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中提出不同意见与之商榷。以此为契机,引发了一场由“苏谷之争”到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讨论的高潮,争论的焦点在于物化劳动是否也创造价值、按要素分配是否合理等。
      在《通论》中,谷书堂等人提出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几个新观点:(1)“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2)“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3)“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或简称按贡献分配”。苏星教授认为,这种按贡献分配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决定价值的多元论。他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强调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强调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决定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不能决定价值。对此,谷书堂、柳欣两位学者于1993年撰文《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以示回应。文章认为,当讨论商品经济的价值决定时,关键是说明生产者之间由劳动生产率差别导致的利益冲突,这要求必须说明使用价值的生产及其技术条件。因此,在明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规定和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计量单位后,说这些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
    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则主张“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其观点为:(1)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三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2)科技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先进设备可以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3)由于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所以“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并不存在剥削问题”。
    “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一经提出,很多学者提出了异议。如西北大学的何炼成教授发表文章表示同意苏星教授,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文章指出,劳动生产率是指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以及劳动的自然条件和劳动的社会力量;如果是指劳动产品的价值,则不论是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中国人民大学吴易风教授也认为,谷、钱等人在研究思路上陷人了类似斯密的理论陷阱,即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而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商品价值分解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而漏掉了不变资本,即著名的“斯密教条”。这使得谷、钱二位学者分辨不清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价值创造和价值占有等问题。这场争论最终并无定论,但适时拓宽劳动价值论的内涵以应对新形势的需要这一趋势,在当时无疑成为一种新的解释方法。

(四)新世纪之初在二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下展开的新一轮讨论
  世纪之交,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再次掀起了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学习和讨论的热潮。这次讨论具有两个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从深化对当代劳动的认识人手,探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新特点;二是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源泉问题,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各种新见解。
  1.对深化劳动的认识第一,物化劳动是杏创造价值。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强调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否则“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所以,“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即“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第二,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北京大学的晏智杰教授认为,除劳动之外的土地、资本、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都具有生产性,都是对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和增加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的简要评析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学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50年间的五次讨论,留给人们的思考和关注是深刻隽永而又经久不息的。总的来说,争论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尊崇科学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跟随时代的变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今天,在新的历史时期更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目前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性劳动。长期以来,传统价值理论只承认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否定非物质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这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误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的概念应随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有用的、实现社会需要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了社会财富、并形成社会价值,因而都应是生产劳动。
    第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价值创造的实体是抽象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是一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价值形成是回答劳动力如何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价值,在形成价值过程中各要素发挥什么作用。其中,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过程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所以,尽管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不创造新价值,其作用只是将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但它们是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三,科学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科学技术在使用价值生产方面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掌握作为使用价值生产源泉的科学技术的劳动,在逻辑上也应是价值源泉,即承认掌握科学技术的劳动创造价值与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能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凝结到具有更高效率的生产要素中,并通过要素效率的提高改善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从而为价值形成、价值创造提供良好条件。
  第四,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从马克思按劳分配本意看,按劳分配主要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条件决定,其实现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消除商品货币关系等条件的严格限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必然要求有另外的分配形式作为补充。所以,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明确两点:(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的根本决定因素;(2)必须把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关系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承认生产要素也参与分配归根到底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
    第五,剩余价值和社会主义是否存在剥削问题。过去理论界一直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实际上,剩余价值不但有特殊性、也有一般性,这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判断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存在剥削,基本依据不在于是否存在剩余价值,而是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剩余价值归谁占有,即剩余价值体现生产关系的特殊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剩余价值分配具有多种形式。从总体看,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即使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剥削现象,也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范畴引出的剥削关系不同。只要依法管理这些现象,就可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六,我国是否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1)两大基本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自身出现分化与调整;(2)出现乡镇企业职工、企业经营者等新兴阶层,重新出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等与非公有制相联系的阶层;(3)阶层性、行业性等收人分配差距日益凸现,形成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但若就此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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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璐 [标签: 马克思 马克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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