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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论中国父家长的权限

 

摘 要 在以家族为本位,家国同构的中国社会中,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父家长”的权利至高无上。特别是作为顶级父家长的皇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似乎拥有可以随心所欲的绝对权力。但通过对其权力的深入解构,就不难发现,上至一国之君,下至一家之长的中国父家长们,所拥有的其实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且是有限的使用权。这是由中国社会独特的公私杂糅的共有观和建立在血缘群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拟血缘群体共有制所决定的。

关键词 父家长 所有权 使用权   血缘群体私有制 拟血缘群体共有制

 

中国是一个“以家族为本位”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中,管理的金字塔是由大大小小的血缘或拟血缘父家长们组成的——上至一国之君,中至一郡之守,下至一家之长,他们按照差序等级分别管理着大大小小的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但他们是否享有西方式的自由的、独立的、完整的个体私有权,或者说,他们是所掌管的财产的所有者还是使用者,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主要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生活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又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关系。在以农业为主体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中,它主要体现为人们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权。那么,我们不妨分别考察一下不同等级的父家长对于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与使用情况,看看他们所具有的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首先,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中,皇帝是全国最高等级的皇族血缘群体与国家拟血缘群体的父家长,具有双重父家长身份。www.11665.COM作为国家拟血缘群体父家长,他虽号称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拥有全国土地所有权,但一方面,偌大一片江山,既不是靠他一人之力打下的,更不可能靠他一人之力来管理,所以,他必须把“王土”按军功或在国家管理中所负责任的大小,以及与他的关系的亲疏远近,分配给各级官吏共享。另一方面,由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是整个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他又必须将“王土”平均分配给所有的编户齐民,以保证国家基本的税收。而作为皇族血缘群体的父家长,他更要将家族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保证皇家血缘群体的消费和奢侈需求,他必须分配给他们足够的土地和财产,从而使他们成为全国最大的血缘群体私有经济集团。于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君王土地所有权就成了“观念形态上的天子所有权” [i],而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则被按血缘和拟血缘差序等级层层分解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实际上是属于全体父家长按差序等级所共有的。而皇帝只不过作为全国父家长的总代表,凭借“观念形态上的天子所有权”,对全国土地行使着支配权和管理权,即使用权,而不具有实际上的所有权。即使对皇帝家族的私有财产,他也同样只具有有限的支配权和管理权,而不具有实际的所有权。因为按照血缘群体私有制度,他所有的儿子都是皇位和皇权的潜在继承人或皇族父家长成员,个个都具有分享皇权和皇家财产的“天赋”权利。不仅如此,基于皇族人口增长的压力和他们不断增长的奢侈需求,以及权力倾轧的需要,皇族成员们还凭借皇权,不遗余力地扩大他们的私有经济。除非危及到皇权稳固,即危及到皇族长期统治的总体利益时,皇帝通常无意也无权过问,更无权任意支配皇族成员的财产——将他们的财产随意转赐给皇族以外的人或据为己有。就连属于皇帝名下的皇宫与皇庄,以及那些看来可以恣意享用和支配的生活资料,也只是归当政的皇帝及其核心家庭享用,而非归皇帝个人所有,皇帝一旦退位,就必须将它们全部移交给下一任天子,有时甚至还包括未曾怀孕或生育过的嫔妃。如此看来,真正属于皇帝所有并可以由他自由支配的财产又有多少呢?

正因为中国的皇权是建立在血缘与拟血缘群体所有制而非个体财产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皇权,严格说来,应是指以皇帝家族为代表的整个拟血缘父家长统治集团的共同权力,而不是皇帝个人的主体权利。一方面,他上代表着人格化的天——被视之为“天子”;中代表着神格化的祖——以黄帝的继承人自居;下代表着拟血缘的父——是顶级父家长,从而具有西方君主无法比拟的,集政治、军事、经济、宗法、宗教、祭祀、占卜……等一应权力于一体的大一统集权。而且,触犯皇权就是触犯天、祖和全体父家长,便是大逆不道,因而中国皇帝也就具有了西方君主无法比拟的权威。但另一方面,他又并非皇权的所有者而仅仅是个使用者,必须遵循群体利益至上的原则,从而又从根本上规定了他的权限,使他只能循规蹈矩,恭行祖制,而不可能向西方的君主那样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他至多不过是统治的一象征,没有法子真统治。两千年来,常常只是一种消极相安之局,初未尝举积极统治之实。”[ii]以至于在多数情况下,中国皇帝竟然如同中国女子的 “无才便是德”一样;大多“无为便是德”,或甚至是“无能便是德”。所以,在中国历史上,除开国皇帝和少数中兴之主能凭借其雄才大略,在不违群体利益至上原则的前提下,而确实具有独断专行的专制权威外,大多数皇帝皆平庸无能。他们经常受到母后、皇族、外戚、宦官或朝臣势力的掣肘与左右,常常有如“掌管钥匙的丫头——当家作不得主”,实际上成了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争相把持的“国玺”。一旦违背了实权派的群体意志和利益,还会被毫不留情地以各种方式撵下天子的宝座。而且,从总的历史发展趋势看,随着文官集团和官僚体制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即以皇族为代表的整个拟血缘父家长统治集团的“皇权”的巩固和完善,中国皇帝个人的权利还呈逐渐萎缩趋势,以至到了明代晚期,甚至出现了万历皇帝与朝臣意见相左,相持不下,竟然罢朝20多年的咄咄怪事。

其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观念上的天子所有权”,决定了各级父家长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来源于天子的封赏或分配。加之,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模式,又决定了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的消费或奢侈,而不是以扩大再生产、追求利润为目的。这就不仅意味着各级父家长们生产资料的获得主要是靠政治权力而非扩大再生产,而且意味着他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也主要是为了扩大消费而不是扩大再生产。因此,辅佐皇帝管理拟血缘国家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及乡族缙绅,无论是为了维持各级群体的日常生活消费,还是为了扩大他们的消费,都必需努力谋取和扩大政治权力。为此,一方面,他们要想“升官发财”,就必须依靠家庭、家族乃至宗族血缘群体的全力扶助和同乡、同年等拟血缘群体的尽力提携,致使任何个人的努力,都被纳入扩展群体利益的范畴。所以,他们一旦得势,也必须担负起回报和维护这些血缘和拟血缘群体的重任,即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另一方面,作为各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网络中的一员,他们不仅必须效忠以皇帝和皇族为中心的严密的政治网络,分担各级拟血缘群体的管理责任,即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而且,在权力与权利的倾轧中,他们还必须投入大量的财产去换取上下左右的支持,相互攀结,形成一个个权与利共享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圈子”。于是乎, 身居统治地位的各级父家长们兼并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并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而是为了扩大消费和谋取更多、更大的政治权力与权利,从而造成权力与权利的恶性循环。正因如此,中国统治阶级的父家长们,不仅与皇帝一样同时兼有血缘群体父家长与拟血缘群体父家长的双重职责;而且,对于他们所掌握的财产,也同样只具有使用权,而不具有独立自主的个体所有权;其财产使用权或政治决定权,也同样由于内外亲疏、上下左右各种群体势力的掣肘和左右而相当有限。

再次,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商业始终只能作为农业的附属而存在。也就是说,尽管中国古代商业贸易也很发达,但它始终没能发展成为以商业为主体的商品经济社会,从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个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与相应的法律规章。因此,商业只能在官本位的政治体制中运作。如果没有政治特权的保证,即使是富可敌国的商人,偌大家产也很容易在政治强权的干预下烟消云散。于是,商人们就必需将很大一部分的商业利润用于结交权贵或购卖土地,这不仅由于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模式中,土地是利润不多但却最保险、最恒久的财产;而且,有了土地才可以聚族而居,教育子弟,读书做官,谋取权力;或广济博施,联谊乡里,结交缙绅,以成地望。可见,这种商业资本的土地回流是中国传统重农抑商国策和官本位体制的必然产物。更何况,追根溯源,中国商人或他们的祖先无不出身于小农家庭,许多行商坐贾就是为着家庭或家族的整体利益而经商的,因此,他们根本不可能摆脱与土地及乡亲父老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事实上,他们也多是靠着家族、宗族或其他拟血缘关系网的力量才得以发家致富的。从这个意义说,商业资本的土地回流也是对家族和乡族道义上的回报。正因为他们没有独立的、自由的、完整的个体所有权;也无法摆脱政治干预,去自由地扩大再生产和自由地选择合格的家产继承人,所以,尽管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避免家庭资产的细分化,但最终依然难逃家产诸子均分制的宿命。

最后,是那些无权无势的父家长们。他们通常只有在开国之初或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才能作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分得一点仅够生存和交纳赋税的土地。能分得这点土地已经是“皇恩浩荡”了,而处于整个社会金字塔底层的他们,还必须为这点可怜的“恩泽”承担国家赋税和劳役重负。即使通过全家人的勤劳节俭而发家致富,若不想方设法跻身于林语堂所谓的“衙门阶级”[iii],从而为自家的财产获得政治保险,则不仅很难有继续扩大积累的可能,而且,还必定成为其他群体觊觎和兼并的对象。为此,他们通常尽量避免分家,并要求“子妇无私蓄,无私藏”[iv],以保证父家长财力与权力的集中。但这也就使每个儿子都成为家产的潜在拥有者和当然继承者,从而,也就约定俗成地形成了家产诸子均分的习惯法。于是,为了保证整个家族的生存与繁衍,任何一个父家长都无权把家产擅自赠给或传给血缘群体以外的人。任何不以血缘群体利益为重的行为也会受到家人或族人的抵制。在宗族势力发达的时代和地区,核心家庭父家长的权利还必须受到家族、宗族父家长权利的制约。可见,无论哪一级的血缘群体父家长们,都不可能拥有西方式的独立的、自由的、完整的个体财产私有权,而只拥有对家产或族产的使用权。

总之,中国是由大大小小血缘群体的家与形形色色拟血缘群体的“家”,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宗法原则,所构成的独特的家国同构国家。每个人都是血缘群体中的一员,同时又是若干拟血缘群体中的一员。因而,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错综复杂的网络之中,并按照中国独特的公私杂糅(即对内为公,对外为私)的群体利益至上原则和利益共享的所有制原则,承担着多重的义务和相应地享有多重的权利。上至一国之君,下至一家之长的各级父家长们,便是这一独特结构的实际统治者。每个核心家庭的父家长都是核心家庭的统治者;但在他所属的高一级的血缘群体——家族、宗族或形形色色的拟血缘群体所构成的错综复杂的网络中,则又都是被统治者。因而,所有父家长都兼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或主子与奴才的双重身份,就连“至高无上”的皇帝也概莫能外——他们在代表或象征着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祖制”面前,同样也只是不得不俯首帖耳的“被统治者”。正是这种独特而又复杂的所有制度和公私观念,从根本上决定了他们对于他们所掌管的财产,只具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各级父家长们的专制集权与个人权威也往往主要体现在使用权方面,而且相当有限。也就是说,在中国,君权也好,父权也罢,都不过是血缘或拟血缘群体所赋予的、旨在维护或平衡群体利益的某种权威的象征,而非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凭借经济、军事、政治实力而建立的个人权威。因而,正如那些将身家性命、家庭荣辱和光宗耀祖的期望完全依附于皇帝的臣子们,不会容忍皇帝随心所欲地膨胀私欲,总是处心积虑地对皇帝的使用权进行限制、监控或加以利用一样;各级父家长们的权力与权利,也必然会受到他们的“子民”根据群体利益至上原则而进行的制约、监控或利用。也正因双方都没有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主体权利意识,所以,二者的关系,也绝不可能是完全对立的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反压迫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或相反相成的互动共生关系。就统治者而言,其专制集权的得与失,主要取决于“民心”所向;就被统治者而言,他们虽从不知道凭借契约或法律的手段直接争取或维护其主体权利,但他们可以通劝谏乃至群起而攻之的方法,最终限制或取消不合格的父家长的权利。说到底,正是由他们组成的各级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求,才是对各级父家长管理全权的最终制约力量。因此,双方合作得好,便是所谓“长治久安”的“太平盛世”;若合作得不好,则必定是离心离德,内外交困乃至诸侯蜂起或游牧民族趁虚而入的乱世,接下去便 往往是“改朝换代”——换一批人,再从头做起。但对血缘群体而言,因为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自由选择的,所以,合作得好便“家和万事兴”;否则,便往往只能是分崩离析,妻离子散,家败人亡了。

 


 

注释:

 


[i] 冯尔康:《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冯尔康、常建华编:《中国历史上的农民》,9页,台湾馨园文教基金会,1998。

[ii]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58页,学林出版社,1987。

[iii] 林语堂认为:“中国只有两个阶级,一个是衙门阶级……其他是非衙门阶级。”中国人无论用什么办法,只要与衙门阶级搭上关系,便跻身衙门阶级。参见林著《吾国与吾民》,174页,中国戏剧出版社,1990。

[iv] 《礼记·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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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汪 兵 [标签: 所有权 使用权 中国 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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