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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讨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的关系
论文摘要:研究和探讨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准确定住国家经济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性质,规范国家经济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保护市场中的合法权利,是市场经济道路中的关键问题,也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拳措。国家经济权力通过法律进入到市场领域,市场经济是法律规范下的权利经济。国家经济权力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途径都有着自身的特点。
  论文关键词:经济权力 权利经济

  经济是国计民生之本,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以不同的面貌加入人们的生活,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权力不同于传统政治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中的权力。因此,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的途径、条件和范围与其他经济模式是不同的。权利经济中的经济权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与认识
  1、济权力观的概念
  权力,看起来是属于政治范围,但实际上也属于经济范畴,而且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经济范畴,权力的经济性是权力的最基本属性之一。谈到领导干部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时,我们认为,树立经济权力观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或者说是权力观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是领导干部应该树立的最基本的权力观之一。
  经济权力观,就是要把经济理念同权力理念紧密地结合起来,权力必须是经济的,经济是权力的重要属性之一。离开经济来谈权力是不可取的,离开权力来谈经济也是不可取的。谈论权力,就必然沙及到经济。这里的经济,主要含义是从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角度来说的,经济权力观,就是成本与效益紧密联系的权力观,就是成本权力观,效益权力观不讲成本、不讲效益的权力观是纯粹的政治权力观,对于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应该抛弃的。WWW.11665.cOM纯粹政治的权力观不属于经济建设时期。
  2、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经济的条件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范畴,经历了历史选择和选择历史的过程。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出现与确立是生产关系变化的客观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的,是历史前进的必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确定的生产组织方式、交易规则,改变了国家与个人的传统关系,推动了历史发展的进程。同样,经济权力和市场也有一个相互选择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表明,市场离不开权力,但又抵制权力的滥用和干涉,要求权力进入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1市场失灵存在。古典经济学将国家当作市场的守夜人,将市场简单化为完全竞争下的理想状态,完全、有效竞争是其经济理论的演绎前提。然而,市场失灵确实存在,“经济人”的本能使完全竞争规则难以付诸现实,市场的功利性亦导致了某些市场空白领域。市场失灵使市场脱离正常轨道畸形发展,造成对公共利益、权利主体的侵害。市场失灵必须加以矫正,矫正的方式包括市场——权利自身作用和国家——权力干预作用,这就涉及到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的第二个条件。
  2.2市场自身无力调节。市场不会坐视失灵而不理,必然会对其做出应有的反应。但是,市场的天然属性——经济性令其难以对失灵进行有效的修正。因此,也可以把失灵看作是市场的天生缺陷,即市场正常运行同样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负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生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这些都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要求运用的手段。对此,市场无能为力。
  2.3经济权力有所作为。市场本身能够自我调节固然最好,但对其无力解决的问题则只有寻求外来的力量。这种力量必须是强大的、能够强行矫正市场失灵的,只有围家权力堪当此任;同时,这种力量必须是有利、有节的,不侵犯自由与权利的,只有法治国家的法定权力可以做到。经济权力的干预具备了合法、合理的基础,但还要求有利、有节的条件。所谓有利,是指经济权力干预市场的有效性,能够弥补或避免市场失灵,使市场得到保护;所谓有节,是指经济权力干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约束性,即从市场失灵开始到市场恢复为止,并且遵守经济发展的成本与效益原则,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倘若干预成本远远大于可能的效益,则当慎之又慎。

  3、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的限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控权”,对于干预市场的经济权力同样要从“控权”的思想出发,保证经济权力的有理、有利和权利的实效和实现。
  3.1经济权力的主体法定。权力不可能是普遍的,人人有权即是人人无权。经济权力的特点也要求权力主体不应是一般的国家权力主体,而应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或有权机关授权的经济权力主体。必须区别行政管理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两种角色,实施行之有效韵经济干预。主体法定还要求经济权力主体时相对排他性,某种经济权力只能由法定的某类主体行使,其他国家组织不享有此权力。这种主体对权力的独占有利于确定各部门在经济干预中的各自角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2经济权力行使的价值限制。国家经济权力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价值,即法律预先设定的价值目标,脱离此法定价值的干预,当属违法。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方向,作为规范国家经济权力的法律价值,当选效率。经济权力干预市场以效率为追求,也是以效率为限制。权力干预不效率则不干预,市场不效率则有效地干预。
  3.3经济权力的内容和行使程序的限制。这种限制也是法治要求“控权”的基本内容,即权力内容法定及权力程序法定。经济权力的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既不能出现越权干预,又要避免因权力真空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和不为皆有法可依。经济权力的行使程序应当由法律具体规定。经济权力干预市场有很多是以惩罚性、强制性方式出现的,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权利主体的市场利益,容易造成权利人的对抗,甚至集团性反抗。为了干预的有效和市场整体利益,干预行为除了在内容上合法、有理,更要在程序上严谨、规范,使经济权力的干预能受到被干预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可,合法有效地完成干预。
  3.4经济权力的责任和权利救济的完善。权力主体在依法享有权力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权力的其他方面一样,经济权力的责任也是法定的、强制性的,若权力主体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它造成的不利后果。与权力的责任相对应,在法治社会中,要求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当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主张权利,恢复正义。一方面,这是对权力进行的有效监督。权力的行使受到不同层次的监督,对权力主体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并能通过一定的方式预防和阻止权力出轨。另一方面,权利救济要求通过司法途径开放与畅通。在法治国家中,权利与权力冲突的最后解决途径应当是法律途径,要保证权利侵害案件的可诉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使权力的滥用受到制约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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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庆忠 [标签: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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