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文献中,“乡原体例”一类的词汇时有出现,其含义大致是一定区域内被多数人所认可的地方惯例。从其实际内涵来看,包含“民间”与“官方”两个面相。从“民间”的角度来看,“乡原体例”属民间的土俗、乡例,所反映的是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的能力与形式;从“官方”的角度来看,被纳入法令条文的“乡原体例”就成为地方官府运作法则的一部分,体现了赵宋政权与民间社会的相互调适。大体而言,官府常在田租收纳、赋役征发、平决词讼、修建公共工程、灾荒赈济等情况下认可某些“乡原体例”,只不过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官府采纳民间既有的惯例、规约,既出于行政便利的考虑,也在于惯例本身的效力与权威。而究其根源,各种土俗、乡例长期运作的内在动能并非来自官府,其权威的来源有着更为深厚的自然与历史背景。
[关键词]乡原体例;地方;官府i民间
北宋苏颂(1020-1101)为胡顺之作《朝奉大夫提点广西刑狱公事胡公墓志铭》谓:“神宗登极,转太子中舍,知建昌军南丰县。南丰在江西最为大邑。编户数万,多豪右著姓,讼争既繁,胥吏操其柄,前后令罕能胜之者……(胡顺之)察见俗弊,欲有所为。故先召里中父老坐廷下,访其土俗利病所在,钩得其实,然后为条教,纤悉必尽。故令出而人伏,犯者一切不贷。”在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的传统帝制时期,中央政府制订赋役、律法、科举等制度以维系王朝顺利运作,关于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情况,一直是中国传统历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成果也相当丰硕。同时,学者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在这些由官府颁布的成文制度之外,历代还存在众多相当复杂的地方性约定与规则,它们同样也是规范历史上民众的行为、保证社会运作不可或缺的机制。前引胡顺之“访其土俗利病所在”而“为条教”,就是在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充分吸取了“土俗”,才能取得“令出而人伏”的效果,这就是地方习俗、惯例影响官府运作的一个例证。
较之“土俗”、“乡俗”此类相对熟悉的词汇,“乡原体例”、“乡原例”、“本乡俗例”等等,文献记载更为零星。然可以明确的是,“乡原体例”与颇受关注的地方“风俗”存在一定的区别:后者主要是日常行为具有地方代表性的集中表现,而前者更具有“例”的意味。日本学者高桥芳郎、柳田节子两位先生曾有专文探讨宋代的乡原体例,相互间意见不太一致。他们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这一历史现象的认识起点。本文试图在高桥芳郎与柳田节子两位前贤研究的基础之上,略述己见,以求有所提高:乡原体例究属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行为法则?哪些乡原体例才会被纳入官员的视野?它们与国家制度是如何发生关联的?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乡原体例”含义中的“官方”与“民间”
关于乡原体例的记载,早已引起关注,不少学者都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了这一问题,但大多直接将其理解为“地方习惯”、“民间惯例”或“乡村惯例”,未作深入讨论。高桥氏对这种“理所当然”的提法表示质疑,认为“乡原体例”的本义应与“乡俗体例”、“民间体例”等概念存在一定差异,是指官府处理民事“从来的方式”、“从前的规定”。他主要是通过浙西水利事务的例证来讨论的。柳田氏对高桥的意见作出回应,她经过详细探讨,再次肯定了此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乡原体例”还是应解释为“乡村习惯”、“民间惯例”,并通过分析官斗、官田经营、水利修筑中的“乡原体例”,指出宋代民间存在具有自律意义的习惯秩序。
两位前贤的意见在他(她)们各自的逻辑结构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论证,颇具说服力,不过两者的分歧却不容忽略。也许,从不同的侧面重新审视文献以及这类词汇出现的语境,会有所启发。
从官府的“视角”来看,“乡原体例”本多出于民间。至道元年(995),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上言募民垦种公田,请每岁所收田租如“民间主客之例”。绍兴六年(1136),都督行府建议耕垦江淮一带荒田,也称应依“民间自来体例”,召人承佃。此处“民间主客之例”与“民间自来体例’,是指主佃之间如何分配产出的惯例,亦即各地或有异同的收租方法。洪迈《容斋随笔》卷四《牛米》载:“予观今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洪迈(1123-1202)是鄱阳人,据他说当地田主收租的惯例是取生产所得的五成,如果耕牛由田主提供,则多取一成。又据同时期人王炎(1137-1218)所说,湖北地区的惯例则是田主收四成,佃户占六成。除分成外,收租所使用斗量的大小,各地也有所不同。是以有臣子上奏称:“契勘民间田租,各有乡原等则不同,有以八十合、九十合为斗者,有以百五十合至百九十合为斗者。”这种乡原等则不同的大小斗量,是民间收租所用。可见从官方的立场来看,上述关于各地田租的习俗本属民间惯例。
其他方面例证也不少。如雇佣人力,元祐元年(1086),苏辙(1039-1112)曾提到在汴京一带,“民间每夫日雇二百钱”;又如灌溉管理,乾道元年(1165),吕广问奏札中称徽州一带塘、堰知首人,“若乡例私约轮充,于官簿内开”,这里的“乡例私约”也应是民间自成的约定。
上述惯例都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区自然环境不同,土地肥瘠不等,气候条件相异,人口多寡不一,生活中可能会面临不同的问题,即使相同,解决的办法也未必一样。人们处理各类事务,经过漫长的岁月,逐渐与当地条件相适应,寻求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能为多数人所认可,由此形成地方惯例。这些惯例并非集权政府强求一律的官方法令之所能规范,因而具有其现实意义。它们既非出自官方的法令,在官府眼中,当然是属于“民间”的。
另一方面,我们所见关于“乡原体例”的记载几乎都出自官方文献,或是官员们的奏札、判词、记文,或是朝廷颁布的诏令、法条,据此观察两宋政府行政“实践”,往往透露出一种官府与民间惯例相互“调适”的思路。
大中祥符四年(1011)宋廷曾下诏:“诸州县人畲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据此可知:其一,宋代各地为备耕烧山即“畲田”的时间是有“乡土旧例”的;其二,朝廷认可各地畲田的“乡土旧例”。实际上,这是延续前代的旧制。《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即有规定不得“非时烧田野”,同时却注明:“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条后所附“议”中更有说明:“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需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宋刑统》卷二七《失火》沿录了这些律令。南北各地气候条件不同,地理环境相异,农作时令自然不可能统一,官府的政令不得不遵循这些“乡法”。
两宋各地赋税征收制度也多有此类情形。在真宗咸平三年(1000)十一月派遣陈靖为京畿均田使时,诏令就宣称租赋之制“将从土俗,当立定规”。元丰六年(1083),据御史翟思(?-1102)所言,唐州一带因土地贫瘠,民多不愿耕佃,高赋任知州时,“招集流民,自便请射,依乡原例起税,凡百亩之田,以四亩出赋”。又当时《田令》规定:“诸陆田兴修为水田者,税依旧额输纳, 即经伍料,提点刑狱司报转运司,依乡例增立水田税额。”嘉定年间(1208-1224),范应铃通判抚州时,计算官户筠州黄知府田庄的税钱,即是“以本乡则例”计之。
官府登记田产的习惯办法同样带有地域性。如福建地区因山地较多,“田素无亩角可计,乡例率计种子,或斗,或升”,地方官府则据斗、升折算产钱,“每一斗种大率系产钱十余文”。田产登记簿的具体形式也有地域特点,如户簿的“江、浙之例”,“每段画图而旁写四至,配以产钱若干,其簿之首总计每户产钱,以合官簿之数”。这些惯例多来自乡原,可以想见。
赋税征收是地方政府主要的职责,立制行令当然反映着官府的行政权力。但在现实中,官府为了使政令客观可行,不得不考虑与各地实际情形相调适,而参照各地长期以来形成的“乡例”来立制,显见是事半功倍之举。
当然,这类惯例并非一定完全照搬民间土俗,地方行政必需因地制宜,且历代陈陈相因,法令沿袭既久,也就成了“旧例”,为后政所参照。如前引唐州“依乡原例起税,凡百亩之田,以四亩出赋”,赋既属官府向民户征之物,这里的“乡原例”很可能也就只是前政的旧法,而非民间之土俗。但“官”与“民”之间的界线有时却是十分的含混。即就唐州事例而言,以百亩只征四亩之赋的乡原例,从记载看虽是官府的决策,也可能参照了民间租佃的惯例。这种含混不清的情形在地方水利工程的组织中也较为突出。如乾道六年(1170),胡坚常奉命看详浙西修建水田、塘、浦之事,建议“民间有田之家,各自依乡原体例,出备钱米与租佃之人。更相劝谕,监督修筑田岸”。这里的“乡原体例”,简单地说就是田主出钱、佃户出力。宝祐五年(1257),慈溪县丞罗镇修复黄泥埭,则“欲援例计亩敷于民”。公共工程中田主出钱、佃户出力,或计亩敷于民的办法各地都有。但这种办法,究竟是民间具有自律意义的习惯秩序,还是官府在处理这类事务时的一贯做法,学者的意见存在分歧。
但从另一角度来观察,民间处理各种事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地方习俗、惯例,一旦出于种种原因为官府所认可,被纳入官府诸多运行法则的范围,便自然具有了官方制度的烙印;反之,民间的惯例同样也脱不了官方诸般制度的影响。所以,“乡原体例”在不少情形下兼具民间与官方的双重“身份”。如前文讨论的公共工程,既有由官府出面组织的,也有民间自行纠集的,有时也存在“官督民办”的情形,由官府委托地方乡绅出面组织。但无论哪种组织形式,对于人力财力的纠集,则大多采取田主出钱、佃户出力,或计亩敷于民的办法。那么这些“乡例”究系土俗还是官法呢?今人讨论历史,其实不必纠缠于这类概念的区别。文献中关于“乡原体例”的种种记载,给了我们观察宋代社会的一个独特视角:从“民间”的角度来看,“乡原体例”所反映的是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的能力与形式;从“官府”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了赵宋政权与民间社会相调适,与之“对话”与“互动”的努力,以及专制法令形成过程的一些具体例证。分辨“乡原体例”之“民间”与“官府”性质的意义,或在于此。
二、官方事务与“乡原体例”
如前所述,当我们将“乡原体例”置于“官方”、“民间”的语境下讨论时,它们相互间的差异与分野就自然地显现了。但这并非历史事实本身,而只不过是今人分析历史的一种框架,经过归纳与抽象,不免或多或少偏离历史事实。回到宋代历史的场景,当时人们所关心的恐怕并不在于官民之间的畛域划分,而是如何做到“询土俗利害而酌其举措之中”。因此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有哪些民间惯例被官方纳入属于可以依照的“乡原体例”,两者又是如何发生关联的,则是今人理应考察的内容。
通过柳田、高桥的讨论以及其他学者的零星举例,我们知道宋代在田租、斗量、赋税、田宅交易、借贷、水利事务等方面都存在“乡原体例”,其中某些内容前文已有所提及。而相关史料(包括前贤未曾征引的部分)说明,这些乡原体例几乎都因与官方事务发生了关联,得以在文献中留存于后世。其中,关于官田经营、收租斗量参照地方惯例的记载,数见于官员奏札和朝廷诏书,既有的认识也相对清晰,不再多作讨论。此外的部分,为便于进一步分析,下文按不同的史料来源略作介绍。
(1)被纳入法令的情况甚少。除“畲田”中涉及的外,仅有的几处都与赋税相关。如前述《田令》“依乡例增立水田税额”;再如,《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所录“赋役令”中,规定新开耕地应“取乡例立定税租”,以及同书同卷关于逃税租户的“户令”中,明确逃户田地需人收治者,“以所收物依乡原例准价充直”,以保证税收。
(2)偶见于官员奏札、上疏的建议中。真宗天禧元年(1017),京东灾荒,殿中侍御史张廓上言:“民有储蓄粮斛者,欲诱劝举放,以济民贫,俟秋成依乡例偿之,如有欠负,官为受理”。希望通过民众间的相互借贷解决难题。南宋的朱熹也曾提出类似的建议,孝宗淳熙九年(1182),浙东大饥,贫民缺稻种,因婺州“乡俗体例,并是田主之家给借”,因此他提出“欲依乡俗体例,各请田主每一石地借与租户种谷三升”。朱熹对“乡原体例”的关注并不止于此。面对地形万别所带来的土地丈量难题,他在《经界申诸司状》中认为:推行经界法,不必求之以疾,若能“因其乡俗而行之以渐,则无劳扰之患”。此外,南宋孝宗初年汪应辰(1118-1176)知福州时,曾就寺观缴纳趱剩钱一事上疏,提出“八州地利所种早晚不同,寺观大小事力亦互异”,理应“各随土俗所宜接续送纳”,在时间上顾及了地方因素。这些建议都因有利于解决难题而得到了宋廷的认可。当然,前述胡坚常奏请“依乡原体例”兴修浙西水利也是一例。
(3)在判词中出现略多。兹举《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几例:关宰瑁审理陈坦限田案,在拟笔中要求对陈某所管佃田亩,“或用产钱比算,亦合照乡例从实指定”,具体解决时,某些方面可以参照乡例;范应铃所撰判文《吴盟诉吴锡卖田》中,“以乡原体例计之,每亩少钱三贯足”,只是作为事实被提及,与判决本身无必然关联;而范公于另一份判词“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中提出,“乡原体例,凡立契交易,必书号数亩步于契内”,因当堂所呈契书不符合这一格式,判定该契书乃是伪造,这里的“乡原体例”被用作判决依据之一;在曾某与范某争山地的判词《争山各执是非当参旁证》中,“建阳乡例,交易往往多批凿元分支书”,同样成为判决的依据;胡石壁处理罗居汰状告主家擅用威刑案,也是在了解库本钱收息“湖湘乡例”的基础上,知晓主家所收利率反低于惯例,间接判断罗为诬告。大体而言,“乡原体例”在判词中基本是被看做判决时需多方参照的因素之一。
(4)在记文、书札中被提及。据方逢辰(1221-1291)所记,淳佑年间青溪县修县学,“一匠一夫,皆仿乡例”,使民“悦于使工力”。陈淳在给上司的书札中提议修缮漳州府学,“凡工匠人夫之辈,听其以乡例私自佣雇”,不加干涉。显然在修建公共建筑时,依乡例解决人工问题是值得借鉴的举措。再如《嘉泰会稽志》有载,南宋绍兴府义田,“岁取其赢,给助乡里贤士大夫之后贫无以丧葬嫁遣者”,“核实委之乡官,钱粮属之县主簿,米敛散则随乡俗,钱出纳则均省计”,则是官府直接借用了乡例。
(5)出现于官员地方任职经验的总结中。如南宋末年胡太初作《昼帘绪论》一书,其《差役篇第十》提出:官司每岁差发职役,“俟簿书物力一定,然后照各乡则例物力及若干,方令充役”,如此可免差役轻重不均之患。正因为依“乡原体例”操作颇具实效,才被官员们当作值得推广的经验。
如果将上述略显纷杂的记载按相关官方事务分门别类,大致涉及官田经营、度量衡管理、赋役征发、平决词讼、修建公共工程以及灾荒赈给等方面,且集中于钱谷田宅之事,直接关乎民众的生活。很显然,在这些事务上,纷繁多样的民间惯例与官府发生了某种关联,但形式各异,这说明关联的方式或程度也不尽一致。其一,直接按“乡原体例”处理地方行政事务。在修建水利工程、府县学等公共设施时,人工与经费的解决常是如此。绍兴府义田散谷赈籴也是一例。其二,官方对某些“乡原体例”表示尊重,不加干涉。诸如南宋朝廷对各类斗量的默许,以及官员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可。其三,官员注意到“乡原体例”,认为应该了解它们,并以之解决某些问题。此类可见于地方官的建议与任职经验总结中。其四,具体运作或裁决过程中,以“乡原体例”作为某一方面的依据、参考,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官田田租收纳参考民间收租惯例,有时是完全照搬,有时为了招徕佃客,田租也会适当低于当地的民间惯例。绍兴年间,江淮营田,为招人承佃,所定田租“比之乡原,大段优润,系取人户情愿”,因此取得了一定成效。乾道二年(1166),王宣建议荆南营田,“初开荒年所收全给,次年依乡例主客减半输官……第三年方依主客例分收”。这里的“乡原体例”准确地说,只是用来突出官田请佃政策优越性的一个参照对象。事实上,类似作为参照的情况在平决词讼中最为常见。高楠在其博士论文中就“民间惯例对官方调解的影响”有所讨论,认为官方在调解民间财产纠纷过程中,也“注意到了乡间惯例”。这一表述还是比较恰当的。地方官员有时的确会在朝廷律令法条之外参照乡例,斟详处理,但它们却不是裁判的直接依据。显然,在那些判文中援引各种“乡原体例”,并非因为它们是某种不可违背的社会规范,而是作为使判决更为合理的大致参考。梁治平先生曾指出:清代民事裁判中,“合乎‘情理’的解决只有在充分考虑和尊重惯例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宋代的情况估计也是如此。
在林林总总的状况和事务中,官方对乡原体例或是直接借用,或是参考,或是尊重,但这些都是建立在认可的基础上的。官方制度和民间惯例都需在日常事务中不断实践其合理性、可行性,在碰撞中互动、调适,合理的选择会随情境、时间而有所差异,并不限于认可或不认可两种截然相反的表现。然当“依乡例”之类的语词出现在朝廷诏书法令,经官府“镂板晓示”后,一些民间惯例往往成了官府运行法则的组成部分,只是纳入方式可能不同。从表面看来,这一过程似乎取决于官方的抉择,但实际原因恐非仅仅如此。
三、官方认可“乡原体例”的原因
那么,官府为何常常不得不“询土俗利害而酌其举措之中”呢?朝廷订立的各种制度有其政治权威,按照大一统的理想,本应自上而下顺利推行至每一民户,并通过这些制度实现皇权的主动性,使民皆承上意。然当大一统理想面对充满历史积淀的缤纷世界,与“乡原体例”之间的碰撞也就无法避免。两宋时期官府推行统一量衡的事例,可谓典型。
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八月,以新朝鼎革,“有司请造新量衡以颁天下”,朝廷降诏“从之”对于各地私制的“诸量”,则一律斥为“伪俗”,明令革缔。所谓“新量衡”,皆属“按前代旧式”,其“新”的意义主要在于“一统”。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七月十一日诏日:“权衡之设,厥有常制。”此后,官府反复强调“一统”的必要性。绍圣四年(1097)十一月,朝廷又禁“增损衡量及私制”。这些屡屡颁下的诏书固然体现了宋王朝对统一量衡的重视,却也反映了“新量衡”难以在各地施行的困境。直到南宋初年,官府仍在努力表明统一量衡的态度。绍兴二年(1132)十月,宋廷降诏,禁止民间通行的私斗;绍兴二十九年(1159)十一月又降指挥:“造百合斗行下,不得用乡原体例”。朝廷以百合斗为统一量器,三番五次下诏向全国推行,但在地方却仍是“乡俗”林立。如“吴兴乡俗,每租一斗为百有十二合”,再有所谓“平江市斛”、“黄池斛”等等,记载颇多,不必备举。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不同的量器,不仅流行于民间,有时也被官府采用,如隆兴府和籴,即常用地方流行的“一百一十五合”之斗。孝宗即位不久,宋廷对于“百合斗”的政策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对此,柳田一文已有所论述,此处为展开进一步讨论,仍需将大致情况略作交代。绍兴三十二年(1162)七月,因各地收田租斗量有差异,曾有秀州嘉兴县沈彦章、陆之望等陈请严行“百合租斗”,建议“户部勘当因依,不许用乡原私弊”。可是宋廷这次只是重申绍兴二十九年已降指挥,并未采取另外的措施。同年九月,另有臣僚上奏,认为各地民间收租惯用的斗量“经久不可易”,“乞行下州县,各随乡原元立规例”。户部希望能依其所乞,“各随乡原元立文约租数,及久来乡原所用斗器数目交量”,并请收回统一使用“百合斗”的诏令,“更不施行”。弘。孝宗下诏“从之”,不再坚持一统量衡的旧诏。实际上,长期以来对于推行百合斗的努力,“户部及州县亦知其不可行”,但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朝廷一方面在正式场合需要表明“大一统”的态度,另一方面,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难以决然禁止地方私制量衡。面对制度与现实长期以来的偏离,最后统治者连表面的姿态也不再坚持,索性明言“各随乡原”。
分析帝制国家在“同律度量衡”问题上之向民间妥协,颇有趣味。一方面,这说明乡原体例有其特殊的效力与权威,迫使官府不得不向其妥协:“地有肥瘠之异,故租之多寡、赋之轻重、价之低昂系焉”。所以有人认为:“官虽重税,业主自皆乐输。斗器虽大,佃户亦安受而不辞。今一旦无故损去其半,而二税、物力、和买、役钱之类如初。若中人之产量入以为出者,是卒岁之计夺其半矣。”如果不顾土俗,强行施行统一的“百合斗”,不仅民间秩序受影响,也会妨碍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顺利运转。与此相应,两宋时期各地州县官府本身使用的各种量器也大小不一,且时有变化。“百合斗”政策显然不具备成为共同基准的合理性,为便宜行事,“各随乡原”是既无奈又最容易操作的办法。而官方的态度并非只是摒弃或依从如此简单,在表面的变化背后是长时间的实践与确认。
地方惯例本身是于民众生产与生活中日渐形成的,虽然常由官府认可,助其推行,但究其根源,内在的动能并非来自官府。民众之所以认可和遵循各种土俗、乡例,恐怕也不是因为官府会支持这些惯例。其权威性和有效性源自更为深厚的自然与历史背景。所谓“乡俗人情之易动,殆山川风气之使然”,不同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不仅是“乡原体例”的形成机制之一,也是体现其合理性的自然因素。畲田需“如乡土旧例”,是因为“北地霜早,南土晚寒”;福建山地以“种子或斗或升”来计算田产,是因为“闽郡多山,田素无亩角可计”;民间收租所用斗器大小不一,也是因为“地有肥 瘠之异”。各处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相异,造就了农田耕种惯例的不同,以及相关生产、生活习惯的差异,有着经过很长历史时期逐渐形成的合理基础。
惯例或习俗都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上的,其有效运作离不开时人观念的支持。“乡原体例”的具体内容兼具多样情境与恒常道理两方面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众关于世界理应如何的某些共同观念,诸如关于利益分配、义务共担的公平原则。这种公平原则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惯例,经过无数次的交往、冲突,早已深植于多数人心中。因此人们可能是在潜移默化之下,自然而然地根据惯例行事,即便未遵从一贯的做法,多少也会考虑将要带来的后果,尽管没有明文规定违背这些惯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恐怕也是“乡原体例”权威和效力不可忽视的来源之一。这样的权威,有时甚至会延伸到彼岸世界。《夷坚志补》卷七《沈二八主管》记载有这样一则故事:淳熙十五年(1188)三月,湖州有沈二八主管,被阴间皂隶追擒而暴死。因吴兴乡俗用“百十二合斗”收租,“唯沈生所用斗为百二十合”,“坐用大斗量租米”,是以被鬼诛。这是典型的违背地方惯例、忽视“乡俗”权威而遭报应的故事。在宋人留下的文献中,此类故事还有很多。我们不必计较故事本身的真实性,但可以从中体悟那个时代人们的精神世界,以及诸多信仰、观念对时人行为的影响。
另一方面,这又与各级官员的认识世界直接相关。这里可举南宋孝宗年间开浚浙西塘浦一事略加说明。乾道六年(1170)十二月,监行都进奏院李结上奏请求开浚苏、湖、常、秀水田塘浦。因其所陈之事,费资浩大,宋廷“令胡坚常相度措置”。胡坚常看详后认为李结所议“诚为允当”。同时他提出建议:“今相度,欲镂板晓示民间有田之家,各自依乡原体例,出备钱米与租佃之人。更相劝谕,监督修筑田岸。庶官无所损,民不告劳。”宋廷下诏依其所奏。修建水利本为各方面利益之所系,作为代表中央统治地方的州县官员,尽量做到“官无所损”,减少财政支出,当然是对于宋廷来说合意的措置。与此同时,作为负有亲民之责的“父母官”,如何在形式上体现“民不告劳”,也不能忽视。但民出钱、出力,又何以称“不告劳”,理由只能是官不觉其“劳”,或是民自身亦不以之为“劳”:
其一,田主出资,佃户出力。这种解决水利工程资金与人员问题的方式长期以来已成为地方惯例。袁采在所著《袁氏世范》中,亦将“田主出食,佃人出力”当作兴修水利时值得倡行的办法。这种习惯做法由一定地域上的人们为维护共同利益自发产生,且带有一定自律性,并被多数人认同,得以维持推行的力量正是长期形成的传统和人们认同其合理性的观念。政府的“晓示”、“劝谕”只是出于行政需要的形式而已,以一种巧妙的办法表明其行政主动性。
其二,“田主出食,佃人出力”未必是任何时候、所有百姓都乐于接受的方式。但无论人们接受与否,地方官员主观上宁可相信人们自愿承受,毕竟民众的付出与所获利益相关。绍兴年间,知平江府陈正同曾言:“计亩均出钱米以保永业,必无怨尤之理”,或可反映当时官员们对此的一般看法。即使政府行为实际上已经给人们造成负担,“依乡原体例”,亦能为官府提供自我开脱的解释,以表明其形式上的“不劳民”。
与此同理,当各级官僚们不得不认同现实而放弃一统的“百合斗”时,或许也带有些许无可奈何的自我调遣吧——遵乡例而便民。不过,妥协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大一统”原则的否定,我们也不应将它简单地理解为中央集权向地方秩序的让步。“中央集权与地方无序并存”本为传统帝制国家政治的一个基本特点,更何况妥协政策常能带来诱人的行政效果:节省行政成本,保证赋役征收与社会安定。
乡原体例作为地方惯例,具有民间与官方两个面相,而当“依乡例”之类的词语出现在各类涉及官方事务的文献中时,它们之间的界线就变得模糊不清。分析这些主要涉及户婚赋役等事务的“乡原体例”的记载,可以发现官府在不同的程度上认可民间惯例、规约和土俗,既出于行政便利的考虑,更在于“乡原体例”内里特有一种效力与权威,迫使官府与之妥协。这些惯例本身是民众生产经验与交往冲突的产物,建立在合理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历史积淀上,颇具实用性及可行性。在许多情形中,“乡原体例”与官方制度并不相互排斥,两者之间不仅有一定程度的配合,而且在长期演进中不断互动、彼此渗透,官方制度本身并非脱离民间因素的凭空产物,某些“乡原体例”也已是官方制度的一部分。
认识“乡原体例”上述特性,对于我们了解宋代社会大有助益。两宋社会风俗人情自然比存世文献所载“乡原体例”的例证要丰富得多,它们同样影响着当时官府的运作。正是各种不同知识传统的运行规则,使得社会生活呈现如此纷繁而有序的画面。进一步的讨论,容待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