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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和合——论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
    摘 要: 妇女的社会地位普遍日趋低下可以说是近代以前人类历史的大趋势,但由于各民族文化不同,各个民族或国家妇女的社会性别的角色及社会地位自然也不尽相同。中国独特的地理与历史环境,决定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化进程走上了一条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道路,从而决定了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其社会地位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殊性:在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中,她们不但始终是家族经济的重要支撑,就连她们的道德规范、行为举止也都成了关乎家国存亡在大事。因而她们的实际社会作用与社会地位,要比名义上和伦理上的重要得多。总之,中国妇女既有受压迫的一面,还有作为“主中馈”的“内助”,与男子阴阳和合的一面。
    关键词: 家国同构;血缘群体私有制;父家长集权;男尊女卑;长尊幼卑;阴阳合和 
    
    自进入父权制社会以后,直至女权运动之前,妇女的社会地位普遍日趋低下乃是人类历史演变之大趋势。但由于各民族文化不同,各个民族或国家妇女的社会性别的角色及社会地位自然也不尽相同。阴阳和合是中国妇女社会性别及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之所在,这是由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社会地位形成的独特历史成因所决定的。
    中国独特的地理与历史环境,决定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化进程走上了一条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道路,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大国,一直延续着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血缘群体私有制度,以及为维护与保障这种所有制的独特的权力机构——“以家族为本位”的拟血缘国家。Www.11665.coM中国社会性别角色的分工及其社会地位的高下,便是伴随着拟血缘国家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因此,搞清楚中国式的私有制及其国家形态,就是我们重新考察、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性别角色分工及其相互关系的关键。
    概括地说,西方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与游牧文明具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商业文明,而中国文明则本质上是典型的农耕文明。商业文明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以及由此而生发出来的掠夺战争和殖民战争的产物。它的形成是以氏族制度和血缘群体共有制的解体为前提的。那些拥有着雄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个人联合而成的集团,掌握着雄厚的不容侵犯的个体私有财产,这些财产既是他们相互竞争与对抗的经济保证,又是他们控制社会经济命脉获得政治权力的资本。为了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处理他们与被剥削者之间的矛盾,便需要建立超越于地方政治经济利益集团之上的国家——“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恩格斯语)。它是一种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超血缘个体的联合,意味或代表着一种至高无上的、通过立法和法制支配社会的“公共权力”。概括地说,西方国家是商业文明的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私有制阶段,为保障、发展个体私有制,并将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间的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产生的、超血缘和超社会的权力机构。相形之下,中国国家本质上则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以及由此而生发出来的兼并战争的产物。它的形成是以保证血缘群体生存与发展为前提的,是当农耕文明社会发展到私有制阶段,为了保障和发展血缘群体私有制而形成的血缘与拟血缘政治组织机构。因此,导致农耕文明国家产生的一系列兼并战争,也始终是围绕着兼并和统一农业生产的领导权与组织权进行的,战争的结果不是打破氏族制度,而是将政治权力渗透到氏族制度之中,使之向血缘氏族的政治化和异血缘群体的拟血缘化发展。即以最强大的血缘部族为核心,以血缘的亲疏远近和归附的早晚或臣服的程度为分层标准,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直到最终形成以血缘部族为核心的拟血缘统一集权国家。由于它的形成不仅没有炸毁原有的氏族制度和血缘群体共有制,反而维护并强化了血缘群体组织,使它具有更为顽强的生命力,因此,其国家形态也必然带有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浓重的血缘氏族制遗存。概括地说,中国是典型的农耕文明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私有制阶段,为保障、发展血缘群体私有制,并将不同的血缘群体或拟血缘群体间的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产生的、以皇族血缘群体为核心的拟血缘家国同构权力机构。
    国家形成的历史,也就是父权制取代母系制的历史。但因中国与西方国家及私有制的形态不同,因而,它们的父权制的内涵及在父权统治下的妇女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地位,也就有很大的差异。
    西方的个体私有制是伴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及奴隶制的兴盛而产生的,是社会细胞由氏族血缘群体破裂为松散的、地缘化的“个体婚制”家庭的结果。所以,西方的父权也是建立在个体私有权基础上的父权:在以夫妻横向关系为主轴的家庭关系中,“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1](p62)。相应地,西方妇女对男子的服从,也主要表现为对自己父亲或丈夫个人权力的服从,而不是对双方家族父权的服从。从他们的具体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地位看,由于以航海贸易兼海盗劫掠为主体的商业以及靠奴隶劳动日益大规模发展手工业及精巧的手工艺,都成了流行的职业,加之日益膨胀起来的个人对财富的“卑劣的贪欲” (恩格斯语),使得男人们成了“不在家的男人”,他们终日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政治、公共事务和文化娱乐上,活跃在市场、体育馆、公民大会、法庭和酒会等公共场所,甚至包括性欲在内的需求都可以在家庭以外得到满足。而他们的妻子们,却成了名副其实的“主要的家庭女仆”(恩格斯语),“她们虽受社会尊重,但被丈夫忽视,她们不是丈夫公共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伴侣,只是丈夫的生育工具和家庭的管理者、守护者”[2]。发达的社会分工和奴隶制让她们的家务劳动“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那些个体私有者的妻子们 “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1](p71),从而导致“妇女的家庭世界与男人的公共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隔离”[2]。妻子们从此成了丈夫们的个人私属,直到莎士比亚时代,这位英国文学泰斗还在其喜剧《驯悍记》中,借主人公彼特鲁乔之口这样宣称:“你们不要睁大眼睛,不要顿足,不要发怒,我自己的东西难道自己作不得主?她是我的家私,我的财产;她是我的房屋,我的家具,我的田地,我的谷仓,我的马,我的牛,我的驴子,我的一切……[3](p260)与此同时,为满足男性的性欲和解除他们的精神寂寞,又“出现了与强制女奴献身于男性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而这两大类看似社会地位截然不同的妇女群体,却恰恰都证明了“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1](p64)。所以,恩格斯认为“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一些人地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1](p63)

   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虽然也是伴随着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同时发生的——通过一系列的兼并战争,男人们的社会地位有了显著的提升,以姻亲为纽带的父系制逐渐代替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母系制,但与西方个体私有制特色的父权制截然不同的是,中国的父权制是建立在血缘群体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一种父系家族式的父家长集权制度。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于中国独特的血缘群体私有制是植根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之中的,“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生产生活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男女双方在生产领域中都拥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他们只能“男外女内”,“男主女辅”,相互配合,共同生产,方能养家糊口,传宗接代;而作为农业经济中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是全家人安身立命之本,其所有权只能为血缘群体所共有,这种独特的“对内实行血缘群体共有制,对外才具有私有制性质的”私有制形态,不但从根本上取消了血缘群体内任何成员(无论男女)拥有个体财产私有权的可能性,而且还将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家族之中,迫使他们必须以家族利益为根本利益。累世聚居的农耕生活传统及由此而产生的祖先崇拜意识,又使中国的父家长们不得不承担起传宗接代和光宗耀祖的重担。
    (二)血缘群体私有财产虽然由父系所拥有并在父系中传承,它赋予了各级血缘群体父家长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力与权利,正像俗话所说“家有千口,需主事一人”;但同时也限制着他们不能为一己之私随心所欲地滥用手中的大权。中国血缘群体父家长们实际所拥有的,只是将“家事统于尊”的家族财产的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或一些学者所谓的“不完全”的个体财产私有权。[4]“子妇”们之所以被要求“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承担着整个家族生存与发展重任的父家长能够拥有专制集权;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他们都是家族财产的共有者,对于父家长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倘若父家长以权谋私,独断专行或无德无能并危及家族利益,他们便可以理所当然地根据血缘群体利益至上原则,对父家长权力与权利进行制约。中国父家长与“子妇”间这种彼此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向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比如《大明律集解附例·户部》“卑幼私擅用财”之纂注中,对此便有如下规定:“同居二字最重要,盖同居则共财矣,财虽为公共之物,但卑幼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长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若卑幼不禀命而私用,是谓专擅;尊长当分散而不均平,是为利己。”这项条款既要求父家长绝不能将家产据为一己之私,必须本着以德服人的“公平心”,履行养家糊口职责;同时也要求“子妇”们不得擅自私用由父家长掌管的家族共有财产,必须服从父家长的“均平”分配。倘若父家长退位或去世,本着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继承原则,他们亦不得擅自把家产赠给或传给血缘群体以外的人,而只能按照约定俗成的家产诸子均分习惯法,确保家产在子孙中均平地分配与传承,若有违背,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就像《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擅用财”条疏义规定的:“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违此条文者,是为不均平……坐赃论,减三等。”
    (三)在血缘群体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拟血缘君主专制集权,不过是将血缘群体父家长权力与权利扩大到拟血缘国家中。因为中国君主的权威不是西方式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凭借雄厚经济、军事、政治实力而树立的个人权威;而是由血缘或拟血缘群体所赋予的,旨在维护或平衡群体利益的某种权威的象征。所以,中国君主的地位虽至高无上,却也是有限的——一方面,他可以集政治、军事、经济、宗法、宗教、祭祀、占卜等大权于一身,从而具有西方君主无法比拟的大一统集权;但另一方面,又必须以皇族利益和关系到皇族千秋大业的“天下”为己任,“虽天子,必有尊也” (《孝经·应感章第十六》)。故“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孝经·孝治章第八》)。身为一国之君的他们,也不得不在祖制及血缘和拟血缘统治集团的利益面前俯首贴耳,不可能像西方君主那样为所欲为。所以,纵观中国两千年君主专制史,在母后、皇族、外戚、宦官或朝臣势力的掣肘与左右下,除开国皇帝和少数中兴之主尚能驾驭平衡这些力量外,大多数的皇帝竟都是平庸无能之辈,实际上成了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争相把持的“国玺”。
    (四)在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中,从一国之君到一家之长,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父家长们专制集权的大小、个人权威的高低,是同他们统辖的血缘及拟血缘的群体大小成正比的。他们应该或能够享受到的社会财富与享乐特权,也主要是按他们社会权力等级分配的:身为帝王,便可三宫六院,极尽钟鸣鼎食;身为官宦,便可有三妻四妾,享尽荣华富贵;即使无权无势,亦可统御妻儿,颐指气使,显尽家长威仪。如果说,西方父家长是金钱与权力的化身,那么,中国的父家长则是权力与权利象征。
    总之,在中国独特血缘群体私有制下,个体家庭并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横向的夫妻关系也不是家族关系的主轴,“以父尊子卑为经,以夫尊妻卑为纬”编织而成的父权制家族,才是整个社会的基石,在它们之上,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国家——一种“以君尊民卑为经,以男尊女卑为纬”编织而成的君主专制政治金字塔体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中国妇女的社会角色、社会分工及其社会地位,也必然呈现出与西方妇女不同特色。
    首先,随着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的确立,中国妇女便失去了掌管、支配与继承家产的权力,并逐渐被排斥在“唯祀与戎”的国家大事之外,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男外女内”的社会分工及“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角色等差。但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也反过来保护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及“男耕女织”的基本生产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社会分工相对很不发达——商业手工业始终只能作为农业的附属而存在,而且,奴隶制亦不能像古代西方那样兴盛。这便使得绝大多数妇女(包括中等富裕家族的妻女们)都不得不从事具有社会生产劳动性质的“绩桑麻、务蚕织”劳作,不仅如此,她们还始终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力量,正是农夫村妇们的密切配合、辛勤耕织,才保障了整个拟血缘国家的共有经济。所以,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妇女不仅一直为社会提供着生产生活资料,而且她们始终都是家族经济的重要支撑。也正因如此,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虽剥夺了她们掌管、支配和继承家产的权力,但却也将她们置于必不可少的“相夫教子”,“主中馈”的“内子”或“内助”的地位。

    其次,在“以家族为本位”的拟血缘国家中,身兼血缘与拟血缘双重身份的父家长们,无不以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家族事业为他们人生的头等、也几乎是唯一的大事;而他们所有在拟血缘群体中所做的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职业或事业,都不过是为达到这一根本目标的而运用的手段或资本。所以,他们不仅不是西方式的“不在家的男人”,而且堪称是世界上少有的“为家族生存而奋斗”的男人。但他们为家族生存与发展所从事的“主外”的事业越大,就意味着越需要“主内”女人们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尚后院失火,不仅家外职业或事业难保,而且,若妻离子散,则再不可一世的父家长也会丧失安身立命之本,沦为孤家寡人。所以,凡治国理家者,无不以齐家为要。不仅“……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而况于妻子乎?故得人之欢心,以事其亲”(《孝经·孝治章第八》);而且,“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不惟外辅,亦有内助,治乱所由,盛衰从之”(《魏志·郭皇后传》)。如此看来,不但妇女们“主中馈”、“相夫教子”等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连她们的道德规范、行为举止也成都成了关乎家国存亡在大事。所以《易·家人卦》才说:“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足见中国人家与国的千秋大业,都只能在男女双方齐心协力下方能实现。出于“妻以夫荣,母以子贵”的传统人生梦想,那些真正享有“主内”大权的女人们,亦无不以“家族大业”为已任。她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主中馈、育儿女、侍公婆、务蚕织、和亲族”,而且还有最重要的一条——“相夫教子”,这便意味着“夫”与“子”的家业、事业有多大,她们“相”与“教”的职责范围便有多大。以皇后为例,她不仅要承欢君王,教养太子,处理好与三宫六院、宦官婢子乃至宫外朝臣的各种关系,而且还要爱民如子,母仪天下——成为全国母亲们的典范及君王“江山社稷大家业”的“贤内助”。也正因如此,家事、国事间往往失去了明确的边界,更不可能存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严格的界限。所以,固然从表面看,不仅“治国、平天下”成了男人们的专利,而且“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凡关乎养家糊口、整肃门庭、对外交往、光宗耀祖的“齐家”大事,也难容她们置喙插手,她们似完全被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但事实却是,二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竟有约四分之一时代是由女主统治或男女主共同执政[5](p104),即使在皇帝绝对大权在握时期,又有几个官僚敢轻视“宫闱”这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皇帝尚且如此,那些官僚、百姓就不必说了。
    再次,基于中国古代妇女如此重要的“主内”地位及其对社会所做的重大贡献,她们也必然会得到相应的社会认可与回报。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们实际的社会地位是由她所嫁男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及其夫家家族在社会中的地位综合决定的:在家族血缘群体中,“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若其从夫成为一家之主母,她便负有在阃门之内统御全家子妇们的职责,其中包括丈夫的妾、儿子、媳妇及其子孙。在家人心目中,她便是与其夫同尊的“女君”。其家内地位正如陈顾远先生分析的:“姑为夫母,其地位因男尊女卑之关系,固低于父,……以符‘家无二尊’之旨,而免‘夫妻持政,子无所适从’之弊;……然在子妇方面对姑所施之敬顺,与舅则全然相同”[6](p201)。由此形成中国“孝”文化中颇具特色的“重母抑妻”习俗。在拟血缘社会等级中,更讲究“夫妻一体,共荣共辱”。《白虎通》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礼记·内则》郑注亦云:“妻之言齐也,以礼见问,得与夫敌体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礼记·郊特牲》)。若有幸成为帝王之妻,便可贵为国母,享受全国子民的尊敬与臣服;若为官宦之妻,便被冠以夫人、命妇,死后可与丈夫一同树碑立传;即使嫁做无政治特权的商人妇,亦可凭借“丈夫有钱”而“内人有势”。中国妇女虽然与 “军功章”无缘,但只要她恪尽妇道,便从来都是“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国史方志家谱也都少不得要为她们立传。
    当然,在“一夫多妾”制和“重母抑妻”的现实生活中,仅止于“妻以夫贵”是不行的,“贫贱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固然是整个社会传统文化对“相夫”妻子们的功劳的肯定及对她们权力与利益在道德舆论上的保护,但它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妻子地位相对的低下与不稳固。她们若想成为家族中真正的“内当家”,单是“相夫”的“贤内助”是不够的,还必需经历“多年媳妇熬成婆”的磨砺——通过“教子”有功而“母以子贵”,从而,将自己置身于“长尊幼卑”的“孝道”保护之下,有了这“双保险”,便不仅可以“生有养”,而且还可以“死有祭”。由此可见,在“孝”文化中,中国妇女们“相夫”的权力与权利,要远逊于“教子”的权力与权利, 而且一旦“熬成婆”,便获得极高的社会地位,实际享有各民族的“婆”们皆望尘莫及的权力与权利。这便难怪“牝鸡司晨”、干预朝政者多为母后;身为国家官宦的士大夫们经常会发出“母命难违”的慨叹。《红楼梦》中贾母在荣宁二府的无上权威,便是最好是注脚。
    至于古往今来始终占据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小农们,那些在中国的偏远地区迄今大量存在的、附庸于特定的土地,生于斯、长于斯、终老于斯的农民们,他们属于孙达人先生在《中国农民变迁论》中所指出的始终在生存与温饱线上挣扎的“小、少、散”经济范畴, “娶媳妇”对于他们来说,从来都是关乎全家乃至全族利益和命运的大事,不仅需要相当的经济积累,而且由于贫困,有的儿子不得不终身打光棍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就更别说挑肥拣瘦或停妻再娶了。于是,能否娶来一房“称职”的好媳妇,便往往成为关系到兴家或败家的关键,致使“娶媳妇”无形中带有了与命运赌博的含义。因此,媳妇(特别是称职的媳妇)的地位便相应地提高,她们虽然在形式上依然必须遵从男尊女卑的伦理模式,但实际作用和地位却比名义上或伦理上重要得多。这也正是中国农村之所以通行包办婚姻,并且数千年不衰的重要原因。她们虽然默默无闻,甚至还常常被学者排除在的视野之外,然而,她们却无疑是中国妇女的主体或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妇女“阴阳和合”特殊性的重要证明。
    要之,由于在血缘群体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家国同构”的拟血缘国家中,任何人都不可能享有个体私有财产权,因而也就不会生成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主体权利意识,所以,在中国式父权制下的君臣、父子、夫妻三纲关系中,主从双方结成的是被血缘与拟血缘差序等级编织在一起的共生互动关系,他们的责任与义务、权力与权利也都是相互连带、相辅相成的。因此,中国式的“男尊女卑”是与“长尊幼卑”互为前提条件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更强调协作与和谐,而不是分立与抗争,是阴阳和合,而非男女对立。
    强调中国文化传统阴阳和合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日趋低下的历史大趋势和受压迫的普遍性。恰恰相反,我以为只有客观地分析出各个民族、文化中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社会地位的特殊性,才是对“妇女社会地位日趋低下”这一历史大趋势及受压迫的普遍性所作的最好的历史注脚。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裔昭印.从家庭和私人生活看古雅典妇女的地位[j].中国史研究.2000.(2). 
    [3]孙大雨.英诗译集[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4]汪兵.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论中国父家长的权限[j].天津师大学报.2000.(5). 
    [5]杜芳琴.发现妇女的历史[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 
feminine-masculine harmony 
——argumentation on the specialties of chinese women?s gender roles and social status 
    abstract: it is a trend of human history that women?s social status is lower and lower. since the culture of each nation is different, women?s gender roles and social status are not the same. the unique geography and history of china make the civiliz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totally different from western countries?. in this case, chinese women?s gender roles and social status hav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in chinese society, the country and families have a similar structure. women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their family. and their code of ethics and behavior ha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life and death of the country. because of that, their actual social function and status are much more important than in name or ethics. chinese women, in one aspect, are oppressed by patriarchal right, and in another, they take on most of the housework and create a feminine-masculine harmony with men. 
    key words: the country and family have the similar structure; consanguine group private ownership; the center right of patriarch; men are superior to women; elders are superior to youth; feminine-masculine har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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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汪兵 [标签: 阴阳 中国 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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