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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心理学对先验现象学
 摘要: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以描述心理学而不是以先验现象学作为他的认识论的基础,这是他与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在哲学思想上的戏剧性的联姻与激烈争论的关键所在。胡塞尔认为狄尔泰的立场势必导致相对主义和怀疑论,而狄尔泰从来不接受这一评语。本文试图说明为什么狄尔泰反对胡塞尔的先验唯心主义,坚持自己的“实在论的或批评地客观导向的”哲学研究的理由。 

    关键词:狄尔泰|胡塞尔|描述心理学|先验现象学 

    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以描述心理学而不是以先验现象学作为他的认识论的基础,这是他与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在哲学思想上的联姻与争论的关键所在。在狄尔泰看来,现象学如果限制在描述心理学的范围,那么现象学是可以接受的,并且他乐意承认和采纳胡塞尔在描述心理现象和心理结构方面的一系列研究成果,但是现象学一旦走上先验唯心主义的路线,这就意味否定认识论的历史的和社会生活的维度,这是狄尔泰坚决反对的。按照胡塞尔的观点则刚好相反,描述心理学不足于克服心理主义、历史主义及其必然导致的恶果相对主义,只有把描述心理学发展为先验现象学,才能建立具有牢固基础的认识论。狄尔泰与胡塞尔间在哲学思想上的交往与争论已经成为现代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个“公案”。WWW.11665.cOM弄清楚这一“公案”,对于搞清楚描述心理学、现象学和认识论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对于把握德国20世纪上半叶哲学思想发展的脉络很有助益。 

    狄尔泰与胡塞尔的交往和互相评价 
    1925年,当狄尔泰逝世14年后,胡塞尔在他开设的“现象学的心理学”的讲课中回顾了他与狄尔泰交往的历史。按照胡塞尔的回忆,这一交往是由狄尔泰推动的。狄尔泰在读到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之后意识到,胡塞尔有关意向分析的现象学对于他正在从事的心理结构的认识研究十分重要,并于1905年邀请胡塞尔到柏林拜访他。而胡塞尔也通过这次与狄尔泰的直接接触,开始注意狄尔泰的描述的心理学,以及与历史主义的关系问题。胡塞尔在他的讲稿中写道: 

    “当我亲耳听到狄尔泰本人的如下判断时吃惊不小:现象学,特别是《逻辑研究》第二册中有关现象学的描述分析的部分与他的《描述的和分类的心理学的观念》在本质上相谐和,并可视为作为一种理想展现出来的在方法论上完全成熟的心理学的最初根基。由于这一关联,狄尔泰始终非常重视我们从完全不同的出发点展开的研究,并且在他晚年又满腔热情地重新拾起他一度中断的有关精神科学理论的研究。这一结果就是他有关这一论题的最后和最精美的作品《历史世界的构造》。它(于1910)发表在《柏林科学院的论文汇编》上,可惜他就在从事这一工作期间与世长辞了。我本人随着越来越进一步完善现象学的方法和取得对精神生活进行现象学分析的进展,也越益认识到,狄尔泰的这一当初使我很惊讶有关现象学与描述-分类的心理学有着内在统一性的论断,在事实上是合理的。他的作品包含着现象学的天才预见和初步认识。这些作品决非过时了,即使在今天仍然能从中获得极其丰富的、有价值的具体启示,能激发在方法论上取得进展的和完全从另外的问题出发进行建构的现象学的工作。”[1] 

    狄尔泰对胡塞尔也有类似的评价。1905年狄尔泰在向普鲁士科学院宣读的有关精神科学的基础研究的论文中指出: 

    “当我现在在此寻求进一步建构我的实在论的或批判地客观朝向的认识论基础的时候,我必须首先在总体上申明,对于在认识论中使用描述我得益于胡塞尔的划时代的《逻辑研究》(1900,1901)甚多。”[2] 

    在这两段互相称颂的话语中也隐含着互相批评的玄机。首先,他们都申明彼此的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其次他们都只是把对方的研究成果视为自己的研究工作的“最初根基”或“初步认识”。胡塞尔指出狄尔泰的作品包含着现象学的“天才预见”和“初步认识”,这也含有胡塞尔认为狄尔泰在现象学上还没有真正登堂入室的意思。狄尔泰虽然承认“在认识论中使用描述”,他“得益于胡塞尔甚多”,但同时强调,他的“认识论的基础”是“实在论的、或批判地客观朝向的”,这没有说出来的后半句话是指出他的认识论与胡塞尔的先验唯心主义认识论在哲学立场上完全不同。 

    首先起来表明他们之间哲学观点分歧的是胡塞尔。胡塞尔于1911年在《逻各斯》第一卷发表了“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一文。该文论证历史主义势必导致相对主义和怀疑论: 

    “这意味着由于科学观点的这种不断变化,我们实际上将无权谈论作为客观有效统一体的科学,而只能谈论作为文化构成的科学吗?显而易见,历史主义如果贯彻到底,将会变成极端的怀疑主义的主观主义”。[3] 

    在这篇长文中,胡塞尔虽然没有直接点名评判狄尔泰,但是从其反驳的论证来说,是针对狄尔泰的论点的。狄尔泰曾是历史学派中的一员,但他后来意识到历史学派的观点所可能导致的相对主义和怀疑论,并企图克服它们。为此,他引进“意识事实”和“描述心理学的概念”。胡塞尔认为狄尔泰的补救办法无济于事。他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中加了一个注,一方面缓和与狄尔泰的紧张气氛,另一方面点明了他的“(先验论的)现象学”与狄尔泰的“经验论的(描述心理学)”的原则区别: 

    “狄尔泰在上述所引著作中也表示拒斥历史主义的怀疑论,然而我不能理解,他如何能从对结构和世界观的类型的分析中得出决定性的反对怀疑论的理由。因为我在文中已经论证,精神科学只要是经验的,那么它对客观的有效性既无法提供支持的理由,也无法提供反对的理由。但是当以一种现象学的本质观点来取代这种朝向经验理解的经验论的观点时,情况就变得不同了,而在他思想的内部也显示出这样的一种运动。”[4] 

    胡塞尔认为,以狄尔泰说所的“意识事实”为基础,仍然不足于获得客观的有效性。而要获得客观的有效性,就必须使经验性质的“意识事实”转变为先验的意识,即转变为“纯粹现象”,而这是要通过现象学的还原方法实现的。这就是胡塞尔所说的从经验论的观点朝向现象学的本质观点的转变。因此胡塞尔是要把狄尔泰的“描述心理学”转变为“现象学的心理学”。胡塞尔称赞狄尔泰的描述的心理学包含了现象学的一种天才预见和萌芽,也暗含着对狄尔泰的历史主义和经验论的立场的批评。 

    对于胡塞尔的批评,狄尔泰没有来得及发表回应文章就过世了。但从狄尔泰在那年写给胡塞尔的信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不同意胡塞尔的批评。狄尔泰写道:“我不是一个直觉哲学家,也不是历史主义者和相对主义者。”他还申明他的哲学“面向精神科学的普遍有效的基础,旨在表明历史知识的客观性。”他认为,坚持历史发展的观点和世界观的多样性并不必然导致相对主义和怀疑论,“普遍有效的知识的理论”与他的“世界观理论”是可以“协和的”。[5]他始终坚持人是历史的和社会的人,精神科学和人的世界观是在社会历史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立场。按照施皮格伯格在《现象学运动》中叙述:“后来,由于从未清楚说明的原因,但很可能与《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的发表有关,狄尔泰降低了对胡塞尔的热诚;譬如‘在稍后时期’的一个评论中,他把布伦塔诺学派说成是‘心理学的烦琐哲学家’,因为这个学派创造出诸如行为方式(verhaltungsweisen)和内容等这样一些‘抽象实体’,想由这些抽象实体建立起生活。他并且补充说:‘在这条路线上最极端的例子就是胡塞尔’。”[6] 

    我认为狄尔泰对胡塞尔的这一看法不是因为胡塞尔撰文批评了狄尔泰而导致狄尔泰对胡塞尔不满的结果,而是狄尔泰对胡塞尔的哲学立场一贯的态度,狄尔泰反对胡塞尔所走的那条通过现象学还原和本质还原在纯粹意识中构成超时空的普遍有效概念体系的先验唯心主义的路线,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用抽象实体取代作为一切知识的活生生的源泉的生活。用哲学的专门术语来表达就是,胡塞尔持先验唯心主义的立场,狄尔泰持实在论的立场。 

    以往,我们在评介狄尔泰与胡塞尔的关系的时候,习惯于从胡塞尔的立场出发,谈论胡塞尔是如何批判狄尔泰的历史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甚至认为狄尔泰哲学的价值不过是现象学运动的史前史而已。这样的评判有失公允。在本文中,我想从狄尔泰的立场出发,看看狄尔泰通过合理地吸收胡塞尔的现象学中有关对心理现象和心理结构描述的学说,用于补充他的为精神科学提供普遍有效基础的认识论的是否真正行得通。 

    “意识事实”和“纯粹现象” 
    狄尔泰在哲学史的重大贡献在于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区分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他在“描述的和分类的心理学的观念”(1894)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划分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标准: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立表现为“理解”与“说明”的对立。精神科学致力于理解,而自然科学致力于说明。诠释学是一种促进和沟通理解的方法。但理解要有经验的基础,诠释学要有认识论的依据。要不然,就不能区分理解与误解,诠释学就失去了解释的普遍有效的可能性。 

    什么是理解的经验基础和诠释学的认识论依据呢?按照狄尔泰的看法是“体验”(erlebnis),狄尔泰也把“体验”称为“意识事实”(bewußtseinstatsache)。“因为在意识事实存在的断言中所包含的无非就是在我的意识中经历的体验”。[7]体验自己证明自己的存在。一方面说我体验,另一方面说我的体验不存在,这是自相矛盾的。体验是在意识中经历的,并且体验是原初直接给予的,因而体验是“意识事实”。 

    狄尔泰使用“意识事实”这一术语,目的在于与自然科学相对照,从而肯定精神科学的科学性。实证主义者声称,自然科学之所以为科学,因为它们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而事实就是被经验证明为确实存在的东西。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想成为科学,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就必须要求经验的证实。狄尔泰批评实证主义的经验概念太狭隘。经验应包括感性经验和体验两个部分。我们通过感官认识外部世界,因而我们通过感性经验证实我们有关外世界中所发生的事情的论断是否为事实。然而所发生的事情并不仅仅局限于外部世界,我们的意识活动及其表象(vorstellung)也是所发生的事情。在它们发生的同时,我们也就体验到它们。这时体验与所体验合而为一,是一个统一体。狄尔泰主张,每一体验都包含内容(表象),内容可被定义为在体验中与行为相区分开来的一个部分。不论内容关涉的对象是否存在,但内容本身是我直接经验的一个部分,内容总是与行为相关联的。内容所关涉的对象可能不存在,我可能看错,我可能把一棵树误以为一个人,但是就我所看到的内容而言(尽管我根据这内容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它是直接被我体验到的,它是为我而存在的,它也是意识事实。简而言之,体验是意识事实,体验包括两个部分:体验的行为和所体验的内容。在此行为和内容都是意识事实。但是根据这内容所做出的判断是否正确,内容所关涉的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不是意识事实。在描述的心理学阶段只描述意识事实,有关外部世界的对象是否存在,以及对它们的判断是否是事实的问题,不属于描述心理学的探讨范围。 

    狄尔泰还主张,我们不是通过另一体验来证实前一体验的存在,而是体验自己显现自己,自己证明自己的存在。因而体验作为意识事实,比起外部的经验事实来具有优先性:有关外部世界的事实是通过感性经验来证实的,而感性经验是首先要被体验到的,感性经验通过体验证明自己的存在。意识事实是我们的认识的出发点,我们根据意识事实构成我们有关对象或客体的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狄尔泰写道: 

    “而且,一切完全认真的和富有成效的哲学都以这样一种观点为开端:一切对象,包括人本身在内,都处于与我的关系中,对我来说都是作为我的意识事实而在那里的:一切客体都是依据意识事实而被构成出来的。”[8] 

    狄尔泰的“意识事实”与胡塞尔的“纯粹现象”有许多共同之处,狄尔泰对“意识事实”的许多描述在胡塞尔描述“纯粹现象”的时候也出现过,甚至给人这样一种感觉,似乎只要把“意识事实”换成“纯粹现象”,狄尔泰的这部分学说就成了胡塞尔的学说了。狄尔泰的“意识事实”的稿件写于1880年,早于胡塞尔的任何有关现象学的著作,因此我们不能说狄尔泰的这些思想是受胡塞尔的影响而形成的,但是我们不能排除狄尔泰的上述思想具有和胡塞尔共同的来源,即都受惠于布伦坦诺(franz brentano, 1838-1917)。尽管如此,他们之间的差别是根本性的。狄尔泰使用“意识事实”这一术语,目的在于强调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可以从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自然科学的事实指通过感性经验所证实的东西,精神科学的事实指体验直接把握的东西。狄尔泰并不想使科学(包括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成为某种超越经验的学科,在他看来,正是包括感性经验和体验在内的广义上的经验依据,才使科学成其为科学。而胡塞尔所说的“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是指一种超越经验科学的学说,因此他不满足于经验层次上意识现象,要对人的经验意识执行现象学的还原,把包括人及其进行意识活动的大脑在内的外部世界的存在放在括号内悬置起来,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的意识摆脱其经验性,获得一种先验的地位,从而赢得认识论上的绝对可靠的基础,彻底摆脱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简言之,狄尔泰的“意识事实”是经验的,而胡塞尔的“纯粹现象”是先验的,这就是这两者的根本区别。 

    “描述心理学”与“纯粹现象学” 
    “描述心理学”是一个与“说明的心理学”相对而用的概念。狄尔泰认为,由于体验是直接显现和直接被认知的,所以我们在表达体验时只需要加以描述,不需要进行假设。狄尔泰把用描述的方法研究体验,对体验加以分类,从而认识意识结构的学科称为“描述的心理学”。在此狄尔泰注意区分“描述的心理学”和“说明的心理学”。以实验的方法研究外在的刺激与心理反应之间的关系,研究记忆、联想及其他的心理过程,把心理的规律当作一种类似于物理的规律,以研究物理科学相类似的方法对心理活动的规律加以归纳、假设、推论和实验的证明,是“说明的心理学”的课题。[9]狄尔泰一点也不想否认这种由观察和实验建立起来的心理规律的有效性。但是他认为这种心理规律不能取代由描述的方法表达的意识结构。前者是站在外面研究心理现象,即立足于对刺激和反应的行为的观察和归纳来研究心理规律。后者是从内部直接体认心理的事件及其结构:当在这种结构关系中一种心理事件产生另一种心理事件的时候,我们不仅体验到这些事件,而且“体验到这产生本身”,[10]我们是在一种亲知的、生动的状态中获知这样的关系。通过外部观察而建立的这种关系,把心揭示为一种遵循规律的心理过程的系统,而从内部体认到的这种关系,把心揭示为其各个部分内在地协调一致的活生生的整体。这种内在地协调一致的结构关系是心灵生活的独立无二的特征。“它是只能被体验和描述,不能被定义的。”[11] 

    狄尔泰的“描述心理学”的概念可能也来自于布伦塔诺。不过,狄尔泰对“描述心理学”的关心主要不在于心理学本身,而在于为精神科学提供可靠的认识论基础。狄尔泰在写于约1880的一个“论意识或科学认识的前提或条件”的稿件中写道: 

    “然而,意识的条件必须在意识的整个范围内把握。它们不仅要在思想中而且也要在意志和情感中加以描述和奠定基础。因此,认识论的立足点必须在建立在一个在自身中包含内容上的心理事实成分的真正的描述心理学的基础上。这种心理学将不仅为美学和伦理学,而且为科学学说奠定基础。”[12] 

    狄尔泰认为,由于描述心理学在自身中包含心理事实,所以这种心理学能够成为认识论的基础。胡塞尔在写《逻辑研究》的时候,他的观点与狄尔泰比较接近。但是后来,胡塞尔改变了看法,他认为通过描述心理学所达到的心理事实(现象)仍然是经验的,仍然不足于为认识论奠定可靠的基础,因而他主张借助现象学的还原,把描述心理学发展为先验现象学。他写道: 

    “在《逻辑研究》中,现象学被当作描述心理学,尽管在那里认识论的兴趣很浓厚。这种描述心理学虽然可以被理解为经验的现象学,但是它必须跟先验的现象学区分开来。描述的自然科学是对具体的自然对象、自然过程的描述。因而在这个意义上的描述心理学不只限于对生活着的人和动物的事实和意识过程的心理体验及其内容的描述,而且还要对联想的类型、气质和性格作经验性的描述。然而在我的《逻辑研究》中称为描述心理学的现象学所涉及的仅仅是就其实有的(reellen)内容而言的生活着的自我的体验的领域,在这个范围内它涉及自然的客体。但是现象学若要在认识论方面真正有作为,若要成为认识的(先天)本质学说,就必须切断这种经验的联系。先验现象学就是这样产生出来的。实际上《逻辑研究》已经为这种先验现象学的诞生作了大体上的准备。”[13] 





    心理结构及其结构关联性 
    描述心理学的一项主要任务是描述心理结构和心理结构关联(der psychische strukturzusammenhang)。狄尔泰认为人的心理活动具有一种基本的结构和三种基本的结构关联。狄尔泰的这一学说有从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吸取的东西,也有他自己的观点,后者主要表现在有关心理结构关联的学说中。 

    狄尔泰认为,每一时刻的心理活动都包含行为(akt)和内容(inhalt)两个方面:看就有所看,听就有所听,思就有所思。这两个方面总是结合在一起。这一意识行为和意识内容之间的相关联系的结构被狄尔泰称为心理的基本结构。这也就是布伦塔诺和胡塞尔说所的心理现象的意向性结构。在这个基本观点上狄尔泰与胡塞尔之间没有分歧,甚至意识的“行为”和“内容”这两个术语也是从胡塞尔那里吸纳过来的。 

    但是如果进一步追究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一些差别。首先是有关自我意识的问题。按照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的观点,[14]每当我们意识到某物的时候,我们也就附带地意识到意识行为和作为意识行为执行者的我。尽管在此某物是我关注的焦点,自我和意识行为不是我关注的焦点。按照狄尔泰,当我们具有对某物的意识的时候,有时附带地意识到自我,有时没有附带地意识到自我。在希望、欲望或意志的行为中,自我确实是被附带地意识到的,此时不仅意识到所想做的事情,而且还意识到那个想做这件事情的自我;此时附带地意识到在希望的我、在期待的我、在决策的我、在爱或恨的我。但是在某些特殊体验中,自我意识不在场。例如: 

    “某人观看哈姆雷特戏剧,与舞台上的角色同悲痛,此时他自己的自我消失了。在全心全意投入完成一件工作的时候,我简直忘记了自己”。[15] 



    在另一处地方,狄尔泰还谈到: 

    “我知觉我自己状态的这种内部经验也永远不可能使我意识到我自身的个体性。只有通过我自己与他人相比较,我才能经验到我自己的个体性,我才意识到我自己此在中不同于他人的东西。”[16] 

    由此可见,在有关自我意识这个重要问题上,狄尔泰与后期的胡塞尔存在分歧。这时胡塞尔在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中,充分肯定了自我这一环节,从而意向性结构可以说是一个稳定的三元组合: 

    自我——意识行为——意识内容 

    在狄尔泰那里,心理的结构有时是二元的,有时是三元的。因为自我意识在场或不在场,要随意识行为指向意识内容的性质和方式而定。从这里也可以看到,狄尔泰否定了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的论断,因为在狄尔泰看来,我思时我在并非总是自明的。 

    是否狄尔泰提供的论证驳倒了胡塞尔有关自我意识的学说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胡塞尔区分了“纯粹的自我”和“人格的自我”。只有通过我自己与他人相比较,我才能经验到我自己的个体性的我,在胡塞尔看来这是“人格的我”,而不是“纯粹自我”。人格的我是在与他人交往中形成的,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与他人不同的个性。但是当我思时,我所附带地意识到的我,只是作为思的行为的执行者的我。此时并没有对作为前一意识行为的执行者的我与作为后一意识行为执行者的我是否同一的问题作出断言;举例来说,没有对在移情作用下以为自己是哈姆雷特的我,与在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是在看戏的我是否是同一个我的问题作出断言。对于胡塞尔来讲,在此刻自明的只是那个作为思的行为的执行者的我,至于在一系列思的行为中的我是否是同一个我,或者说那个作为一系列思的行为的统调者的我,在胡塞尔看来,并非是自明的。因为,当胡塞尔说“我思故我在”的时候,他所断定存在的我是在现象学意义上严格加以限定的。要之,当胡塞尔谈自我意识自明性时,他严格要求现象学的还原,而狄尔泰并不认为需要这样的现象学还原。胡塞尔关注的是先验的自我,狄尔泰关注的是经验的自我。在狄尔泰看来,每一个人都是历史的和社会的人,因此自我的存在是不能脱离历史、社会和自然的存在的。 

    尽管胡塞尔与狄尔泰有关自我意识的学说在哲学立场上存在如此严重的分歧,但并不影响他们分享某些共同观点。我以上已经谈到,狄尔泰主张,当意识行为意识到一个对象的时候,意识行为往往也附带地意识到自己。狄尔泰谈到,这好比当意识之光照亮对象的时候,同时也照亮自身。不过,此时对象是意识行为针对的,意识行为的“目光”注视对象,而不注视自身。意识内容出现在(摆在)意识目光面前(vorgestellt),意识行为不是出现在(摆在)意识的目光面前。此时意识行为是被体认到(gewahrt)、体验到(erlebt)、内觉察到(innewerden),但不是作为一个对象被感知到的。狄尔泰不否认意识行为也能作为一种表象出现在我们面前,成为我们所把握的意识内容,例如当我们在反省中关注它的时候,当我们记忆它的时候,但是此时我们是在第二个行为中把握它,而不是在当下体验它,我们在第二个行为中把第一个行为当作内容来对待。为此,狄尔泰区分体验(erleben)或内觉察(innewerden)与内感知(innere wahrnehmung)。前者是在意识行为活动的当下自己体验到或内觉察到自己。后者虽然也发生在意识之内,但不是在当下,而是在随后一个把前一个意识行为当作对象来感知的行为中。狄尔泰写道: 

    “体验不是作为一种被感知到的东西或一种被表象的东西(ein vorgestelltes)出现在我面前的,它不是被给予我们的,而是……通过我们对它的内觉察(innewerden)而为我们所存在的,我在它属于我的意义上直接拥有它。只有在思想中它才成为对象性的东西。”[17] 

    熟悉胡塞尔现象学的读者不难发现,狄尔泰以上论述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有关论述很相似。胡塞尔明确区分对对象的感知和对行为的体验。认识对象的方式主要是感知(wahrnehmung),或者说是以感知为基础的,对行为的认识是通过体验达到的,或者说以体验为基础的。对对象的认识,不论是对实在的对象还是观念的对象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被意向行为指向的或针对的。但是我们在认识一个对象的时候,我们不仅感知到对象,而且还体认到意识行为。因而对对象的认识和对意识行为的认识是两种不同方式的认识。当然意识行为也能被当作一种对象来加以认识,但是这不是在当下,而是在后来的反省的行为中,并且它必须以当下的体验为基础,只有首先体验到它,然而才能记住它,以及把它当作一种对象来感知和思考。 

    狄尔泰在描述了心理的基本结构之后,进一步描述“心理的结构关联”(psychischer strukturzusammenhang)。他是在“生活的结构关联”(strukturzusammenhang des lebens)这一总的标题下考察心理的结构关联的。在这一点上显示出狄尔泰与胡塞尔的重大差别。胡塞尔主张在纯粹意识范围内考察意识结构及其结构关联,并把悬置外部世界的存在判断作为区分他的先验现象学与布伦塔诺和狄尔泰等人的经验的描述心理学的重要标志。狄尔泰虽然在探讨意识的基本结构的时候主张,意识行为和意识内容是意识事实,而意识内容关涉的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不属意识事实的范围。意识事实这一概念有点像胡塞尔说所的纯粹现象,但他在探讨心理的结构关联的时候,明确地越出了意识的内在范围。在他看来,人的心理结构关联是与人的行动相结合的,是人的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人的生活就无法描述人的心理结构关联。把心理结构关联放在总的生活结构关联中考察,在狄尔泰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三种心理结构关联的方式 
    狄尔泰大致区分了三种心理结构关联的方式: 

    (1)       共存的方式, 

    (2)       相续的方式, 

    (3)       目的论的整合的方式。 

    “共存的方式”指“认知”、“情感”、“意志”这三种心理活动以某种组合的方式的共存。 

    狄尔泰主张人的心理活动经常以共存的方式发生的。当一个人认知某物的时候,他常常伴随意志和情感。例如,一个人观察星象,怀着一个发现一颗新的小行星的目的,或带着某种欣赏和愉快的心情。狄尔泰主张,在这三种活动中,有的时候以认知的活动为主,有的时候以意志的活动为主,有的时候以情感的活动为主。他不像胡塞尔那样主张,情感活动必定以认知活动为基础。按照胡塞尔,人没有无缘无故的高兴和忧愁,我们总是因什么而高兴或忧愁。所以认知是情感的基础。狄尔泰谈到,人有时完全洋溢在喜乐的心情中,“仿佛一切生命关系、一切对象、一切我们之外的个体,都充满欢乐,都是为了被欣赏而存在和延续”。[18]在这种情况下情感压倒了一切,情感并不以认知为基础。狄尔泰在“描述的和分类的心理学”(1894)一文中主张,在认知、情感、意志这三种意识活动中,没有一种能单独存在,它们或者作为一个三元共存关联而存在,或者至少作为一个二元的共存关联而存在。在后来的一些文章中,他对这一论断表示出一定的怀疑。观念的联想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依赖于意志呢?是否存在单纯的(不伴随意志和认识活动的)情感呢?在他看来这依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二种心理结构关联表现为心理活动的一种相续的方式。情感可能引起意志,意志可以引起认知,认知可能引起情感或意志。例如,我感受到疾病的痛苦,我立志做一个医生,我学习医学知识,我为能使病人康复而高兴。这种相续方式不仅表现在意志、情感、认知这三类心理活动之间,而且也表现在同一类心理活动中较为特殊的诸活动之间。拿认知类的心理活动来说,感知、记忆、判断、推论形成一个相续的认知的心理过程。拿意志类的心理活动来说,意图、选择、决心、手段的选用等构成同一个意志类心理活动的诸环节。这些环节是相续地发生的,但是这个过程统一的。狄尔泰谈到,即使这些环节在时间上有中断,中间参插着别的一些活动,但是这整个过程仍然可被视为一种以相续的方式发生的心理结构关联。他写道:“在从事一项认知活动时,我可能因一个新闻消息、一个来访者、或身体的不舒适而中断该过程;我可能过了很长时间又拾起中断的认知工作。然而,这些长期分割开来的认知经验又作为我的认知关联的诸部分而联结起来”。[19] 每一特殊的认知过程,是以先前的认知过程为基础的,并构成一个日益增长的知识系统中的一个台阶。同样,一个愿望、一项计划,也是与另外的愿望和计划相关联,它们在一个相续的关联过程中日益整合为一种人生蓝图。 

    狄尔泰把第三种心理结构关联称为“生命的目的论的统一的结构关联”。人的认知、意志和情感的心理活动统一在人的总的生命活动中。人的生命是朝向一个目标的,是具有价值的。整个知识的系统是为生命的目的服务的。我们是为了人类生存的目的而认识世界和认识我们自己,我们的喜怒哀乐来源于我们的生活,我们的最根本的意志是人类生存的意志。在生命的目的论中我们可以发现知、情、意的统一性,可以发现精神科学的统一性,可以发现一切知识结构关联的统一性,可以发现人类历史和文化的统一性。这样,狄尔泰归根结底把他的精神科学、诠释学和描述的心理学建立在他的生命哲学的基础之上。为了防止别人误解他的生命的目的论,他特别强调,这并不意味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生命目的,并不是说生命的目的是由上帝制定的,或由人的本性决定的,是对所有的人都相同的。“这一结构关联并不制定出确定的目的;它仅仅包含对目的之追求。”[20]然而,尽管这种对目的追求的内容或理念是随着每一个人的性格和气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但是在历史的过程中,在世界观的谱系中透显出一种合目的性的追求,显露生命的意义、价值的展开和实现的方向。于是我们看到,狄尔泰一方面主张诠释要立足于体验的直观,另一方面又主张体验的直观要依从生命统一的历史目的论的诠释。 

    狄尔泰哲学遗留的问题及其影响 
    现在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狄尔泰哲学思想的基本思路。狄尔泰致力于研究“知识的结构关联”(strukturzusammenhang des wissens)、“心理的结构关联”(psychischer strukturzusammenhang)、“生活的结构关联”(strukturzusammenhang des lebens)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知识的结构关联”中狄尔泰区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他认为自然科学的任务在于说明自然,精神科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心灵的生活。对自然的说明必须立足于自然现象的观察,因而实证的方法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要理解人的心灵生活,需要通过诠释,而诠释的基础在于体验。于是知识结构关联问题就与心理结构关联问题联系起来。由于对自然现象的观察是通过我们的感官实现的,我们的感性经验(外在经验)构成有关自然科学的知识结构关联的基础。而对人的心灵生活的理解的基础是体验(内在经验),体验(内在经验)则构成精神科学的知识结构关联的基础。现在,要弄清楚外在经验与内在经验的关系,要弄清楚外在经验和内在经验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就必须研究心理的结构关联,而研究心理的结构关联是“描述的心理学”的任务。狄尔泰描述了一种基本的心理结构和三种心理的结构关联。他注意到人的心理活动不是自我封闭的,而是与人的生活联系在一起的。意识行为指向外部世界,人的知、情、意的意识行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结合在一起。人的生活的蓝图和生活的目的论把人的心理结构关联与人的生活结构关联结合在一起。人的生命(生活)是人的感性经验和内在体验的统一体,是心理和物理的统一体,是人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体,是人的个体性与社会的统一体,是人的现实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体。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就是人的生活及其结构关联。 

    我们在这里不免发现狄尔泰思想中的一个循环,狄尔泰的哲学运思确确实实是在他所坚持的两条看似矛盾的基本原理之间游弋: 

    (1)              人是历史的和社会的人,精神科学和人的世界观是在社会历史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 

    (2)              认识的普遍有效的可能性在于以体验为根据的意识事实。 



    这第一条原理是狄尔泰从历史主义学派中继承下来的。狄尔泰认为这条原理本身没有错,问题是如何能够避免由这第一条原理可能引申出来的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的结论。狄尔泰的补救办法是援引“意识事实”,即援引第二条原理,设法使认识的普遍有效的可能性得到保证。然而,当狄尔泰对意识事实、对体验进行考察时,他又注意到意识事实(体验)处在心理结构的关联中,是与人的生活相关联的,而人生活在历史和社会的世界中,在社会历史的条件下形成的世界观又势必对人的体验(意识事实)产生影响。这样狄尔泰又回到了他的第一条原理。 

    那么狄尔泰会不会接受胡塞尔的批评,放弃历史意识,以先验的现象学来改造他的描述的心理学呢?我想不会。因为狄尔泰已经看到,胡塞尔的先验唯心主义的现象学所犯的错误比他的认证上的循环及其相对主义的嫌疑更加致命。狄尔泰坚持人的认识的历史性,他始终不愿承认这种历史的观点势必导致相对主义和怀疑论。如何克服狄尔泰在哲学论证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是狄尔泰留给后世哲学家的任务,是包括海德格尔在内的哲学家开创哲学研究新道路的动力。 

    胡塞尔在晚年的《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现象学》中又再一次考虑狄尔泰有关精神科学与生活和历史的关系的观点。胡塞尔的“生活世界”和“历史的目的论的诠释方法”的论题显然是受到了狄尔泰的影响。胡塞尔自己是否能把这两个论题与他的先验现象学协调起来呢?在《危机》这部未完成的著作中还找不到他的最终答案。普遍有效的认识和解释的可能性与历史和生活世界的关系问题同样是胡塞尔留给后世哲学家的探讨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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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dmund husserl,phänomenologische psychologie(现象学的心理学),(vorlesungen sommersemester 1925),husserliana band ix,martinus nijhoff,1962,s. 34-35. 

    [2] wilhelm dilthey,studien zur grundlegung der geisteswissenschaften(精神科学基础研究), 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7 (狄尔泰全集,第7卷,以下简称gs. bd. 7) (stuttgart: b. g. teubner, 1968), s. 14。 

    [3] e. husserl,philosophie als strenge wissenschaft(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hg. von wilhelm szilasi,frankfurt am main 1965,s. 51。 

    [4] 同上,第53页。 

    [5]  参见"der briefwechsel dilthey und husserl" (狄尔泰和胡塞尔信件交往),ed. walter biemel, man and world 1 ( 1968): 428-446。 

    [6] 施皮格柏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 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北京,第172页。 

    [7] w. dilthey,“die tatsachen des bewußtseins”(“breslaner ausarbeitung”)(um 1880),in texte zur kritik der historischen vernunft(历史理性批判文本),sammlung vanden hoeck,1983,s. 97。 

    [8] 同上,第93页。 

    [9] dilthey,gs. bd. 7,s. 324. 

    [10] dilthey,gs. bd .7,s. 328. 

    [11] dilthey,gs. bd. 7,s. 16. 

    [12] w. dilthey,texte zur kritik der historischen vernunft(历史理性批判文本),sammlung vanden hoeck,1983,s. 92。 

    [13] e. husserl,einleitung in die logik und erkenntnistheorie. vorlesungen (1906/07)(逻辑和认识论导论,1906/07年讲稿, husserliana bd. xxiv, ben haag: nijhoff 1984。 

    [14] 胡塞尔有关自我的学说在《逻辑研究》中和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有所不同。在后一本书中,胡塞尔写道:“但是只就直接的、可明证论断的本质特性及其与纯粹意识被共同给与而言,我们将把纯粹自我当作一种现象学的材料,而一切超出此界限的与自我有关的理论都应加以排除”。并且还特意加了一个注指明:“在《逻辑研究》中有关纯粹自我的问题上我采取了一种怀疑主义的立场,这一立场随着我的研究的进展不能加以坚持了。”引自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52页。 

    [15] dilthey,gs. bd. 7,s. 21. 

    [16] 狄尔泰:“诠释学的起源”,引自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75页。 

    [17] dilthey,gs. bd. 6,s. 313. 

    [18] dilthey,gs. bd. 7,s. 48. 

    [19] dilthey,gs. bd. 7,s. 36. 

    [20] dilthey,gs. bd. 7,s. 3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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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庆熊 [标签: 描述心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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