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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清儒关于周代天子宗庙礼制的论述
宗庙是中国古代社会身份性阶层祭祀祖先和举行其它重大活动的礼制性建筑。为体现不同社会阶层的等级尊卑差异,统治阶层对不同社会阶层祖先宗庙庙数、祭祀仪式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定。由于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思想、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传统礼仪,尤其是在借鉴夏、商礼仪基础上加以损益而形成的周礼大量散佚。因此,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陆续编纂成书的若干儒家传世文献,对周代天子宗庙礼制的记载也是相当零散,其中既夹杂有后世制度,也有后人向壁虚造的成分。自从西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后,儒家学说成为两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主导思想,儒家文献陆续被历代统治者尊奉为权威经典。历代儒者穷尽精力,孜孜不倦,对经典的注疏、诠释逐渐成为中国传统学术的主流。在周代天子宗庙庙数、祭祀礼制问题上,作为中国传统学术的集大成者,清儒在传承此前历代儒者有关学说的同时,又依据自身对经义的理解而有所取舍、损益、创新。

                     一

  多数编纂成书于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的儒家典籍记载周代实行天子七庙制度。 [1] 汉儒多遵从文献记载的周代天子七庙之说,但是在七庙构成问题上却存在两种有分歧的观点:西汉参与石渠阁会议诸儒、韦玄成、东汉白虎观论《五经》异同诸儒、卢植、何休、郑玄等人都以为,周代天子七庙由始祖后稷庙、文、武二因有功德而世世不迁毁的祧庙以及在位天子高祖父以下四亲庙组成。[2] 另一种观点是,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庙号的祖先庙世世不毁。[3] 哀帝时,刘歆进一步主张,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庙号的皇帝庙不在七庙常数中,且不可预先设定“祖”、“宗”庙数。WWW.11665.COm[4] 因此,七庙应由周王朝始祖后稷庙以及在位天子六世祖以下六亲庙组成。魏晋之际王肃亦同此说。[5]
  通观清儒对周代王室宗庙庙数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出,有的尊韦、郑之说。[6] 孔广森从周代避讳礼入手,以为东周釐王既然不讳其六世祖西周厉王的名字,可以推断,东周庄王时,位于六世的厉王庙已经因亲尽的原因而被迁毁了。因此,刘、王之说与周代史实不合。[7] 任启运从文献记载的周代宗庙形制建筑,以及祖先称谓角度指出:“古者建国,分为九区,于前一区又分为三,中朝、左庙、右社,是其地已有限矣。立庙之制,外为都宫,内列七庙,其制又有定矣。若有功德必各建一世室,万一功德者多,都宫之内曾可容乎?欲毁都邑而更建,都宫之外有余地乎?……若欲于四亲之上加二亲,则高、曾之上何称?显考庙之上何号?古今书、传不偶一见乎?”[8] 徐养原根据周代宗法丧服制度以为:“肃以高祖之祖、父为祧,不知庙制与服制及宗法相表里。以言乎服,则四世而穷;以言乎宗,则五世而迁。此礼达乎上下,不以天子、诸侯而有异。准此则亲庙亦不得有加乎四庙之外。……三昭三穆,其二即文、武世室也。世室惟二,不可增加。……亲庙惟四,亦不可增加。”[9] 有的则尊刘、王之说。[10] 经书中所说的“世室”与“祧庙”含义不同。“文、武有功德,亲尽不祧,而所立者,世室也,非庙也。……如以功德之祖而充七庙之数,是仍在祧迁之列,何必又创为世室之名?且与不毁之义大不相符矣。……案七庙除太祖外,三昭三穆皆亲也。”[11] 如果“祧庙”是指周文王、武王庙,则与《周礼》不符。“《周官》为周公所作,……郑注谓祧为文、武之庙,……成王之时,文、武在四亲庙中,安得以为二祧乎?文、武居二祧,必在穆王、共王之世,去周公制礼时甚远,何可以解《周官》乎?……周文、武之庙称为世室,不称为宗。世室者,世世不毁也,即以为祖、宗,亦是不毁之庙,而乃谓之祧,不亦悖乎?知文、武不得为二祧,则知七庙为天子之定制矣。”[12] 与其他祖先宗庙礼相比,祧庙礼却有所减损,如祧庙无寝,不得享受四时祭祀,因而祧庙不是文、武庙,而是在位天子五、六世祖庙。[13] 遵信韦、郑诸儒之说者以为,《周礼》管理庙、祧的阉者仅有八人,故周天子仅有七庙。对此,陆陇其认为,管理庙、祧的阉者数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周公制礼确定天子七庙制度时,天子七庙并姜嫄庙合而为八,故《周礼》守祧有奄八人。他们将随着宗庙庙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14] 虽然清代学者有主张八庙说者,但究其实,这种观点实际上依然是对刘、王诸儒之说一种变相的认同。西周天子实行包括始祖后稷庙、文、武二庙以及在位君主六世祖以下六庙在内的九庙之制,[15] 不过,东迁后变为八庙之制。“及幽王乱亡,平王迁洛,不复如其旧制,而即仍故有之文、武庙以为祖,为宗。下自恭王以至幽王,增为六世庙。故西周之庙,并世室而为九;东周之庙,合武王而为八。《周官》作于晚周,其列守祧奄也凡八人,则其为八庙无疑矣。”[16]
  除了上述遵信韦、郑及刘、王诸儒之说外,清儒中也有试图折中上述两种学说者。焦循虽然认为虞、夏、商、周四代都实行天子五庙制度,但是他并不反对韦、郑诸儒之说,且对其进一步细绎、完善。周代因有二祧庙而实行七庙之制,如果二祧庙立于成王周公制礼时,则文王、武王尚未亲尽,“立则祀者何主?倘虚之以待文、武之亲尽,则《曾子问》所云‘七庙无虚主’者有虚主矣。倘先祀高祖之祖、父,则是共、懿之前六世而亲尽,孝、夷而后四世而易檐,而制紊矣。”通过对宗庙度量的计算、分析,二祧庙与其他五庙并不在同一地:“惟祧与庙不一地,故庙有寝,祧无寝,亲尽而立之,为无碍于五庙。”[17] 最初,天子七庙包括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庙,后来逐渐形成在位君主高祖父庙以下的四亲庙制度:“如自诸侯升为天子,则原有祖庙一、亲庙四,大祖后高祖前之庙皆毁。……初王崩,则不祧初王之高祖,为六庙。二世王崩,亦不祧初王之高祖,为七庙。七庙备则祧如法。至七世王崩,则祧七世王之高祖,而留初王为祧宗。八世王崩,则祧八世王之高祖,而留二世王为祧宗。自是以后,王崩辄祧其高祖。”[18]《礼记·祭法》是周初七庙制度,当时二祧庙是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庙,随亲尽而依次迁毁。当文、武应出祧时,因其有功德,故世世不迁毁。至此,亲尽范围就缩小至在位君主的高祖父。[19]
  部分清儒或依据周代宗法丧服制度,或通过对“庙”、“祧”含义的训释,沿袭汉儒韦玄成、匡衡 [20] 之说。《礼记》是孔子七十子后学所撰著,其间难免夹杂有后世礼制。“如《丧服小记》所述四庙之说,此周公之制也。《王制》、《祭法》所述七庙之说,晚周之制也。”从丧服制度来看,周代初期实行的应该是五庙制度,包括文、武庙在内的七庙制度是周代中、后期实行的制度:“太庙合亲庙四为五,天叙五行,人亲五属,四世而缌,故服不过五。天子奉天,故庙不过五,……周公制礼,止有四庙,其时文、武尚在亲庙之列,……后世以其为受命之君,故建二祧而不毁,与五庙而七。……皆晚周之制,非周公本法也。”[21]庙、祧名称虽然可以互换,但是其含义不同。结合周代丧服制度,五庙应为周天子宗庙根本制度:“五庙者,一祖四亲,服止五,庙亦止五。先王制礼有节,仁孝无穷。于亲尽之祖,限于礼,不得不毁,而又不忍遽毁,故五庙外建二祧。……故五庙礼之正,二祧仁之至。此周人宗庙之大法也。…………周人首重宗法,宗法自庙制而生。……若文武不迁,则有三不迁之宗,而宗法乱矣。……盖周制五庙之外,别有二祧,为迁庙之杀,以厚亲亲之仁。”[22]《礼记·祭法》记载的“祖考庙”与《王制》记载的“大祖庙”含义不同。后者是指始祖庙,世世不迁毁。而前者是指显考之父庙,亲尽应迁毁。据此,“二祧”应是指祭祀祖考之父、祖的处所,“坛”、“墠”、“鬼”则分别指祭祀祖考之曾祖、高祖、五世祖之处所。由于“祧”、“坛”、“墠”、“鬼”皆不在天子宗庙数中,因此,周代实行的是天子五庙制度。[23]
  除上述七庙、五庙说外,还有的儒者沿用汉儒、宋儒之说,以为周代天子宗庙庙数不限于经书上所谓的“七庙”、“九庙”,从而主张多庙说。持多庙说者的一个重要根据是,先秦文献中屡屡见及周代先公之名,如《左传·昭公七年》高圉、亚圉,《春秋·宣公十六年》“宣榭”。尽管历代对于上述概念的阐释存有异说,“《三传异同说》:‘高圉、亚圉,周人所报,而不立庙。’《注》云:‘周人不毁其庙,报祭之。’”[24] 宣榭,东汉何休以为是指西周宣王庙,因有中兴之功德,故亲虽尽而庙不迁毁。[25] 服虔则以为其含义是“宣扬威武之处”,[26] 与周宣王庙无关。在部分清儒看来,上述文献记载提及的高圉、亚圉、以及宣榭,皆指其宗庙而言。由于周代上述有功德的先祖庙并不随宗法亲尽原则而迁毁,因此,周代天子宗庙庙数是不确定的。依据春秋战国时期保存周礼最多的鲁国国君宗庙往往不局限于礼书记载的诸侯五庙的史实,天子宗庙庙数不必拘泥于所谓七庙、九庙之说。“即如鲁以侯国而五庙之外别有武宫、炀宫,……则诸侯且不拘于五庙,而天子不必拘于九庙、七庙又可知矣。……固知七庙、五庙乃王者初定之制,而后嗣有圣贤之君,则不得拘此为定制也。”[27]“鲁……并四亲庙而为十庙。此虽鲁之僭礼,然必周有此礼,而后鲁僭之。”[28] 江藩提出,周代应为有功德的先公、先王立“特庙”,“特庙”不在七庙数中:“特庙者,不在七庙之中,……则周之成、康刑错,宣王中兴,……此三君者当迭毁之后,亦必特立庙以祀之。……高圉、亚圉,先公也,亲尽之后尚不毁其庙,而实始翦商之太王,奄有四方之王季,功德茂盛,反毁其庙乎?亦必特立一庙也。”[29] 江永从兄弟相继为君的角度对多庙说进行了阐释:“诸侯立五庙,……此惟父子相继为君,则其毁庙、迁庙之次不越乎五。若兄终弟及或以兄继弟,或兄弟多人为君,则祧迁不得如常制。……诸侯不得过四亲,而昭穆之庙不必限以四也。兄弟而相继则别立庙,高、曾亲未尽者庙不毁。……庙虽增而昭穆世次未尝逾乎数也。”[30]
  部分清儒沿袭宋儒的观点,对周天子七庙制度形成的动态过程进行了诠释。[31] 汉唐儒者多将七庙制度的形成、实行视为一个静态而非动态的过程,没有对七庙制度确立的时间作出比较明确的说明。宋儒根据严格宗法制度下的毁庙制度,认为天子七庙(九庙)之制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的过程,从而对周代王室七庙(九庙)之制形成的时间作出了详细诠释。从七庙说角度来看,周代王室七庙之制的确立经历了五庙——六庙——七庙的动态过程。周初实行天子五庙制度。周穆王时,为文王特立文世室而不毁。这时天子实行六庙之制。至共王时,武王庙列为世世不毁的宗庙,于是形成了天子七庙制度。从九庙说角度来看,周初武王至孝王时,经历了由七庙经八庙演变成为九庙的过程。武王时,天子七庙。懿王时,文王庙列为不毁的世室,这时天子实行八庙制度。至孝王时,武王庙列为世室,形成了天子九庙的制度。[32]

 二

  商、周时期,神灵祭祀,尤其是对已经故世的祖先进行祭祀,在当时思想意识及社会生活领域具有极其重要而独特的地位,这一点从有关传世文献以及出土的甲骨卜辞、青铜器铭文记载中均可得到证实。随着社会的变迁,思想观念的更新,春秋战国时,商、周时期种类繁多的祭祖仪式已经逐渐衰歇、消亡。简便易行的按照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定时祭祀祖先的四时祭制度逐渐形成,并陆续被当时及稍后秦汉时期的儒家学者作为周礼编纂记录于诸多文献之中,[33] 禘、祫祭也开始散见于有关文献记载。两汉以后,随着儒家典籍陆续成为统治阶层钦定的官方经典,对其中记载的四时祭、禘、祫祭含义的阐释也成为历代儒者所关注的话题。
  先秦至秦汉时期陆续编纂成书的儒家文献对天子宗庙四时祭礼的记载多有不同。《诗经·小雅·天保》、《尔雅·释天》、《春秋公羊传·桓公八年》、《周礼·春官·大宗伯》记载为祠、(禴)礿、尝、烝,“礿”与“禴”通。《礼记》《王制》、《祭统》则记载为礿、禘、尝、烝。郑玄将此分歧归因为商、周祭礼的时代差异。《诗经》等文献记载的四时祭是周代宗庙四时祭之名,而《王制》、《祭统》、《祭义》的记载是夏、殷之祭名。周公制礼时,改夏、商四时祭名。[34] 唐代孔颖达虽然将祭名的变革系之于周文王时,但并没有因此而否定郑玄之说。[35] 两汉以后,历代儒者在此问题上多遵循郑玄之说。
  若干清儒遵循郑玄此说。[36] 皮锡瑞从离析、分辨、折中今、古文经的立场,对郑说备加推崇。“《王制》今文说,《周礼》古文说,尤不相合。惟郑君兼治今古学,能疏通证明之。……郑以《王制》所云为夏、殷祭名,《周礼》所云为周公改制,如此乃能使今、古文两家说各不相背,此郑学所以为通达,并非强作调人。”[37] 也有部分清儒对郑说提出了异议。既然《礼记·祭统》明确记载成、康时赐予鲁国举行禘、尝祭祀的权利,既然《礼记》中记载制度凡为夏商之制,皆明文标明。那么,禘祭并不是夏、殷之制,而应为周制。 [38]上述文献记载的两种祭祀体系名称的差异,反映的是周代天子、诸侯之间政治等级性差异。《礼记》《王制》、《祭统》的记载可能是三代通礼,郑玄拘泥于《诗经·小雅·天保》,“不知此诗作于武王时,而禴、祠、烝、尝是诸侯之祭。武王末受命,未遑制作,尚以侯礼祀先,故禴、祀、烝、尝遂见于《诗》。迨周公相成王,始祀先公以天子之礼,定为春礿、夏禘、秋尝、冬烝,而禴、祠、烝、尝为诸侯之制也。”[39] 金鹗对万氏之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两种祭祀礼制都是周代制度,禘祭礼间隔一年举行一次,是其名称上存在差异的原因所在。“盖不行禘之年曰祠、禴、尝、烝,行禘之年曰礿、禘、尝、烝也。”[40] 由于汉代编撰《礼记》的儒者没有见到《周礼》的记载,故误将先秦书籍中屡见记载的在夏季举行的禘祭当作四时祭之一。“《周礼》一书汉初未出,及既出而藏之秘府,儒者皆未得见,故汉初儒者鲜识祠、禴之名。而禘又大祭,多见于经。……禘祭亦行于夏月,故《王制》以禘为时祭之一。……盖作《王制》者未及与作《郊特牲》、《祭义》者参会,以故为说不同。”[41] 黄以周则将其归结为别名,简略,“《祭统》、《王制》云‘春礿、夏禘、秋尝、冬烝’,记时祭之别名也。《祭义》、《郊特牲》举春、秋以概冬、夏,而以禘、尝为文,浑言之也。析言名别,浑言之,春亦可称禘,以大禘行于春故也。”[42]
  与自汉代以讫清代历代儒者对四时祭争议较少相比,周代宗庙禘、祫祭礼则是中国礼制史上颇有争议的一个话题。清儒一方面对前代诸说多加系统之整理、归纳,[43] 另一方面或继承原有的学说,对有关儒者的诠释进行补充、完善;或依据典籍记载,并借鉴前人思考模式而有所损益、创新。从清儒有关论述来看,禘、祫祭礼名实异同。禘祭礼的含义。禘、祫祭礼类型划分,禘、祫祭礼举行的时间依然是其关注、探讨的四个主要问题。
  两汉魏晋时,儒者在禘、祫祭礼名实异同问题上就已经产生了分歧。西汉韩婴、刘向,东汉何休、郑玄等儒者皆以为,禘、祫祭礼是受祭对象不同的两种祭祀方式。[44] 西汉孔安国、刘歆,魏晋之际王肃则认为,禘、祫祭是名称虽异而受祭祖先皆同的祭礼。[45] 若干清儒以禘、祫为二祭。[46] 不过,有的对郑玄在以二祧庙为文、武庙,文、武以后迁主藏于文、武庙中,举行禘祭时,也应按照昭、穆分祭于文、武庙问题上的阐释提出了异议。[47] 若干清儒以禘、祫为一祭。[48] 上述学者多以为,祫只是祭祀时采取的合祭方式,故祫祭即是禘祭。“祫祭于经不数见,……夫祫之为文,从示从合,是凡合祭皆为祫也。……《王制》谓天子四时之祭,禘、尝、烝皆祫,而非他有祫祭也。……故曰禘、祫一事也。”[49] 刘履恂则试图折中诸儒在禘、祫祭异同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他认为,禘、祫祭各自有两种形式:一是郑玄所说的三年丧毕祫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这里禘、祫是指三年丧毕后免丧而举行的祭祀,因为祫祭是在太祖庙中举行的,所以采取历代祖先合祭的方式。禘祭则在各祖庙中举行,因此不合祭,以合祭与否来区别禘、祫祭是有道理的。除了三年丧毕后举行禘、祫祭外,还有免丧之后常时举行的禘、祫祭,这种每五年举行两次的常时禘、祫祭祀,都是采取合祭的方式进行的,以禘、祫祭皆为合祭的说法也是有道理的。[50]
  唐、宋儒者在宗庙禘、祫祭礼问题上的若干诠释,也对清儒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唐儒陆淳、赵匡等认为,《礼记·大传》中记载的禘祭是指宗庙祭祀,“禘者,帝王立始祖之庙,犹谓未尽其追远尊先之义,故又推尊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以其祖配之’者,谓于始祖庙祭之,而便以始祖配祭也。此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疏远不敢亵狎故也。”[51] 陆、赵之说为随后的宋儒如朱熹、杨复等接受。不过,王安石、陈祥道等在沿袭陆、赵之说的同时,认为举行禘祭时,始祖所自出、始祖与群庙祖先皆一并受祭。[52] 清儒中有的沿袭陆、赵之说。[53]“王者立七庙,祭始祖而下,又推而上之,以及于始祖所自出,……据《大传》,但云‘以其祖配之’,则不兼群庙可知矣。禘之祭主于追远,不主于合食,故所祭惟祖及所自出之帝二者而已。”[54] 也有的遵循王安石、陈祥道之说。[55]“禘之为文,……其义则取诸审谛昭穆,故上而追其祖之所自出,下而及于毁庙未毁庙之主,……烝、尝亦祫,而禘独称为大祫,固以其上追所自出,而下及毁庙、群庙,其祫为特大。”[56]
  宋儒对禘、祫祭礼类型进行划分的论述,对清儒也具有重要影响。汉唐时期儒者虽然在宗庙禘、祫祭诸问题上多有分歧,但是并没有将禘、祫祭分为不同类型。宋儒朱熹、杨复提出,典籍中与四时祭并列的禘、祫祭,并非是周以前制度,而是表明其可以划分为大祭和时祭两种类型。[57] 马端临以为,不仅祫祭有大祫、时祫之区分,禘祭也有大禘、时禘之区分。[58] 清儒在借鉴宋儒思维模式基础上,[59] 往往依据对文献经义的理解,对禘、祫祭礼进行更为详细的类型划分。禘祭礼可以分为(1)禘所自出,五年举行一次,此礼惟周天子与鲁国行之;(2)吉禘,三年丧毕之祭礼;(3)四时祭之禘祭。[60] 魏源则将禘祭分为大禘、吉禘和特禘三种形式:“吉禘之礼,无论毁庙未毁庙皆陈于太祖之庙而合祭之。……大禘则专取毁庙之主,陈祭于太祖后稷之庙。特禘则取群庙未毁之主升合食于文王庙。”[61] 孔广森、陈立 [62] 针对上述大多数儒者提出的“吉禘”这一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礼记·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三年丧期中,按照吉、丧礼不相混淆的常理,除了天地、社稷祭祀外,其它属于吉礼范畴的祭祀一般应停辍不行。《春秋·闵公二年》之所以有“吉禘于庄公”的记载,是因为此时庄公三年之丧尚未结束,不应该举行禘祭,而鲁国违礼举行,因此,在禘祭名前加“吉”字,表示讽刺,并不存在“吉禘”祭礼。[63]
  从上述有关论述不难看出,大多数清儒在对清代之前历代诸儒,尤其是汉、唐、宋儒者学说沿袭、损益的同时,往往对与其所信奉之学说不同者加以掊击。陈寿祺认为,历代关于禘、祫祭的争议,皆当依据郑玄之说加以折中。[64] 孙诒让在大体上肯定郑玄之说的同时,对与郑说立异诸说进行了辨析、批判。[65] 惠栋、孙希旦、胡培翬则据宋儒林之奇对郑玄依据《春秋》记载的鲁国禘、祫祭礼来推论周礼进行批判的有关论述,对郑说提出了异议。[66] 鲁国实行的禘祭与周天子实行的禘祭虽然确实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不同之处。因此,郑玄以鲁禘礼来推论周礼,是其产生讹误的主要原因。[67] 段玉裁、顾栋高则对陆淳、赵匡之说提出了异议。赵、朱等之所以致误,主要原因是对《礼记·祭法》、《丧服小记》有关记载理解有误。《礼记·祭法》记载的“禘”祭是指在圜丘举行的祭天礼。《丧服小记》、《大传》所记载的“禘”祭则是指在南郊举行的祭祀感生帝的祭祀。举行宗庙禘祭时,始祖与而后历代祖先按照昭穆次序受祭,不包括所谓的始祖所自出之祖。[68] 与此不同的是,部分清儒并不是简单的将与自己遵信学说不同的论述视为谬说,而是试图折中若干有分歧的学说,以求以一贯之之说。陈祖范既认同唐代以来多数儒者将《礼记·大传》记载的禘祭视为宗庙祭祀的说法,同时也遵循郑玄禘原为周之前夏、商四时祭祀之名,至周代改为宗庙大祭,以及杜预等禘祭为三年丧毕之祭的说法。[69] 任启运认为,对于历代儒者存在分歧诸说,皆可以按照制定礼仪时依据的隆杀、数疏原则加以折中:“愚谓先王之祭有隆有杀,有疏有数。……七庙之主四时皆一祭,……三时皆祫,故谓之时祫。至三年则于冬祫,独隆其礼,亲庙、毁庙皆合食太祖,功臣与焉。以其大于常时之祫烝,故谓之大祫,又谓之大烝,……又三十月当夏禘时,又独隆其礼,上追始祖所自出,止及毁庙,而亲庙之主不复升合食,功臣亦不与焉。以其大于常时之祫禘,故谓之大禘。……以追所自出则大禘重;……以兼亲庙及功臣,则大祫烦。……周末世远主烦,太庙之室不足以容,故自成、康以下分禘于文、武之庙。……惟权衡于隆杀之宜,疏数之节,则诸儒之说一以贯之矣。”[70]
  自汉代以来,禘、祫祭礼举行的时间也是历代儒者颇有争议的问题。《春秋》经、传对据说保存大量周礼的鲁国实行的宗庙禘、祫祭礼的有关记载,可能是西汉时儒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主要依据。不过,由于《春秋》经、传有关记载相当晦涩、零散,并没有对“五年而再殷祭”进行明确的阐释。汉儒将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时间上的安排与天象紧密联系起来。[71] 东汉郑玄约略《春秋》经传有关记载,撰成《鲁礼禘祫志》一文,对鲁国实行的禘、祫祭礼时间安排规律进行了系统的阐述。[72] 其学说虽然对当时及而后经学界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他依据鲁礼逆推周礼,轻信纬书有关记载,对《春秋》经、传中记载的“大事”、“有事”含义的穿凿、臆测,或捏造史实的做法也往往遭到与其立异者的抨击。从清儒有关论述来看,除郑说外,汉儒岁祫、终禘说;何休禘、祫举行时间从先君数说;徐邈禘、祫二祭相距各三十个月说;唐代徐彦禘、祫计年不相通数说 [73] 也是清儒关注、论述的主要论点。对前人的观点,清儒或遵循、损益,或否定,或折中,或创新。
  许宗彦遵循西汉刘歆、宋代王安石等所主张的“大禘则终王”之说。只有在朝代更替,或旧君去世,新君即位三年丧毕后,举行一次禘祭。“禘也者,……虽旷年犹嫌其渎,故惟于一王易世,三年丧毕乃一举行。……其时群庙之主皆升,有功之臣皆享,远方荒服皆来,典盛礼重,至精至大。”[74] 陈寿祺、胡承珙、陆陇其、刘履恂等持论与郑说基本吻合。[75] 胡培翬遵循徐彦之说,“祫以三年为率,禘以五年为率,各自计年数。祫祭主合食,禘祭主追所自出。二祭各不相因,何妨禘、祫同岁?二祭各有所主,何必通相计年?”[76] 凌曙兼采何休、郑玄、徐邈之说。“况三年丧毕,遭祫则祫,遭禘则禘。闵二年吉禘于庄公,文二年大事于太庙。若非通数,何以同在遭丧之后。…………徐邈谓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既无乖越五年再殷之制,疏、数有均,校之诸儒,义实长矣。”[77] 刘宝楠 [78]、钟文烝遵循何休说。钟文烝又指出,依据三年丧结束时间的不同,禘、祫祭可以相互替换。“窃意遭禘年而以秋冬祭者以祫代禘,遭祫年而以春夏祭者以禘代祫也。……今以为再期中月祥禫之后,春夏遭祭则禘,秋冬遭祭则祫,自后每六十月更迭禘祫,庶得其实也。”[79] 他所主张的每六十个月更迭举行禘、祫祭之说与徐邈之说并不一致。“徐说非也。禘以夏,祫以秋,由禘而祫才二十余月,已逾二年,故言三年祫。由祫而禘,有三十余月,距前禘凡六十月,为五年也。”[80] 秦蕙田、万斯大等遵循宋儒张载之说。[81] 遵循此说的清儒或主张禘为宗庙大祭,或主张禘为时祭,但都主张禘祭应每年举行一次。“其禘、祫之期,亦当以《周礼·司尊彝》之文为定。……间祀者,间于四祭之中。四祭岁岁有之,则间祀亦岁岁有之也。……夫天子每岁必郊,每岁必禘、祫,可知张子之说为是。”[82]《礼记》《王制》、《祭统》中记载的“夏禘”应是周宗庙四时祭之一,每年举行一次。《春秋》僖公、宣公、定公八年皆因有违礼之事发生,故上述诸年举行的禘祭皆为史官所记录。“非谓唯凡八年乃禘,六年、七年与九年、十年皆不禘也。其三事皆值八年,亦偶然耳。设使此三事或有在六年,若七年,或在九年,若十年,《春秋》亦无不书也。”[83]
  上述清儒在对自己赞成的以往诸说加以论证的同时,往往对其它学说持批判、否定的态度。顾炎武、孙希旦、胡培翬对郑玄依照他认定的祭祀规律而推绎、断言《春秋》经、传中记载的“大事”、“有事”为祫祭或为禘祭,记载的禘祭皆为大祭的做法提出了批评。[84] 鲁昭公十五年举行的禘祭,并非郑玄所说的三年丧毕,举行祫祭后之次年举行的禘祭,而是四时祭之一。同样,除闵公二年举行的禘祭为审谛昭穆的大祭外,昭公二十五年、定公八年举行的禘祭,也是时祭,而非五年大祭。[85]金鹗也认为,“闵公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禘之前未有祫也。郑乃云四月祫,此何据乎?文公二年大事于大庙,《公羊》以为大祫,大祫之后未有禘也。郑乃云三年禘,又何据乎?”[86] 崔述以为,郑玄、徐彦等对禘、祫举行年份推论荒诞、穿凿:“禘之见于经者二,而相距八年,乌在其能合也!且如其说,禘自继禘数之,祫自继祫数之,则三十年中凡十祫六禘,有四年而三殷祭者矣,《传》岂得谓之‘五年再殷祭’乎!”[87]
  在遵循、损益或否定以往历代诸儒禘、祫祭举行时间有关学说的同时,若干清儒或对以往成说进行折中,以求诸说之协调、统一。“于周天子则当从横渠张子之称,岁举。……于诸侯则当从《春秋公羊传》之称,五年而再殷祭者;于鲁则当从何休之称,禘、祫从先君数,三年丧毕,遭禘则禘,遭祫则祫者。”[88] 或虽为新说,但依然与以往诸说若有符合之处。魏源认为,吉禘于每君即位三年丧毕后举行,终此君之世仅举行一次。除三年丧期外,以五、十为尾数之年为举行特禘的年份,而以三、八为尾数之年为举行大禘的年份。[89] 特禘、大禘各自相距五年,二者之间相距二年的时间间隔与郑玄所说的常时举行的禘、祫祭时间间隔基本一致。钱塘以为,特禘、祫禘祭举行年份应是“年以八名者,皆祫禘之岁也。……年以五名者,皆特禘之岁也。特禘之岁以五名,即以十名者可知矣。祫禘之岁以八名,即以三名者可知矣。特禘为禘,祫禘为祫。”[90] 与郑说也基本吻合。

【注释】
[1] 参见《礼记》《王制》、《礼器》、《祭法》,《春秋谷梁传·僖公十五年》,《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35、1431、1589、2397页
[2] 参见西汉 戴圣《石渠礼论》,清 黄奭《黄氏逸书考》,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第60页;《汉书》卷73《韦贤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18页;东汉 班固撰、清陈立疏证《白虎通疏证》卷12《宗庙》,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570页;《春秋公羊传·成公六年》何休注,《十三经注疏》本,第2292页;《礼记·王制》郑玄注,第1335页
[3] 参见清 王仁俊 《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三种·公羊贡氏义》,第51页;附《十三经汉注四十种辑佚书》收录《春秋公羊贡氏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28页
[4]《汉书》卷73《韦贤传》,第3127页
[5] 魏 王肃注《孔子家语》卷8《庙制第三十四》,(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77页
[6] 参见清 乾隆敕撰《礼记义疏》卷35《礼器第十之二》,(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149页;清 皮锡瑞《经学通论·三礼》,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3、35页;清 阮元编《清经解》卷774孙星衍《问字堂集》“五庙二祧辨”条,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93-94页;清 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卷361江藩《隶经文》“庙制议”条,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467页;清 朱彬《礼记训纂》卷15《丧服小记》,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96页;清 钟文烝《春秋谷梁经传补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98页;清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16《宗庙礼通故》,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第403-404页;黄奭《黄氏逸书考》,第579页
[7]《清经解》卷693孔广森《礼学卮言》“九庙辨”条,第772页
[8]《清经解续编》卷136任启运《朝庙宫室考》,第762页
[9]《清经解续编》卷529徐养原《顽石庐经说》“庙制辨”条,第1275-1276页
[10] 参见清 毛奇龄《经问》,(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第89-90页;《清经解》卷88陈启源《毛诗稽古编》,第471页;清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2《春官宗伯第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55-1260页;清 汪绂《参读礼志疑》卷上,(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第605页
[11] 清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58《宗庙制度》,(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第329页
[12]《清经解续编》卷663金鹗《求古录礼说》“天子四庙辨”,第256-257页
[13] 清 万斯同《庙制图考》,(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第179-180页
[14] 清 陆陇其《读礼志疑》卷2,(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第499-500页
[15]《清经解续编》卷26万斯大《礼记偶笺》,第104页
[16]《清经解》卷49万斯大《学礼质疑》“东周祖文宗武“条,第319页
[17]《清经解续编》卷360焦循《群经宫室图》,第455页
[18]《清经解续编》卷1316邹汉勋《读书偶识》,第807页
[19] 参见朱彬《礼记训纂》卷23《祭法第二十三》,第695-696页
[20] 同注[4],第3122页
[21]《清经解续编》卷156惠栋《禘说》“古制四庙”条,第837页
[22]《清经解》卷1255许宗彦《鑑止水斋集》“周庙祧考世室考”条,第233-236页
[23]《清经解》卷1195王引之《经义述闻》,第898-899页
[24] 清 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16《昭公七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82页
[25] 参见《春秋公羊传·宣公十六年》何休注,第2287页
[26]《春秋左传诂》卷3《宣公十六年》,第92页
[27] 同注[13],第183-184页
[28] 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45页
[29]《清经解续编》卷362江藩《隶经文》“特庙议”条,第468页
[30] 清 江永《群经补义》,第22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
[31] 参见《清经解续编》卷156惠栋《禘说》“古制四庙”条,第837页;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4-345页;皮锡瑞《经学通论·三礼》“论《三礼》皆周时之礼,不必聚讼,当观其通”条,第46页
[32] 宋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91《宗庙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28页
[33] 刘雨《西周金文中的祭祖礼》,载《考古学报》1989年第4期;沈文倬《宗周岁时祭考实》,载《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86页
[34] 参见《毛诗正义》郑玄笺,《十三经注疏》本,第412页;《礼记》《王制》、《祭义》、《祭统》诸篇郑玄注,第1335、1592、1606页
[35] 参见《礼记·王制》孔颖达疏,第1336页
[36] 参见《清经解》卷774孙星衍《问字堂集》“三禘释”条,第89-90页;卷512邵晋涵《尔雅正义》,第594页;卷1265郝懿行《尔雅义疏》,第305页;清 方玉润《诗经原始》卷9《小雅·鹿鸣之什·天保》,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9页;陆陇其《读礼志疑》卷2,第501页;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93页;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附《目耕帖》卷1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351-3352页;陈乔枞语,参见清 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14《天保》,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78页
[37] 清 皮锡瑞《鲁礼禘祫义疏证》,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第774页
[38] 清 崔述著,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王政三大典考》卷2《经传禘祀通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501-502页
[39]《清经解续编》卷26万斯大《礼记偶笺》,第104页
[40]《清经解续编》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92页
[41] 汪绂《参读礼志疑》卷下,第633页
[42]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18《时享礼通故》,第510页
[43] 参见秦蕙田《五礼通考》卷97《禘祫》;《清经解》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7-158页;《清经解续编》卷134任启运《天子肆献祼馈食礼纂》,第747页;卷474胡承珙《毛诗后笺》“雝”条,第1096页;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0-1343页
[44] 参见西汉 韩婴《韩诗内传》,载清 黄奭辑《黄氏逸书考》,第119-120、136页;刘向《五经通义》,载朱彝尊《经义考》卷239,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212页;《春秋公羊传·文公二年》何休注,第2267页;《礼记·王制》郑玄注、孔颖达疏,第1337页
[45] 三国 魏 何晏注、宋 邢昺疏《论语注疏》卷3《八佾》,第2466页,《十三经注疏》本;唐 杜佑《通典》卷49《祫禘上》,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81页;北齐 魏收《魏书》卷一百八之一《礼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741页
[46] 参见《清经解》卷774孙星衍《问字堂集》“三禘释”条,第89-90页;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8-159页;《清经解续编》卷474胡承珙《毛诗后笺》“雝”条,第1096页;皮锡瑞《鲁礼禘祫义疏证》,第775-776页;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4页
[47] 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页;《清经解续编》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86-291页;卷738胡培翬《禘祫问答》,第820-822页;钟文烝《春秋谷梁传经传补注》第237、240、367-368页
[48] 《清经解》卷1376顾栋高《春秋吉礼表》“禘”、“《春秋》三《传》禘祫说”条,第766-767页;《清经解续编》卷22毛奇龄《郊社禘祫问》,第89-91页;卷529徐养原《顽石庐经说》“禘祫辨”条,第1273-1274页;东汉 许慎著、清 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5-6页;《崔东壁遗书》《王政三大典考》卷2《经传禘祀通考》,第502-511页
[49]《清经解》卷48万斯大《学礼质疑》“禘祫一事(上、下)”第317页
[50]《清经解》卷1322刘履恂《秋槎杂记》,第526页
[51] 唐 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第398页
[52] 参见宋 卫湜《礼记集说》卷31,(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第642-643页;宋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1《祫禘》,第917页
[53]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97《禘祫》,第317-318页;清 乾隆敕撰《礼记义疏》卷30《礼运第九之一》,第62页,卷31《礼运第九之二》,第67页;清 徐乾学《读礼通考》卷52《丧仪节十五》,(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294页;毛奇龄《经问》卷7,第79-80页;孙希旦《礼记集解》卷21《礼运第九之一》,第598页;《清经解续编》卷967夏炘《学礼管释》“释禘”,第445-446页;汪绂《参读礼志疑》卷上,第634页;方玉润《诗经原始》卷18《商颂·长发》,第649-651页
[54]《清经解续编》卷738胡培翬《禘祫问答》,第820、822页
[55] 参见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4-95页;方玉润《诗经原始》卷18《商颂·长发》,第650-651页;《清经解续编》卷155惠栋《禘说》,第833-835页;卷156惠栋《禘说》,第838-839页
[56] 同注[49],第317-318页
[57]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0《祫禘》,第908页
[58]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1《祫禘》,第917页
[59] 参见《清经解》卷228惠士奇《春秋说》,第106页;卷718钱塘《溉亭述古录》“鲁礼禘祫考”条,第851页;卷1322刘履恂《秋槎杂记》,第526页;《清经解续编》卷476胡承珙《毛诗后笺》,第1108-1109页;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86-291页;卷740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说》,第847页;卷806陈奂《毛诗传疏》,第1203页;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0-351页;许慎著、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5-6页;清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80-1081页
[60]《清经解》卷132毛奇龄《春秋毛氏传》“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条,第601页;卷178《论语稽求编》,第743页
[61]《清经解续编》卷1307魏源《诗古微》,第759页
[62]《清经解续编》卷1215陈立《公羊义疏·闵公二年》,第284页
[63]《清经解》卷682孔广森《春秋公羊通义》,“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条,第722页
[64]《清经解》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8-159页
[65] 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页
[66] 参见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0-351页;《清经解续编》卷738胡培翬《禘祫答问》,第823页
[67]《清经解续编》卷156惠栋《禘说》“周禘与鲁禘异同”,第839页
[68]《清经解》卷1376顾栋高《春秋吉礼表》“辨四明万氏兄弟论禘之失”条,第768页
[69] 清 陈祖范《经咫》,(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76-77页
[70]《清经解续编》卷134任启运《天子肆献祼馈食礼纂》,第747页
[71] 刘向《五经通义》,转引自朱彝尊《经义考》卷239,第1212页
[72] 同注[65],第1337-1338页
[73] 参见《春秋公羊传·闵公二年》徐彦疏,第2267页
[74]《清经解》卷1255许宗彦《鑑止水斋集》“答徐新田先生书”,第239页
[75] 参见《清经解》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8-159页;卷1322刘履恂《秋槎杂记》,第526页;《清经解续编》卷474胡承珙《毛诗后笺》“雝”条,第1096页;陆陇其《读礼志疑》卷5,第536页
[76] 同注[54],第821页
[77]《清经解》卷1355凌曙《公羊礼说》“禘祫从先君数”,第664页
[78] 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4页
[79] 钟文烝《春秋谷梁传经传补注》,第237-238页
[80] 同上书,第367页
[81] 参见《钦定礼记义疏》卷62《祭统第二十五》,第96页;《清经解续编》卷967夏炘《学礼管释》“释禘四”条,第446页;《清经解》卷693孔广森《礼学卮言》“论禘”条,第771页
[82]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97《吉礼九十七·禘祫》,第330页
[83]《清经解》卷53万斯大《学春秋随笔》“二年夏吉禘于庄公”条,第333页
[84] 参见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9页;《清经解续编》卷738胡培翬《禘祫答问》第823页
[85] 清 顾炎武《春秋杜解补正》,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十五年》,中华书局1990年第2版,第1369页
[86] 同注[40],第291页
[87] 同注[38], 第505页
[88]《清经解》卷329沈彤《果堂集》“礼禘祫年月说”条,第609页
[89] 同注[61]
[90]《清经解》卷718钱塘《溉亭述古录》“鲁礼禘祫考”条,第8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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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善兵 [标签: 周代 天子 宗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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