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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与实践论文   审计研究论文
我国审计需求的异化及制度成因
  [摘要]审计需求是影响审计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审计需求的异化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特定时期或特定范围内显著存在,是高质量审计需求缺乏的表现。这种现象可分为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审计需求的无所谓态度、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三种。诱导审计需求产生异化的制度原因是股权表决中“资本多数决”原则实质性剥夺了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国有企业和政府存在难以割舍的荣辱与共的关系;新股发行资格的行政管制以及对虚假陈述的法律惩戒不足。抑制审计需求异化的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建立分类表决机制等确保外部股东的监督权,进一步阻隔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产权联系,实行登记制等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制度,通过集团诉讼等提高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法律诉讼的热情。
  [关键词]审计需求;审计需求异化;审计师选择;审计市场;制度;股权表决
   
  一、 引言
  尽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性,但从本质上讲它仍是一个买卖“审计服务”的产品市场,市场需求对整个市场走势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审计需求一直是审计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watts(沃特斯)和zimmerman(齐梅曼)的研究表明,审计是由市场自发需求而产生的。一个良性的、自发需求的市场总是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1]。随后西方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审计需求理论(如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保险理论等),帮助人们理解市场为什么需要高质量的审计。然而,对照我国审计市场的现实和相关文献,笔者却发现了一些无法用相关理论进行解释的怪现象,在此将这些现象称为“审计需求异化现象”。WWw.11665.coM正常的需求引导正常的市场走势,“异化”的需求引导“异化”的市场走势,而市场走势决定着经济资源配置的方向,引导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兴衰。因此,研究这些需求异化现象,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下安排是:首先,归纳出在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的不同于高质量审计需求的三类需求异化现象,描述其具体表现。然后,分析我国的制度背景,探求制度特征与审计需求异化之间的联系,以便为进一步的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最后,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 三种审计需求异化现象
  审计需求的异化有多种多样的表现,这些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审计需求的无所谓态度以及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
  (一) 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
  若高质量审计需求能够主导市场,那么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审计师则会竞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市场的整体审计质量随之提高,审计市场出现良性循环。若市场存在较强的低质量审计需求,那么提供高质量审计的审计师就难以获得市场青睐,“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就会在审计市场上演。因此,防止低质量审计需求成为市场的主导,是保证审计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关键。然而,现实和理想总是有差距的。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从没有绝迹过,有时甚至表现得很明显。以下两种情况就是审计需求低质量偏好的明证。
  1. 独立性较弱的审计师反而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一般来说,审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独立性两个方面。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一定时,其独立性越高,审计质量就越高。在我国早期证券市场上,人们发现存在普遍的“独立性提高与审计市场背离”现象李树华以我国早期的证券审计市场为研究对象,发现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审计质量(表现为审计意见中非标意见比例上升),但是,在审计质量提高的同时,提供高审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却显著下降。,表明独立性较弱的审计师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2]。进入21世纪后,虽然人们对高质量审计需求有所增加,但在特定范围内,低质量审计需求仍然旺盛。林志军与刘明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持股较多或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由同一人担任的公司更有可能转聘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这说明内部治理机制薄弱的公司倾向于转聘规模较小但更顺从的会计师事务所,以维持从较弱的公司治理实务中获取“不透明收益”[3]。可见,当公司治理机制薄弱时,公司对低质量审计就存在较强的需求。
  2. 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审计意见购买动机,并且往往能如愿以偿
  按照理性经济人假设,上市公司是一个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其总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当会计信息造假的风险很小而收益却很大时,公司就会铤而走险进行会计信息造假,而若此时聘请高审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则会增加会计信息造假暴露的风险,于是低质量审计备受青睐。有些舞弊公司甚至直接以较高的审计收费来购买“干净”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的这种动机在我国审计市场上有时能如愿以偿。杜兴强与郭剑花以2003年—2005年全部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实证检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审计师变更来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及其动机是否实现。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通过审计师变更来进行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这一动机虽然在2003年没有实现,但在2004年、2005年就都实现了[4]。
  (二) 审计需求的无所谓态度
  审计是一项鉴证服务,质量是其是否具有价值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质量的审计等于没有审计,对审计的需求等于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客户对审计质量的关注引导着审计师不断地提高审计技能和审计独立性,带动审计行业的良性发展,但在现实操作中,我们却发现很多公司在选择审计师时抱有对审计质量无所谓的态度。以下三点可以看做是这种无所谓态度的例证。
  1. 实际影响审计师选择的关键人物的地位较低
  在正常情况下,独立董事应该在慎重的考察和论证后向董事会提出审计师选择的建议,然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有些独立董事往往不“懂事”也不愿去“懂事”,结果审计师的提名权实际落到了地位相对较低的财务总监甚至会计核算部门负责人手中,独立董事、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只是履行程序而已。2005年7月,《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89.5%的独立董事从未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审计师[5]。独立董事不去提议聘用审计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无所谓。
  2. 审计师选择中没有质量偏好,人缘在选择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这在审计师选择中也有体现。既然公司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所谓,那么无论哪位高管提议聘用审计师基本上都可通过,于是对审计师来说“认识”某位高管就能提升其市场竞争力。陈仕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例证,他在整理上海地区2004年上市公司数据时发现,在137家上市公司中,有46组联结企业选用了相同的审计师。这46组联结企业共涉及72家企业,占总企业数的52.55%,即约一半以上的企业选用和联结企业相同的审计师[6]。这意味着相同的董事选择相同的审计师,同一董事任职的不同企业也因此选择相同的审计师。可见,审计师与上市公司董事之间的“人情”能提升审计师的市场竞争力。
  3. 审计师选择中没有质量偏好,地缘在选择过程中起显著作用
  上市公司对审计师选择抱无所谓的态度,那么在审计市场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在同一地方就是其一个很大的优势。朱红军等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2001年和2002年我国首次发行股票的证券审计市场来说,地缘关系是影响审计师选择的显著因素[7]。虽然公司选择地缘上相近的审计师的背后原因可能有很多,有时并不是“无所谓态度”的表现,而是经过了慎重考虑,如审计意见购买、人缘、费用等,但现实中公司的有些目的确实很单纯,仅仅是为了方便。这种情况就是审计需求异化的表现。

  (三) 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
  一般来说,只要依赖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进行决策的人都会关注审计质量,进而会对高质量审计存在需求。这一主体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债权人与股东相比,其收益是固定的,在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求偿权,因此股东的风险要大于债权人,而且是剩余风险,股东对经营状况和会计信息的依赖性更强。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审计质量高低与政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政府官员的多重代理关系和可能的权力约束机制不完善,他们在评价审计质量时很可能故意采取与股东不一致的标准。由此可见,股东是最主要的审计服务需求者,股东们认可的高质量审计才是真正的高质量审计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东不是一个人,而是数量众多。他们又可分为两类:掌控经营权的内部股东和不掌控经营权的外部股东。很显然,由于掌控经营权的内部股东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他们无需依靠审计质量来判断会计信息的可行性;而外部股东虽然和内部股东一样为公司提供了资本,承担着同样的剩余风险,但由于他们没有参与经营,不掌握内幕消息,只能依靠公开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因而审计质量的高低对其利害攸关,所以更准确地说,外部股东才是真正的审计需求者。。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政府对经济的强力干预促使我国经济30多年来持续高增长,功不可没,但这种长期行政干预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其在审计需求上表现出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市场过度依赖行政部门的好恶,必然会漠视审计服务真正需求者(股东)的意志,导致高质量审计需求的扭曲,不利于审计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以下两点可以看做是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表现。
  1. 政府行政部门的偏好仍是左右审计市场走势的关键因素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包括审计市场在内的多个服务市场正逐步开放,审计师正与来自全球的同行展开竞争。根据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政府只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不再对某些竞争参与者提供特殊的保护或支持。然而,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审计市场仍然习惯性地对政府的偏好具有高度的敏感,政府行政职能一时也难以实现理想的“归位”。审计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政策市场,政府偏好是决定审计市场总体走势最重要的因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曾在会计部便函[2002]25号文件中列了一个包括1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认定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复核资格。虽然这个带有歧视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性质的文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但这份名单充分体现了证监会对这1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偏爱。限于自身能力,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这种区分并不一定准确无误,而且是否完全按照审计质量进行区分也值得怀疑,但这份未执行的文件却显著影响了审计市场的需求偏好。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这个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专项复核名单,那么其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证券审计市场份额就显著增大[7]。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行政偏好对审计市场的强大影响。
  2. 权力寻租在审计市场中的表现
  政府行政部门长期对审计市场的有力干预,除了推动审计市场健康发展外,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对缺乏政治背景的民营企业来说,面对政府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向政府权力靠拢,在选择审计师时也对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存有偏爱,表现出寻租性的审计需求。例如,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是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关键部门,发审委委员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权力,这使其成为一些公司上市寻租的对象。由于第五届以前的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身份是保密的,拟上市公司要寻租就需先得到名单,因此发审委委员名单竟成为某些部门工作人员谋取暴利的手段2004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是向拟发行上市公司出卖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名单。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jingji/1041/22061/3043985.html.。从2004年成立第六届发审委起,发审委委员名单和每次参会的委员名单都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但从中仍可找到一些寻租的痕迹,甚至体现在审计市场中。从公开的发审委委员名单来看,专职委员较多地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这样,那些受聘担任发审委专职委员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与证监会的监管权力“沾亲带故”了。王兵与辛清泉考察了这种“沾亲带故”的市场影响力。他们以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民营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证监会发审委担任专职委员,其所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证券审计市场中的份额就显著增大,并且获得了更多的审计收费。另外,他们还发现审计质量因素并不是一个显著因素[8]。可见,对打算上市的民营公司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这种“沾亲带故”比其审计质量更有价值。应该说,这种审计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行贿性质,只是比较隐蔽,法律上难以认定罢了。管中窥豹,这些发现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寻租性审计需求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审计需求对行政偏好的依赖。
  
  三、 对审计需求异化的制度分析
  西方的审计需求理论指出,如果各种市场制度设计合理,那么市场总是需要高质量的审计[910]。而在我国的审计市场中却存在着审计需求异化现象,高质量审计需求有时或在一定领域里并不是主流,这说明我国的市场制度设计可能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和对比,我们认为股权表决制度、企业产权制度以及市场管制制度与我国的审计需求异化密切相关。当然,制度并不是导致审计需求异化的唯一因素,文化背景等非制度因素也可能对审计需求异化具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影响审计需求异化的制度因素也可能并不仅限于股权表决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市场监管制度这三项,其他一些制度(如公司治理、市场交易规则、外汇管制等)对审计需求异化也可能有重要影响。我们认为,对审计需求异化的影响来说,制度是“骨”、文化是“肉”,但制度更根本、更关键;在各种制度中上述三项制度又比其他制度更根本、更关键。所以,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这三项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的关系。
  (一) 股权表决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
  和英美等发达国家一样,鉴于会计信息质量对股东利益的重要性,我国有关法规将上市公司审计师选聘的决定权交由股东大会行使。在股东大会表决审计师选择议案时,无论是掌握经营权的内部股东还是没有经营权的外部股东都有表决权,而且是以普通决议通过。然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大股东凭借其大宗股权既掌控了公司实际经营权又掌控了股东大会的审计师选聘权。这样,大股东不但是财务报告的实际提供者,也是审计师选择的实际决策者。按照现行股权表决制度,真正需要审计服务的外部股东往往没有审计师选聘权,这是造成审计需求异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1. “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外部股东监督权及审计需求异化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其使得公司所有权具有可分散能力,可以筹集更多的权益资本,还在于所有权分散的同时维护了经营权的统一,没有使公司经营政出多门,严重影响公司在产品市场的竞争力,更在于维护经营权统一的同时赋予了外部股东监督权,限制了经营权的滥用,保证了外部股东的公平利益。协调监督权、经营权和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使命。而公司治理的根基则是股权表决制度,股权表决制度的缺陷往往从最根本上损害公司治理,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当然也损害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诱使审计需求异化。“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基本的股权表决制度,但若在监督权事项中也不加创新地运用,则会损害监督权。如在我国很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中,公司经营者不但具有经营权,还握有比重很大的股权。股东大会对监督事项(如审计委托)的表决仍然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经营者就会控制股东大会,实质剥夺了外部股东的监督权,造成公司治理失效,审计需求异化。  所有权的分散与经营权的统一具有矛盾,协调这一矛盾的方法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表面上公平、实质上剥夺了中小股东的经营权,将经营权集中在大股东手中,维护了经营权的统一。中小股东们因丧失经营权而成为“外部”股东。按照理性经济人假设,掌握经营权的大股东若不受监督必然胡作非为,必然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要保证中小股东的监督权,监督大股东经营的权力,外部股东就必须具有审计师选聘权。

   2. 累计投票制的扭曲与外部股东监督权及审计需求异化
  除“资本多数决”原则外,我国还向英美国家学习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而且审计师选择的提名权往往交由独立董事负责。但从实际运行来看,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也很难不受大股东操控,甚至比普通董事更易受大股东操控。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月7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采用累计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表达了监管层试图通过推行累积投票制来保护外部股东监督权的良好愿望。但在实践中,这一愿望落空了。究其原因就是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实施细则规定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的选举表决时分别计票。例如某公司共设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普通董事6名。要确保1名独立董事,需要掌握参会总股份的1/4加1股,而要确保1名普通董事则只需参会股份总数的1/7加1股。可见,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能力还不如对普通董事的影响能力大,独立董事更易受大股东的操控。因为分别计票的累积投票制已经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当选比普通董事的当选要更依赖于大股东。累计投票制的扭曲直接导致了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绝对控制,导致了审计师选择权被牢牢地控制在大股东手中,外部股东的监督权被剥夺了,审计需求异化了。
  3. 完善股权表决制度纠正审计需求异化的具体思路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实特征,股东大会表决制度不能简单地模仿英美国家,而应大胆创新,以切实保障外部股东的监督权、完善公司治理、消除审计需求异化。具体来说,有保守和激进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保守方案是完善现有的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明确规定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合并计票,不能再分类分别计票。仍以9人董事会(6名普通董事,3名独立董事)为例,在选举时不区分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直接统一选举,统一排名。在9名董事产生后,再协商分工,分为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这样,对外部股东来说,要保证在董事会有一名代表,只需控制参会股份的1/10加1股即可,这比分开表决时大大提高了外部股东的影响力。若中小股东的董事代表通过协商分工任独立董事,则能影响审计师选择,纠正审计需求异化现象。当然,不限制内部大股东的表决权,只通过合并计票来完善累积投票者不是一个保证外部股东监督权的绝对方法,只是对现有制度的一点“改良”。
  图1分类股权表决制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激进方案是建立分类股权表决制度(或称经营者股权回避制度)。这是一种比较绝对的制度,即股东自愿分为经营股东(往往是大股东)和监督股东(往往是中小股东),董事也分为经营董事和监督董事经营董事也可以称为执行董事、内部董事、普通董事,或直接简称董事。监督董事也可称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经营股东选举经营董事,监督股东选举监督董事。该思路可用图1表示[11]。
  这是一个全新的股权表决制度运行体系,其关键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分类表决制。有关监督董事的决策由监督股东(通常可能是中小股东)单独表决,其他事宜由经营股东(或全体股东、大股东)表决。这样,通过分类表决制,中小股东的监督权才不可能被大股东剥夺,并得以落实,监督董事才可以独立地对大股东进行监督,实质上维护公正原则。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核心,对公司的所有重要决策负有责任。董事会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由经营董事组成的经营董事会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行使经营权,以提高公司的业绩为努力目标;另一个是由监督董事组成的监督董事会(或称审计委员会)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以实现股东间的公平为努力目标。监督董事会监督权的关键是审计权,所以监督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就是行使审计权。审计权具体包括:委托外部审计师审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如选择审计师、决定审计报酬、监督审计质量等;与经营董事会共同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获取足够的内部信息,实时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经营董事会由全体经营董事组成,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表,行使公司的经营权,如选聘总经理、决定重要的经营策略等。经营董事会与监督董事会平行,两者合称“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的核心机构。
  (二) 企业产权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
  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共存是我国当前企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就是既有以各级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也有以自然人、外资机构、职工持股会等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其中,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体制改革路径等原因,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处于主导地位。两类不同的产权关系体现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干预程度的不同。相对于私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公司而言,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与政府关系更为密切,政企难以彻底分开。一方面,企业为政府提供税收,帮助政府解决就业、公共建设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也利用其特殊的权威和信用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解决经营危机,两者存在“荣辱与共”的关系[12]。产权关系所蕴含的政企关系、风险差异或政府的直接干预将影响上市公司对审计的需求,甚至导致审计需求异化。
  1. 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使国有企业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政府政策是由政府官员制定和执行的,而政府官员都是一个个现实的人,关注自身的职业风险,尤其是要避免政治风险。从政府官员的晋升和履职风险看,政府官员对国有企业进行保护比对非国有企业进行保护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小,因而他们更倾向于支持国有企业,以减少履职风险。对国有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指示,因此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时,即使政府官员的政策效果出现偏差,也可以利用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解释,这被上级政府追究的可能性小,或者是追究的责任轻。而对非国有企业的支持和保护就不一样,如果对非国有企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政府官员和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接触过于密切,往往容易被外界解读成官商勾结,一旦对非国有企业支持和保护的政策效果出现偏差,他们就很可能被追究和查办。因此,对于一个理性的政府官员来说,对于同样需要发展和支持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来说,他更可能选择支持国有企业,以减少履职风险[12]。政府对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支持和保护可以理解为是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这种“隐性担保”减少了银行的顾虑,当企业出现危机时,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13]。这说明相对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融资优先权。高质量审计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引导投资,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则使高质量审计的这一功能显得不再重要,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2. 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能导致有关企业在审计需求上的低质量偏好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条块分割的特征仍未完全消除。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形象并提高政绩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倾向于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推动当地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他们不惜纵容企业造假或“包装”,甚至为企业出具虚假文件。例如,罗牛山在有关部门为其制作了虚假文件后才取得上市资格;红光实业舞弊案中地方政府官员的参与程度也很高。这些“包装”起来的“优秀企业”是经不起高质量审计的,其更需要的是审计师的“配合”,表现出明显的审计需求低质量偏好。为了当地经济的形象和发展,地方政府不仅帮助当地企业争取上市资格,还会帮助当地企业保持上市资格,协助企业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等。这些来自政府的“帮助”往往会被理解为对造假的默许,而企业在会计信息方面的造假行为还往往需要得到注册会计师的“配合”,这也导致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
  3. 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可能表现为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
  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政府甚至直接任命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使得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对政府的政策倾向更加敏感。我国目前有会计师事务所近8000家,政府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态度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各地方政府存在扶持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的自然冲动,而中央政府也是如此。例如,政府部门先是偏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限制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再是偏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事务所歧视本地会计师事务所[14],又再到重视本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这都不是一视同仁的态度,而是采取偏爱与歧视并存的态度当然,这样说可能有些武断。但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管理、中央主抓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各部门纷纷表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以及各类资格审批时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对待看,说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一视同仁的应该也没错。。针对政府对待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态度,国有企业相对非国有企业表现出更高的一致性,以显示其对政府政策的支持,即表现出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王恩山对我国2007年—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师变更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随着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支持态度的逐步明朗,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比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将审计师选择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5]。这说明企业的产权性质确实影响企业对审计师的选择,国有企业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现象有时也是显著的。
  (三) 市场管制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
  “上市”是许多公司梦寐以求的事情,但它却并不容易实现,因为我国对资本市场实行相对严格的行政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审计需求的异化。
  1. 对新股发行上市的管制与审计需求异化
  在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下,一家公司要发行上市,最关键的一环是获得证监会发审委的认可,拿到批文。2010年1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在第九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透露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0/1202/11/6mt82q1o00254ki0.html.,目前在审核部门排队的公司就有300多家,保荐机构辅导的公司有500多家。为了能尽早上市,各家拟上市公司可谓费尽心机,选择发审委偏爱的审计师成为其必然选择,即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需求逐步增强,但由于外汇管制,投资者难以直接投资国外市场,而国内投资渠道又很有限,因此大量资金囤积于股票市场;再加上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资格的严格控制,潜在的新股供给能力无法直面新股投资者,“新股不败”曾成为我国股市多年的神话。即使新股发行价格市场化,也会出现“三高现象”即同时并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与“高超募”。。面对“新股不败”的神话,投资者对审计需求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就理所当然了。他们抢到新股就能赚钱,至于会计信息真假与审计质量高低都无所谓。
  一边是发审委门外拟上市的公司排成长龙,一边是数万亿资金对新股投资如饥似渴,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正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新股发行资格管制能力。有没有更好的制度?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的设想也许值得考虑,即把发行审核权还给市场。他认为,不管是行政审批、核准还是发行审核,都是用静态的眼光来看公司的质量,但并不能保证公司上市后质量的持续性。这个权力(发行审核权)太大了,总有一天政府会意识到自己没有能力做发行审核股票这件事。上市公司没有好坏之分,只有盈亏的区别,甄别的权利在于投资者中国经营报http://finance.stockstar.com/ms2010103030000524.shtml.。学习美国实行登记制,在满足较低的基本条件时,只要股票有人买,就可以上市。这也许真是个不错的选择,至少注册会计师审计会有更大的用武之地,审计质量可能会更受到投资者关注,审计需求异化也会更少。
  2. 对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的惩戒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
  近年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频频遭到美国投资者的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集团诉讼在其发展的鼎盛时期一度被称为“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赴美上市”大有变成“赴美上庭”之趋势截至2009年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有52家,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124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8家,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有100家。在这284家中国企业中,有25家遭到集体诉讼。2010年3月,弗莱在英国《金融时报》上撰文指出:“目前在美国面对集团诉讼的中国公司大约有16家,多于其他任何一个除美国之外的国家。”,而被诉的主要原因几乎是清一色的“信息披露违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这又会影响企业对审计的需求,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主要把关者。在国内,尽管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效果来看,由于存在四项前置条件四项前置条件分别是:(1)只受理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2)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3)不接受集团诉讼;(4)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等缺陷,大大降低了法律诉讼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威慑力,而且对虚假信息受害者的补偿有限,以致大多数的虚假信息受害者只能理性地选择沉默。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保持理性沉默的投资者自然也对审计师的选择持无所谓的态度,审计需求因此而异化。
  由于法律风险很小,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主要面临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会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最多对上市公司有惩戒作用。当行政处罚严厉时,上市公司的审计需求就表现出行政依赖,以便讨好行政监管当局。当行政处罚不严厉时,上市公司就肆意利用虚假信息侵占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倾向于寻找比较配合的审计师,表现出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结果,由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制度不能有效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无论行政处罚是否严厉,审计需求都是异化的,上市公司要么表现出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要么表现出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而投资者则表现出审计需求的无所谓态度。因此,加大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惩戒力度有助于消除审计需求异化。例如,实行集团诉讼制度,扩大可诉范围(即不局限在“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之中)等。当然,等我国的法律惩戒也足够严厉、我国公司也都知道“诚实是最好的政策”时,我们相信去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就不会因信息虚假而成批地“赴美上庭”了。

        四、 结论

  本文首次总结归纳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中出现的三种审计需求异化现象,并分别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股权表决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现象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审计需求的异化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特定时期或特定范围内显著存在,是高质量审计需求缺乏的表现。需要高质量审计的主体很多,其中外部股东由于承担剩余风险且没有内部消息而对高质量审计最为依赖,审计需求异化对其利益损害也最大。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意味着对审计质量的逆向需求,它在我国资本市场早期普遍存在,目前仍在特定范围内有所表现。审计需求的无所谓态度表现为对审计质量的漠不关心、审计师选择中关键人员地位的偏低以及对人缘地缘的依赖。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往往表现为一种扭曲的或虚假的高质量审计需求,因为政府行政部门对高质量审计的认定往往与市场(尤其是最具利害关系的外部股东)存在差异。
  第二,股权表决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剥夺了中小股东的监督权,会诱导审计需求的异化。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普遍特征是一股独大,依照简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不但掌握公司的经营权,而且实质性控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审计师的选择只代表大股东(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意志,不代表审计真正需求者(外部股东)的意志。大股东既是财务报告的提供者也是审计师的实际选聘人,这使维护审计独立性的审计三角关系被扭曲,诱导审计需求异化。分类表决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维护中小股东的监督权,重构审计三角关系,抑制审计需求异化现象。
  第三,企业的国有产权性质是导致审计需求异化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体制改革路径决定了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在经济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因而国有企业是审计市场的重要客户。然而,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荣辱与共”却可能引致审计需求异化现象,例如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使国有企业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能导致有关企业在审计需求上的低质量偏好;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可能表现为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据此,进一步阻隔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产权联系,让政府更公平地对待各类产权性质的企业,可以抑制审计需求异化现象。
  第四,对新股发行资格的管制会诱导审计需求异化。通过实施和完善询价制,我国新股定价机制坚定地迈向了市场化,审计师声誉初步展示出提高发行价格的重要作用,这对消除投资者对审计质量漠不关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对公司新股发行资格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行政管制,巨大的新股供给能力和巨大的新股投资需求无法对接,审计需求既有行政依赖的异化又有质量无所谓的异化。对新股发行资格确认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例如终止审核制,实行登记制)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至少是以后应坚持的改革方向。
  第五,对虚假陈述的法律惩戒不足是诱致审计需求异化的重要原因,完善相应的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使投资者获得较多的损害赔偿,可以有效抑制审计需求的异化。对于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一般不会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补偿,民事赔偿诉讼是投资者主要的损失弥补方式。但是,现行法规由于存在不允许“集团诉讼”等前提,我国投资者依然很难从民事赔偿诉讼中获得足够的补偿。结果,面对虚假陈述,更多的投资者理性地选择了沉默,无论行政处罚是否严厉,审计需求异化都难以避免。实施集团诉讼等法制改革,加大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惩戒力度,将有助于抑制审计需求异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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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审计 需求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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