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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与实践论文   审计研究论文
浅谈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法务会计 会计 审计 法律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与法律的边缘学科,在西方已发展多年,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凸显。本文从分析法务会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入手,阐述了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着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加紧制定法务会计相关制度,建立法务会计组织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等应对措施。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李若山等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中为法务会计作了如下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主要分为法律支持和舞弊审计两大部分。与法务会计相似,司法会计也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很多学者在对法务会计的相关研究中常有混淆,但二者有其区别,不能完全等同。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与法律的边缘学科,在西方已发展了几十年,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性逐步凸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结合西方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理论与实务的现状,讨论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试给出对策。 
  一、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司法发展的客观要求1996年,红光实业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事实暴露后,一些中小股东要求红光实业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赔偿损失。WWw.11665.Com但由于法院无法认定虚假财务报表的责任,无法确认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不得不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中小股东诉求。本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但至今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该案例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当前的经济犯罪也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贪污腐败。经济犯罪形式的专业化要求办案人员运用专业的财务知识和审计技术,收集证据、提出专家意见并在法庭作证。而原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完成如此专业的工作,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做出专业判断。 
  (二)经济司法的现实需求 单纯的会计人员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犯罪中诉讼活动的需要,在诉讼中作证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经济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证据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并且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这种差异性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导致单纯具备会计知识的人员不能胜任经济诉讼活动中的职务。法务会计则构建了沟通会计语言和法律语言的桥梁。安然公司在法庭上针对什么是假账和虚假信息,以及是否有作假账和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等展开激烈争辩。法务会计小组凭借专家证人丰富的知识,在对这些事实认定和在什么意义上给予认定方面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述,对最终的定案和对安然公司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司法诉讼中会计服务的需求 我国司法诉讼中的会计服务由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中心来提供的这种模式存在严重弊端。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为审判机关的内部机构,容易引发腐败行为。鉴定人员与审判人员存在的关联关系会破坏审判和鉴定之间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当审判人员希望借助司法鉴定结论为某方当事人徇私舞弊时,司法会计人员碍于情面,很容易违背职业道德原则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果。内部机构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委托受托关系,因而导致相应约束机制的缺乏。各鉴定人员往往有行政单位的官僚作风,鉴定案件缺乏效率,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作为各级法院的内设部门,使人们产生了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的效力大小与强弱的错误倾向,认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成正比,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二、法务会计国内外发展现状分析 
  (一)西方法务会计的发展 早在1871年,苏格兰格拉斯哥的法庭和辩护律师聘用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其提供会计服务,这可以视为法务会计的雏形。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和监控了总额约51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将法务会计应用于实践。直至1946年,美国会计师默瑞克?派勒博特在《法务会计:在当前经济中的地位》中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1982年francis?c?dykeman发表了《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咨询实务帮助7——诉讼服务》列出了会计师提供诉讼服务的六个方面,随后一些法务会计职业组织相继成立,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等。这些法务会计组织为法务会计在北美乃至全球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在系统的法务会计制度和一系列法务会计组织的推动下,美国的法务会计行业蓬勃发展。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如联邦调查局、国内税务署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美国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有近60%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特别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增长幅度更是惊人。在1995年至1997年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人员增加了一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各地都设立了法务会计办公室,并雇用美国联邦调查局前任首席财务官来主持其法务会计实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人员的数量增加了90%,但仍声称不足并将继续增加,除此之外,其在40多个国家还拥有约1170个律师;普华永道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法务会计人员,并与30多个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其他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同样值得关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1998年成立了优秀法务会计联盟(ifa alliance),在国际仲裁、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此外,加拿大还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专家认证,目前已有200名获得认证的成员。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于2002年成立了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成员30名,大部分在公共事业部门工作,主要对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澳大利亚另一会计职业组织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主要致力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实践工作,它成立了法务会计专门兴趣小组,帮助其成员为法庭计算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还研究进行调查欺诈的方法等。英国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立的诉讼支持小组(lsg)为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服务指导,1998年成立的欺诈顾问组(fap)专门为中小企业防止欺诈活动公布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随着20世纪末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显现。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查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会上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1990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我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实际产生。2004年,国务院学位办推出了会计专业硕士学位mpacc项目,在开设mpacc的学校中复旦大学专门设立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方向,确立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开端。2005年7月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法务会计”专业在职高级进修班在北京首度开班。同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设了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课程班。目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已在全国率先为本科生与研究生开设法务会计课程。部分高校也已在会计学及法学专业硕士与博士研究方向中设立了法务会计研究方向。2006年8月由国际注册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国际法务会计网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促使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登陆中国。2006年9月首期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培训班在北京举办,参加培训的学员修完规定课程,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国际认证与注册协会(iari)颁发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wto成员国通用)。现阶段法务会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发展较为活跃。面对中国市场对法务会计的迫切需求,一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将其法务会计业务发展到我国,在发展内地客户的同时,着力招募本地理财、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发展本土执业队伍,从而也对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理论体系不健全,发展不完善 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法务会计的现状表明,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第一,在我国研究法务会计这一领域的人还较少,专门研究这一课题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尚未形成一种热烈讨论的学术景象。第二,研究法务会计方面的专著较少,相关论文的发表也不多。这些论文的发表体现了我国已有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关注,但多数论文中概要性陈述过多,有的甚至是对国外观点的直接翻译和整理,很少有突破的地方。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外理论往往不能直接应用于我国实践。第三,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窄,往往只涉及在法务会计领域某几个表层的概念性问题上,科学的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第四,对实践案例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很少有完整的体现法务会计技术在实践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其实际运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才培养的思想来源,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法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展开和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也将面临很大的困难。 

  (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和规范 法务会计有效介入实践的前提是具备相对完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和条款。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与见证制度,同时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等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规范体系,无“法”可依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务会计工作和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人才缺乏 会计学属于管理学,与法学相对独立,二者之间几乎没有联系,这就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造成了极大困难。我国现有的会计师、律师绝大部分是只掌握了会计学和法学其中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本专业知识较强,对另一学科完全不曾涉及或仅有一知半解。而法务会计实践中需要的是既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能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又精通证据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律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想达到能够为司法机关辅助调查的专业程度,在学习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个学科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需在这三个领域具备相当的实践经验,而这通过短期的培训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加之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致使我国在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步履维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明显不足,仅少数几所大学在会计学或法学本科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在研究生培养中,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方向。 
  (四)尚未建立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如前所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设立了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优秀法务会计联盟(ifa alliance)等法务会计执业组织。这些组织体系发展较成熟,其工作内容和组织功能明确,在其所在国家的法务会计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这类组织,对法务会计行业缺乏应有的监督和保护。另外,由于没有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认证体系,致使我国现有法务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策略分析 
  (一)研究法务会计理论,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丰富的会计理论对促进会计学科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借鉴西方法务会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提炼适合于我国法务会计实务的技术方法和案例,并将案例反过来推动理论研究,形成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在研究过程中,会计界与法学界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借鉴国外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通过设立课题和组织有关专家座谈以及召开相关的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充实和丰富会计理论、促进法务会计学科建设,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理论研究和在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着力培养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人才,为理论上的进一步发展与突破积蓄后备力量。 
  (二)推进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我国目前有关法务会计制度的体系尚未建立,法院审理需要借助法务会计专家意见的案件时,更多是依据《民法通则》、《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建立一套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制度已经十分必要。它可以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确立并保障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地位,保证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制定这样一部《法务会计准则》困难很大。首先,目前法务会计方面的专家很少,这些专家的注意力大多停留在法务会计的理论方面,如法务会计的概念、特征、内容以及发展等方面,着手研究实务的专家很少。其次,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案例很少,仅有的案例中很多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务会计。在这一方面,虽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案例,但由于法务会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如英美等属于英美法系,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为我国借鉴西方经验带来了一定困难。尽管如此,加紧建立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仍然十分重要,应尽量克服这些困难,建立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从而推动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行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首先,由于舞弊往往具有隐蔽性,法务会计只有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并能够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审计技术与方法,才能发现经济事项中的疑点。其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熟悉法律知识,大体了解经济业务所处的法律环境。再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循职业要求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务会计服务。以上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对法律、财务两个学科都能够熟练掌握,这就决定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单靠对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是不能满足实践要求的。据此,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以遵循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首先,可以鼓励会计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或参加法律自学考试等方法加强本科层次法务会计人才的力量。其次,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有大量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可以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在提高本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弥补所欠缺的另一领域知识。再次,建立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组织正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进行定期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宣传不到位,公众对这一新型行业还不够了解。很多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往往单一的发展自己在本专业的技能,并没有意识到在经济与法律环境越发复杂的当今社会,努力成为一名“多面手”甚至“通才”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会产生极为有利的影响。因此,加强法务会计行业的宣传,鼓励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学科间的横向学习也会对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会带动我国整个会计学科的发展。 
  (四)健全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成立法务会计组织 2006年8月由国际注册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国际法务会计网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此次研讨会对于法务会计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会议结束时,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组委会宣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有关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已初步建立。这次会议促使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登陆中国。2006年9月首期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培训班在北京正式推出。参加培训的学员修完规定课程,并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国际认证与注册协会(iari)颁发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wto成员国通用)。获得此证书后具备获得申请成为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副会员的资格。但这项资格认证制度刚刚起步,在国内并不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为确保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在我国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没有健全之前,可以先鼓励有志于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参加国际考试,并在国内予以承认。为了加强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对法务会计执业者进行监督和保护,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关法务会计组织,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应加强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着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并加紧制定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执业规范,建立健全资格认证、后续教育等制度,成立法务会计组织,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会计研究》2001年第11期。 
  [2]王雅娴、王政力:《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异同辨析》,《会计研究》2006年第3期。 
  [3]孟祥东:《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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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褚孟宇 [标签: 问题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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