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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董事报酬研究
 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种类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措施,如对企业以援助,但受助企业的董事及高管仍享有高额薪酬。为限制高薪董事的报酬,许多国家与地区以立法模式对董事薪酬予以限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基于公司社会责任之理念,为加强对公司利益相关人的保护,衡平董事、公司及利益相关人之利益,应建立董事薪酬公开机制,通过立法确立在接受政府补助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政府可以限制董事经理之报酬或为必要处理及限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人;董事报酬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resolution and limitation to the salary of directors during the period of economic crisis
  li hua1, tong chao2
  (1.school of law,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china;
  2.shanghai office,kaiwen law firm, shanghai 200122,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economic crisis, each country has carried out different kinds of resolutions to the crisis which is caused by sub-prime mortgage and provided supports to its enterprises. however, the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supported enterprises are still enjoying high salary. in order to limit the salary of directors, a number of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enacted regulations to confine it. during the period of economic crisis, based on the tene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objective of protection of interest relevant parties, and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interest between directors and interest relevant parties, china shall establish director salary disclosure system, and enact regulations to authorize government with relevant power to limit the salar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or carry out necessary resolutions and restrictions when such corporations have accepted more than a fixed sum of supports from government.
  key words:economic crisi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terest relevant parties;salary of directors
  
  一、问题的提出:金融危机下的高薪董事
  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伴随的市场萧条,诸多企业宣布裁员,失业率攀升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关心的焦点问题。WWw.11665.Com为了挽救市场,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不同种类的挽救经济的措施。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市场动荡却似乎并不影响公司董事及高管的个人收益,公司董事的天价薪酬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使得高管薪酬改革成为政府监管机构及民众不能再回避的话题。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在接受政府巨资救助的同时,其向公司高管分发巨额奖金和续聘津贴的行为引起了美国政府和舆论的质疑和关注,公司董事及高管的高薪酬被称为“肥猫”现象。公众认为这一现象所代表的乃是一种社会之不公正,是一种资源分配极不公平的体现。
  二、规制困境:公司自治的需求与立法之缺失
  如果从传统公司法律理论分析,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如果限制董事薪酬,似乎有违公司自治原则。因此,在坚持私法自治的公司法理论中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支撑,对董事报酬的限制存在着困境。公司自治乃是公司法学界的重要准则,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其本意是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当充分享有自由的权利[1]。对董事报酬的决定原则上应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总的来说,董事报酬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各国法律对此干涉甚少。就我国而言,《公司法》第103条已经明确了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报酬的决定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对公司董事报酬的明确限制。因此,凭借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对董事报酬进行明确的限制与制约。当然,从理论上说,若公司由大股东把持,设定畸高的董事报酬,对公司利益与小股东利益产生影响的,小股东有可能通过派生诉讼来实现限制董事报酬的目的。但是,由于此种情形涵盖面较小,且派生诉讼对小股东的压力较大,举证困难,因此很难成为一种全面有效的对董事报酬进行规制的方法。
  在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的情形下,政府对企业采取救济措施,客观上要求企业对政府的救助计划作出回应。基于社会公正之理念,需要对董事的高额报酬从制度层面予以限制,国家应对董事高额的薪酬予以积极干预。
  三、公司自治与董事报酬的国家干预
  由于立法缺失和公司自治原则的影响,传统的法律理论已经很难为限制董事的报酬提供有效规制。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者已经开始了限制董事报酬的立法尝试。美国通过了针对政府救助企业高额奖金的惩罚性税法案;台湾在2009年1月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如公司接受政府纾困方案时,主管机关应要求该参与纾困的公司提出自救计划,并得限制其发给经理人报酬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或限制,目前台湾的银行、金控及票券业已经规定该类企业需揭露个别董监及总经理薪酬。董事报酬的确定机制确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现代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被广泛接受,董事报酬的限制可以说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和定义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司法中列入社会责任。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企业以追求利润并增加股东投资收益为其终极目标,只要公司满足了其对于经济利益的需求,那么其必然也会通过增加就业以及增强经济福利来对其所在的社区带来利润[2]。公司社会责任是从一个新的视角来考量公司的经济活动,利润最大化仅仅是企业目标之一种。除此之外,企业尚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3]。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绿皮书中,其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描绘为“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其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过程中整合了社会和环境关怀”[4]。从普遍的意义上讲,公司社会责任表达了私人实体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进行活动,并视自身为社会的组成部份。它们将追求利润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但并不是唯一的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更多地以长远的眼光来做出投资和战略决策[5]。正如美国公司法学家汉密尔顿认为,“由于公司管理的公认目标是追求长期利润而不是短期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在总的利润计算中,应当把这些社会因素非常合法地考虑在内”[6]。

 公司社会责任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得益于美国安然公司和worldcom公司的破产事件[7]。各国立法者随之迅速制定了更多以良好的公司治理为目标的法律。在非法律的、自愿性的层面上,公司社会责任被描绘成为实现公司良性治理的良方妙药。虽然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学界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有的学者将其广义地延伸为包含了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8],有的学者将其狭义地定义为“符合人权和劳动标准”[9],但是人们普遍接受该责任更多地考虑对人类产生影响的社会和环境问题[10]。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自愿性与强制性
  除了对其定义的争议之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自愿性也是一个争论焦点。从国外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来看,普遍观点认为“社会责任”乃是与“法律责任”相对应的概念,根据这个观点“规制”社会责任是一种不符合逻辑的说法,因为社会责任所包含的行为本应处于法律规制之外。换句话说,社会责任的意义在于企业内部文化的转变,榜样的作用比法律和规则的作用更加有效[11],欧盟委员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绿皮书中就体现了这一观点[12]。另一种观点认为具有拘束力的规则是公司社会责任得到有效贯彻的前提,各种非政府组织普遍持有这一观点[13]。
  这一争议对于研究董事报酬之限制尤为关键,原因在于董事报酬之限制是将公司社会责任转变为成文法规的重要体现,如果在我国也采取前种观点,似乎有悖于“社会责任”社会化的原则。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已经明确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成文法规,并且用“必须”一词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制性。由此看来,我国对待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采用了后一种观点,这也为国家干预董事之报酬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
  目前,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也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企业行为多元化导致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形式也是多元的[14]。更有学者提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即通过责任目标内化于企业的商业行为和合理治理结构之中,以实现企业的自我管制[15],但总的来说公司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了人权、社会福利权利和环境权利三个大类[16]。从具体的利益相关人的角度来说,在人权和社会福利权利方面其种类包括了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以及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从环境权利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指公司对于当地居民的责任与公司对于国家的责任。
  四、公司社会责任与董事高薪的关系
  由于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分析其与高薪董事之间的关系时有必要将不同的利益相关人做有区别的分析。另外,鉴于金融危机时期的特殊性,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做利益衡量之时,也需要对此背景进行重点地考量。从公司社会责任范围的大类上来看,由于其权利内容可大致分为人权和社会福利权利及环境权利,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语境下对其与环境权利不予阐述,下文在做不同利益相关人的分析之时仅将研究重点限于与人权和社会福利权利紧密相关的雇员、债权人和消费者方面。
  (一)董事高薪与公司对雇员的责任
  对于一些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持有人来说,公司社会责任仅限于遵守法定的雇员报酬与福利规定[17]。然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公司社会责任,尤其是其对于雇员的责任,需要进行重新的考量。在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失业率激增,就业困难,在社会面临普遍的就业压力之下,某些企业董事却仍然坐拥高薪,这使人们在对比之下产生了强烈的不公平的反馈。应该说高薪董事对公司雇员的损害并不是一种直接的损害。其对于公司雇员的报酬并未低于法定最低报酬,董事报酬的决定程序也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之时,其也完全可以在劳动法中找到相应的根据。因此,公司董事的高薪在经济企稳向上发展之时,很难被提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
  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公司高薪董事与公司雇员的利益存在严重冲突。由于董事报酬往往属于固定收入,即使在公司业绩不佳之时也不会受到影响。那么在公司被迫裁员之时,由于董事占有了很大的公司资源,甚至很多公司在接受政府资助并同时裁减人员时,企业也要向董事支付这些高额的薪水,在这种情形实质上演变成为了失业雇员为董事的高薪买单。另外,在困难企业逐步转危为安时,企业本可以重新招聘雇员来提高就业率,然而董事的高薪却仍旧让企业背负了沉重的负担,使得原本可以得到工作的潜在雇员失去了就业的机会。
  在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由于企业融资困难、经营拮据,裁员成为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高薪董事的出现使社会的不公正进一步出现。董事高薪现象虽然没有直接性地对企业雇员产生损害,但其机会成本剥夺了企业雇员与潜在雇员就业的机会。因此,应该认为董事高薪现象违反了企业对于企业雇员的社会责任。
  (二)董事高薪与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
  高薪董事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往往发生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破产法对于公司的董事报酬采取的是部分优先的原则。如果公司按合法程序决定董事报酬,并规定于董事的聘用合同之中,在企业破产之时,董事报酬的偿付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挤占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在于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以内的报酬,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受偿,而第二个层次的挤占在于超出这一部分的报酬,应该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为同一序列受偿。当然,企业债权人在向该公司拆借款项时,理应预计到若经营发生风险,企业董事报酬将挤占偿付空间。因此,该项报酬乃属于正常市场风险,债权人理应自行负担。
  以上情形中若出现董事报酬畸高,且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时,又当另行考虑。对于一些公司,其董事报酬并未向外界公布,在破产之时将大量挤占债务偿付空间,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将是极不合理的风险。在国际金融危机时公司破产现象加剧,董事的高薪也同样上升为危害债权人利益的社会问题,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
  (三)董事高薪与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
  如果分析董事高薪对公司消费者的影响,可能的解释途径是在公司董事报酬畸高的情形之下,公司的管理和运行成本相对增高,这使得公司需要通过提高产品定价来对高成本进行补偿,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然而相对上述两种利益相关者而言,董事高薪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并没有对前述两种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那么强烈。虽然公司为了弥补高薪董事所带来的高成本需要提高定价,但只要该产品市场为竞争市场,其竞争对手完全可以通过相对的低价来争夺消费者。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竞争市场中董事高薪所影响的对象为公司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如果该产品市场为垄断或者寡头市场,消费者的利益则将受到损害。由于在垄断或者寡头市场卖方又很强的定价权,消费者只能承担董事高薪所带来的高定价。在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消费者购买力本身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如果在一些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生活必需品领域因董事高薪而导致高定价,则高薪董事现象势必违反公司对于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五、国际金融危机下董事报酬的处理与限制
  在倡导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奥巴马首先拿公司“肥猫”开刀,先是订下年薪的最高限额,以遏阻华尔街无止境的加薪风气;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奖金风波爆发后,2009年3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28票赞成、93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惩罚性所得税法案,根据该法案,在所有接受政府援助超过50亿美元的企业里,如果有员工家庭年收入达到25万美元,其奖金将面临90%的惩罚性所得税,像美国国际集团(aig)这样受政府救助企业员工获得的高额奖金必须缴纳90%的所得税。美国政府对于董事之薪酬予以积极干预,这对我国的公司立法是一个启示。在经济发展处于衰退,政府积极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况下,应对董事的高薪予以积极干预。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董事的报酬予以规制。
  (一)董事薪酬公开机制
  公司社会责任在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代概念就是仅仅围绕着扩大社会信息公开的[18],其可以体现为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书,包括公司目标陈述,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影响报告书,或者通过自行制定的社会责任准则并向社会公开来体现[19]。在以公司社会责任自愿性为基础的欧盟,普遍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中是最有效的机制就是信息公开,消费者或者投资人可以通过真实的公司报告来评估公司的社会表现[20]。
  为了对董事报酬予以限制,可以确定董事薪酬披露制度作为公司的年度报告的一项,以增强董事薪酬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已经规定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报酬向股东披露的规定,然而由于董事报酬本身就属于股东(大)会的决定事项,且此项规定并不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人。因此,规定完善的向社会披露的机制并不与现行机制相冲突。针对上文所分析的三类利益相关人,董事报酬公开制度对于公司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保护相对有利,而对于公司雇员的保护似乎并没有直接的作用。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如果规定了公司董事报酬公开制度,则借款人在向该公司拆借款项时,就能合理预计到该借款行为的风险,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因此,在董事报酬公开制度下,如果公司董事的报酬畸高,对于该公司的融资能力而言是极为不利的,这样对于公司董事的报酬便成为了一种很好的间接制约。
  对于公司消费者而言,如上文所述,由于董事高薪主要侵犯了垄断或者寡头市场中消费者的权利,那么,如果实行董事报酬公开制度,消费者可以以董事报酬畸高作为证明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根据。另外,由于在我国行政垄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实行董事报酬公开制度也可以方便国家有关机关对于国有企业领导成员薪酬的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建立特殊时期的公司董事报酬限制机制
  由于公司董事报酬的决定权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只是在要求董事及高管的薪酬在批准时对公司而言是公平的,或薪酬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在高级职员非董事时则由一名无利害关系之上级主管,事先按照商业判断规则之标准的方式予以批准[21],通常不对董事报酬作过多的限制。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有必要对公司董事报酬做适当的干涉。规定董事报酬公开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债权人与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在存在高薪董事的情形下,公司并未发生破产并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且其也并未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公司雇员的利益,尤其在金融危机这样的特殊时期,如何得到保障?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改革值得借鉴。本文开头所提及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修正案中的“肥猫条款”,规定在接受政府补助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政府可以限制董事经理之报酬或为必要处理及限制。因此,如果在设计我国“肥猫条款”时,在董事报酬公开制度外再加上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金融危机时期企业宣布裁员之时,或者在国有企业接受政府补助之时可以由政府直接对董事报酬进行指导,就可以通过政府的监管来达到保护雇员利益的目的。 当然,鉴于公司自治的需要,此项制度设计在适用范围上应做周密的权衡。由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社会影响力高,雇员数量多,相对于其他企业更适用于该项规则。在接受政府指导时具体薪酬的确定上,可以参考美国法院的做法,以董事为公司服务的价值、企业内部薪酬的标准以、同行业的薪酬标准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来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22]。
  六、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社会责任对于规制董事报酬畸高可以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带来影响的特殊时期,对高薪董事与公司社会责任所对应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应进行重新的考量以确定进行规制的必要。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利益相关者中,公司雇员、公司债权人和消费者乃是三类受公司高薪董事影响的主体,在制度设计时应采用董事报酬公开制度与特殊时期国家干预指导制度双管齐下来达到规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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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see green paper, commission of europe:promoting a european framework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com(01)366 final.
  [13]commen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on the green paper at http://europa.eu.int/comm/employment_social/soc-dial/csr/csr_ responses.htm. and see comments from wwf on the green paper at http://europa.eu.int/comm/employment_social/soc-dial/csr/csr_respons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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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华 [标签: 金融危机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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