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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斌之死 民间融资的出路在哪里
摘 要:包头巨富金利斌之死无疑是这个温暖的春天最不温暖的消息.身为包头人尽皆知的惠龙集团的老总,号称拥有40亿身家,曾经风光无限的包头优秀青年企业家,年度感动包头人物,却选择用一种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击垮他的,正是高达12.37亿的民间借债.在中国,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但是到目前为止,政府对待民间融资这种“草根金融”的态度还十分模糊,民间融资依然处于尴尬的“灰色地带”.如果正确的加以利用,民间融资这种“非正常”的融资方式将会极大地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而如果不加强监管,类似金利斌这样的惨剧可能还会上演,那么,我国的民间融资是不是到了该管一管的时候了呢?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合法化
 
  一、民间融资究竟合不合法
  (一)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就社会实际情况来看,运用最普遍的融资方式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有共同的特点:相比从金融机构借款,少了很多程序;利率普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以信用为主,没有担保和抵押,借条和口头约定占多数;民间资本具有高逐利性。
  (二)关于民间融资,法律涉及到的主要有如下几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WwW.11665.CO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外,合同法还规定:“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
  (三)对于民间融资,我国刑法还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涉及到的只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目前外界对这两条罪名的争议是比较大的,刑法也没对此作出具体说明,定义很模糊。最高法日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集资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储对象超过150人,将追究刑责。中国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但近年来因此获罪的人不在少数。司法解释对定罪的细化确是进步,但据此打击非法集资实际上“给力不给劲”。
  总的来说,民间融资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的,法律虽不完善,但也不是放任自流的,温州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被判死刑就是鲜活的例子。除了要合法融资,债务人还应具备基本的道德意识,不以单纯的圈钱为目的,不能对投资者的利益不管不顾。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从2011年4月21日起,央行将再度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后,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20.5%,,再创历史新高。最近两年来,央行已先后十次上调了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不断紧缩,与此同时,各地商业银行为了配合央行的政策也收紧信贷,流向社会的资金越来越少,贷款的减少,无疑掐断了企业的“生命线”,在此背景下,民间融资借势雄起,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资金。民间融资操作灵活,资金来源广的特点决定了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不会衰退,还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为融资者所接受。
  民间融资由来已久,只不过这种融资方式一直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一直都在地下交易,其实,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具有决定作用的,以温州为例,目前,温州的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已经超过1000亿,也有其他专家认为是1800亿。如果没有这一千多个亿的资金,温州民营经济是不会有今天的。包头神木等产煤地区也一样,如果没有大笔民间借贷资金的支持,当地的煤产业也许都不会开发的有今天这么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借款用途日趋多样。其利率相对于银行利率表的上升更是十分明显,民间金融与银行信贷形成“你退我进”的跷跷板局面。就目前民间融资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地位来看,它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民间融资的优越性注定了银行信贷很难取代它的地位。
  三、民间借贷亟待“招安”
  2010年以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一路走高。相关监测统计,温州中介民间借贷机构年化最高利率高达40%左右,事实上真实的贷款利率还不止这个数。事实上,实体企业利润率也许只有3%-5%,别说8%、6%甚至2%的月息都难以承受。但为了周转资金,不借就可能倒闭,于是他们铤而走险,不少中小企业把高利贷看成救命稻草。为了活命,宁愿不赚钱,这样下去,对实体经济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长期以来,政府顾忌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害怕它破话正常的金融秩序,而故意“雪藏”它,而一味的打压并没有收到好效果,相反的,缺乏阳光的操作方式更容易滋生不健康的扰乱金融秩序的因素,与其镇压,还不如积极引导它向有利于金融体系完善的方向发展,对于民间借贷,最好的方式是用法律手段为它验明正身,让“地下”交易转到地上,这样才能改变民间资本尴尬的现状。
  非法金融活动猖獗让本来善意的民间借贷显得不那么干净,而民间借贷动辄几百上千的投资者,并且民间资本确实是民营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就以江浙一带来说,民间借贷是很普遍的想象,法不责众,监管起来难度很大,有些借贷不合法,但是也是无害的,如果将这些借贷合法化了那么不仅可以提高筹资者的热情,让他们更加心无旁骛的去搞实业,而且还可以把那些恶意的非法集资孤立出来,实施重点打击,这样区别对待就容易治理多了。
  在中国,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如果从商业银行贷款进入民间借贷,一旦抵押物价格出现大幅下滑,贷款者违约,必将引发商业银行信贷危机。金利斌吴英等人的悲剧结局就是民间借贷自身的缺点造成的,市场的缺陷是无法弥补的,没有规则的约束,或者规则不完善,那结果只会是让市场主体越陷越深,无法自拔。由金吴二人的悲剧可知,如果只靠市场行为,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益的,必须要用法律来弥补道德风险。
  四、如何让“非法”合法化
  事实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本身是不成立的,“非法集资”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法集资”的道路行不通才造成的,而正常的融资渠道融不到钱是供需缺口太大造成的,以江浙为例,民间资本被认为是民营企业崛起的关键因素,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江浙发展初期的时候遍地开花的“个人信贷”“互助会”等筹资模式在今天看来都是“非法集资”,但是真是这样的“非法集资”,才造就了后来的“温州模式”,“浙江模式”,所以,如何让“非法”变合法?首先我们要在观念上转变。
  用法律来漂白民间借贷的污点是一条可行的道路,例如《新36条》这样的法律条文的出台就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非法”和“合法”在法律上一字之差,但意思天壤之别,把“非”转“合”,然后再加以改造优化,增加细节上的规定,明确罪与罚,划出红线,这样就有了保障,市场行为也不会再毫无理性了。
  还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譬如,抓住农信社改革的时机,撤并那些位处偏远、费用过高、存款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并严格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标准,推进制度创新,将其改组或者重新发育为采取登记备案、自律管理的新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协作会等。这样,就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出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
  资本的本质是逐利性,民间闲置资本只有用来投资才能达到最大的效益,并且市场配置的效果永远是最好的,所以,民间资本理应进入流通,而资本流入最需要它的实体企业,绝对是最佳的配置,我们金融监管的重点不是限制民间资本的流通,而应该是鼓励资本流通。这些闲置资本完全可以拿去建一个小银行或者小金库,为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专项资金。
  结束语:对于逐利性很强的民间资本,必须要正确的加以引导,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加强监管,开拓创新,合理的利用好这笔财富,才能造福于民,才能使金融秩序更加规范,才能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减少金利斌事件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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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梦莹 [标签: 金利 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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