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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

   摘  要:根据秦汉简牍可知,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都是对秦制的继承。户赋是诸多赋税中的一个单独税目,而非一户内各项赋税的总称。“卿爵”在免纳田租、刍稾税的同时,却要缴纳户赋。户赋按户征收,刍稾税按田亩面积征收,均以征收饲草为主,主要供应本县之需,与口钱、算赋、田租等等在性质上截然不同。

关键词:简牍/户赋/刍稾税/爵位
 
 
汉代是否有以“户赋”命名的专项税目,由于史书记载过于简略,因此这一问题长期以来聚讼纷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了“户赋”这一名目,①并有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户赋”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高敏先生认为,《二年律令》中的“户赋”是把按人头征收的口钱、算赋和按顷亩征收的刍稾税都改为按户征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新税目②。张荣强先生对文献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有关资料加以疏理之后也基本赞同高敏先生的看法,认为汉代的“户赋”指“一般庶民缴纳的丁口之赋甚或其他杂赋”,“实际上就是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③。这些学者的研究对于了解汉代“户赋”的性质确有很大的帮助。近来笔者翻阅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资料,发现其中有征收“户刍”和“田刍稾”的记录,与《二年律令》中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因此认为关于汉代的“户赋”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于是在此提出浅见,就教于方家。
 
一  有关户赋与刍稾税的法律规定
 
    汉初仍实行名田制,不同爵位的人拥有田、宅的数量是不同的。WwW.11665.COM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了不同爵位的人所应占有的田、宅标准,而《户律》和《田律》又规定了不同爵位的人所应承担的赋税数额。根据这些规定可知,拥有卿爵及更高爵位的人,在赋税方面享有很多特权。如:
    《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桑。④
    “卿”是从大庶长以下到左庶长这9级爵位的代称,刍指饲草,稾指庄稼的禾秆。爵位在卿爵以上的人,其法定标准范围内的田地不出田租,也不交刍、稾税。所谓“顷刍稾”,当指下面这两条法律规定:
    《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囊,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⑤
    《二年律令·田律》:刍稾节(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⑥
    根据上述规定,刍稾税是按顷征收的。刍的征收标准是每顷3石,上郡由于土地贫瘠,每顷出刍2石。稾则不管土地肥瘠,统一按每顷2石征收。由于刍稾主要用作牲畜的饲料,因此,各县交纳的刍稾必须是当年收获的,不许交纳往年存留的陈旧刍稾,以保证饲料的新鲜和营养。各县要对一年中所用刍稾数量做出预算,量出为人,在收够预算数量之后,其余部分则折算成钱征收。刍稾与钱的折算标准是:1石刍相当于15钱,1石稾相当于5钱;如果刍稾的市价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按征收刍稾时的市价折算收钱。征收赋税时使用钱、物折算的办法在魏晋以后的文献记载中比较常见,汉初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只有刍稾的市价高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时才按市价折算收钱,意味着如果刍稾的市价低于法律规定时仍然按法律规定收钱,这实际上是对百姓的变相搜刮,说明赋税征收中所使用的折变之制从一开始就把纳税者置于不利的地位,历代折变之制的弊端于此可见一斑。
    拥有卿爵的人虽然免纳刍稾税,却要与爵位更低的人同样交户赋: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⑦


    大意是说,爵位为卿及其以下的人要交纳户赋,每年分两次交纳,第一次在五月,每户出16钱;第二次在十月,每户出刍1石。“足其县用,余以人顷刍律人钱”,是说各县所收的刍足够当年需要即可,超出的部分折算成钱征收,折算的标准与“人顷刍律”相同。所谓“人顷刍律”,应该即指上面所引用的关于“顷刍稾”的两条律文。
    需要指出的是,卿爵以下的人所交纳的户赋中虽然也有刍,但这与刍稾税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征收的根据不同,户赋是按户征收的,与所占有的田地多少无关,而刍稾税是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的。其次,征收的标准不同,户赋每年交纳16钱和1石刍,按法定折算标准计算,总计每年交纳户赋31钱,各户所纳户赋总量是相同的;刍稾税是每顷3石刍和2石稾,按法定折算标准计算,每顷每年征收55钱,田多者多交,因此每户所交刍稾税的总量未必相同。第三,就拥有卿爵者而言,他们在与拥有更高爵位的人一样享受免征刍稾税的同时,还要与拥有更低爵位的人乃至无爵的庶人一样交纳户赋,虽然户赋中也有刍,但户赋中的刍不能与刍稾税混为一谈。
    爵位与田租、刍稾税及户赋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表一):
 

 
《二年律令》中没有发现有关爵位与口钱、算赋关系的规定,但可以肯定,上述几项赋税中不可能包含口钱和算赋,因为田租和刍稾税是按田亩面积征收的,而户赋的数额又太小,无法包含按人头征收的口钱和算赋。因此,把“户赋”看作是将口钱、算赋和刍稾税按户征收的结果或“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单从数额上说就存在太大差距。更何况刍稾主要用作牲畜的饲料,《二年律令》中已明确规定,不论刍稾还是户赋,都是“足其县用”,并不上缴郡国或中央府库,这与口钱、算赋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二  凤凰山汉简中的“户刍”与“田刍稾”
 
    事实上,除了张家山汉简之外,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中也保存了有关刍稾税和户赋的资料⑧:
    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
    其中的“户刍”就是《二年律令》规定的按户所缴之刍,是户赋的一部分;而“田刍”就是《二年律令》规定的按顷缴纳的刍,是刍稾税的一部分。由此可知,户赋与刍稾税是分别征收的,并不存在谁取代谁或谁包含谁的问题。平里之“八斗为钱,六石当稿”与稿上(疑为“稿里”)之“二斗为钱,一石当稿”是指将一部分刍折成钱和稾来征收。也就是说,当时的折纳,并不限于将刍、稾折变成钱缴纳,刍、稾之间也可以折变。平里“刍为稿十二石”与稿里之“刍为稿二石”,表明当时1石刍相当于2石稾,如上所述,《二年律令》中规定“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也就是说,1石刍相当于3石稾,江陵简中1石刍相当于2石稾大概是按市价“平贾(价)”折算的结果。根据《二年律令》,1顷田需缴纳3石刍和2石稾,即1顷田中所纳刍、稾之比为3:2。江陵简中平里田刍4.37石,田稾2.245石,二者之比已接近2:1;稿里田刍1.66石,田稾0.83石,二者之比恰为2:1。估计此时田刍稾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变化,而平里部分释文可能有问题。这批简牍属于西汉文景时期,其内容应是当地基层政权征收赋税的真实记录。简文中的内容与《二年律令》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合,这不但说明《二年律令》的法律条文在汉代基层社会确实得以执行,更重要的是,它证明“户赋”和“刍稾”是并列的两个税目,不容混淆。


 
三  余论
 
    事实上,睡虎地秦简中就已明确提到了“户赋”和“刍稾”。关于“户赋”,见《法律答问》: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⑨
  男子达到一定年龄,需要傅籍,开始承担徭役。“敖童弗傅”,意在逃避“徭使”,故为法律所禁止;“匿户”的目的则是为了逃避“户赋”,同样为法律所不容。虽然当时“户赋”的征收标准简文乏载,不知其详,但是,可以肯定,以“户赋”命名的赋税名目在秦代是确实存在的。
    秦律《秦律十八种·田律》中也有关于“刍稾”的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⑩
    将这条律文与前引《二年律令·田律》的有关规定比较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大同小异。这说明汉代的刍稾税是对秦制的继承。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秦、汉“户赋”也是一脉相承的。
  值得一提的是,传世文献中有一些材料初看似乎与“户赋”有关,因而也常常为讨论汉代“户赋”的学者所引用,例如:
    《史记·货殖列传》: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則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⑾
    《汉书·高帝纪》五年五月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应劭曰:“不输户赋也。”
    如淳曰:“事,谓役使也。”师古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⑿
  宋代徐天麟在其《西汉会要》中就专列“户赋”一目,所引资料就是上述《史记·货殖列传》中的那段文字。⒀然而,根据其上下文意可知,这些材料所言均非专指某一种特定的税目,对此,田泽滨先生已有论述⒁。之所以有学者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理解为“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恐怕主要是受上述文献材料影响所致。实则不论是“岁率户二百”还是“复其身及户”,所言均非户赋,不宜用来解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
张家山汉简中所提到的“户赋”确实是一个单独的税目,其性质与征收标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凤凰山汉简,西汉文景时期基层官吏征收赋税时所执行的正是上述法律条文。又根据睡虎地秦简,汉代的户赋和刍稾税是对秦制的承袭。因此,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与文献中似是而非的有关记述区别开来,或许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注释:
 
    ①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本文所引《二年律令》内容均出于此。
    ②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
    ③张荣强:《吴简中的“户品”问题》,北京吴简研讨班《吴简研究》第一辑页190—202,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
    ④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6。
    ⑤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5。
    ⑥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6。
    ⑦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8。
    ⑧李均明、何双全:《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竹简》,《散见简牍合辑》页66—76,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2,文物出版社,1977年。
    ⑩前揭《睡虎地秦墓竹简》页21。
    ⑾《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页3272,中华书局,1982年。


    ⑿《汉书》卷一下《高帝纪》,页54—55,中华书局,1962年。
    ⒀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五一《食货二》,页596,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
⒁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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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于振波 [标签: 汉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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