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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句丽的赏罚制度—以《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为中心

【摘 要】高句丽,建国于公元前37年,灭亡于668年,中经28代王,历时705年。高句丽与我国中原地区以及朝鲜半岛的诸王朝同时活跃在历史舞台上,是与高句丽实行的赏罚制度是分不开。赏罚制度作为高句丽能够不断发展的内在因素,在高句丽国家的建立及封建制度的形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高句丽的赏罚制度的记录没有成文的留下来,虽然《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记道,小兽林王三年(373年)“始颁律令” ,但可惜的是人们并未得见其具体条款。所以,本文主要以《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为中心结合中国史料分析研究高句丽赏罚记事、赏罚的比较及其特点、并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以及中外史学界对此问题很少涉及,所以对某些问题未作更深入展开,以此推动这个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高句丽,赏罚制度,《三国史记》,比较

 

一、有关高句丽赏赐记事的研究

 

    关于高句丽赏赐 的记事,在《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中,有以下17个记录。

 

〈表一〉高句丽赏罚记事表

王代--公元纪年--原因--对象(人物)--赏赐程度
⑴东明圣王(1年)--前37年--善养马--朱蒙--赐瘦马
⑵东明圣王(1年)--前37年--愿为王臣--再思、武骨、默居--赐再思姓克氏,武骨仲室氏,默居少室氏
⑶东明圣王(2年)--前36年--以国来降--松让--封为多勿都主
⑷琉璃明王(11年)--前9年--献计击降鲜卑--扶芬奴--赏食邑不受,赐黄金三十斤,良马一十匹
⑸琉璃明王(21年)--2年--愿为王臣--丈夫--赐名沙勿,姓位氏
⑹琉璃明王(24年)--5年--愿为王臣--异人--赐姓羽氏,俾尚王女
⑺琉璃明王(37年)--18年--求王子尸体--后沸流人--赐祭须金十斤、田十顷
⑻大武神王(4年)--21年--愿为王臣--壮夫--赐姓负鼎氏
⑼大武神王(5年)--22年--万余人来投--扶余王从弟--封为王,安置掾那部,赐姓络氏
⑽大武身王(5年)--22年--有大功劳--怪由--葬于北溟山阳,命有司以时祀之
⑾大武神王(15年)--32年--以智惩恶--壳素--赐姓大室氏
⑿太祖大王(46)--98年--获白鹿--栅城守吏--赐物段
⒀新大王(2年)--166年--下令大赦,邹安逃窜回国--次大王太子邹安--赐狗山濑、娄豆谷二所,封为让国君
⒁新大王(8年)--172年--打败汉军--答夫--赐坐原、质山为食邑
⒂山上王(13年)--209年--有孕王子--酒桶村女--赠与深厚
⒃东川王(20年)--246年--击退魏军,复国论功--密友、纽由--赐密友巨谷、青木谷,赐屋句鸭渌、杜讷河原以为食邑。WWw.11665.cOm追赠纽由为九使者,又其子多优为大使者
⒄烽上王(2年)--293年--打败廆军--高奴子--爵为大兄,兼赐鹄林为食邑 

 

    以上17个记录说明了一下问题。第一、记录(7)(13)说明了高句丽封建国家从建国初期,便承认个别地主的土地私有化,而且国王以“赐田”名义,把土地分赐给个别人,这便进一步助长了土地的私有化过程。关于“赐田”的性质,还不是很清楚,但能从国王得到赐田的人,绝非被压迫阶级,而是贵族官僚和因功受奖的人物,因此,这类土地实际上是能够转为受田者的私人所有地。可以说,高句丽的“赐田”是贵族土地所有者的主要来源之一,这类土地作为不向国家纳地税的免税地,最有可能成为地主私有所有地,进而成为促进土地私有化的重要基础。
    第二、记录(4)(14)(16)(17)说明了高句丽实行的食邑,这也是刺激和加速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的土地私有化过程的重要基础。史学界一般认为,食邑并非分给土地,而是分给一定范围土地上的按规定终生收取租税的权限。但是,食邑获得者以滥用权势等各种途径,把这类土地逐渐变为自己的私有地。例如,高句丽将在战争中俘获的俘虏作为奴婢,分给有功者,于是获得食邑的人同时也得到不少俘虏,他们将这些俘虏变为奴婢束缚在食邑的未开垦地上,令其从事农活。这样,食邑虽然原则上是限于本人终生的收租地,但食邑获得者所开垦的土地,却有不少变为食邑获得者自己的私有地。


    第三、记录(2)(5)(6)(8)(9)(11)是高句丽王赐姓给有功臣民。在此我们可以看出高句丽最初的赐姓是“克•仲室•少室”三姓,之后出现的赐姓是“位•羽•负鼎•络”等诸姓。这反映了高句丽初期特别是东明王元年开始已经存在了赐姓制度。高句丽的赐姓一般是与赐姓的原因结合的,例如:王田于箕山之野得异人,两腋有羽。登之朝,赐姓羽氏;是鼎吾家物也。我妹失之,王今得之,请负以从。遂赐姓负鼎氏;以其背有络文,赐姓络氏等等。高句丽的赐姓是王以赐姓的方式表达了对功臣的封赏与恩宠。
    第四、记录(1)(4)(7)(10)(12)(14)(15)(16)(17)是王对有功之臣论功行赏的。“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这是古今中外行军打仗必须遵守的原则。对于通过积极的军事行动,不断扩大领土的高句丽来说,论功赏赐是激励君臣们的一种无形的“武器”。在以上9个记事中,(1)(7)之外,都是通过战争而赏赐的。其赏赐的内容来看,有黄金、良马、食邑等,这些在当时是相当丰富的赏赐。可以说,高句丽的赏赐在高句丽对外扩张政策中必不可少的手段。
    第五、记录(3)(9)(13)说明高句丽继承和发展了古朝鲜的侯国制度。国王在巩固了自己地位的基础上,分封割据各地的领主一类的人为“王”、“君”、“侯”、“主”等,并承认他们在一定管辖区内一定程度的统治地位,史称“侯国”。这样,高句丽在建国初期,并存在着直属于中央的“城邑”制度和有相对独立性的“侯国”制度。

 

二、高句丽惩罚记事的研究

 

    关于高句丽惩罚 的记事,在《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中,有以下17个记录。

 

〈表二〉高句丽惩罚记事表

 

    王 代--公元纪年--原因--对象(人物)--惩罚程度
⑴琉璃明王(19年)--前1年--刀断郊豕脚筋--托利、斯卑--坑中杀之
⑵琉璃明王(22年)--3年--进谏,王怒--陜父--罢职,俾司官园
⑶琉璃明王(28年)--9年--不孝--解明--自杀
⑷大武神王(15年)--32年--恣其所欲--仇都、逸苟、焚求--罢职,贬为庶人
⑸大武神王(15年)--32年--不孝--好童--自杀
⑹慕本王(4年)--51年--暴虐,进谏--臣民--杀死或射死
⑺次大王(2年)--147年--进言--高福章--诛之
⑻次大王(3年)--148年--大祖大王元子--莫勒--杀之
⑼次大王(3年)--148年--进言--师巫--杀之
⑽故国川王(12年)--190年--恣其所欲--王后亲戚子弟--欲诛之
⑾中川王(1年)--249年--谋叛--王弟预物、奢句等--伏诛
⑿中川王(4年)--251年--妒忌--贯那夫人--革囊投海
⒀西川王(17年)--286年--谋叛--王弟逸友、素勃等--诛之
⒁烽上王(1年)--292年--疑惑--安国君达买--谋杀
⒂烽上王(2年)--293年--有异心--王弟咄固--赐死(自杀)
⒃烽上王(7年)--298年--咄固之子--乙弗--欲杀之
⒄阳原王(13年)--557年--谋叛--干朱理--伏诛

 

 

    以上17个记录说明了以下问题。第一、记录(10)(11)(13)(15)(16)(17)说明了高句丽王及其大臣为维护其统治地位而实行了惩治谋反谋叛法。《旧唐书》称“高句丽有反叛者”,《周书》则称“谋反及叛者”,这里所指的谋反、谋叛两种罪。谋反,注曰“谋危社稷”,社稷比喻国家,凡企图以各种手段推翻现有政府的行为皆为谋反。谋叛,注曰“背国从伪”,《旧唐书》所谓:“守城降敌,临阵败北”可能属于此类。高句丽对犯有此罪的,前者“缚之于柱;爇而斩之,籍没其家”;对后者“守城降敌,临阵败北,杀人行劫者斩” 。可见,高句丽对谋叛罪极为重视,不仅行动要受惩处,对言论的悖逆也不放过。
    第二、记录(1)(4)(10)说明高句丽国家为了保护王有和个人私有财产而实行了反盗窃法。虽然我们难以见到高句丽有关此方面的详明文字,但从其处理一些盗案的规定和史实中还是可见一斑的。例如,高句丽第十五代王美川王乙弗在为王前,就曾受过“征赃”或“酬赃”的处罚。其中记录(1)说明王家所拥有的或使用的人力、物力,如果遭到损坏或侵犯,也要受到制裁。《旧唐书》记载高句丽其法“杀人行劫者斩和杀牛马者没身为奴婢;盗物者,十二倍酬赃。倘若贫穷不能征赃和酬赃,就如同负公私债,皆听评其子女为奴婢以偿之” 。《周书》记载高句丽其刑法“盗着,十余倍征赃” 。


    第三、记录(2)(4)(7)(8)(10)(11)(13)说明了高句丽的司法机关,在中央为王和权臣,诸加大辅、左辅、右辅、国相,在地方则有郡县的长官。王握有立法权和司法审判的最后决定权,有时王还亲自审判和审核刑狱。如故国川王亲自处理中畏大夫沛者於畀留和评者左可虑的谋反叛乱,中川王和西川王自己下令诛杀谋反的王弟等等。故国川王时任国相的乙巴素,因能至诚奉国,“明政教,慎赏罚”,故能国泰民安。郡县地方长官主持审判案件亦见于记载:南部使者邹勃素被派到沸流部任代部长官,处理原长官仇都、逸苟、焚求等案件,邹勃素“不用威严,能以智惩恶”,被大武神王赞为“可谓能矣”。以及鸭绿宰审判乙弗“偷屡”之案件。
    第四、记录(12)与表一中(15)说明了在高句丽既实行一夫多妻制,又反对妇女妒忌。山上王既纳嫂并立为后,又娶酒桶村之女为小后。中川王先立椽氏为王后,又娶贯那女为夫人。贯那女因与王后争宠相妒而被投诸大海。可见,在后宫争宠斗争中,妒忌、陷害的刑罚是死罪。
    第五、记录(3)(5)说明了高句丽建国初期儒学已经传入高句丽。儒学重视“忠孝一致”,认为“孝”是“忠”的基础,是儒学思想的最基本。王子解明和好童,明知自己没错,但为遵守“父之命”和“孝”的伦理道德,而选择自杀的行为,很好的证明公元一世纪初的高句丽王族已深受儒学“孝道”思想的影响。

 

三、高句丽赏罚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关于高句丽赏罚制度不算全面的分析研究中可知,高句丽为维护其王权统治并为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那些法规及制度都是具备的。与中原王朝和东北其它地方民族政权相比较,高句丽的赏罚制度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第一、具有渊源的继承性。高句丽法律中明显吸收了中原王朝法律的内容,如谋反、谋叛、盗窃、诛杀、没为奴婢等罪称刑名,均与内地相同或类似。朝鲜最古老的法律“犯禁八条”,记载道:“相杀以当时偿杀;相伤以谷偿;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俗扰着之,嫁取无所售。……妇人贞信,不淫辟。” 这些古老的法律内容可能是高句丽赏罚制度产生、发展的一个渊源。扶余国的法律与高句丽的法律也有一致之处。扶余“用刑严急,杀人者死,没其家人为奴婢。窃盗一责十二。男女淫,妇女妒,皆杀之。”
    第二、内容中的原始性。高句丽建国初期,与建国时的中心势力即“五部”的贵族联合。这种联合表现为高句丽层存在发挥贵族民众职能的非常设性的几个“诸加评议会”。古书曾有高句丽实行过“有罪,诸加评议便杀之,没入妻子为奴婢”的记载,这是带有明显的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的习俗特征。
   第三、赏罚实施的残酷性。高句丽“其人性凶急,有气力,习战斗,好寇钞……” ,所以统治阶级对人民的统治非常残酷。《周书》记道:“谋反及叛者,先以火焚爇,然后斩首……”。《隋书》记道:“反逆者缚之于柱;爇而斩之……”。《旧唐书》记道:“有谋反叛者,则集众持火炬竟烧灼之,燋烂备体,然后斩首……”。这种严刑苟法的结果,据史料记载:达到“少有反者,乃至路不拾遗。”

【参考文献】

[1] 姜孟山主编.朝鲜通史[m].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
[2] 姜孟山等主编.中国正史中的朝鲜史料[m]延边大学出版社,1996.12
[3] 朴真奭等.朝鲜简史[m].延边大学出版社,1998.4
[4] 耿铁华,倪军民主编.高句丽历史与文化[m].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4
[5] 金富轼原著,孙文范校勘.三国史记[m].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9
[6] 厉声,朴文一主编.高句丽历史问题研究论文集[m].延边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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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未知 [标签: 高句丽 制度 三国史记 高句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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