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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书馆读者隐私权及其保护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民主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全社会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我国即将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这是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证。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图书馆与读者交往中必然涉及到隐私权,图书馆如何保护读者隐私权问题一直没能引起业内的足够重视,适逢《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之际,保护读者隐私权已成为图书馆无法回避的问题,应该提到图书馆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议事日程。

        1 图书馆为何要重视读者隐私权问题

      1.1 读者民主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目前,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电子信箱内充斥垃圾邮件,莫名其妙的各类推销电话不断,手机常常收到欺诈“中奖”短信,日益频繁的“信息骚扰”已严重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其原因是个人的信息被“泄密”。人大代表提案急切呼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它表明人们民主法律意识已经增强。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对各类“泄密”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减少当前存在的混乱状况。世界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我国也将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把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已成为世界性的立法倾向。
      1.2 实现依法治馆的重要举措
    政策是保护图书馆读者隐私最根本的手段,只有颁布制定、颁布隐私政策,才能确立图书馆读者的隐私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wwW.11665.COm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中虽然明确了要为读者保密,但仍重视不够,现行的图书馆规章制度缺乏或忽略对读者权益的保护,往往是以规范读者行为为主,从不明确承诺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和秘密,造成读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图书馆的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规范下进行,重视保护读者的隐私权事实本身即明确宣告图书馆是守法的典范,从而完美塑造依法治馆的庄严形象。
      1.3 昭示读者的尊严不可侵犯
    读者是图书馆事业的主体,为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天职,这一理念为世界各国图书馆所确认并写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公开向世人宣告。图书馆公认的价值准则是一切以读者为中心,读者的利益高于一切,为社会所有成员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尽管如此,一些图书馆仍缺乏读者权利意识,没有建立相互尊重的氛围和保护读者隐私的服务理念。图书馆健全保护读者隐私权的内部政策,是约束和提升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实现读者隐私权不被侵犯,就是以实际行动凸显读者的主体地位,昭示读者的尊严不可侵犯。
      1.4 防范网络资源管理安全
    图书馆隐私权的隐患更多的存在于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中,主要根源于网络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 造成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图书馆与读者通过网络传送个人数据信息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图书馆网站之间共享个人数据信息的某个环节,还可以发生在图书馆网站存储个人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如他人可以对包含有读者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进行监看,修改后再发给收件人,这样收件人收到的就不是当事人真实的个人资料;或者他人将窃取的读者个人信息非法披露给其他网络服务商,使权利人受到“垃圾邮件”的困扰,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或者他人直接侵入图书馆的读者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个人信息,这对隐私权的危害可想而知。图书馆必须加强保护网络读者隐私的措施,防范网络资源管理安全,使更多读者愿意、放心的利用图书馆。
      1.5 营造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
    当个人的隐私保护不当与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似乎是件小事,但是如果侵犯读者的隐私权,就可能引发矛盾,处理不当还会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就是尊重读者的人格尊严,就是建立图书馆与读者平等、信任的和谐关系,拉近馆员与读者的心灵距离,使读者更信任图书馆,能在这里安全、舒畅、自由地阅读学习。同时图书馆是社会的窗口,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图书馆也是文化信息源,每日每时都在以自己特有的文化辐射塑造人群塑造社会,图书馆尊重读者的隐私权本身即是展示一种精神文明,它的示范教育和塑造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2 图书馆工作中涉及那些读者隐私

    图书馆涉及读者隐私权的领域主要分为“读者活动的隐私”和“读者信息的隐私”两个方面:
      2.1 读者活动的隐私
    读者活动的隐私,是指读者在图书馆的活动不受他人监视、检查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资源、享受图书馆服务。这种隐私主要关系到图书馆使用权,即人人都有权利利用图书馆,都应在不受任何侵犯的情况下,自由地出入图书馆,在图书馆中完成自己特定的任务,体现读者来馆查阅图书时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限制地提供信息和抵制审查是图书馆的责任,无论基于何种解释,图书馆都无权对读者进行跟踪监视、检查搜身、限制行动。所有读者都有权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干扰或监视而合法地利用图书馆。
      2.2 读者信息的隐私
    一般的说,读者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都是隐私的范畴。在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在图书馆活动中,需要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读者个人信息隐私,还包括:①读者卡(校园卡)的记录信息;②读者的流通记录、查找与检索到的信息;③读者的阅读范围与借书记载;④读者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等研究内容;⑤读者的应试与就业信息咨询;⑥读者为某种纠纷发生法律诉讼时法律咨询;⑦读者为治疗其自身疾病的医疗咨询;⑧读者的个人家庭状况等大量信息,也应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凡属读者个人行为与隐私,均应受到图书馆的尊重与保护。否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而作为利用图书馆的读者,不希望属于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的威望甚至使其名誉扫地的信息为公众所知,如行为背景不佳、财产来历不明、廉政勤政状况不好以及桃色新闻等。即他也希望能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隐私权 。保护读者在检索信息和交流信息中的隐私权是知识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图书馆应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3 图书馆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权

    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正成为图书馆一个越来越需要重视的问题。尊重读者个人的隐私权,是图书馆在为读者服务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在履行这项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保护了馆员和图书馆免受干扰。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读者的隐私权呢?
      3.1 推进保护读者隐私权的法制化
    国际上已有多种专门保护信息隐私权的法律,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的《隐私法》等。近日,我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并已交由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正式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确立保护公民隐私在信息利用中的法律地位,建立有关公民隐私信息利用制度,增强全社会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制观念。图书馆的活动完全是在法律规范下有序运作,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图书馆在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保护读者隐私权是一种责任,侵犯读者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3.2 提高保护读者隐私权的自律性
    图书馆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宏观模式与微观模式,宏观模式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使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微观模式是指图书馆行业采取自律措施以及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也应从此寻找对策。图书馆运作过程中要制定本馆读者隐私权保护制度和措施,向读者做出安全保证的承诺和予以明示。对读者信息采取分级管理措施,对不同类型的读者信息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图书馆员才能接触、传播、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等。对图书馆网站保护隐私权的状态进行资格认证,用这种类似网络商标的方式以对网站进行约束,保护隐私权不被侵犯。数字图书馆的读者隐私如保护不利,会加剧现实社会和虚拟空间的矛盾与冲突,许多问题必须付诸法律解决,因此,加强图书馆管理规范馆员的言行自律不仅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3.3 明确图书馆读者的隐私事项
    图书馆要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修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明确需要保护的读者隐私事项和范围,并落实保护措施。图书馆传播利用读者信息与本身的职责范围相适应。图书馆向第三方包括出于资源共享的目的向别的图书馆提供读者个人信息,都应该事先向读者取得授权才能对其信息进行传播利用。参考咨询、特别是网上咨询服务,读者一般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在研究什么课题、查哪方面的资料,也未授权图书馆可以公布,特别是如今垃圾邮件问题正防不胜防,提问者的姓名、电子邮箱在网上公开,显然将会带来种种麻烦,图书馆应普遍遵循为读者守秘的基本准则。此外,与图书馆业务无关的读者信息不能收集;不向读者了解与工作无关的问题;不向外界透露提问者的资料;不随便丢弃读者废旧资料;咨询专家的资料是否上网且谨慎为佳;不得随意扩散、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信息;不向无权利用的利用者提供有关读者的隐私信息,等等。要像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一样,保守读者的私人秘密。
      3.4要增强保护公民隐私的责任感
    图书馆作为读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利用者,应该为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与非技术支持,确保读者个人信息的真实、完整,不被窃取、泄露、随意传播和灭失。要明确为读者守秘是图书馆的义务和责任,将读者信息泄密是违法行为。图书馆信息利用中保护读者隐私似乎是件小事,同样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如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一旦泄露了读者的隐私,损害了读者的权益,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处理不当还会激化,甚至因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被推上被告席,损害图书馆工作的价值,影响和谐社会大局。因此,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守秘意识,增强保护读者隐私权的责任感,对于提高图书馆员素质,维护专业的荣誉与尊严,提高图书馆社会地位和效益,搞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融洽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3.5 应重视保护读者隐私的理论研究
    伴随即将启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尊重并保护读者个人隐私与图书馆业务机密,将成为图书馆职业伦理精神和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要内容,应提到图书馆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重要日程。诸如中外图书馆专业伦理守则的比较与借鉴、读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措施、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如何凸显保护读者隐私权的理念、如何制定违反保护隐私守则的处分条款、提供热诚服务与维护专业尊严的和谐等问题有待展开研究,以理论研究指导提升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权的理念。

【参考文献】
    [1] 颜祥林.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与隐私问题的探析[j].情报科学,2002(9)937—940
    [2] 秦珂,王蕾.隐私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法律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2(6)6—8
    [3] 张玉娥.读者隐私权的价值与保护[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4(2)24—25
    [4] 罗曼.论图书馆用户的隐私保护[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1)63—65
    [5] 倪杰.人大代表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制裁泄密行为..cn/news/2005/2005-03-09/26/548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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