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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思考
【摘要】 本文探讨了在全流通环境下关联交易可能出现的新变化,分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面临的控制风险及内部控制缺陷,提出了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 全流通;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一、全流通环境下关联交易可能出现的新变化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关联交易的积极影响
  200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在全流通环境下,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原国有股、法人股可以和社会公众股一样上市流通,享有股价收益权,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成为两者共同关注的焦点,大、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凭借控制地位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二级市场股价大跌再不是“损人利己”的事情,取而代之的是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将受到自我约束,大股东资产价值市场化将促使其更注重从公司的发展中获益。因此,大股东将更倾向于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公司业绩。同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更易于进行并购重组,整合资源,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
  (二)全流通环境下非公允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和动机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虽然解决了“股价分置”、“利益分置”等问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问题,大股东的意志仍然可以凌驾于中小股东之上,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吴鸣(2007)通过建模分析表明,在股权全流通的情况下,大股东仍然可能选择“掏空”上市公司资源的策略。大股东持股比例越低,公司的roe越低,侵占资源的效益越高,上市公司资源被侵占的可能性和程度越大。wwW.11665.coM因此,股改完成后,大股东由于支付对价,减持了股份,为了获得较高收益,持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可能通过更加隐蔽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进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作为新的投资者群体进入二级市场,大股东的利益与股价紧紧地拴在一起,大股东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虚假披露、内幕交易等手段,甚至与机构投资者合谋进行市场操纵和利益输送,而粉饰财务报表的方法之一是关联交易。因此,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动机将更加多样化,不仅仅局限于“保壳摘帽”、获取融资资格,还有完成股改承诺、管理层股权激励、增持或抛售公司股票、提升股价等动机。例如,上市公司在公布以大股东为对象的定向增发方案之前,大股东完全可能利用关联交易隐藏利润、释放利空消息或通过非关联化的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打压股价等手段,达到以较低价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
  (三)全流通环境下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趋势
  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引入了大股东恶意掏空上市公司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明确了关联方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同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违法成本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大股东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不当行为。
  在全流通环境下,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并不会因大股东股份流通性质的改变和法律的强大震慑而彻底消失,由于大股东盈利方式和利益取向的变化,关联交易的性质、方式和手段将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大股东可能会采取更加隐蔽、间接的方式(如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面临的控制风险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面临的控制风险
  1.战略风险。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不仅不能合理配置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减少交易成本,反而会降低资本运营能力和运营效率。
  2.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设计不合理或控制不当,可能导致非正常转移利润以及担保诉讼,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企业的稳健经营埋下了隐患。
  3.财务风险。由于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界定不清,使公司对关联方的识别发生错误,从而导致高估或低估关联交易金额,或者由于将与关联方的交易费用或收入提前或退后确认,造成财务报告信息失真。
  4.资产安全风险。大股东可能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造成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
  5.合规风险。非公允关联交易违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交易行为被界定为关联交易违规,导致监管机构的惩罚。
  (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缺陷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谴责公告整理分析)
  由图1可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1.缺乏对关联交易的分级授权审批制度。重大的关联交易不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而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关联董事没有回避对关联交易的表决,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已成为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2.缺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制度。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或未对被担保人的经营、信用情况进行事前审核,或未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核,或未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不作为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缺乏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控制。被处罚或谴责的上市公司几乎都存在对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和提供虚假信息等缺陷。上市公司关键控制人本身不希望把这些信息公布于众,采用滞后披露或刻意隐瞒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来掩盖非公允关联交易,达到操纵利润或转移资产的目的。
  4.缺乏对关联交易定价的控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重要标准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关联交易内容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缺乏统一标准,定价的公允性主要依赖于董事会的陈述。企业在披露股权转让与置换、资产转让及收购中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各异,如按资产账面净值、评估值、协议价、市场公允价等等,定价弹性大, 这是一些上市公司能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或转移资产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设想
  
  (一)优化内部环境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内控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健康运行和企业目标的实现,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立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和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增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评价职能;建立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培训,使公司管理层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和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内部环境的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
  上市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可建立以下两项制度来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1.建立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制度。在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控股股东依然可以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事前审核,并对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2.建立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若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立即提请董事会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私下或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或泄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活动
  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控制。在全流通环境下,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而关联方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关键。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并编制清单,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控制人。清单中应列示所有关联方企业、个人,无论他们之间是否发生交易,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管理层审阅。当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负责人应仔细审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授权审批控制。(1)建立关联交易的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性程度,对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然性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相应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2)建立关联交易事项回避审议制度,当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某一项关联交易做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应当予以回避。
  3.关联交易的定价控制。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商业原则,根据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该项交易的价格应当按照与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确定。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超出授权范围的定价,应当报经授权部门审批。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对于涉及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的重大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4.关联交易的披露控制。在全流通环境下,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呈现出活跃和频繁的态势。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形,建立重大信息对外披露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保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披露所有重要信息,避免出现重大遗漏。因此,在重大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经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方交易,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要素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的影响等信息,以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评价与报告体系
  上市公司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其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若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鸣.全流通公司大股东掏空的可能性及其行为特征研究[j].经济师,2007,(11):139~140.
  [2] 广东证监局课题组.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及监管对策研究.ol. /n575458/n870586/n8215838
  /8500693.html
  [3] 胡为民.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4] 郑春美.公司治理中的会计治理对策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5] 张宜霞,李伟.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整体思路[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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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付君 曹君 [标签: 全流通 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内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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