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文化论文 >> 社会文化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历史论文   传统文化论文   当代中国论文   西方文化论文   社会文化论文   文化研究论文   文化战略论文
从比较中探寻中国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

【提要】  关于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的研究,西方史学界起步很早。但在中国,由于学术视野、研究方法、治学理路等方面的原因,似乎一直无人问津。其实,中国中古社会接承远古之制,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这一理论与立国行政的政治理论同体或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居于主导或为其主体,赋税基本理论始终处于依存状态;另外,这一理论仅仅规定了土地和子民归属的事实,而没有说明为什么拥有这种归属就可以征税。这与西方相比,便显出某个重要方面或环节的缺失。至于中国中古社会为什么形成这样而不是别样的理论,则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答案,传统文化规定了这一理论形成的必然逻辑。

【关键词】  中古社会  赋税基本理论  税制  专制政体  传统文化
 
 
一定的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总有一定的思想给予指导。这种思想经过一定的重复、贯彻和修正,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理论可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我们称为赋税基本理论。显然,中西中古社会都不会没有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但在中国学术界,这种理论似从未有人论及。这里提出这一问题,意从一个新的角度审视中国中古税制。这样的审视,在学术上,或许能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在实践上,则有利于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透视、解析现行财税体制中传统赋税基本理论的“遗传基因”,从而制定科学对策,保存精华,剔除糟粕,吸收先进,实现财税体制的现代化。wWW.11665.CoM
 
一、问题的提出
 
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是由西方史学界提出来的。19世纪的宪政学派如斯塔布斯等人在研究宪政运动的过程中开始注意到赋税制度的重大作用。斯塔布斯在他的巨著《英国宪政史》①中探讨了赋税授予、冤情改正、共同同意等理论问题。以今人的眼光看,他的探讨还有欠深入,对某些概念的概括也不尽确切,甚至显得模糊。但研究宪政理论无法将赋税财政问题置而不论或仅仅蜻蜓点水论而不多,对此他显然有清晰的认识,所以下笔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w. stubbs, constitutional histoy of england,vol. ⅰ,ⅱ,ⅲ,oxford, 1874—1878。
 
马由缰,洋洋洒洒,涉及了大量赋税资料。正是这些具体生动、丰富多彩的资料和对赋税问题的探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从而将赋税基本理论的讨论引向了深入。进入20世纪,随着赋税基本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有人开始在大学上讲授英国税制史。耶鲁大学教授米彻尔的讲稿讨论了“共同同意”问题。后来,这一讲稿以《英国中世纪的税制》①为题在耶鲁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引起了很大反响。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哈里斯推出了他的力作《英国中世纪的国王、议会和国家财政》,②在更深层次上讨论了英国赋税问题。至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经过近百年数代人的努力,开始形成拥有自己的概念系统和分析框架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宪政派史学素有极强的功利色彩,主张研究历史必须为现实政治服务,更由于宪政史学对后世的影响,西方学者难免夸大议会的权力,低估王权的作用。他们所提出的概念,创立的理论,形成的结论难免带有理想色彩因而存在失实失真之处。但必须承认,这些概念、理论和方法完全是在西方历史文化背景下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比照作用,对于研究中国历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西方史学家所以提出这一问题并获得了一定成就,首先因为这些概念和理论所分析概括的历史对象原本即西欧中古社会的客观存在,只不过散见于浩繁的史料之中,需要挖掘例如国王要向国民征税,必须首先征得国民同意,这构成了西欧中古社会的普遍现象。而要征得同意,须首先说明征税目的,说明是否代表国民利益。于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等问题便在国王与国民的讨论、争辩中逐渐明朗,并形成了一定的概念和理论。所以现在一提西方中世纪赋税基本理论,人们会马上想起这些清晰而完整的概念。但在中国中古社会,在人们的观念中,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皇帝如此,官员如此,臣民也如此。所以,不仅臣民不会质疑征税的合理性,质询他们在其中应享有什么权利等等,即使是那些抨击“苛政猛于虎”、为臣民鸣不平、甚至为民请命的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官员,也不会认为这里存在什么问题。所以,中国中古社会虽然历史悠久,却始终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自然也不会形成这样的概念和理论。人们甚至不会想到,中古社会的这种状况深深影响甚至制约着中国历代学术的发展,以至于历代史家、经济史家或食货论者,都不会也想不到去研究这样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传统学术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治学理路千年一贯,代代相袭,陈陈相因,由于历史观察的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赋税基本理论问题也就必然成为学术的“盲点”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s. k. mitchell, tax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 yale, 1971。
    ②  g.l. harriss,king,parliament,a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oxford, 1975。
 
二、一种耳熟能详却又熟视无睹的理论
 
    由于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这一命题在中国学术界还是首次提出,所以本文须首先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
这样提出问题,绝无哗众取宠之意,让人以为笔者有什么重要发现,而只是想提请读者,本文试对一种习见的理论给出一种新的解释。所谓中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下文简称赋税理论),其实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笔端,见于历代著述的字里行间。这就是我们经常征引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句(下文简称《诗》),以及经常讨论的宗法制、家天下理论。不过论者在引用和讨论时忽视了它们的经济作用。更重要的是,即或涉及经济问题,也不去联系赋税征纳,这自然很难将它们看作一种赋税理论了。
    其实,古人很早就将这种理论与赋税征纳联系起来。《管子·轻重篇》即云:“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羡,隘其利途,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①管子无疑接受了去战国时代不久的西、东两周的宗法制、家天下理论。在这种理论的支配下,他显然将国家视为君之私产,因此“予、夺、富、贫”之权也就由君主独享。而对于国家来说,这些权力集中表现在土地分配和赋税征纳上。如果说“予、夺”之权主要体现在土地上,那么“富、贫”之权也就主要体现在赋税上。这样,管子便将宗法制、家天下与赋税征收联系起来。战国之后,每个朝代几乎都有类似的言论。例如,韩非子说:“邦者,人君之辎重也”;②荀悦说:“天下之财归之陛下”;③陆贽说:“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④曾肇说:“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⑤陈亮言:“兵皆天子之兵,财皆天子之财,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⑥这些言论的思想根源无疑都来自这一理论,而关于处分财源、土地的主张无疑也都触及了征税问题。
    在制度批判的意义上,古人的言论也较多触及了征税问题,从而进一步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理论与征税实践联系起来。叶适在论及治国用人之道时指出:“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⑦这里即也暗含着君主随意征税的信息,而联系上下文的意思可见,作者对这种征税的任意性是持批判态度的。皇帝所以对财源、土地随意处置,概因《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而形成的对国土民众的专有。黄宗羲在与《诗》相反的意义上转引了《诗》的表述,将激情凝注笔端,谴责皇帝“视天下人民为……囊中之私物”;⑧“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⑨
这里所引古人的言论无疑证明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赋税理论的作用。但是,这些言论仅仅将《诗》、宗法制、家天下和赋税征纳联系起来,却不知前者即为赋税理论,即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相反,他们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很模糊,还不知道前者怎样对后者发生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管子-轻重篇》六《国蓄》。
    ②  《韩非子·喻老》。
    ③  荀悦:《中鉴·时事二》。
④  《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⑤  曾肇:《曲阜集》卷一,《上哲宗论君道在立己知人》。
⑥  《陈亮集》上卷,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⑦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始议二》。
⑧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
    ⑨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如果说上面所引还仅仅透露出皇帝可随意征税的信息,那么,东周以来历朝的分封,则是对《诗》、宗法制、家天下理论的贯彻,且使这些理论更具直观意义。汉初分封以军功为依据,厉行“非功不侯”、“非汉之功臣不得王”的原则,异姓功臣受封者甚多。但不数年,异姓诸侯多有反叛,遂改行“非汉之同姓不得王”的原则。但同姓之中,犹有亲疏,因此进一步灭其疏者,以异其子孙。另外,汉代还开始了分民的先河。汉初,诸侯即依大小等次配以数量不等的民户。文帝时因流民回归故里,户口增加,列侯大者可得三四万户。①自此才真正开始贯彻“王土”、“王臣”的精神。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渐回收,诸侯权力日渐削减,七国之乱后,仅剩“君国子民”之名,而无治国理民之实,仅食其邑人而已。但是西汉后期诸侯虽不参与治国,却还享有封土。至东汉,连封土也没有了,仅得其名,受廪禄。而魏晋以后,所谓封建,更属形式。受封者或寄宿京师,或虽得爵名,却仍须采樵以自给,甚至连袭封也不存在了。唐宋以来,大都有封无建,“设爵无土,署官不职”。②正因为如此,许多人认为封建的实质已不复存在:“唐自中叶以来,唐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韺,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袭,封建之制,已尽废矣。”③虽然明代因“藩屏帝室”的需要有使分封制呈现死灰复燃的迹象,但历史的主流是分封制违反发展的趋势而必然走向灭亡。所以这种分封只在太祖时实行,其后马上废除,而自此以迄清末的数百年间,不复有分封的现象。上述诸朝的分封,大多仅仅使受封者就食于封土,赋敛于封处百姓,即所谓“食封”。如果说明代的分封因“藩屏帝室”的需要而使这些理论的表现有欠直观,那么汉、唐特别是唐代的分封,则纯粹是一种食封,仅有食租衣税的意义了。惟其如此,我们才容易理解《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赋税理论的直观性。
在我们看来,《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无时无处不影响、制约皇帝、国家的财政活动,无时无处不作用臣民的纳税心理和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影响或作用是隐蔽的,潜在的,因而是难以察觉的。因为如上所述,在征税过程中,皇帝或税吏无须向纳税人说明征税的理由,而纳税人也不去质疑他们的行动,反而认为事情本该如此。这样,如果将中国中古赋税史看作一条长长的河流,那么,赋税理论因无须提出无须讲说从而无须跃出河面便成为隐动的潜流。但是,河面所以有浪花飞溅,是因为有潜流在运动,支撑并推动着河面的涌进。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在征税过程中正是起着这种潜流的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汉书》卷十六,《高惠后功臣表》。
    ②  《唐会要》卷四十六,“封建”条。
    ③  《文献通考》卷二百七十六,《封建考》。
 

三、承自初民社会的“遗传基因”
 
    中国中古社会赋税理论是在继承远古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具体条件下形成的。剖析这种遗传基因对于从文化上认识这一理论是十分必要的。而由于学术界对于习称的三代特别是传说中的夏代争论颇多,这里不得不首先就有关文献的学术价值略作说明。
《诗》产生于春秋时代,但所概括或描述的现象却属于西周,即对西周政治实践的概括和总结。而西周的宗法制、分封制以及家天下观念则承自殷商,④至于两者之间的一些不同,⑤乃是继承发展的结果,并不妨碍说明两者的渊源关系。因此,以殷商之制的比较完备推断传说中的夏代已经出现或形成这些制度的萌芽,应该是合理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  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⑤  参阅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第285—358页。
 
所描述的现象与历史实际当大致或基本吻合。而且,即使是伪古文《尚书》,亦“非完全的凭空杜撰,而是有一定的根据……有的甚至还比较可靠”。①这样,我们便可以将《尚书》中的一些具体描述作为一般现象来看待。
    《尚书》中所谓禹划九州、制五服、定赋税,可视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早期反映。在这里,禹所以能够制五服、定赋税,是因为他拥有对九州的归属权或控制权,从中可以看到《诗》的前史中包含着制税的内容。关于制税的过程,从判认田之等级,到确定赋之多寡,贡之品色,已经表现为一种个人的单向、专断行为:“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②“禹敷土……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济、河惟兖州……厥土惟中下,厥赋贞……”③
    对于这种记载,我们当然不能直接理解为像疏浚江河、劈划疆域、制定贡赋等浩繁庞杂的事情,无分巨细,禹必躬亲。但是,由中国的历史特性和当时的历史阶段看,这些事情最终或主要由个人决定是可信的。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尧、舜、禹禅位的具体描述透视专断的一般现象。《虞书·尧典》载,尧欲禅位,诏四方诸侯举荐贤才。④依当时社会环境论,尧完全可以不诏四方诸侯或不采诸侯意见,而将帝位传给儿子朱。只是因为尧德行高远,且想以德治国,才通过这种形式传位他人。又碰巧所荐虞舜的确品行超群,正好符合尧的遴选条件。即使如此,尧仍要拭目以待,因而嫁女以为考验,一有不合,便行罢免。尧舜禅位如此,舜禹禅位也如此。《虞书·大禹谟》记载了这一过程。舜欲禅位于禹,禹坚辞,请行占卜。舜说:“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卜不习吉。”⑤为使禅位成功,舜居然将在人们观念中居于权威地位的占卜神谕置之不顾。舜之专断由此可见一斑。但禹仍推辞,而舜更坚决,最终禹不得不从。
    “禅位”之例表明,这时的专断特征已经相当显著。夏禹执政,不可能超越时代违背祖制。而土地定级,赋税定额乃国之大事,必然由中央推行。禹为最高统治者,拍板定案自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样,大体如《禹贡》所说,禹别九州,制五服,以土壤的肥瘠规定了田赋的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贡品。在以较长的篇幅记录禹的劳绩之后,《禹贡》又在篇末对这一记录作了简短的概括:“……六府孔修,庶土交正。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⑥使我们再次了解了个人专断在制定田赋贡品的过程中的作用。
这些现象,也许只有在与西方的比较中才能透视出历史的意蕴。刚刚进入文明门槛的盎格鲁·萨克逊国王由贤人会议选举产生,⑦而且习惯法规定,国王的加冕词中必须说明自己是“被推选被拥戴的”⑧。即使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在王位世袭业已确立的情况下,查理曼继承王位时仍必须至少在形式上通过民众大会选举和全体法兰克人同意。而当他传位给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黄怀信:《尚书注训》,齐鲁书社2002年版,弁言。
②  《尚书·禹贡》。
    ③  《尚书·禹贡》记载了禹别九州、制定赋税的全部过程。这里仅引冀、兖二州之例,其他诸州因情况相同不一一列出,但这不影响主题的阐述。
    ④  《尚书·禹贡》。
⑤  《尚书·虞书·大禹谟》。
⑥  《尚书·禹贡》。
    ⑦  w.stubb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ⅰ,pp.150—153。
    ⑧  《国家与法权通史》第二分册,中国人民大学1955年版,第315—316页。
 
子路易时,虽然他本人早已由教皇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也还必须“召集全国的法兰克贵族,取得大家同意”。①就西欧中世纪而言,13世纪以前,国王大体上由选举或由某一权力集体任命产生。一般认为,英国国王选举制结束于1216年亨利三世即位;法国结束于1223年路易八世即位。②而这种制度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14、15世纪,仍能见到国王由选举产生的实例。这种比照,无疑更有助于我们理解上文所说的中国历史的特性。
由以上分析可见,田之等级、赋之多寡,贡之品色,大体由一人划定,因而是最高统治者的专断行为。中华文明是一个因袭力极强的文明。某种制度一旦产生,便往往为后世长期传承、效仿,赋税的征纳自非例外。中古税制承自远古,其间,虽不否认有一定的变化,但税制的基本架构和精神未曾有变。传说中的夏代设置的赋、贡两税并传之中古,而中古历两千多年之久,两个税类依然如故。对于我们的论题而言,重要的不是税制建设本身,而是赋税征收的方式。纵观中国赋税史,不曾见过一条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协商征税的材料。而西方,虽然史料严重残缺,但只要翻开税史,这类材料俯拾即是。西方赋税理论正是在这种协商、争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中国呢?如果说《尚书》中缺乏这样的“史影”可算特例,那么卷帙浩繁的二十四史只字未及的事实便绝非偶然了。仍然回到中华文明的因袭力话题上。由于文本载虞夏设置了田赋、贡品等税类,所以,殷周特别是周有田赋、贡品的征纳;由于三代有这样的征纳,所以中古社会有同样的征纳。同理,由于虞夏没有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协商的先例,三代没有形成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协商的传统,中古社会也就不存在皇帝与纳税人协商的实例。这样,在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作用下,赋税理论的特征在商周两代始现端倪,至中古社会发轫时终于清晰可辨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艾因哈德:《查理大帝传》,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8、31页。
    ②  j.h. mundy,europe in thehigh middleages 1150—1309,essex, 1983,pp.387,386.
 
四、“遗传基因”制约下的理论畸变
 
    与西方相比,中国中古社会赋税理论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与政治理论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赋税理论没有独立性;一是缺乏征税理由的论证和说明,仅代表皇权的单方面意见或意志,我们称之为不完全理论。
    先看第一个特征。如上所述,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征收正是依据《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理论进行的。因而我们说《诗》、宗法制和家天下是一种赋税理论。但在我们看来,它们同时也是一种政治理论,而且首先、直接和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政治理论。
西周建立后,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③初步实施了宗法制分封,创建了以“家天下”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这时的君主,无论大小,皆以君父自居。国与家,君与父二位一体,亲属关系即政治关系,宗法观念成为社会的基本观念。进入春秋时代,有人开始对西周宗法制分封进行研究,以诗的形式概括和提出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  《荀子·儒效篇》。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的经典表述。这一表述是对西周政治实践的概括和总结,对天子统治合理性的解释和论证,对后世人民的教育和训化。一言以敝之,是关于一种政治理论的阐述和说明。正是这种政治理论,确立了中国中古社会几千年历史的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
    《诗》、宗法制和家天下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也贯彻落实在分封的政治实践中。前论汉代分封,主要限于赋税理论意义。这里再论其政治理论意义。汉所以有如此举措,皆因皇帝固有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观念。所以一遇异姓反叛,必然联想起西周的分封,虽然这种分封也非万全之策。于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汉人不仅皇帝、皇族,而且在普通姓氏的观念中越发牢固了。而分民之举更使家天下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论证。在唐代,唐太宗虽有“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②的言论,但经群臣围绕分封进行了讨论后,唐太宗照例实施了分封。唐代的分封以王室子弟为主体,问以庶姓功臣。因“设爵无土,署官不职”,并废除世袭,许多人认为“封建之制,已尽废矣”。但将土地和人口分予自己的儿子,以征收那里的赋税,仍说明皇帝将国家视为己有。至于分封庶姓功臣,其理相同,仍然是皇帝依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表现。与唐代相比,明初的分封更像汉代,为确保朱明江山万古长存,明太祖仅封其子孙,以“藩屏帝室”。藩王各置官署。受封者仅包括他的二十三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并在部分儿子中授以兵权,或戍边御敌,或监察官员。显然,这些王朝的分封,仅有形式的差别,而无实质的不同。分封的目的都是为了社稷的长治久安,万世一系。而所以产生分封的思想是因为皇帝将国家视为己有,其理至显。
    当然,这种分封并不是每个王朝都在推行。特别是在目睹了国家瓦解、群雄并起、大权旁落、社会失范的政治现实、接受了分封的历史教训后,有些王朝戒绝了分封。但是,戒绝分封并不意味着摒弃《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首创皇制的赢政“欲以宇内自私”,“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己有”,“而以天下奉一人”。③如果说这里的转引还仅仅是史家的评论,而不足以反映当时秦始皇的心态和家天下的实际状况,那么,秦始皇在琅琊所作的石刻:“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则是他作为中华大家长的思想的直接表露。所以,不仅分封的不同形式不能说明统治者是否摒弃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即使贯彻了戒绝分封的国策也不能说明统治者摒弃了这些理论。
那么我们如何认识基于一体的赋税理论和政治理论之间的关系呢?在中国中古社会,皇权高于一切,拥有了皇权也就意味着拥有了一切,特别是拥有了全国的一切物权。在这里,皇权的性质当然是政治性的,而物权是政治性的产物,因此也是政治性的。但在中国中古社会特定的政治环境里,政治性的物权必然转化为法律上的物权。也就是说,皇帝拥有了全国的最高所有权。正是基于政治权力或地位的至关重要性,专制制度建立后,皇帝关注最多的是皇位的代代相传和王朝的长治久安。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他必须组织御用文人建立和强化君主政治理论,宣扬君权神授和皇位的至高无上,同时推行愚民政策和奴化教育。这样,《诗》、宗法制和家天下便势必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中心话语和主流政治理论了。既然拥有政治权力意味着拥有相应的一切,皇帝便没必要当然也无意识建立什么赋税或财政理论。西方则不同,不说封建割据时期,即使在传统意义上的专制时期,王权处在巅峰状态,为了取得征税的成功,国王也必须认真研究赋税理论,以便征税时或在议会上应对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质疑。但在中国,这些都处在人们意识所及的范围之外,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诗·北山》。
②  《贞观政要·刑法》。
③  《文献通考·自序》。
 
    如上所论,《诗》、宗法制、家天下是历代王朝聚敛课征的赋税理论,同时又是立国行政的政治理论。由于受到了历代文人政客的反复引用、论证、阐释和张扬,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所见所闻,充斥着作为政治理论的教化和宣传。久而久之,这些教化和宣传产生了明显的效果,终于在臣民中形成了普遍的思想观念,以致政治理论的功能掩盖了赋税理论的作用。又由于赋税理论只是在潜在的状态下发生作用,所以,人们很难将它视为一种赋税理论,或者说忽视了它作为赋税理论的价值。但在皇帝和臣民的潜意识里,这种赋税理论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样,所谓政治理论和赋税理论,便都是通过《诗》、宗法制和家天下得以表现,而正是通过《诗》、宗法制、家天下,赋税理论和政治理论才连为一体,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同体或二位一体。但是,这种二位一体并不意味着两者具有均等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作为政治理论的表现是主导的,活跃的,显扬的,而作为赋税理论的表现则是依存的,静态的,隐藏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没有自己的独立性。
    再看第二个特征。与西方相比,中国中古赋税理论仅仅说明了土地和子民归属的事实,而没有说明为什么拥有这种归属就可以征税。但在西方,国王则必须做出这种说明。如是,按照这种归属的逻辑,皇帝须首先让国民承认他们是他的臣子,因为所谓“王臣”,还仅仅是皇帝的单方面意见。虽然平时无人对这种宣称提出质疑,但当接触实际时,特别是在涉及他们的经济利益时,臣子们便不像平时那样无动于衷了。如此,则赋税的征收便难以进行。而且,这还是制税过程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未达目标,接下来的任务便无从谈起。
对纳税人申明理由,说明征税依据只是构成了西方征收赋税的必要前提。没有这一前提,国王当然不能征税。而有了这一前提,还须经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同意,即必须符合他们认同的征税原则。这里实际上涉及赋税理论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即税权问题。笔者曾论及中西方税权归属的差异,认为在西方,税权很早就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且纳税人同国王争夺税权的斗争贯穿整个中世纪。但在中国,人们可以谴责官府甚至皇帝“苛政猛于虎”,可以揭竿而起,铤而走险,却始终没有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从根本上控制赋税的征收。①而由于税权由皇帝执掌,便无须说明征税理由,自然也不会引起争论。而不去说明征税理由,展开征纳双方的论争,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在技术上也就必然显得简单浅薄,因为只有通过理由的申述,理论中的概念才得以提出并得到阐明;只有通过论辩,逻辑方臻严密,理论才能加强。在西方,由于体制不同,征纳双方不得不经常考虑赋税问题。又由于税权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在纳税人或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权力组织中,国王征税便必须说明理由和依据,这构成了西方赋税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围绕征税理由和依据往往形成长期的、有时是大规模的争论,西方赋税理论在技术上便不仅显得复杂,而且具有一定深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参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411页。
 
    由于《诗》、宗法制和家天下以及《诗》的众多复本和释义,仅仅说明了土地和子民的归属权,而没有说明何以拥有这种归属权就可征税,更没有规定每次征税须说明理由或依据,所征税款将作何用;由于这种理论仅仅代表了皇帝的意志,而征税行为则是征税者和纳税人双方的事情,是皇帝向国民收取财富,因此皇帝理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的一般精神纳入基本理论,于是,比照西方国家,我们认定这是一种不完全理论。在我们看来,它所缺失的关于征税理由、依据的说明和论证,从而听取纳税人意见并争得他们同意,恰恰是这一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
综上所论,在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作用下,《诗》、宗法制与家天下一则向着政治理论方面无限扩展,致使赋税理论独立性丧失;一则极力强调皇权的集中与专制,从而阉割了关于征税理由和依据的说明与论证,并全然剥夺了纳税人的表决权。而西方中世纪的赋税理论由于蕴涵着一定的平等、民主精神,权利分配比较合理,因而发育比较健全。

五、赋税基本理论,一种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

 

    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句,犹如面对一个顶天立地、法力无边的宇宙主宰;而宗法制、家天下则如一张无形的巨网将世间万物包揽无余。中国中古社会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赋税理论而不是别样的理论?对于这类性质的问题,学术界习惯于从君主政体的角度寻找答案。因为君主政体以集权专制为基本特征,而赋税理论也集中体现了集权专制的基本精神,二者是相吻合的。但事实上,这一答案并不能回答或解决这一问题,或者说并不是这一理论形成的基本原因。因为它无法解释这一理论在前君主制时代已经开始形成而西周仅仅完成了它的确立这一事实;它同样无法解释一样是君主制,为什么西欧中古社会没有形成这样的理论。至于君主专制,则更无从谈起了。因为它不是这种理论的创造者,而只是它的继承或接受者。当专制政体在秦汉建立时,这一理论不仅已经形成,而且相当完备了。它的作用只能是维持或强化而不是创造这一理论。

    在我们看来,赋税理论不过是一种文化现象,所以从文化的角度进行认识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中国的赋税理论是中国传统文化模式中的一种内容,一种表现。

    那么,这种文化模式是通过什么方式或途径决定了赋税理论的上述表现呢?或者说,在这种文化模式中,赋税理论形成的内在逻辑是什么?由于未来的政体形式必然是君主专制,又由于赋税理论是专制政体的统治工具,这种模式便必然为它的政体配置相应的赋税理论,并通过这种政体制约或监控赋税理论的表现。这样,所谓赋税理论的内在逻辑,它的起点便必然是家长制,由家长制经君主制到君主专制,是其发展的基本路径。而宗法制则是形成这一路径所必经的桥梁。在君主专制这一环节上,这一逻辑发展又必然进一步导致两个依次递进的结果: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民本精神的缺乏,①从而进一步对赋税理论所以为这样的赋税理论的形成产生有力的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本文对“民本”概念有自己的理解,后文将予以说明。

 

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制观念的薄弱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帝位的至高无上,历代王朝似乎并没有专门针对皇帝的立法。既然如此,也就不存在皇帝违法、犯法的问题。在这方面,可以说皇帝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绝对不存在。由此,又产生了第二种情况,即所谓法律,实际上都由皇帝制定,为皇帝执掌,而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巩固君主统治。这里实际上涉及目前学术讨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王在法下,还是王在法上?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所谓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制观念的薄弱,是指皇帝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常常超越法律或置法律于不顾,以自己的意志和好恶理案。而如有法不依,有律不守,即使好的法律也起不到应起的作用,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王在法上的状况必然导致赋税征收的随意性,这在官位的设置和战争的发动等事例中看得很清楚。皇帝封官设爵似乎是很随便的事情,特别是在每个王朝后期,由于腐败的加剧,这种现象尤为严重,终至冗官大增,机构臃肿,官俸高涨。官员到任后,国家必须通过增税来支付他们的薪金,由此对税制造成直接的影响。在战争的发动上,皇帝的喜怒哀乐往往产生决定性作用,因而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赋税征收的随意性由此可见一斑。但也许有人认为,西方中古社会官位的设置亦由国王决定,为什么没有导致赋税征收的随意性呢?须知,这种决定与中国皇帝不同。西方中世纪的政府属私人性质,即政府为国王个人的政府,官俸的发放须由王室也就是国王个人收入而不是国税收入支付。所以,国王要设置官位必须充分考虑他的收入状况。至于战争的发动,国王则必须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如遭到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否定,则战费无从筹集,军队难以集结。

    由于缺乏监督制衡机制,缺乏法律制约,君主专制又必然导致赋税理论中民本精神的贫乏和不足,并最终使这一理论变成专制君主控制赋税财政的工具。需要说明,在我们看来,民本思想可作两个层次的理解:一个是指在社会发展还普遍落后、物质生活还十分贫困的情况下,将民众糊口活命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另一个是指在国家或政府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活动中,尊重而不是无视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国家的大政方针尽可能符合民众的意愿。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后一个层次的民本。而这个层次又与第一个层次密切相关,因为民众的意见对赋税理论及赋税政策一旦产生影响或形成制约,皇帝的贪欲便必定受到遏制,民众的负担必定得到减轻。从一般意义上讲,赋税征收是君主或国家向广大国民掠取财物的活动,因而这一活动应首先体现纳税人的意愿。但在中国,征税过程仅仅体现皇帝或国家的意志,而纳税人则被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一任驱使和摆布。这就必然造成赋税理论中民本精神的缺失。中国古代思想宝库中并非没有民本精神,而且对赋税理论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这一精神主要甚至仅仅限于第一个层次。而所谓影响,也只产生于皇帝“视国为家,视人为子”的基本认识,产生于作为中华大家庭的家长对子女的责任感。而且,这种影响仍然使赋税理论单方面表现了皇帝的意志。在这里,我们不宜过分指责君主的专制行为,不必嫉视赋税理论中这种单方面的现象。如果换个角度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广大民众能否产生影响或制约赋税理论、代表广大纳税人利益的思想?答案必然是否定的。那么,是谁塑造了中国古代政治舞台上君主这个角色?要回答这个问题,仍须检讨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的专制文化并非由君主制造,特别是在历史步入中古社会的关键时期,这种文化业已定型,作为一个历史人物,君主所做的最多是强化这种文化,却不能制造这种文化。在这种文化中,纳税人只有遵守纲常伦理,履行忠孝义务,而不可有别种选择。以此观之,中国赋税理论所以单方面体现皇帝的意志,而且从家长制出发,的确有它的必然性。

    比较西方中古社会的民本思想及其对赋税理论的影响,也许会加深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西方民本思想根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典中即提出了“自然法”概念。关于这一概念的含义,中世纪的神学家和法学家曾有激烈的争论。①但他们无不认为自然法中蕴涵着“自然权力”(natural rights)。这种自然权力或称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或称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s),具有人皆有之,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特点,而无论肤色、信仰、贫富、高下、贵贱等方面存在多大差距。正是依据这一概念,他们提出了穷人的自然权利的命题(the rights of the poor),而这种权利可以用生存权来概括(subsistence rights)。②正是在对这一思想资源加以挖掘利用并发扬光大的基础上,早在12、13世纪,他们就创建了自己的权利话语系统。③而综合其中有关论述,所谓自然权利大体包括:财产权、自卫权、婚姻权、表决权(the rights of consent to government)、信仰权(rights of infidels)等。④显然,这一概念虽然涉及了第一个层次的内容,却不像中国古代民本思想那样仅仅局限于这一层次。相反,它所关注的对象主要在第二层次。这就将西方中古民本思想与中国区别开来。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复兴运动,这一理论在西方得到了广泛传播,直接影响了赋税理论和赋税征收的实践。所谓“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无疑都融涵了人的主体权利精神。而从税权的演变看,赋税理论中由“协商制”到“授予制”的转变,无疑更体现了这种精神。

反观中国中古社会,财税制度并没有针对皇帝的立法。这在我们看来恰恰是专制政体的本质表现,因而属于正常现象。而且只有这样,国家机器的组装运行才和谐有致,浑然一体。如果情况相反,财税立法涉及皇帝,便都可视为对皇权的限制或束缚,这反而不正常了。正因为如此,皇帝绝没有违法犯法的现象。皇帝独揽财税大权在法律上虽不见反映,却可以通过法律决定财税事务,包括制税,如税项立废、税额增减;用税,如官俸发放、战费支拨;审计,如查核账册、奖惩官员等。既然皇帝把持了税权,财税活动中便不会有纳税人的立足之处。既没有纳税人参与,中国中古税制中便不会产生西方那样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组织,而赋税理论第二个层次民本思想的缺失也就顺理成章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b. tiemey, 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 1150—1625 ,atandta, 1997,pp. 62—64.

②  b. tiemey, 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 1150—1625 ,pp. 70—76.

③  b. tierney, 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 1150—1625, pp. 55—77.

④  b. tiemey, 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 1150—1625 ,p. 70.

 

  • 上一篇文化论文:
  • 下一篇文化论文:
  •  作者:顾銮斋 [标签: 中国 古社 税基 理论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国际重要首都城市与北京文化战略比较分析
    中韩文化产业社会需求的比较分析
    中西方饮食文化的比较研究
    中西方饮食文化之比较浅论
    释义学的比较文学
    从“外国文学”到“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比较文学与外国文学的学科界限及比较文学学…
    简析比较羌族多神和基督独一神崇拜文化
    从中西方文化之比较探究文化精神之去向
    论中西方文化比较研究学习的重要意义
    试比较羌族多神和基督独一神崇拜文化
    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