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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与自由
(一)
    “革命”、“解放”这一类现代中国曾经是最神圣、最崇高、最严肃,令无数人为之激动为之感奋为之献身的语汇,在当代中国一旦与“性”挂了钩,成为“性革命”、“性解放”,就质变为完全贬义的东西了。“性自由”自然也难逃这样的厄运,虽然“婚姻自由”在现、当代中国至少在形式上被推崇为最高的婚姻价值,并被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1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与性羞耻的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之始在敌对的意识形态下,将“性”、“自由”当作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的逻辑结果2。
    在当代中国的主流语境中,性自由与性权利似乎处于一种对立的尴尬地位。性自由在主流的、道德的、官方的意识形态中一直是一种绝对的、纯粹的、否定性的概念和贬称;至于性权利—特别是女性的性权利—则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肯定。3性自由的说法在中国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流行的,首先被界定为西方的一种思想潮流、一种文化现象、一种社会运动,主要指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性解放”及其带来的种种“恶果”,政治上表现了资产阶级的腐朽堕落,道德上体现为性的“烂交”、“乱交”与“混交”,与“性解放”、“性革命”往往作为同义语使用;此后,中国出现的一些不符合传统道德的性现象都被当作受了“性自由”的影响。4中国公开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文章在使用性自由时,无不特意加上引号,这本身就传达了一种否定的信息。至于,性权利,虽然1992年出版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出现了“性权利”、“女子的性权利”的说法,但将性权利和人权挂钩却是出现在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所引发的地域上涉及全国、时间上旷日持久、范围上包括各阶层人士的大讨论中。wwW.11665.cOm那场讨论的文化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上“包二奶”现象的日渐增多,因此,讨论的着重点集中在婚外恋(情)、第三者、配偶权、忠实义务、同居权(义务)等涉“性”问题上,其实质在于:夫妻之间应否在性上相互忠实,婚外性关系是否应受惩罚。就法律专业而言,讨论的重心在于要不要在婚姻法中设立“配偶权”。但是,非常有趣的是,讨论各方都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开“性”这样的字眼:“性自由”固然只是批判的对象,即使“性权利”,其使用率也比较少见。人们更喜欢、更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去评述性的问题,至于用权利话语去对性评短论长似乎还不习惯,更进一步甚至可以说,就是还缺乏这样的自觉意识。5婚姻法修改的讨论中所出现的“配偶权”,虽然使用了“权”的字眼,但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中,它更强调的是夫妻性忠实的义务,以至于有人竟然提出了“夫妻性权”的概念6。讲性权而要在前面刻意加上“夫妻”,不知是否中国特色。不过,这种情况与当今这个权利、自由话语盛行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似乎有几分不协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虽然经过了激烈的争论7,新婚姻法最终还是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规定下来,令人遗憾地显示了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生活的不当干涉;不过,仔细研读其条文,就可发现它所要禁止的只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绝对地禁绝一切“婚外性关系”并不是一回事。考虑到世界性学会1999年8月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已经通过了《性权宣言》,在性权利、性自由的呼声响彻世界的时候,中国的这种情况就更值得注意。
    如果我们放眼全球,那么就世界范围而言,在西方,作为一种话语,“性权利”的概念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变得彰显起来。8这自然与西方国家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不无关系。此前虽不乏某些具体的涉性权利,但“性权利”作为一种统称,却极其罕见。至于“性自由”的称谓,其出现要早得多。至少十九世纪晚期在描述初民的婚姻与性文化的著作中,“性的自由”就已经出现。9自然,那时所谓的“性自由”,作为一种对文化习俗的指称,与当今作为权利、人权意义上的“性自由”颇为不同10。性自由与性权利的密切结合,或者说,从权利的角度去解析性自由,大体是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后才真正正式开始的;至于其流行,那应当是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性革命”以后的事情了。11
   性权利、性自由话语的繁盛,在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而这次世界性学会议是在中国香港召开的。

(二)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鉴于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有该《宣言》的中文译本,现将其全文译出如下: 
   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
    1.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
    2.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于任何的虐待、伤残与暴力。
    3.性私权(right to sexual privacy)。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只要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
    4.性公平权。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
    5.性快乐权。性快乐,(包括自体性行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6.性表达权。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7.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8.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该权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9.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意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而产生,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
    10.全面性教育权。该过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
    11.性保健权(right to sexual health care)。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
    性权乃基本、普世之人权。
    世界性学会成立于1978年。该会自创立伊始,一直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性权利,促进性健康,维护性的多样性,推动性学研究与发展。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召开之前,世界性学会的成员已包括欧、亚、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组织和无数的个人,是一个世界性的团体。在1997年6月于西班牙的巴伦西亚召开的第xiii次世界性学会议上,曾通过了一项性权宣言,称为《巴伦西亚性权宣言》(valencia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通过的《性权宣言》,即以《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为底本修改而成。
    自然,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目前并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它确实是世界范围内多年性权与性自由运动的一项伟大成果与结晶。需要指出的是,在《性权宣言》之前,已有一些组织、团体或个人发布了“性权宣言”、“性权法案”、“性自由宣言”、“性自由法案”之类的东西,有的在时间上相当早出。12这表明,《性权宣言》的生成与出现有着相应的文化积累与直接的渊源,并非空中楼阁,虽然所有此类的“宣言”、“法案”,无论就体例而言还是就影响而论,都无法与《性权宣言》相提并论。尽管并非正式的国际人权文献,但《性权宣言》毕竟为性权利提供了一种大致的框架。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有可能依此为凭据对国内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种程度的影响。

(三)
    《性权宣言》将性权宣称为“基本的、普世的人权”。确实,它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皆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或出处;《性权宣言》中的有些权利,甚至就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规定的“xx权”前加一“性”字称为“性xx权”而已,13虽然内容上也许有所不同。如果说人权即“人之作为人所应有、所具有的权利”,那么,由于人是一种“性的存在”(sexual beings),则性权就是人之作为性存在的人权。《性权宣言》将“性”14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为性权的人性学基础做了最好的解说与证明,同时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说将性予以了神圣化。15根据自然法观念与自然权利理论,人权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不言自明的。据此,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性权利的自然性、天赋性、不言自明性。
    就《性权宣言》所标列的权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权划分方式,可以说,它构筑了一个包括性政治与公民权以及性经济、社会、文化权在内的、较为完整体系。大体而言,前8项属于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后3项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
    这一性权体系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性自由结合权、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权之内;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主张自主决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体并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权将亲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性公平权主张性的多样性,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性歧视,也无一不体现着“性的自由”。将《性权宣言》与《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两者对性自由权的规定进行一下对比是极其有益的。《性权宣言》对“性自由”的界定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自为的自由”: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摆脱的自由”:排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与此不同的是,《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只规定了“摆脱的自由”。16因此,《性权宣言》比之《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性自由权的规定上,就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也使得以性自由权为中心的性权体系更为清楚明显。将《性权宣言》视作《性自由宣言》也自无不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自由与权利往往连用,是不容易进行严格区分的。17事实上,就权利的视角而论,“xx性权利”也就是“xx性自由”。《性权宣言》的发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虽然性权是基本的人权,但《性权宣言》比起《世界人权宣言》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献来,在对“性权利”的规定上,无疑大大地拓展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成年男女”的“结婚成家权”;《性权宣言》则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的性结合方式之权利。从婚家权到性自由结合权,其间的变迁不可谓不大。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的“结婚成家权”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结婚权”在内固然不得而知,但中文本有错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18同性恋权利运动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性权运动、女权运动的一个焦点。有些国家已经用法律形式赋予同性婚以合法性。19《性权宣言》明确反对基于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的性歧视,主张性自由结合权,其涵括同性结婚权应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世界人权基本文献中的“婚家权”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婚权”,则性自由结合权比之婚嫁权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语。此外,性自由结合权若做扩大解释,也似乎无法不包括性自由结社权在内。性结社在西方社会已是一比较平常的现象。一些性自由、性权利“宣言”、“法案”之类的东西,往往出自这类团体。

(四)
    《性权宣言》的发表,昭示着自由主义的胜利,因为《宣言》本身就充分体现着自由主义精神。有人将自由主义思想分为对立的两大类:“古典的”或曰“保守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市场与人的经济关系的自由而非性的自由;“现代的”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主张经济规制与干预,将人的自由界定为性自由。20这样的见解不无道理。按照罗素的观点,初期自由主义在经济上是个人主义的,但在伦理和情感方面却不带自我主张的气味。21马克斯·韦伯更将禁欲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联系起来。22十九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性的禁锢与压抑是极端出名的,虽然福柯从另外的角度对“压抑说”持有异议。23性自由主义的兴起与繁盛,与女权主义与女权运动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女权主义强调妇女的性权利,对性自由—特别是女性的性自由—有着非同寻常的贡献。应该说,女权主义学说中实在包含了女性性自由的因素。按照女权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凯特· 米利特的观点,1830年到1930年被界定为“性革命”的第一阶段。24“性革命”的目标就是性自由。25女权主义与自由主义虽然在某些方面极端对立,26但女权主义主张、强调女性的性权利,性自由,与自由主义实有许多暗合之处;况且,女权主义内部派系纷呈,其中自由女权主义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与女权主义相结合的一个派别。1981年世界上首次发现了爱滋病。从此,它成了人类的头号杀手。根据联合国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9年,爱滋病人与病毒的携带者已达3430万,死于爱滋病的人数累计达到1880万,仅1999年的死亡人数就达280万。作为爱滋病重灾区的非洲,其死于爱滋病的人数比之死于饥荒、战乱、自然灾害的总人数要多出10倍。27由于爱滋病的传播与性接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许多人以为爱滋病危机宣告了性革命的结束,引起了性保守主义的回潮。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有人已指出其荒谬无据。281999年通过的《性权宣言》,也可以看作是对上述误解的一种回应。
    那么,性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性自由主义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关系皆没有正确、错误之分。但是性行为可以被判定为道德错误,这不是因为她们是“性的”,而是因为其违反了理性证明的道德法则,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说谎或欺骗”,“不要强迫或剥削他人”,不要剥夺他人的权利”等。因此,自由主义者对性关系所做的道德判断不是因为有一套统一的性道德,而是因为有适用于性也适用于其它问题的道德。例如,强奸的非道德性不在于它是性的,而在于它不公正地伤害了他人。29性自由主义是与性保守主义与性稳健主义相比较而言的。性保守主义只将婚姻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而性温和主义则将发生在合意的双方之间、无害于他人、附带有爱情的所有性行为都视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并不以婚姻为性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与这两者相比,自由主义,不但不以婚姻,也不以爱情作为评价性行为的标准。它所强调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合意”或“同意”(consent)。只要具备了合意或同意,则一切形式的性行为都具有合理性。事实上,西方有些性自由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成人之间一切合意性行为的合法化而奋斗。30自由主义认为所有人具有大体相同的理性。基于这样的预设,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治,将人的生活划分为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两大领域,反对国家对个人私生活的干涉。31由于“性生活是人类最大的私事”,《性权宣言》中强调了性自治权与性私权,将两者分别列为第二性权利和第三性权利,仅居性自由权之后。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将性私权(sexual right to privacy)译为“性隐私权”,32似乎不太恰当,因为从后面的释义来看,该权利指的是在亲密关系方面的自我做主,反对外在的干涉,强调亲密关系是一种不容别人干涉的“私人事物”而非强调“隐私”。33“隐私”在中文中“见不得人”之类的贬义。自然,面对爱滋病的威胁,《性权宣言》不可能无动于衷。这就是它对性健康权和性保健权强调的原因所在。《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将性健康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性权利加以列举;《性权宣言》虽未将性健康权列为具体的性权利,却在《宣言》的概括性文字中将性健康推崇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并比《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多列举了性保健权。性健康不仅包括免于疾病、伤害、暴力等的性生活,也包括消除性罪恶感、耻辱感与错误认识的健康性态度,以及经验和把握自己的性的能力。34因此,性健康—特别是健康的性态度35—也直接体现了性自由主义。因为性自由主义原本主张性行为的道德中立,是不需要羞耻感、罪恶感的。
    这一点,也可以从《性权宣言》对性快乐权的规定表现出来。《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概括性的文字里提到了性快乐,《性权宣言》则将性快乐权具体列为一种性权利。对性快乐权的张扬,也可以看作自由主义的一种得势。身体是我们自己的,我们有权对之进行享受。性是人类最大的快乐源泉,这一点在古今中外是没有疑义的,但性快乐在传统道德中又是一种受到贬损的价值。不是因为别的什么,而是因为快乐自身就别视为一种“罪恶”。性快乐权的张扬与女权主义运动有密切的关系。强调个人选择与性快乐而非制度化的性压迫与性危险,是女权主义的一种走向。36在对性的看法上,女权主义内部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派别:激进女权主义与自由女权主义,前者强调性快乐—特别是异性爱的性快乐给女性造成的危险,反对一切不利于女性的性行为;后者则强调以性快乐为中心,打破一切传统的价值标准,只要能给女性带来性快乐,任何性行为都属合理合法。37这是性自由主义的真正体现;而激进女权主义的性观念、性主张在另一种意义上,毋宁说是一种新的性强制、性压抑。也许正因为如此,激进女权主义的市场已经在逐渐衰微。
    《性权宣言》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没有规定性和谐权。性和谐是中国文化所强调的一项重要价值,也应作为全人类性追求的一大目标。《性权宣言》未顾及到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也反映了《性权宣言》以西方的文化价值为底蕴的偏向。另外,《性权宣言》规定的性表达权,从其后的释义看,似乎只是包括了性私权,并未包括性言论自由和性出版自由这样的性公权。至少没有明确地表明这一点。这也是其不足之处。

(五)
    《性权宣言》实际上也可被视为《性自由宣言》,而《性权宣言》的发表,不过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在二十一世纪来临之际发表的《性权宣言》,传达了一种信息,代表了一种方向,体现了一种价值。从权利的视角看视性,将性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琳·马古利斯与多雷昂·萨甘在批评西方性文化时曾指出,“西方文化一直未把性整合到文化之中,而是把它边缘化,局限于床第或者春宫文学的领域,不然就把它当作一种商品走进市场。”38这样的批评现在看来有失公允。在自由、权利作为主流话语的时代,《性权宣言》的发表,“性权是基本的、普适的人权”的口号,至少表明性在从文化边缘走向文化中心。西方早期的人权文献及后来的宪法,无不对自由推崇备至。虽然这些文献和宪法中并未出现“性自由”,但许多西方国家在刑法中规定了“对于、妨害、侵犯”性自由的犯罪。39考虑到这种情况,仍然断言“西方文化未把性整合到文化中”,显然并不确切。
    相对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对性的整合较为成功。这除了儒家“食、色,性也”的基本人性论的贡献外,更主要的在于道家的宇宙阴阳观的贡献。对此,李约瑟中肯地指出,“由于阴阳理论已被普遍接受,因此在宇宙的背景下考虑人类的两性关系,并认为它确实和整个宇宙机制具有密切关系,这是十分自然的。”40中国文化对性持有一种比较开明的态度,性(交)自然观与性快乐思想相对发达。虽然有性羞耻感,但并没有西方那种沉重的性罪恶感。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权利”话语,但比较起来,中国却一直在事实上处于性的相对自由状态,至少在观念意识形态领域如此。现代中国固然发生了一场短暂的“性的反革命”,不过,由于传统上没有沉重的性罪恶感包袱,当代中国走向性自由、性权利步伐称得上是快速的。即以法律而论,当今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仍然保留着对通奸处死刑的规定;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已将通奸除罪化。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已经有了婚内强奸的判例,也出现了对强奸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判例。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出现“性自由”的字眼,但法律对性自由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有力的。当然,从道德的角度而非从权利的角度认识、理解、评价性,在当代中国仍占的优势地位,但性权意识却也在逐渐生发。对“性自由”也不象以前那样一味的漫骂、嘲讽,而是出现了较为客观、肯定的评价41。所有这些都这表明,中国在性权利、性自由的道路上,虽然还有漫漫征途,但前景一片光明。

附: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
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
    sexuality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ersonality of every human being. its full development depends upon the satisfaction of basic human needs such as the desire for contact, intimacy, emotional expression, pleasure, tenderness and love. sexuality is constructed through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structures. full development of sexuality is essential for individual, interpersonal, and societal well being. sexual rights are universal human rights based on the inherent freedom, dignity, and equality of all human beings. since health i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so must sexual health be a basic human right. in order to assure that human beings and societies develop healthy sexuality, the following sexual rights must be recognized, promoted, respected, and defended by all societies through all means. sexual health is the result of an environment that recognizes, respects and exercises these sexual rights. 
    1. the right to sexual freedom. sexual freedom encompasses the possibility for individuals to express their full sexual potential. however, this excludes all forms of sexual coercion, exploitation and abuse at any time and situations in life. 
    2. the right to sexual autonomy, sexual integrity, and safety of the sexual body. this right involves the ability to make autonomous decisions about one’s sexual life within a context of one’s own personal and social ethics. it also encompasses control and enjoyment of our own bodies free from torture, mutilation and violence of any sort. 
    3. the right to sexual privacy. this involves the right for individual decisions and behaviors about intimacy as long as they do not intrude on the sexual rights of others. 
    4. the right to sexual equity. this refers to freedom from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regardless of sex, gender, sexual orientation, age, race, social class, religion, 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disability. 
    5. the right to sexual pleasure. sexual pleasure, including autoeroticism, is a source of physical, psychological, intellectual and spiritual well being. 
    6. the right to emotional sexual expression. sexual expression is more than erotic pleasure or sexual acts. individuals have a right to express their sexuality through communication, touch, emotional expression and love. 
    7. the right to sexually associate freely. this means the possibility to marry or not, to divorce, and to establish other types of responsible sexual associations. 
    8. the right to make free and responsible reproductive choices. this encompasses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have children, the number and spacing of children, and the right to full access to the means of fertility regulation. 
    9. the right to sexual information based upon scientific inquiry. this right implies that sexu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generated through the process of unencumbered and yet scientifically ethical inquiry, and disseminated in appropriate ways at all societal levels. 
    10. the right to 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this is a lifelong process from birth throughout the life cycle and should involve all social institutions. 
    11. the right to sexual health care. sexual health care should be available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all sexual concerns, problems and disorders. 
    --sexual rights are fundamental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 
adopted in hong kong at the 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august 26, 1999 

 1 中国共产党从江西革命根据地时期起,就在婚姻法中高扬“婚姻自由”的大旗;建立国家政权后,婚姻法继承发扬了这一传统。确实,象中国那样在法律中如此强调“婚姻自由” 的现象,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至于依靠和动用行政的力量和手段去推动婚姻自由,中国也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婚姻法并不象一般的婚姻法律那样内涵于民法内,却是独立出来的,事实上具有更多的公法性质。而现代中国的“婚姻自由”,也主要是指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使个人免于家庭干涉意义上的婚姻自由。在相反的意义上,国家对个人婚姻的干涉在现代中国却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至“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极端。
    2 如“资产阶级性自由论者所主张的性道德规范,是资产阶级性生活的理论概括,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悲剧的诱因之一。性自由论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道德堕落,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背道而驰,也同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直接冲突。我们必须对此予以严肃认真的批判,揭露它在理论上的荒谬,肃清它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对少数青年人已经造成的消极影响” (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孟庆时、 程立显 、刘建 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译者的话》)。的有必要指出的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的“性革命”如火如荼之时,处于“文革”中的中国,其“性的反革命”也正在搞得轰轰烈烈。如果能认清这一点,至少可以使某些人在批判“性自由”、“性解放”、“性革命”时,可以保持一些起码的清醒、客观与公正,而不至于一味地漫骂和嘲讽。
    3 自然,这种情况与“自由”、“权利”两个概念在当代中国所处的不同地位有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面临的是权利、人权话语流行的国际主流社会。鉴于这样的国际背景,也鉴于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权利、人权遭到严重践踏与毁弃的事实,中国必须—也不得不—接受权利、人权的话语,非如此不足以与国际主流社会对接。夏勇先生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之所以在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除了该书高质量的内容这一决定性的因素外,应该说,书的名字也为该书增添了不小的魅力。不过,人权的相对性则使中国官方的、主流的人权理论具有了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 “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强调自由的人权理论有显著的差别。另一方面,虽然1981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自由,但与高扬自由的西方国家的宪法仍有显著的不同,而且,自由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官方的、主流的意识形态中与“自由主义”、“自由化”、“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了一起。战争年代由于军事斗争的需要,特别强调“纪律”、“服从”,“一切行动听指挥” 的步调一致,不能容忍“自由”、“散漫”。毛泽东的《反对自由主义》可看作这方面的代表。在军事胜利基础上建立的政权,即使由于惯性的作用,在一定的时期内也必然继续地讨厌“自由”。
    4  关于这一点,在性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所编、著的著作中有典型的体现:如刘教授在《“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中指出:“本世纪60年代以来,一股恶浊的浪潮在席卷着整个西方社会,这就是‘性自由’和‘性解放’。”(见《“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在其主编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刘教授说:“‘性自由’是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兴起的一股思潮,八十年代以来逐渐影响我国……许多人并不真正了解西方‘性自由’的内涵,而只是把‘性自由’简单地等同于可以随心所欲地乱搞两性关系而已。”(见该书第683-68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在《世界当代性文化》中,刘教授将“性革命”与“性解放”、“性自由”等同起来,认为“西方的这股‘性革命’(也可以更具体地阐述为‘性解放’、‘性自由’)……”(见该书第10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在谈到性自由对中国的不良影响时,刘教授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性自由’为特征的西方性观念也逐渐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影响,特别是一些思想不成熟的青少年受影响更大一些,婚前性行为多起来了,婚外性行为多起来了,性犯罪多起来了,不该离婚的离婚也多起来了。为此,在清除封建思想对人们性生活影响的同时,还要清除西方社会‘性自由’思潮对人们性生活的影响,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见《“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前言》)此外,20世纪80年代中国大陆的通俗刊物在描写—特别是女性的—性犯罪或“性罪错” 时,也往往认为是受了西方“性自由”的影响。小报记者更是以嘲讽的笔调,津津乐道于女“性自由者”与警察、法官以及他们记者自己的“辩论”。
    5 婚姻法教授、婚姻法修改专家小组的巫昌桢堪称这方面的代表。她的“‘婚外恋’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一文(载《民主与法制》1997年第21期),充满了道德化的宣言与说教,如“婚前守贞,婚后忠诚是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内容之一”,如“我们要遵循党的六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旗帜鲜明地宣传爱国主义、理想主义、奉献精神,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婚姻观;理直气壮地抵制那些以个人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坚决扫除包括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在内的社会丑恶现象”,如“各个单位和部门(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城乡基层组织)都要认真抓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水平。还要认真管好‘家务事’,不能听之任之。该管不管,就是失职。”在这篇不短的文章里,竟没有出现一个“权利”的字眼,不能不让人惊讶。更为严重的是,作者完全没意识到她根本没有权利把“婚前守贞”规定为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没有权利更没有能力“坚决扫除”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社会丑恶现象”,没有权利管别人的“家务事”。
    6 见古丽霞:“试论建立夫妻性权法律制度”,载《广东法学》1998年第3期。
    7 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论争,可参看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有趣味的是,围绕要不要用立法惩罚婚外恋(情)、“第三者”,法学教授与社会学教授形成了相当明显的分野:法学教授—信春鹰教授是可贵的例外—主张惩罚,如巫昌桢、夏吟兰、蒋月等;社会学教授—其中有些以研究性社会学而闻名—则反对惩罚,如李银河、潘绥铭、徐安琪、李顿等。
    8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vii.
    9 比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这部著作中,“性的自由” (英译本为sexual freedom)出现过好几次。这在今天,恐怕要直接译为“性自由”了。正是根据恩格斯的这篇文章,一般中国的研究著作普遍认为原始社会曾经存在过一个所谓的“性自由”时代。不过,著名性社会学家潘绥铭教授对中国的这种主流见解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可参见潘绥铭:《性的社会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0 韦斯特马克曾经指出,“一种习尚有时会被解释成一种权利”,( 见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简史》,刘小幸、 李彬 译,李毅夫 校,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9页) 例如,尽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性的自由”时使用了“权利”、“义务” 的话语,但也承认认那时还没出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11 性自由与权利、人权的关系,可从以下情况看得很清楚:英语世界中有案可查的以“性自由” 为书名的最早著作是1926年出版的《性自由与社会控制》(sexual freedom and social control)。笔者没能找到这本书。不过,在1948年出版的《无政府主义与性自由》(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中,并未从权利或人权的角度看待性自由;甚至“权利” 一词在这本著作中也极其少见。参见alex comfort, 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 freedom press, london.1948。至于1977年初版、1980年修订再版的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就将“性自由”与“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如这本曾用做美国一些大学教科书的著作,在第267页就写道,“在性问题上主张完全自由的人则通常强调寻求快乐,强调个人享有这种快乐的权利”,又如该书第284页写道, “对同性恋的主要争执在于,自由、自愿的成人是否有以自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只要不直接危害他人—过私人性生活的权利”。
    12 例如,至少在1976年1-2月份的the humanist上就出现了一份由著名性学家、oregon大学家庭问题教授莱斯特·克肯多 (lester kirkendall) 起草、有众多著名性学家签名的《新性权利与责任法案》(a new bill of sexu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这一法案比《性权宣言》早了23年。就这一法案的内容来看,《性权宣言》中列举的所有性权利,它大体上都涉及了,虽然它并没有直接列举具体的性权利;另一方面,它在言语上过于罗嗦,不大象一份“法案” ,说明理由、解释原因的文字过多。
    13 如“性自由权”、“性教育权” 均是这样;其它性权利也无一不可在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
    14 《性权宣言》在表述“性”时,使用了sexuality而未使用 sex, 因为sex常用于表示与社会性别(gender)相对应的生理性别。sexuality,按照《多样化世界中的人类之性》中的阐释,则是“我们作为性存在所经验与表达的方式。我们对自身作为男性或女性的认识,一如我们所具有的性经验与性反应能力,只是我们的性的一部分。性是我们本质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我们是否从事性交或进行性幻想,甚至也无论我们是否因伤残而丧失了性感受”。see  geffrey s. nevid  lois fichner-rathus  spencer a. rathus, human sesuality--in a world of diversity (second edition), allyn and bacon, 1995, p.5.
    15 sexuality在中文中也可翻译成“性欲”,等同于sexual desire。性欲、欲、人欲、色欲、肉欲无论在东西方,在主流哲学中都是应当予以“灭”、“减”、“抑”的东西,至少也应当“节”。将sexuality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自然也就是将性予以提升、神圣化了。sexuality是逐渐建构的,它从强调性行为逐渐转移到强调性倾向,与人格越来越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这将在第一章中详述。
    16 “自为的自由”(freedom to )和“摆脱的自由”(freedom from)是美国哲学家 j.范博格在《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中对自由进行划分时所使用的两个术语。这里借用来代称《性权宣言》中的两种性自由。见j.范博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页。
    17  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有这样的语句:“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在这里,自由与权利就不好截然区分,是可以被看作同义语的。
    18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文本为“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英文本为no 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without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 the intending spouses"与“男女双方”显然是不能划等号的。事实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一)款“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云云,是说男女到了成年,就有了结婚成家的权利,至少在字面上,也并不能必然地理解为“男性只能和女性,女性只能和男性”才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19 一向以“性开明”著称的北欧国家,在这方面又走在了前面, 一些国家已经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同性结婚权。中国婚姻法修改的大讨论中,也曾出现了赋予同性结婚权的呼声,但最终未能成功。不过,中国毕竟也在进步,现在已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内除名了。
    20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viii.
    21 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 译, 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第128页。
    22 可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
    23 福柯反对“压抑”假说,认为正是在所谓的“压抑”中,建构了一整套的“性话语”。参见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余碧平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4 从女权主义的角度,这一阶段的“性革命”在更确切的意义上,也可称之为“性别革命”。这一阶段的重要功绩是妇女选举权、教育权、就业权等权利的获得。     
    25 “性的革命的目标是一种宽容的、单一标准的性的自由,一种与传统性结合中愚蠢、剥削性质的经济基础中的腐败划清了界限的自由”。见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钟良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92页。
    26 比如,在对待卖淫(性工作)和淫秽品(色情文艺)等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特别是其中的激进女权主义者—就与性自由主义者有着严重的分歧。可参看凯瑟琳· 巴里:《被奴役的性》,晓征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7 见2000年9月23日《北京晚报》的“面对爱滋病,世界不能沉默”。
    28 see lillian b. rubin, erotic wars--what happened to the sexual revolution? harperpernnial, 1991, p4.  
    29 see robert trevas, arthur zucker, donald borchert (edited), philosophy of sex and love : a reader, prentice hall ,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07458, 1997, p1-2.
    30 如英国的性自由联盟( sexual freedom coalition)就是如此。它的目标是(1)促进泛性自由、相互宽容与安全的性;(2)教育个人、媒体与权威机构尊崇性快乐;(3)鼓励与其它成人性自由运动、性俱乐部与性群体之间的相互支持;(4)改革那些禁止所有合意性成人之间的性自由的性法律。资料来源:htpp://arc.co.uk/399448.arx
    31 see alison m. jaggar, feminist politics and human nature, rowman& allanheld publishers, the harvester press,  sussex , 1983, p.28-35.
    32 如台湾中央大学性/性别研究室的翻译。资料来源:http//sex.ncu.edu.tw/repression/theory/性权就是人权.htm
    33 这一条的英文原文是,3. the right to sexual privacy. this involves the right for individual decisions and behaviors about intimacy as long as they do not intrude on the sexual rights of others. 台湾中央大学性/性别研究室的译文为,“3.性隐私权: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个人有权对其有关亲密关系的决定和行为保持隐密。”(资料来源同32)这样的译文并不准确,“保持隐密”四个字不知是根据什么英文原文译出的。
    34 有人将性健康的内容概括为三点:(一)免于疾病、伤害、暴力、障碍、不必要的疼痛或死亡危险的性生活;(二)免于羞耻、罪感与对性的错误认识的性生活;(三)经验与掌握性与生育的能力。资料来源:http///sh.html.
    35 西方文化受基督教的影响很深,性罪恶感、羞耻感一直比较沉重。使人类从这种罪恶感与羞耻感中解放出来,培育、树立起健康的性观念与性态度自是性自由题中的应有之义。
    36 see sandra kemp & judith squires (edited) , femin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17.
    37 ann ferguson 在the debate between radical and libertarian feminists中曾将两派女权主义的性观念、性主张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为双方各自列出了7项特征。概括而言,前者认为在男性统治的社会中性包含着危险,即性实践会永久性地导致对女性的暴力。性自由应消除一切父权制度—诸如色情工业,父权制家庭、卖淫、强迫性的异性爱,以及父权制性实践—诸如施虐-受虐狂,猎艳,成人-儿童性爱,女同性恋。后者则将性视为合意双方快乐的交换,性自由需要超越社会所推崇的性范畴,拒绝对性进行 “正确”、“错误” 的划分。see j. ralph lindgern  nadine taub, the law of sex discriminati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8, pp.476-477.
    38 见(美)琳·马古利斯 多雷昂·萨甘:《神秘的舞蹈—人类性行为的演化》,潘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39 如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颁布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了违反性的自由罪;1968年10月修订的《意大利刑法》规定了对于性自由的犯罪;1971年3月8日修正的《瑞士刑法》规定了侵害性自由的犯罪;经多次修改于1976年5月18日再次公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了妨害性自由的犯罪。
    40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61页。
    41 可参见:叶童、晓月:《激荡的情史—1949-1999中国的婚恋》第十章《西方性观念的冲击》,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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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赵合俊 [标签: 权利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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