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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及其法律监管研究
  摘 要: 金融 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在转型时期的一种重要创新手段,也是我国现行金融分业体制下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载体。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的 企业 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均属于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如果让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素质过低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可能使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秩序、关联交易过度、违规操作频发等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准入”这一环节上分析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风险,并由此探求对其准入风险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 法律 监管
  1 金融控股公司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
  
  国内学界普遍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其他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管理的所有子公司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放开,民营资本对金融的诉求越来越强。创办民营金融机构,建立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于是有了新希望集团参股民生银行,七匹狼集团成为兴业银行十大股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也有很多关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失败的案例和教训值得我们警醒。比如,我国2004年8月发生的“德隆事件”显示出了民营资本行为所表现出的极强的风险偏好特性。这一事件同时也暴露了民营企业集团的产业扩张和资本运作、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和缺陷。wWW.11665.coM
  
  2 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2.1 市场 经济 的内在要求
  市场不能自行达到完全竞争状态,也不能保证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因为市场中存在着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问题、垄断和过度竞争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等。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政府凭借国家力量进行干预予以纠正和弥补。金融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转型时期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载体,同样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缺陷,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介入,予以监管。
  2.2 金融业特殊性的要求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经营性以及明显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特点。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金融业的波动会影响到社会的其他各个行业,关系到经济 发展 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因此,金融业市场准入的监管是对公众安全的重要保障。另外,金融业还是政府调控经济的特殊部门。政府通过对金融市场的政策来调整宏观经济,还通过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中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情况监管着企业和个人,可见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之重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现行金融分业体制下的新型金融综合经营的载体,更有必要对其准入风险进行监管。
  2.3 弥补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缺陷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以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为基础的新型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存在其特有的金融风险诱致和传染因素,以及损害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应当予以特别监管。尤其是当民营资本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资格后,在国家的特殊税收政策保护下,民营资本有很强的动机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进行高风险投机,以期使投资收益尽快达到或超过投资成本;当收回成本后,他们更有强烈的愿望利用其资本的有限责任性进一步投资于高风险资产。为了控制好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极强的风险偏好特性,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以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导,辅之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手段,将上述风险偏好所导致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
  
  3 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的表现形式
  
  第一,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专业性很高,民营资本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优势。如果准入的门槛过低,会导致一些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小、实力弱,加上新生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往往不健全,很容易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内部管理和控制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规模庞大的大型金融集团,其业务结构、法人机构和管理结构相对复杂。在以股权控制为核心的组织和管理架构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和控制的链条很长,环节很多。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大小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约束与激励之集约管理与分散经营之间、集中控制和独立决策之间,都需要很好的协调与平衡,治理和控制的难度非常大,任何环节发生问题或失控,都会形成很大的风险。
  第三,利益冲突与自主权丧失风险。与独立的金融企业相比,金融控股公司有着相对完善的控制管理和协调机制,但各子公司毕竟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有着其相对独立的公司利益,所以在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各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利益冲突。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股权管理机制,对各子公司的战略决策、财务控制、人力资源配置,甚至业务经营施加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这就可能影响到各子公司的自主决策权,使其面临自主权丧失的风险。
  第四,关联交易的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它必然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来配置资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随着民营企业的成长,它们急切需要更多的信贷支持来维持更大规模的经营。多数金融控股公司的民营资本都希望能借此为其关联企业搭建起获得发展资金的金融平台,从事关联交易。
  第五,财务信息不透明和财务信息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是包括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但由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受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对于一些违背相关法律或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内部关联交易,倾向于利用 会计 处理等手段加以掩盖,从而产生财务信息不透明和财务信息虚假的问题。
  第六,高级管理人的风险。目前国内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多为原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他们往往缺乏金融知识,属于金融业务的门外汉。由于不谙金融企业的运作 规律 而且没有风险意识,民营企业家们往往还是依照以往经营实业公司的经验运营金融控股公司,常常出现违规操作而形成重大的风险。

  4 民营 金融 控股公司准入风险的 法律 监管
  
  首先,在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时,要建立一系列的准入控制制度。(1)建立多级许可证、许可证收费及许可证拍卖制度。根据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资质、资信、资金实力和经营状况确定不同的等级的许可证,规定不同的经营范围,低等级许可证持有 企业 可以视其经营状况和相应的经营期限逐级向上申请高等级的许可证。申请机构领取和更换许可证时,须向监管当局缴纳一定的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另外,再通过许可证拍卖的传递信息功能,促使申请机构主动显示真实信息,从而解决了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2)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3)要求设立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和合理的股权结构。民营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时必须投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公司出资人的股权配比及股东人数也必须安排合理,以保证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安全性和治理结构合理性。(4)审核公司的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要充分考虑其业务开展主要区域金融资源的供给与需求情况,防止出现某一区域内金融机构的的恶性竞争,从而引发风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经由监管机构依法审查批准。未经监管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即使是在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具体业务品种也应当按照规定经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
  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金融领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容易引起欺诈行为。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要求我国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提高,能够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行使有效的监管职能,以适应市场化的进程。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问题,有些并不是因为这种 经济 体本身的问题,而在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重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即要及时建立起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经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营风险预警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等。通过各种稽核手段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市场风险及资产流动性进行风险监督和调控,同时加强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的业务监管。
  再次,加快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进程。现有的金融法律及《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都有规范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规范是间接的、低效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组建、经营、法律责任等作详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要大胆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及我国 台湾 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要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实状况,尤其要考虑到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的《公司法》、《银行业监管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发展 、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保证社会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 文献
  [1]孔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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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唐香宇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 风险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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