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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视线下政治文明发展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关系以及全面交换的需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发展划分为直接的社会关系、物化的社会关系、自由人联合体这样三大形态。相应于此,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亦存在着如下3种政治文明:臣民社会(古代社会)政治文明、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文明。以市民社会政治文明摧毁臣民社会政治文明,以公民社会政治文明取代市民社会政治文明,这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途径。无独有偶,另一位经典作家恩格斯也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行了极其相类的分析。在《家庭的起源、私有财产和国家》(1884年)中,恩格斯指出同蒙昧和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和对偶制不同,文明时代的家庭以专偶制形式出现,专偶制开启了人类文明的曙光,而在与此相联系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上产生的阶级和国家则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开端,即人类进入到有组织的政治活动状态。但在奴隶、封建的专制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这种政治文明表现出了赤裸裸的等级压迫,它同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相关,因此不是一种真正合理的政治文明。为此,恩格斯设想了无产阶级革命后的社会形态,应该是“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2],实现真正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Www.11665.cOm本文拟从经典作家上述分析出发,以世界历史演变为透视点,审慎考量,以求勾勒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目标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同一性。
    一、臣民社会政治文明
    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3],它是现实的私人生活的世界,是生产和交往过程中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的社会生产、交换和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制度等等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它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因此,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矛盾上,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在古代社会,农奴是依附于君主、王公和地方的“臣民”,其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也是服从于等级、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政治构成。臣民不仅是专制权力的附庸物,还身受宗法道德的严格约束,形成封建社会的专权政治共同体和地缘、血缘共同体,因而造就了社会成员的“臣民文化”,对权力的畏惧、屈从和对义务的认可、承受,以及对君、国、家、父的无条件服从,是臣民无法超越的离心、分裂式的权力、义务双重本位价值观,臣民无法超越平均狭隘、忍耐依赖、和谐自守的自然主义生活图式,无法超越求安自足、尊卑道义、群体本位的行为模式,人性受到严重抑制,人的价值和尊严遭到严重贬损。臣民社会政治文明具有以下3个特征。
    其一,义务本位。在古代中国,我们发现作为传统政治理念核质之一的儒家礼精神实质上就是义务服从精神。而这种义务从精神使人不成为人,到使人通过义务的被强加成为受政治权力操作的客体。儒家伦理的最高境界为“仁”,实现这一境界的社会规范统称为礼。孔子曰,“克己复礼”为“仁”,“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颜渊》)所以,仁字的核心是“爱人”。然而,“爱有差等”,这正是礼之精义所在。《礼记?曲礼》讲:“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轻,别同异,明是非也。”显见,礼的基本价值和功用在于使社会主体有“分”,从而各安其位,各行其责。由于儒家伦理对主体的等级制划分,使得礼的一切功能在于对高等级社会特权的维护,即“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荀子?仲尼》)因此,从社会一般主体的角度而言,礼教规则对他们设定的是无限的义务,而这便是儒家伦理规则的“义务本位”。不难看出,它强化了君主专制政体。所有社会主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高高在上的君主一人的训导,同时,因为权利自权力的设定,它便变得越来越少,直到根本没有;而其政治服从越来越多,以至舍此无他。此外,这种义务本位还导致了社会主体的盲从观念,它使人们在日复一日的他人训喻中,只有一种是非观念,即“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行”。而这种盲从的一元价值观又导致社会主体没有任何选择性思维,也不愿设法去进行选择,从而严重压抑了社会主体应有的潜能。
    其二,依附人格。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对人格权力的仰仗和依赖基础上形成的依附人格,是传统政治文明的又一特征。在传统社会,国家权力一直高度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国家派驻各地的官吏,只不过是君主的代表,并对君主负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说的就是这种情形。由于君主高高凌驾于他的臣民之上,“礼乐征伐由天子出”(《论语?季氏》)整部国家机器都是围绕君主这个中心旋转,因此王权(皇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臣服于被称为“民之衣食父母”的君主及其代表,是最高的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而正是在这种绝对臣服政治权力的土壤中,依附型人格得以滋长。对此,马克思有着深刻分析: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4]。同时,臣民的依附人格除了是专制权力的附属物外,还是臣民身受宗法伦理严重束缚的产物,在传统社会家族内部,只有家长是全人格者,其他家庭成员只能俯首听从于家长安排。“父叫子亡,子不亡不孝”,在家族内部是最天经地义的事了。可见,对权力的畏惧、屈从和对家、父的无条件服从是臣民无法超越的本位价值观。而基于这种价值观生成的依附人格,使得臣民无法超越平均狭隘、忍耐依赖、和谐自守的自然主义生活图式,无法超越求安自足、尊卑道义、群体本位的行为模式。
    其三,等级制度。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都是其传统政治文明中最为显见的特征。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是归功于礼治的实践。如前所述,儒家的“礼”是分尊卑贵贱的。“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非相》)“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是人之三不祥也”。(《荀子?富国》)这一特点,首先在家族存在范式中得以显现。一个大的家族同时是一个社会实体,在那里,男性普遍优越于女性,长辈普遍优越于晚辈。“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不仅是家中的伦常,而且衍化在古代的伦理法中。其中,在古代中国,国无非是家的放大,无非是一个上有“国父”皇帝,下有万千子民的“家”,因此,家族身份等级可以被推衍至社会身份等级。社会等级又表现在君臣之间即“君为臣纲”,也表现在官民之间即“官优于民”。尤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权利的弱化和国家权力的强化,因而,在权力的金字塔结构中,便形成了以所掌握的权力大小为衡量标准的“官阶制”,官阶越高,地位越高,“官大一级压死人”。
    二、市民社会政治文明
    资产阶级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它挥舞着“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把市民社会从传统政治桎梏中解放出来,消灭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同一”异化状态,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获得了“并列存在”,并把被古代社会颠倒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也即把市民社会由手段还原为政治国家的目的。从而粉碎了传统社会束缚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精神的羁绊,获得了独立的、利己主义的市民活动。这样,就使个性获得了空前解放,“公民”也随之被宣布为社会成员的独立主体资格,享有人权和公民权,人的尊严和价值获得了普遍意义的肯定。这不仅带来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也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解放出来的历史进程。毫无疑问,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在经历了欧洲中世纪漫长的黑夜之后,文艺复兴运动拉开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曙光。西方资产阶级以文艺复兴为先导,举起“自由、平等、民主、人权”大旗同封建专制斗争并取得胜利,同时按照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和密尔的“代议制理论”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文明实现了对传统臣民社会政治文明3个方面的超越。
    其一,权利本位对义务本位的超越。在身份社会时代,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明确制度分野,社会的即国家的,其中中国古代的“家一国”同构则是国家社会不分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权力被认为来自暴力,而义务作为权力的一种反向观照,自然被当作本位。至于权利,倒成了权力的一种“恩赐”,可有可无。在现代社会,首先,人认识到自己是人,是种有独立价值的存在;其次,人们也将他人作为这种主体人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样,人民的普遍权利在其中被深刻发现并要求支配一切。更进一步言之,社会(权利)不应再是国家(权力)的附属,而是异于国家(权力)的独立存在,它本身便是无可争议的目的;国家(权力)必须在充分的、健全的、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社会(权利)基础之上才有存在的价值,换言之,国家(权力)只能被认为源于人民的普遍权利并为之服务(保障权利,限制暴力)才有价值,否则,国家(权力)的存在便失去了根据或曰正当性。
    其二,独立人格对依附人格的超越。权利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法人的权利最终可以分解为个人的权利,所以,权利本位观念的基石是个人法律人格的自主。独立人格的观念从两方面促成政治文明的建立:一是,个人自主人格独立观念的普及,能促使国家尊重个人人格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权利体系,只有国家把个人当作与自己平等的法律人格对待时,国家才可能与个人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二是,促使个人采取积极的行动护卫制度的价值,促进个人自觉遵守制度精神的养成。如果不存在自主的个人,那么人只是国家统治的对象,或最多是国家“实行民主”的对象,而制度也就只能作为单纯的强制而存在,从而处于同个人的对抗之中。
    其三,平等制度对等级制度的超越。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文明,脱胎于商品经济社会。关于商品级济与政治文明的问题,马克思发表过精深的见解:“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天生的自由派。”交换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5]因之,平等的政治制度,显而易见是现代政治文明关于主体关系的基准。法国《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看做自己存在的基础,看做不需要进一步加以阐述的当然前提,所以也就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6]这样,随着私人权利的无限制扩张和私有财产的巨大分化,使物化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社会联系,从而把个人化推向极端,“公民就成了自私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还要低于他作为私人个体所处的领域;最后,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7]因此,尽管每个人都表现为公民身份和姿态,但他们的活动和追求却没能走出市民社会成员的活动和追求,反映着利己主义精神的“市民文化”,人的主体能力及自主活动呈现出分裂、片面、畸形和异化发展,造成了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人们“日渐的孤独、不安全,和日益怀疑他在宇宙中的地位,生命的意义,以及日益感到自己的无权力及不重要。”德里达曾经指出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十大弊端:当今资本主义世界的失业是一种预谋(为了最大利润而追求新市场、新技术和新全球竞争)的新失调;对无家可归的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生活的权力的大量剥夺预示了“一种国界和身份的新经验”;经济大国之间的经贸大战控制了国际法的不平等应用;资本主义国家鉴于自由市场的控制方面的无能而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和干预主义政策;外债和其他相关机制的恶化使人类大多数处于饥饿或绝望的境地;军火工业和贸易(常规武器和高技术精密武器)被列入西方民主国家常规的调整范围;核扩散甚至连国家机器都无法控制;借助电子技术使因古老的共同体、民族-国家、主权、边界、本土、血缘的原始概念而起的战争加剧;黑手党和贩毒集团日益蔓延;国际机构受到资本主义世界的操纵[8]。因此,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在由热情浪漫的颂扬和炫耀之后,在反思中开始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和谐结合的追求,人们也在“逃避自由”中寻找新自由。

    三、公民社会政治文明
    “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9]因此,不摧毁奴性、封闭保守的臣民社会政治文明,就不能实现个性的自觉发展,就不能使人成为独立自主地进行社会创造的社会主体;而走不出狭隘、利己、世俗的市民社会政治文明,个性的自主发展也就难免受到自身的限制,人的主体活动也就难以克服畸形和片面发展。人要成为“真正的公民”,“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10]。因此,既自主自立又与社会结合,既突出个性又体现共性的“公民社会政治文明”,则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诚如马克思深刻指出的:“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的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1]
    公民社会在政治方面至少具备下列特征:
    其一,破除权力崇拜,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通过选举制)、政策决定权民予(通过代议制)和民有(财产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权力和权利共享),特别是要确立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来源和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其二,绝大多数公民普遍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人若丧失了人权,即沦为奴(隶),不复享有自由。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改变长期专制主义条件下的“奴才”、“草民”、“顺民”意识。人权、公民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其三,摒弃人治观念,确立法律体系。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以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型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的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让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法律。
    其四,确立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权利的获得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而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面对突如其来的“地震”灾难,少数人的逃遁表现出来的责任意识的缺乏令人忧虑。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有什么样的政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体。
    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程已艰难地走了一百多年。反思这段历史,我们发现有一个环节一直被严重地忽视了,那就是“人的现代化”。我们没有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没有能培养出自尊、自律、自强、自胜的个体,没有能培养出既能伸张自己的权利、也能担当自己的责任的独立自由的个人。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关系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容忽视的课题。人的现代化需要全民族的觉醒,需要全民族的反思,也是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先进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次否定了等级压迫的政治制度,以一种区别于以往任何压制性质的政治制度的崭新面貌出现在人类社会的政治舞台上。政治文明在制度上的这种变化确定了一种基本的政治文明模式,使人类政治实践不再依循以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的怪圈周而复始。在政治意识上,社会主义表现出了开放和自我发展的科学态度,不断克服教条主义。从马克思主义到列宁主义,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到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无不显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政治取向上,社会主义否定了那种崇尚强权、剥削、张扬两极分化的政治理念,以社会公正、社会平等、社会共同富裕的鲜明价值倾向,表现出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进步要求。在政治行为主体地位上,社会主义否定了少数人的专政形式,第一次实现了由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形式,使人类政治文明真正确保了占人口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地位。社会主义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政治主体地位,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进步和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进化高度。在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共三代领导集体正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道路愈走愈宽。2002年11月,江泽民更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郑重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显然,这一思想标示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已经能够顺应世界潮流,自觉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自觉于制度文明和理念文明的有机结合,从而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新局面。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由于努力践行“三个代表”故最有资格最有能力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对民主、法治的真正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支柱,只有党才能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提供切实的保障,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并使其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实践人民主权是社会政治文明形态跃进到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根本标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同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内涵。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强大动力和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机制,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社会主义民主还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和对国家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体现了党对自身执政规律的把握,也是党基于对社会发展状况的正确判断而总结出的治国、执政之策。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力保障,它可以使党的政策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更强的稳定性、更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为党的领导提供了更顺畅的实现机制。另一方面,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也对任何政党和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任何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避免陷入“人治”的泥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或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毕竟我们已经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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