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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
论文关键词:博弈证券 监管证券 市场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监管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存在着违规现象严重、监管乏力的现象。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证券监管中被监管者与监管者的行为进行分析,寻找造成目前监管乏力的原因,寻求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集中的证券监管体制。但是,我国证券监管仍然存在严重的违规现象。监管中证券违法违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本身完善程度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的因素,又有监管手段不足,执法权限不够,监管力量和水平也有待充实和提高,证券业的创新层出不穷等原因。其中,理顺被监管者与监管者的关系是研究监管问题的基础。博弈论的出现提供了研究这些问题的新思路。
    本文将证券市场监管界定为国家通过立法对证券市场业务和从事证券业的机构和个人的监管。
  1对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
  1.1基本假设
  第一,博弈的参加者。本博弈里有两个参加者:证券市场的被监管者(即上市公司,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和监管部门(具体指中国证监会和它的派出机构)。
    第二,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动的集合。监管者存在两种行为策略—监管和不监管。被监管者也存在两种行为策略—违规与不违规。wWw.11665.cOm
    第三,信息。假设信息是完全的。
    第四,博弈双方的收益。设证券监管者监管的成本(时间、人力、技术等)为q;监管者发现被监管者违法犯罪后,可以弥补一部分损失为ri;违规得手可得到的超额收益为r};如果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则违规者不仅不能获得收益而且还必须付出的直接损失为q(包括被罚款、监禁人狱等),间接损失为cs(包括信用的降低,客户的减少,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等)。如果既没有违规又没有监管,则双方的成本收益均为零。
  1.2博弈分析
  1.2.1收益矩阵
    根据上述假设,可以得出这一博弈的收益矩阵(见附图),收益矩阵中对应各策略组合的收益组的第一个数字是被监管者的收益,第二个数字是监管者的收益。
  1.2.2均衡过程
    下面分别分析被监管者与监管者各自的最优策略。
    假设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为pb,不违规的概率为((1一p} )证券监管者监管的概率为pi,不监管的概率为(1一pi)。
    被监管者违规的期望收益函数为:e}=pi.(一几一cs)十((1一pi) .风被监管者不违规时的期望收益函数为:}-pi.0+(1一pi)。
    被监管者具有“经济人”的特点,因此被监管者只有在其违规的期望收益大于不违规的期望收益时,被监管者才会选择违规这一策略。即: p;·(一g,一q)+(1一p;)"ri,>p;"0+(1一p;) "0解这个不等式,得pi < 1 /( ce /rb + cs /rb + 1),即当被监管者认为监管者监管概率小于i/(ce/rb + cs/rb+1)时,违规即为被监管者的最优策略。
  监管者监管的期望收益函数为:e3 = pb(一cj+ri)+(1一p6).(一g)监管者不监管时的期望收益函数为:民二pyo+ (1一p)"0 监管者只有在监管的期望收益大于不监管的期望收益时,才会选择监管为策略。即: pb.(一ci+ri)+(1一pb)·(一cj) >pb"0+(1一pb)"0解这个不等式,得pb > c; /ri,也就是说,当监管者认为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大于}i低时,才会选择监管为其策略,此时监管即为监管者的最优策略。

  1.2.3结论分析
    在监管概率pi既定的情况下,被监管者在监管概率p; < 1 /( ce/rb + cs/rb + 1)时,被监管者的最优策略就是违规;而在p; > 1 /( ce /rb + cs /r} + 1 }时,被监管者的最优策略为不违规。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使被监管者自觉地不违规,为此,就必须减小1/(cl,/r}+c,/r}+1)的值,其策略就是增大违规直接成本几、违规间接成本cs,减小违规额外收益rbo 由于在p;>1/(ce/rb+cs/rb+ 1)时,被监管者的最优策略为不违规,那么,在1 /( ce /rb }’ cs /rb }’ 1)一定时,即现有的情况下,增大监管概率pi,也是加强监管的方法。监管者监管的概率取决于监管成本c;和监管收益民。当监管成本相对监管收益非常大时,监管者就不会选择监管。要增大监管概率pi就必须降低监管成本ci,增加监管收益r;o
    在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pb < c; /r;时,监管者按照收益函数得出的策略为不监管,这就是目前监管乏力、懒于监管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利寻求与被监管者合谋的原因。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确保证券市场上“三公”原则得到贯彻和执行。作为管理部门,根本不能以自身收益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失灵、失真和信息不对称,在监管者得不到足够的激励的情况下,监管者一方面往往不会愿意主动出击,自找“苦差使”;另一方面还可能为谋取自身利益,接受被监管者的贿赂与其合谋。因此,除了对被监管者的监管,还应加强对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们的分析是建立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假设之上的。现实中的博弈远比文中所分析的复杂,本文的分析只是想藉此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从博弈角度看完善证券监管的对策
  2.1加大监管力度
    前面对策略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在相同监管条件下,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可以降低违规的可能性。目前对于严重案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处罚的力度要比处罚有关管理层责任人的力度大些。而对上市公司的处罚,直接受损的是股东利益。由于目前有关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并未完全建立,导致管理层违规者所付出的代价与其在高风险下可能获取的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处罚未能达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有必要严格执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决定罚款适用的法定幅度,不能一味只是按违法所得等值的金额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除了行政责任和罚款外,应多适用市场禁入。因为罚款实际上被转嫁到了广大中小投资者身上,对违规本人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监管者应当按照国际惯例通过信用评级,取消信用差的和造假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资格,最终迫使其退出证券市场。这对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大有好处。
  2. 2降低监管成本
    (1)明晰职能,加强协调。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不明晰,同时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增加了监管的成本。现在有些问题的监管单靠证监会很难胜任。例如涉及银行资金的问题就必须有银行监管部门的配合。目前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监管部门还有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三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协调,以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可以相互融通,互促发展。
    (2)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股市上因坐庄、对敲而使价格异常波动的违规交易行为电脑里都有记录,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离不开现代科学技术。具体来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股票市场实施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对所有投资者账户的真实性实施监管;第二,两个交易所的电脑对所有交易行为的清晰记录可以作为监管依据及法律上的证据;第三,严格监控资金清算,特别是要将现金提取的环节抓好;第四,对股票的价格实施监控;第五,探索尝试怎样利用电脑技术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及时跟踪;第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监控整个证券信息系统。
  2. 3对监管者的监管—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奖惩制度的设计
    从制度上保证监管的到位和有效进行,除了建立相应的激励与惩处制度外,建立监管者人力市场也不窗为一条值得采纳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者珍惜自身的声誉。从长远计,建立证券监管业人力市场,同时花大力气引进和培养证券监管业的高级人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高级人才作为证券行业中的“精英”人物,往往视他们自身的“声誉”为“第二生命”,这对于我国证券监管的有效进行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2. 4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1)举证责任倒置。1998年先后有投资者状告山东渤海和红光实业,投资者由于负担有举证义务,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中的艰难可想而知。建议对《民法通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补充说明:在证券市场上,第三方投资者无须负担举证责任,只须证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审计人员和上市公司具有举证责任,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由财务报表引起的。
    (2)完善集体诉讼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集体诉讼是专门为解决多数人纠纷而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即看成是代表整个群体提起,而判决效力也将扩大到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集体诉讼的出现使得在实体法领域中根本不能以一个组织或团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多数能够为诉讼目的而集合为一体。集体诉讼制度能够极大地增加违规者的成本,从而达到强化监管的目的。通过落实民事赔偿机制,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市场监管。面对违规可能引发的民事索赔,违规者不得不三思而后行。在庞大的证券市场上,单靠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不可能监督和查处为数众多的违规者;如果机制上允许数千万的投资者都参与到监管中去,那么当违规者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投资者就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主张民事索赔和行政罚款。因此,建立民事赔偿机制还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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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唐伦飞 龙应贵 [标签: 证券监管 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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