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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论文摘要:

    文章针对当前社会上广大干部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腐败现象,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新课题,深刻分析产生数据不实的各种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地提出各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这个理论强调:要打好统计数据“打假”这场硬仗,除了广泛学习、宣传,领导带头执法守法之外,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的重要途径。

    文章由于能抓住统计数据不实这个“老大难”问题,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统计法制的“难点”、科研的“冷点”问题,在统计法制建设方面有些突破,填补统计法制建设理论的空白。由于题意新颖,时代性强,可操作性和学术价值大。文章发表后,得到许多经济专家、学者和新闻界的赞扬,先后在大连、宜昌、 峨眉山等地举办的全国理论研讨会上被评为“优秀论文一等奖”;被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国际教育文化出版集团等五个单位评为“优秀论文”。文章收入《中国八五科学技术成果选》、《中国改革经纬录》、《中国新时期社会科学论文选粹》、《中国知识经济文选》和《中国教育大精典》等十多种大型文献丛书。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理论,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一个新的突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下,如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我们亟需探讨并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wwW.11665.COm本文试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有关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途径的问题,提些粗浅意见,以便与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讨。

一、当前统计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十多年来,它开创了我国统计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使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治的轨道,这促进我国统计改革和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指出,因为我国统计工作从人治走向法治,还仅仅是个开始,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影响,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时常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行为,而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权大于法,人治重于法治的遗风尚未消除。目前,在统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施行)尚未能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和新旧制度交替的过程中,在大量新增的个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中,由于统计法制建设工作跟不上,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假”谋私,唯“利”是报,报喜不报忧,层层虚报现象,在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的地方,更有沉渣泛起之势。如虚报产值“翻番”、人均收入“增百”,瞒报投资规模、基建项目、出生人口、奖金津贴、重复调查,滥发和乱发报表现象仍很普遍。有些敢于坚持原则、维护《统计法》的统计人员,反遭排挤、打击;而对于肆意打击、报复,违反《统计法》的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则泰然处之,行若无事,未能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由此可见,在统计战线上执法、守法与违法之间的斗争,还是十分复杂的。
    为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统计,使统计工作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当前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影响依法统计的各种原因、以便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途径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那么,在当前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干扰影响统计法制建设有那些原因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历史上的原因。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二千多年,封建统治阶级推行人治,皇帝权力至高无上,言出法随,以言代法,一人说了算,在封建社会根本就没有什么“民主、法制”可言。长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上形成了“唯上”、“唯权”、“唯人是从”、“唯言是听”的封建宗教法思想和宗法意识,造成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这是影响依法统计的历史原因。
    (二)    是“官僚主义”的原因,由于封建社会推行人治,权大于法的恶习未肃清,发号施令,“长官意志”横行。人为的干扰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出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有的单位统计数字是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出现“依人统计”、“依言统计”,搞数字游戏等不正之风。其主要特点是:“讲成绩时数字膨胀,讲问题时数字缩小”。例如,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却出现了“要评功授奖产量、产值放卫星,要评救济减免数字低得可怜”的怪现象。一些基层领导人对统计数字的干扰尤为严重,统计数字对某些领导来说确有了特殊的“用途”,他们甚至会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定数,以数谋权,数为我用,数字要大要小,要高要低,由一人说了算,对统计工作横加干预,甚至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人民进行打击报复,根本就不把《统计法》放在眼里。例如,八九年年报表中,有××镇上报的工农产值数字不实,比例失调,当市统计局核实统计数字有问题时,要与该镇有关人员共同校对核实,以示负责,可是镇的主要领导一是不支持、不合作;二是都出面向领导说情,甚至公然到统计局质问,大有“兴师问罪”之势。但是,我们统计局从领导到干部都给予耐心解释指标函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并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坚决依法统计,如实上报,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的正义行动得到市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肯定和支持。实践证明,贯彻《统计法》有很大一部分阻力是来自单位领导人身上。
    (三)是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原因,当统计数字关系到本单位、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或个人的荣辱升迁时,这时统计数字就具有了特殊的“用途”和“价值”。他们深知,只有仅仅的几个数字,说些假话,报点假数,欺上瞒下,就能白日升天,飞黄腾达。这是地地道道的资产阶级功利主义思想在腐化发溴毒害人们,使得一些追名逐利的人不顾《统计法》,铤而走险,为了本单位、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或个人荣辱升迁等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弄虚作假,虚报、冒报、瞒报或篡改统计数字,这种涉及局部地区“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名利的违法行为,它利用群众的期望心里作用。因此,它的欺骗性、危害性更大,往往给依法统计设置重重障碍,增加查处违法行为的难度和阻力。
">(四)是统计人员本身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统计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颁布实行多年,但因中国长期实行人治,法治的观念很淡薄,各种工作程序还未规范化、制度化。加上统计人员本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高,未能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未能依法办事。存在重复调查,滥发乱发报表,对违法统计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听之任之,对于明知故犯,违反《统计法》的人员,特别是领导人,怕“穿小鞋”,怕“秋后算帐”,怕打击报复,而不改揭发、检举,不敢坚持真理,使统计资料难以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损害《统计法》的社会权威和严重影响廉政建设。
    (五)是统计法律规范未能跟上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各种经济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涌现出许多新的经济组织,如国营、集体经济采取了承包、租赁、股份、联营、合作等多种灵活的经营方式,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据统计,八0年我市仅有个体工商户604户,到九五年已发展到2万2千多户,要对这些范围广,零星分散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依法统计,真可谓是“难于登青天”。还有中外合资、合作、“三资”企业、港澳台胞在国内投资的企业也日益增多。这些新兴企业多数没有行政主管机关,企业内部统计人员不落实,统计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连专兼职统计人员也没有。例如,“三资企业”不报统计报表,一问三不知,虽有《统计法》,却徒叹奈何!又如,商业系统的各镇食品站,由于生猪和“三鸟”不再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现已名存实亡、无从统计,供销总社改为集团公司、粮食局在粮价放开后,其所属各所站、公司统统实行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定死任务”、“定上缴税金”,要么一年早知道,每月完成多少销售额从年头就可报到年终,要么到年终还没有人统计呢?他们的一改一放,都把统计人员改行或撤销了,把正常的统计网络破坏了,要管管不得,有法难依。上面事实,已足说明现行的统计法规的一些内容、条文不够完善,统计法制机构不健全,统计法制队伍力量薄弱。所有这些,都是影响和干扰在市场经济下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主要原因。

二、在市场经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几条主要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关系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形势下要如何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证统计数字及时准确、信息灵通,并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呢?这是摆在我们统计战线广大干部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新课题,结合我们的统计工作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条主要途径来切实加强统计法制观念。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统计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广大干部群众中逐步树立统计法制观念。
要克服权大于法的恶习,要扫除人治重于法治的遗风,要解决在统计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首先必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只有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统计法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到家喻户晓。同时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规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弄懂弄通统计法规的内容、具体条文及其内涵、外延的含义,理解法规的精神实质、才能使人们懂法、守法、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从而,在广大班干部群众中逐步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增强了人们的统计法制意识。
    (二)要强化执法机构,不断提高统计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监督的职能作用,逐步树立统计执法部门的权威性。
    为了有效地组织统计法规检查工作,保证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就必须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从上到下建立了检查监督体系,层层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检查监督机构和人员。但《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却规定在县级统计机关只设统计检查员,实践证明,在县级只设统计检查人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多种经济组织的建立,大量的统计法制检查工作是在县一级,任务很繁重、很艰巨。建议上级应在县(县级市)级设置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要大力加强县级统计检查机构的人员编制,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建设一支强有力的统计法制检查队伍。我相信:只要做好统计法制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检查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秉公执法、敢于碰硬的检查队伍,就能使统计执法工作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就能发挥统计监督作用和树立统计执法部门的权威。
    (三)要积极开展统计数字质量大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坚决维护统计的严肃性。
    为保证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为国家在宏观管理上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资料数字。我们要结合年中或年终统计年报工作,积极开展以数字质量为重点的大检查,要坚定不移、旗帜鲜明地查处那些严重或比较严重地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事件。特别是指标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人员,以及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法定职权的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同违反统计法规行为作坚决斗争、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必须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做到该奖的奖,该罚的罚,奖罚分明,以维护统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统计工作尽快走上依法统计的轨道。
    (四)要不断完善统计法规体系,使统计法制建设更好地跟上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统计工作从“人治”到“法治”开创了新局面,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了有法可依的现代化进程。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统计法制工作还刚刚起步,现行的统计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例如《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对违犯统计法受罚款,届时不交罚金的,又没有象违反审计法和物价政策那样规定由银行强制划款的较强硬措施,这些都有力地说明了我国现行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备,条文不够具体,缺乏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以上这些问题,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执法机关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以便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国家、地方和部门较为完备的统计法规体系,使统计法制建设日臻完善地跟上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五)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守法执法,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统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各级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负有重要责任。一个单位统计法规执行得好坏,关键是领导,实践证明“那个单位的领导能够认真学法、守法,坚持实事求是,带头执法,那里的统计人员一般是不敢违法的;反之,那里的统计人员就难以执法,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为把统计法规贯彻执行好,首先要从领导做起,抓好领导的表率作用,要明确领导者的责任,把执行统计法规列入做为各级领导进行任期考核的内容之一,使各级领导都能做学法、守法、执法的带头人,为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规做好领导保证。
    与此同时,各个部门还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支持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统计法规是全面性的重要经济法律,它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到有关部门、地方和领导利益,如果没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仅依靠统计部门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再好的统计法规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只有紧紧依靠人大和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司法、监察、纪检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地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综上所述,只要抓好各级领导带头学法、守法、执法,各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以上几条主要途径,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我相信,统计法制建设是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是会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发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和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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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廖先铭 [标签: 市场经济 统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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