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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邻里关系研究
摘要:北魏中央政府规范邻里关系的政策为三长制,“三长”在邻里关系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邻里之间既有和睦相处、彼此照应的关系,也有仗势欺人的现象,而品德高尚人的存在对社会基层的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北魏特殊的社会风俗,使邻里之间在丧葬、婚姻等方面也呈现出独有的特色。  关键词:北魏;邻里;关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为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北魏的早期尚处在游牧阶段,是不会有邻里关系的,《魏书》卷一《序纪》所谓“世为君长,统幽都之北,广漠之野,畜牧迁徙,射猎为业,淳朴为俗,简易为化,不为文字,刻木纪契而已,世事远近,人相传授,如史官之纪录焉”则是这一情况的真实纪录。伴随着鲜卑族与汉族交往的加深,在从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定居生活使邻里关系开始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并进而演绎出丰富多彩的邻里关系。                      

                  一.邻里关系的政策

  作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重要关系之一的邻里关系,其复杂化与多样化与传统的农耕社会密不可分,北魏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向定居生活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如何处理好邻里关系这一问题。因为邻里关系的稳定和邻里关系的融洽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所以北魏的统治者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政策来规定邻里之间的交往。
  早在太武帝时就曾下诏规定民间的交往行为,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二月,太武帝下诏曰:“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WwW.11665.CoM”这就是要求民间犯罪之人回到故乡,以免长期逃亡在外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针对民间私下复仇现象增多的问题,他指出:“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民间的冤仇由政府官员予以解决,若私下报仇而邻里相互帮助的话,与其同罪,可见对于民间邻里之间帮助甚至包庇犯罪人员处理的严格程度。同时,他对各级官员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准则,“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由此可以看出,北魏所实行的州郡县乡里的行政体制,要求地方官员应积极依靠最基层的乡里人员,制定“计赀定课”时不能以强凌弱,并以之作为考课官员的标准,“太守覆检能否,核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1]太武帝是要通过诏令来规范邻里关系,并对各级官员的行为作了要求,在这里之所以提到“乡邑三老”是因为这些最基层的官员对于乡邻之间的各种情况比较了解,北魏政府正是需要依靠这些人来实现对乡里的统治。
  太和三年〈公元479年〉,淮南王拓跋他上奏请求废除俸禄制,文明太后下令群臣讨论。高闾在上表中曰:“置立邻觉,班宣俸禄,事设令行,于今已久。苛慝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利润之厚,同于天地.以斯观之,如何可改?”从高闾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行邻党制,可以使居民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使社会生活中“苛慝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对巩固社会安定颇有益处,因为高闾的建议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朝廷“诏从闾议”。[2]
  孝文帝时还制定了严格的三长制,使邻里关系受到更多的约束。“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荫附民的存在一方面使官府所控制的人口迅速减少,不利于赋税徭役的征收,另一方面依附民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矛盾,所以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初,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之所以选择强谨的人担任三长,还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且三长的待遇颇高,“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三长不但可以享受免除征戍之苦,而且三年可以升一级,北魏统治者给与三长如此高的待遇,正反映了依赖于三长巩固基层政权的统治思想。三长负责征收民调,“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对于民间具体征收赋调作了明确的规定.李冲建议设立三长制的奏章上奏后,得到了众官员的赞同。孝文帝“于是遣使者行其事”,并且下诏曰:“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貳监之行,从时损益。……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深慨。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这一法令颁行之初,并不顺利,“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3]可以说,三长制的实行使邻里关系出现了新的气象,兼并现象因此而减少,有利于封建秩序的稳定和国家赋税的征收。《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云: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就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设立三长制对于规范邻里关系起了积极的作用。《魏书》卷五十四《高闾列传》记载太和十四年(公元490年)秋,高闾又在上表中说:“惧蒸民之奸究,置邻党以穆之。”充分说明了统治者设立三长制的目的是为了杜绝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不仅如此,孝文帝还对邻里之间的伦理秩序予以更多的关注,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冬十月甲戌,孝文帝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4]孝文帝是欲通过在农闲时节对民众的封建道德教育,来达到家庭、邻里的和睦。
  即使到了北魏末年,封建统治者仍然对三长制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作用寄予厚望。熙平二年(公元517年)灵太后下诏严禁私自度僧,“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邻长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兔官,僚吏节级连坐。私度之身,配当州下役。”因为佛教的盛行和封建赋税徭役的加重,众多的百姓遁入空门,而这一现象的存在必然使封建的赋税收入大大减少,所以灵太后下诏限制百姓过多的进入佛门,并对管理百姓的三长严格要求,以降级和连坐进行威胁,但因“时法禁宽褫,不能改肃也。”[5]使灵太后的诏令成为一纸空文。
  孝静帝时,元孝友针对中央政府邻里政策中所出现的偏差,奏表曰:“令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蚕食。此之为弊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无阙,而况外州乎?请依旧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为族,四闾,闾二比。计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匹。十五丁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6]这实际上是对魏末以来官员设置混乱的现象导致百姓负担加重而提出的建议。
  通观北魏中央政府有关邻里关系的政策,我们认为,北魏中央政府是想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三长制来实现对民众的有效统治,在三长制中“三长”被寄予厚望,他们是联系民众和县一级政权的中介人物,担负着地方的社会治安和处理邻里之间纠纷的重任,同时,也要将中央政府的政令贯彻到民众中去。虽然,封建统治者有着美好的构想,但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地方官员上下其手,百姓所受的苦反而加重了,所以才有元孝友所提出的减轻百姓负担的主张。      

二、邻里关系存在的方式

  根据现存的史料,我们认为北魏时期邻里关系存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相互帮助的融洽型邻里关系,有在危难时救助邻居的扶危济困式邻里关系,也有凭借权势而欺压弱小一方的邻里关系,不论哪一种方式的邻里关系可以说都是那个时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
  邻里之间凭借权势而欺压另一方的邻里关系,主要是指官员或者朝中权势炙手可热的人物利用职权和皇帝宠幸的机会,霸占与其毗邻的弱势人员的宅第,这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一个常见现象。神龟年间,王琼被任命为左将军、兖州刺史。后去州归京,多年沉滞。其主要原因是其“所居在司空刘腾宅西,腾虽势倾朝野,初不候之。腾既权重,吞并邻宅,增广旧居,唯琼终不肯与。以此久见抑屈。”[7]《魏书》卷九十四《阉宫·刘膳传》也称刘腾掌权时,“公私属请,唯在财货。舟车之利,水陆无遗。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剥削六镇,交通互市。岁入利息以巨万计。又颇役嫔御,时有征求。妇女器物,公然受纳。逼守邻居,广开室字。天下咸患苦之。”所以当刘腾死后,灵太后反政,不但追夺刘腾的爵位,而且“没入财产”,受其压抑的邻里总算出了一口气。为宣武帝所宠幸的赵修在其父死后,“殆无戚容”,但是宣武帝“又为修广增宅舍,多所并兼?洞门高堂,房庑周博,崇丽拟于诸王。其四面邻居,赂入其地者侯天盛兄弟,越次出补长史、大郡。”[8]这种依靠宠幸而霸占邻居财产的人,随着失宠而很快衰落,邻居有可能重新收回房产。
  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彼此同情是邻里关系中的正常现象。元绍叛乱,“太宗左右唯洛儿与车路头而已。昼居山岭,夜还洛儿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避之唯恐不及,然而,“洛儿邻人李道潜相奉给,晨昏往复,众庶颇知,喜而相告。绍闻,收道斩之.洛儿犹冒难往返京都,通问于大臣。大臣退出奉迎,百姓奔赴。太宗还宫,社稷获乂,洛儿有功焉。”[9]李道潜之所以不顾自己的安危而救助王洛儿和明元帝,还应当与邻里之间的彼此同情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说邻里中有德义之人凭借自己的高风亮节,对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也能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薛湖“少有节操,笃志于学,专精讲习,不干时务,与物无竞,好以德义服人。”因而在邻里之间有着极高的威望,“或有兄弟忿阋,邻里争讼者,恐湖闻之,皆内自改悔。乡闾化其风教,咸以敬让为先。”[10]具有高尚道德的薛湖凭借自己崇高的威望影响着邻里之间的关系,使邻里关系朝着融洽的方向发展。檀翥十岁丧父,回到京师后,与营人杂居。“虽幼孤寒,不与邻人来往。好读书,解属文,能鼓琴,早为琅邪王诵所知。年十九,以名家子为魏明帝挽郎。”[11]因喜欢读书而不与邻居来往,终成大器。张元“南邻有二杏树,杏熟多落元园中。诸小儿竞取而食之。元所得者,送还其主。”[12]史书将此事单独列出其目的为了百姓能够以之为楷模。
  邻里之间相互戏弄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颜之推在《颜氏家训》卷四《文章篇》中记述了这样一件事,“近在并州,有一士族,好为可笑诗赋,誂撆邢、魏诸公,众共嘲弄,虚相讚说,便击牛酾酒,招延声誉,其妻,明鉴妇人也,泣而谏之。此人叹曰:‘才华不为妻子所容,何况行路!’至死不觉。”因为无知而遭到邻居的戏弄也正反映了社会上层人们之间关系的冷漠。邻里之间存在着相互攀比的现象对社会恶俗的存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北魏盛行的厚葬之风就是由此引起的,元孝友指出:“今人生为皂隶,葬拟王侯,存没异途,无复节制。崇壮丘陇,盛饰祭仪,邻里相荣,称为至孝。”为了赢得邻里之间的赞誉而“无复节制,崇壮丘珑,盛饰祭仪”显然是社会的恶俗。不仅厚葬之风如此,婚姻的奢侈之风的形成也同样如此,“又夫妇之始,王化所先,共食合瓢,足以成礼。而今之富者弥奢,同牢之设,甚于祭槃。累鱼成山,山有林木,林木之上,鸾凤斯存。徒有烦劳,终成委弃,仰惟天意,其或不然。”这说明“富者弥奢”对于邻里之间奢侈婚俗的盛行有很大的影响。有鉴于此,他建议:“请自兹以后,若婚葬过礼者,以违旨论,官司不加纠劾,即与同罪。”[13]他的建议可以说代表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想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邻里之间因近距离居住所形成的关系,并非都能对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邻里之间因碍于近邻的情面而出面作伪证的情况就时有所见。《魏书》卷六十六《李崇列传》云:  先是,寿春县人苟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后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曰:“此易知耳。”令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禁经数旬,然后遣人告之曰:“君儿遇患,向已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苟泰闻即号咷,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已,殊无痛意。崇察知之,乃以儿还泰,诘奉伯诈状.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认之。”在这里赵奉伯的邻居虽然没有说真话,当一个家庭多了一个三岁的儿子邻居应当是清楚的,但因邻居作了伪证使案件出现复杂的现象,可以说虽然传统的诚信观念在中国古代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并不能改变邻里之间因距离近而形成的人情关系。
  因为人们认识自然水平的低下,居住环境所发生的怪异现象也引起邻居的恐慌,如张树生随阳平王元赜率众讨蠕蠕有功,“树生尚气侠,意在浮沉自适,不愿职位,辞不受赏,论者高之。居宅数有赤光紫气之异,邻伍惊恐,佥谓怪变,宅不可居。树生曰:‘何往非善。’安之自若。”[14]又如洛阳孝义里东市北货殖里,“里有太常民刘胡兄弟四人,以屠为业。永安年中,胡杀猪,猪忽唱乞命,声及四邻。邻人谓胡兄弟相殴斗而来观之,乃猪也。胡即舍宅为归觉寺,合家人入道焉。”[15]在佛教昌盛的北魏王朝,邻里也许因为视听的误觉而使刘胡兄弟舍宅为寺。又洛阳大市北有慈孝、奉终二里,里内之人以卖棺椁为业,货輀车为事。当时“有輓歌孙岩,娶妻三年,妻不脱衣而卧。岩因怪之,伺其睡,阴解其衣,有毛长三尺,似野狐尾,岩惧而出之。妻临去,将刀截岩发而走,邻人逐之,变成一狐,追之不得。”[16]这其实可能是孙岩之妻身体长满长毛而引起其夫的恐慌,邻人不知详情而演绎出了狐狸的故事。还有南阳人侯庆有一座一尺高的铜像,曾私下许诺卖牛为铜像度金色,“遇急事,遂以牛他用之。”两年后,侯庆妻马氏在做梦中听此像说:“卿夫妇负我金色久而不偿,今取卿儿丑多以偿金色焉。”天亮后,“丑多得病而亡。”“丑多亡日,像自有金色,光照四邻,一里之内,咸闻香气。僧俗长幼,皆来观睹。”[17]这本是佛教盛行时所出现的侯庆之子死亡之事,但也被赋予浓浓的宗教色彩,而邻居中无论“僧俗长幼,皆来观睹”的现象则反映了人们认识水平的低下。又如《北齐书》卷一《神武纪上》载高欢之父,“住居白道南,数有赤光紫气之异,邻人以为怪,劝徙居以避之。皇考曰:‘安知非吉?’居之自若。”从史书记载来看,并未发生什么奇特之事,但也说明邻居之间对居住环境所发生之事的恐慌和不理解。
  从邻里关系存在的几种表现形式来看,我们认为,北魏时期既有相互关心、彼此照应的邻里关系,也有尔虞我诈、相互欺压的邻里关系,而邻里之间高尚品德人的存在对于基层社会风气的改善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应忽视邻里关系中所存在的消极甚而冷漠的现象,这些也只能是封建社会的残渣余孽,是应当摈弃的东西。

 三、邻里关系的特色

  北魏所控制的地区与当时南朝相比,在邻里关系方面有不少差异,这就构成了北方所独有的特色。根据当时人的记载,北魏时期,邻里之间的交往南北方的风俗习惯也有所差异,“南人冬至岁首,不诣丧家;若不修书,则过节束带以申慰。北人至岁之日,重行吊礼;礼无明文,则吾不取。南人宾至不迎,相见捧手而不揖,送客下席而已;北人迎送并至门,相见则揖,皆古之道也,吾善其迎揖。”北方地区在冬至岁首要行吊礼,而南方则“修书”或“过节束带以申慰”;在送客方面也有差异,北方迎送符合古道,而南方地区则“送客下席而已”。在丧葬习俗方面,邻里之间的交往也有不同,“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不尔。”[18]颜之推强调人们应当学习古人而不应学习邻里之间优秀的人物,“人见邻里亲戚有佳快者,使子弟慕而学之,不知使学古人,何其蔽也哉?”[19]
  从婚礼方面的习俗来看,邻里之间参加彼此的婚礼也形成独有的特色,“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妇,夫家领百余人或数十人,随其奢俭挟车,俱呼‘新妇子催出来’,至新妇登车乃止。婿拜阁日,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婿为戏乐,至有大委顿者。”[20]这种恶劣的婚姻习俗可以说与北方的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关系,并对后来社会习俗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孝的观念可以说深入人心,党孝敬长辈而与忠于朝廷相矛盾时,有些时候封建统治者为了倡导孝的观念,对于所谓的孝子往往给与很多的照顾。这种情况也为北魏的统治者所接受,这从北魏的相关史料即可以看出。北魏时,河东安邑人阎元明,“少而至孝,行著乡闾。”当太和五年(公元481年)被任命为北随郡太守后,“元明以违离亲养,兴言悲慕,母亦慈念,泣泪丧明。”当他“悲号上诉”时,朝廷允准“许归奉养”,他“一见其母,母目便开。”刺史吕寿恩列状上闻,“诏下州郡,表为孝门,复其租调兵役,令终母年。”而他在其母的忌日时,“每忌日悲恸傍邻。”[21]北魏政府先允准归家奉养母亲,然后又给与种种优待,其目的都是为了在乡邻面前树立起孝敬长辈的楷模,而他在母亲亡后“每忌日悲恸傍邻”也在邻里之间进一步证实了他的孝子形象。河东闻喜人吴悉达有弟兄三人,年并幼小,“父母为人所杀,四时号慕,悲感乡邻。”他后来报仇后,逃往永安,“邻人孤贫窘困者,莫不解衣辍粮以相赈恤。”吴悉达兄弟几人的做法赢得了乡邻的好感,“乡闾五百余人诣州称颂焉。刺史以悉达兄弟行著乡里,板赠悉达父勃海太守。”[22]以示张扬。延昌四年〈公元515年〉李谧死后,四门小学博士孔璠等学官四十五人上书曰:“窃见故处士赵郡李谧:十岁丧父,哀号罢邻人之相。幼事兄玚,恭顺尽友于之诚。”李谧因丧父之后深得邻人的同情,又因通《孝经》、《论语》、《毛诗》、《尚书》,故而“州闾乡党有神童之号。”[23]河东女子姚女胜,因少丧父,无兄弟,母怜而守养,“年六七岁,便有孝性,人言其父者,闻辄垂泣。邻伍异之。”[24]因为思念父亲使乡邻对她另眼相看。
  如果一个人深得乡邻的爱戴或在乡邻中有崇高的威望,其亡故后往往能够得到乡邻的怀念,这由出土的墓志即可略知一二。奚真“资累叶之祯,禀气而慧,内穆宗门,外和乡邑。故为邦人所宗,本郡察孝焉。”[25]元宁在乡邻中“孝弟之称,朝野明闻。”所以正光五年(公元524年)死后,“皇朝失色,槐佐惊颜,衢男缀歌于巷首,邻妇奄相于舂边。”[26]《魏轻车将军太尉中兵参军元珽妻穆夫人墓志铭》称夫人穆玉容,“奉上崇敬,接下喻温,邻无浊议,邑有清论。”[27]《大魏故宣威将军白水太守小剑戍主元公墓志铭》中称元平死后,“夙懃忠裂,剑蜀委节,于嗟上灵,忏此良哲,领方泣恸,邦里鸣咽。”[28]虽然说墓志关于乡邻对于诸人死后的怀念有溢美之词,但是至少这是当时人们的价值取向之一。
  关于邻里关系当时人也有许多颇有见地的看法,文明太后为元丕造申第。第成,孝文帝和文明太后率文武百官前去庆贺,太后说:“臣哉邻哉,邻哉臣哉。君则亡逸于上,臣则履冰于下;若能如此,太平岂难致乎?”[29]文明太后将君臣关系比作邻里关系,说明了在治理国家中君臣和睦相处的重要性,也由之反映了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对社会的影响。
  北魏作为北方地区兴起的少数民族所建立的政权,在建立伊始即与汉族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因而使其在邻里交往过程中也吸收了不少汉族的东西。但是,又由于少数民族政权的民族特色,在邻里交往中又掺杂了本民族的社会习俗,从而形成与南朝相比明显的不同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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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薛瑞泽 [标签: 北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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