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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成效分配

    摘  要:学术界对按劳分配的几种理解——按劳动量分配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按劳动力产权分配论,皆不妥。因劳动而有成效方可进行分配,劳动若无成效便无从分配,故按劳分配只能是按劳动成效分配。
 
    关键词:按劳分配;劳动量;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产权;劳动成效 
 
    按劳分配是我国大力倡导的分配方式,但其含义到底是什么,学术界却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对按劳分配的理解不同,所采取的具体分配方式便会出现差别,实施效果也会大相径庭。因而,正确理解按劳分配的含义是采取正确的按劳分配方式的前提。现对学术界常见的几种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及其实施效果作一简要评介,并据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一、关干学术界几种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介

    学术界对按劳分配,主要有三种理解,它们是:

    1、按劳动量分配论

    这种观点来源于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它认为按劳分配是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以劳动时间计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益,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种分配方式不看劳动成效如何,而只看耗费了多少劳动时间,是错把耗费劳动量这个获得劳动成效的手段当成了目的本身,只看过程不看结果,故设有抓住分配问题的根本,舍本而取末。wwW.11665.COM实行这种分配方式,不是“论功行赏”,而是“论费行赏”,不是鼓励降低劳动耗费,而是鼓励增加劳动耗费,必然导致出工不出力,使效率大大降低。人民公社时期,社员挣工分的作法早已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也难以操作,因按经典作家的论述,耗费的劳动时间应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个别劳动时间。但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到底应换算为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谁都说不清,也不可能说清。传统作法多不看劳动能力的高低及劳动成效的好坏,各劳动者在同一个工作日一律算同样的工作量,如人民公社时期,每个成年男劳力每天都挣1个工分,每个成年女劳力每天都挣0.75个工分。这必然导致普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挫伤劳动者,尤其是能力高的劳动者的积极性。

    2、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

    这种观点较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比第一种观点进步。但它分配时只看劳动能力的高低而不看劳动成效的好坏,不知获得劳动能力是为了最终获得劳动成果,是错把可能当现实。仍没有抓住分配问题的关键。如果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话,那劳动者只需努力提高自身的劳动能力即可,但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劳动成效如何,反倒不重要了。请问,用工者会这样干吗?决不会的。用工者购买的是现实的或预期的劳动成效,决非仅仅是劳动能力;他购买劳动力是因为这是取得劳动成效的前提,如他不想取得一定的劳动成效,他才不会去购买什么劳动力。一个能力高强者被聘用后却闲着不干事,是典型的用工者只购买了劳动力却没有获得劳动成效。请问,用工者乐意如此吗?决不乐意!用工者决不会干不能获得劳动成效而仅凭你劳动能力高就付给你高工资的傻事。劳动力价值,按通行的说法,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如此,劳动力的价值在进入市场前就己经确定了,和劳动成效无关。如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话,那么工资也是事先确定的,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相关联,也即劳动者不管干多干少、千好干坏,工资都照拿不误。这必然会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后果,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就是事先确定的,工资的差别主要由学历和工龄决定,与劳动成效无关,实际即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我国国家机关之所以作风懒散、效率低下,和这种分配方式不无关系。因在工资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追求“闲暇最大化”[1];,而不是追求成效最优化、最大化。
   
    3、按劳动力产权分配论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它至少应包括劳动者的(1)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2)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3)劳动力自主支配权;(4)一部分剩余索取权。[2]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也看不出分配所得与劳动成效有什么关系,尽管其提出者言可用劳动力产权来表示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在诸生产要素中的相对地位的高低[3],可从其对劳动力产权内容的具体论述,却看不出这一点,似又差不多回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路子上。按这种分配方式,决定分配所得的不是劳动成效的高低,而是劳动力产权的大小,似也难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二、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成效分配

    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笔者主张,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成效(即劳动的成果、效益)分配,因劳动而有成效方可进行分配,劳动若无成效便无从分配。

    按劳动成效分配要求:劳动者分配所得应与劳动成效成正比,成效高则多得,成效低则少得,劳动而无成效则不得食;实行等效等酬,不同的劳动者,只要其劳动成效相等,分配所得就应相等,而不必管其耗费的劳动量是否相等。如,完成同样的工作,必是劳动能力高者耗时少,劳动能力低者耗时多,但因其劳动成效相等,分配所得就应相等,不能因其耗费的劳动量不同而使分配所得出现差别。实行这种分配方式,劳动者就会尽力提高劳动效率而降低劳动耗费,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就会从根本上杜绝。

    那么,按劳动成效分配,具体应如何操作呢?首先,要有一个权责分明的劳动成效评价机制;如果权责不明,功过无法判明,那么就无法对劳动成效作出准确评价,从而使劳动成效分配丧失前提。为此,必须做到,(1)单位间产权要保持清晰,决不能搞一大二公,因它会使产权模糊,无法判明各个单位的功绩,助长搭便车行为。在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想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也是不可能的。因各行各业全国统收统支,根本无法对各个单位及其职工的劳动成效作出准确评价。(2)在管理上,权责划分应尽量具体,具体到每个人最好。这样,职工为增加收入就只得尽心尽力地工作。如果权责划分不具体,成会助长偷懒、搭便车的行为。但对职工劳动成效的评价,企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很大不向,现分别加以探讨。

    1、企业单位职工劳动成效的评价

    因企业是挣钱谋利的单位,故企业职工的劳动成效归根到底都可用经济效益来度量。因而对企业单位来说,按劳动成效分配实际就是按职工为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分配,多挣多得,少挣少得,不挣或赔则不得食。有的拘于传统观点,可能会指责说,按你这种分配方式,用经济效益表示的劳动成效使不是一个固定的量,而是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如此,便使等量劳动不可能取得等量收益,违背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不但不是缺陷,反而是优点,可使劳动者瞄准行情,紧盯供求关系,使自己的单位劳动量获得最大的收益。它暂时虽使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益,但从长远看,它会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反会使能力相当的等量劳动的收益趋于均等。这种分配方式是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通过市场调节而克服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益而实现二者最终的统一,而其对劳动积极性的激发作用是远非致人出工不出力的按劳动量分配方式所可比拟的。企业要实行这种分配方式,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的经济体制;否则,就无法对职工的劳动成效作出准确评价。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对厂长、经理来说,就是据其经营业绩确定其工资;对一般职工来说,计件工资制、利润分成制为这种分配方式的典型形式,计时工资创已是间接形式,但对那些程序性强的工作及劳动成果难以准确计量的工作来说,也是适宜的工资发放形式。这里必须注意,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虽也可预先确定工资额,但必须和劳动成效挂钩,最后可据劳动成效的高低作某些增减。万不能实行与劳动成效脱节的固定工资制,那会使工资的激励效应完全丧失。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成效的评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是挣钱谋利的单位,职工的劳动成效无法以经济效益来度量,而只能按优劣划分为几个等级,来作一粗略评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成效,其数量不主要取决于职工自身,而往往主要取决于外部因素。如婚姻登记机关一天能办多少件婚姻登记,主要不取决于职工自身,而主要取决于前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数。因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制势不可免。因人的劳动能力不同,在一定时间内所取得的劳动成效也会出现差异,因而在实行计时工资制时,应将劳动能力按高低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计酬。目前,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按职务、职称、岗位、学历及工作年限将劳动能力划分为若干等级,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有的可能会说:这样做不是又回到按劳动量分配的老路上去了吗?具体作法确实相近,但含义却不同。按劳动成效分配论认为,之所以实行计时工资制,是因为劳动成效和劳动时间紧密相联,在劳动能力相等的条件下,必是劳动时间长则成效大,劳动时间短则成效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难以对劳动成效准确度量的情况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劳动时间作为度量劳动成效的间接工具。但理由仍是取得了劳动成效,而非耗费了劳动时间。而按劳动量分配论则把耗费了劳动时间当成取得分配收入的根本理由,而不是把它当成度量劳动成效的工具,这就错把手段当目的,错把过程当结果。如某婚姻登记机关的职工值了一天班,却无一人前去办婚姻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二者都同意给值班人员计工作量、付薪酬,但按劳动量分配论认为这是由于他耗费了劳动时间,而按劳动成效分配论则认为是由于他预防了前去办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吃闭门羹,维护了政府形象。

    按费动成效分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管是企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创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皆适用。有的可能会说,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按劳分配只有在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有、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取消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才能实行,既然按劳动成效分配是按劳分配,那它也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才能实行,而现在我国还存在私有制,并非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有;而且还在搞市场经济,故现在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的条件尚不具备,无法实行。这里必须加以说明的是,马克思所说的实际是使按劳分配成为全社会唯一分配方式的条件,而非按劳分配得以存在的条件,而事物存在的条件和事物成为唯一存在的条件截然不同,万不可混同。笔者并不主张使按劳动成效分配成为全社会的唯一分配方式,只是主张它应成为对所有以劳动谋利者实行的分配方式,故它虽是按劳分配,但无需满足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有、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取消商品经济的条件,只要存在出工用工关系,劳动成效可以评价、度量,就可以实行按劳动成效分配。资本主义企业实行的泰罗制,其实就是名符其实的按劳动成效分配,自然也就是名副其实的按劳分配。

[参考文献]
    [1]樊纲,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m].上海:三联书店,1990.
    [2]姚先国,郭继强.按劳分配新解:按劳动力产权分配[j].学术月刊,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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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英法 [标签: 劳动报酬 单位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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