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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房地产基金治理结构和保护房地产基金投资者
摘 要:近年,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提高,房地产开发公司陷入了贷款难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基金孕育而生,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而我国的房地产基金尚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因此,房地产基金投资者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何维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房地产基金治理结构,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基金投资者;治理结构 
  
  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概述及在我国发展现状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指由专门的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将其投入到房地产领域,如投资房地产证券,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中获取收益,再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基金制度,它实际上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我国在积极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目的是减轻单一融资渠道下,银行金融政策的变化对房地产业的冲击,将国家、银行风险向社会上转移,由社会发挥监督功能,改进房地产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资本结构。而我国现阶段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reits,多数基金采用的是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以“房地产信托计划”之名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实,但我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和西方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制度管理上是有区别的,这使我国基金投资者承受着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有来自市场的风险,还有来自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2 我国房地产基金的治理结构的缺陷和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没有西方房地产基金那样完善的发展模式和治理结构,其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处于空白时期,所以,在基金契约链中,基金投资者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风险。wwW.11665.COm
  (1)基金管理者和基金托管人地位混淆。
  与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中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角色不能得到明确的定位。在证券投资基金中设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投资者投入资金,基金托管人保管和分配资金,而基金管理人投资和管理基金财产,各行其职,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但从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发展状况来看,在已发行的信托计划中,仅有极少数设有基金保管人,而大多数基金只是投资信托公司扮演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角色,这种缺陷的存在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在资金的使用上有着较大的权利,投资者和投资信托公司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成本,这不利于投资者权利的维护。
  (2)封闭式基金固有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差的特点,若在经济衰退时期,投资者随意撤出资金,会使房地产行业由于缺资愈加发展困难,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房地产投资计划采取的是封闭式基金的形式。但对投资者来说,封闭式基金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封闭式基金相对的是开放式基金,它的运行机制是:当投资信托基金的业绩下滑,投资项目失败时,投资者会根据自己的意志赎回资金,使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着赎回风险和信任危机,迫于这种压力,基金管理人不得不为投资者利益着想,对投资项目的选择采取谨慎态度,这益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协调。而在封闭式基金管理下,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投资信托公司中,就相当于所有的风险皆由投资者承担,这些风险中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委托代理风险。
  (3)房地产基金投资者只有收益权和知情权,而没有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房地产基金的这一特点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的最大的区别,当房地产基金获取利润时,投资者理所当然的分享投资收益,这是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投入资金的投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也有责任如实传达给投资者,这也是信托投资公司最基本的义务。但房地产基金投资者分散,房地产计划又没有完善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投资者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成本太高。而且,每个人都有“搭便车”的心理,基金投资者缺少一种行权的平台和动力,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有些投资信托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谋,通过高买高卖房地产项目,从中获取高额佣金和利益,最后受损的是基金投资者,不但收益萎缩,还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对于西方发展比较成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来说,当基金公司业绩下滑或投资失败时,基金持有人就会将手中的受益凭证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这种“用脚投票”的行为会产生积极的效应,它能使投资者及时避险,也给基金管理人施加了压力,但我国还没有房地产基金受益凭证的二级交易市场,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受益凭证及时变现,所以我国基金投资者还承受着基金流动性的风险。

  3 解决思路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治理结构上的改善都应借鉴西方房地产基金的管理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度,虽然委托代理风险和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固有的市场风险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但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协调投资者和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从中可以实现“双赢”,实现利益的协调。
  (1)加快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国内上市的步伐,用市场机制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标准来严格要求投资信托基金,完善治理结构,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的经验,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在契约链条中建立资金保管和供给的节点,通过基金托管人来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有利于实现基金管理人行为的自觉性和规范性。将房地产投资信托推向市场,拓宽了投资者获取消息的渠道,投资者不仅可以从基金管理人那里得到信息,还可以获取到在证监会强制命令下报出的基金投资信托公司的会计年报和其他重要信息。
  (2)建立股东大会或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基金持有人若想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必须主动要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设立股东大会或持有人大会,由于我国房地产基金采用契约型方式,所以只能设立持有人大会。持有人大会虽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影响不大,但它可以对投资项目实施表决权。当基金经理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持有人大会有权就该项目进行表决,只有持有人大会一致通过的项目,才能纳入基金投资公司的最终投资范围,这种规范化的管理,有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但仅设立持有人大会,还远远不能对基金经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基金信托投资公司还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独立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的第三方,他受托于持有人大会,但不受制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任何一方,由于其较强的独立性,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督职能。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信息披露还没有一个全面而详细的要求,基金公司披露的信息只局限于募集基金时向投资人承诺的披露范围,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息披露错误,披露的信息具有误导性,或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况,这时候,投资者得到的信息是毫无价值的,所以房地产基金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质量要求。
  
  参考文献
  [1]高菲.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障碍与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6,(2):61-63.
  [2]龙云.中国房地产信托的治理结构缺陷及其改进[j].上海金融,2006,(2):31-33.
  [3]雷超.新加坡reits市场分析及启示[j].东南亚,2006,(2):13-17.
  [4]孙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海外经验及在中国的适用性探讨[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3):45-48.
  [5]杨长安.中美房地产信托基金发展比较[j].财经界,2006,(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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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欢 [标签: 房地产 基金 结构 房地产 基金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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