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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孝文帝即位,直到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之年,即孝文帝延兴元年(公元471年)到孝武帝永熙三年(公元534年),这一延续63年的时间段,习惯上称为北魏后期,本文所说的北魏后期也是指这一时间段。和历代王朝一样,北魏王朝进行赦的记载频繁地见诸于史书。陈俊强、张金龙等先生对于北魏的赦,已有一些比较系统的研究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金龙《北魏政治史 八》第三章第四节《大赦与曲赦》,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我对于北魏后期的赦之所以产生兴趣,是因为,我发现赦对当时的官僚政治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而学者们对这一点的注意尚不充分,还有余义可发。本文因此就赦对北魏后期官僚政治的影响进行专门探讨。
  一赦对官员“阶级”的影响
  北魏后期,赦对于官僚政治发生影响,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它对官员的阶级产生影响。
  所谓阶级,是指官员任官的品级。南朝梁武帝曾经实行过九品十八班的官僚体制,对曹魏以来的传统九品体制进行析分,每一品分为二班,而《隋书·百官志上》云:“班即阶也。”北魏孝文帝也两次制定官员品令。第一次作《职员令》在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将传统的九品各分正、从二等,每一等又细分为上、中、下三级,形成了十八品,五十四级的体制;太和二十三年(公元499年)“复次职令”,对前一次的体制有所简化,但是,还是将传统九品体制的前三品分正、从,第四—九品则各分为正、从二品,而且,正、从二品又细分为上、下二阶,于是,形成了十八品、二十四阶的体制
  《魏书·高祖纪下》:太和十七年六月,“作《职员令》二十一卷”;《魏书·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976—3003页。wWW.11665.cOm。唐代杜佑甚至将太和二十三年职令中前三品的正、从品都视为阶,他叙述道:“后魏置九品,品各置从,凡十八品。自四品以下,每品分为上下阶。凡三十阶。”[1](卷一九《职官一》“官品”,p250)所以,北魏后期,官员等级体现为阶级。
  赦对于官员品级的影响,表现为增加官员的阶级。
  北魏后期的赦,尤其是大赦,对官员实行普遍的优待,其中非常突出的一项优待就是进阶或优阶。试举如下史料,并做必要的分析:
  《魏书》卷九《肃宗纪》:正光元年七月辛卯,“帝加元服,大赦,改年,内外百官进位一等”。所谓一等,在当时只能表现为一阶。依据太和二十三年的职令,一至三品官进一阶,相当于进二分之一品,四至九品官进一阶,则相当于进四分之一品。
  《魏书》卷九《肃宗纪》:孝昌元年六月癸未,“大赦,改年。诏文武之官,从军二百日,文官优一级,武官优二级”。所谓的“级”,与阶同义
  《魏书》卷二一上《高阳王雍传》:“复寻正始之格:泛后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泛前任事上中者,六年进一级。三年一考,自古通经。今以泛前六年升一阶,检无愆犯,倍年成级。”可证明阶与级是一回事,二者可以互换使用。。武官之所以比文官优级更多,因为是对“从军”者优级,从军期间,武官比文官当然出力更多,功劳也更大,对他们更优待合情合理。

  《魏书》卷一《孝庄纪》:武泰元年四月辛丑,“车驾入宫,御太极殿,下诏曰:‘可大赦天下,改武泰为建义元年。从太原王督将军士,普加五阶;在京文官两阶,武官三级。’”这里,跟随太原王尔朱荣征战的军官,优阶比在京文武官员都多,是因为考虑了这些人的辛苦程度比京师官高,功劳也比京师官大。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2年第5期陶新华:北魏后期赦对官僚政治的影响
  《魏书》卷一《孝庄纪》:永安三年十月戊申,“皇子生,大赦天下,文武百僚泛二级”。这是因皇子诞生而赦,所以对文武官的优级没有区别。
  北魏后期的某些赦令中,还有对官员加“军功阶”的优待,如《魏书》卷九《肃宗纪》:武泰元年二月甲寅,皇子即位,“大赦天下,皇太后诏曰:‘内外百官文武、督将征人,遭艰解府,普加军功二阶;其禁卫武官,直阁以下直从以上及主帅,可军功三阶;其亡官失爵,听复封位。谋反大逆削除者,不在斯限、清议禁锢,亦悉蠲除。若二品以上不能自受者,任授儿弟。可班宣远迩,咸使知之。’”所谓“军功阶”,又称为“勋阶”,是一种与官阶意义不同的等级,官阶是官员所任官位的品阶,是官员掌握中物,而军功阶则是勋簿上记录的阶,是有待于兑现为官位的一种依据。北魏后期,军功阶有时能兑现为官位,有时则不能兑现为官位。但是,军勋一阶,与官阶一阶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在兑现官位是,一阶军功阶可以酬以一阶官位。这一结论可以从“若二品以上不能自受者,任授儿弟”一句推导出来。为什么二品以上就不能自受呢?因为依据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的职令,正二品以上只有从一品和正一品这两个官阶,而优三阶军功后,必定剩余一阶军功无官可授,只好将这一军功阶转让给儿弟,至于原为从一品或正一品的官,加二级或三级军功阶后,必定有更多的军功阶剩余,也需要转让给其儿弟,这不正好说明军功阶的一阶等于官阶的一阶吗?所以,给官员进军功阶,实际是间接地为官员进官阶。
  赦给官员普遍进阶,北魏后期,赦的发生又是比较频繁的,那么,赦对于官员官阶有一种普遍的提升作用。
  二赦对官员考课的影响
  北魏后期的官僚管理制度中,考课制度是非常引人注目的荦荦大端。影响考课的因素不少,北魏王朝频繁地进行恩赦,也成为了影响考课的一个重要因素。
  赦对官员考课发生影响,首先是通过免除官员的负殿而实现的。
  北魏后期的考课,基本是围绕负殿的计算而进行,《魏书》卷六四《郭祚传》:“考察令:公清独著,德绩超伦,而无负殿者为上上,一殿为上中,二殿为上下,累计八殿,品降至九。”“负”和“殿”等词语,汉代已经出现,《汉书》卷七八《萧望之附子育传》:“后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颜师古注:“殿,后也。言有所负,最居下也。”可见,汉代官员的考察就已经是以负殿作为考课等第的根据。北魏的负殿如何计算,直接的史料只有《魏书》卷六四《郭祚传》所说的“诸文案失衷,应杖十者为一负”这么一句。但是,由北魏王朝脱胎出来的北齐,却有比较明确的计算负殿的办法,《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记北齐时,“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居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记为负。”可见,北齐得负的依据是鞭杖十下,而由负积累为殿则要区分工作的轻重和复杂程度,工作越清闲、复杂程度越低的部门,积负为殿越容易,反之则越难。北齐在制度上多是沿袭北魏,两朝得负的标准都是“鞭杖十为一负”,也可证明它们有很大的共同性,所以,可以推测,北魏负、殿的计算也与北齐相同。
  《郭祚传》所记的“考察令”是什么时候出台的,从其本传中“景明三年以来,至今十有一载”一句可以推知。景明三年是公元502年,十一年而至今,则今应是延昌二年(公元513年),从而我们知道那个“考察令”的出台不应晚于宣武帝延昌二年。延昌年中,郭祚以尚书右仆射身份主持官员的考课,负殿的计算就是困扰他的最大问题,而赦对于负殿的计算又造成直接影响,郭祚不得不上书询问宣武帝怎样处理这些问题。
  《郭祚传》:“且负注之章,数成殿为差,此条以寡愆为最,多戾为殿。未审取何行是寡愆,何坐为多戾?结累品次,复有几等?诸文案失衷,应杖十者为一负。罪依律次,过随负记。十年之中,三经肆眚,赦前之罪,不问轻重,皆蒙宥免。或为御史所弹,案验未周,遇赦复任者,未审记殿得除以不?”
  面对郭祚的疑问,宣武帝答曰: “其罚赎已决之殿,固非免限,遇赦免罪,惟记其殿,除之。”就是说,那些已经得到处罚或赎罪的负殿,考课中仍然要当作负殿计算,不得免除;而赦后免罪的殿,则在考课中不予计算,予以免除。
  从宣武帝的答诏可以知道,延昌考课中,遇赦免罪的官员,不仅免除了罪责,而且他们所积累起来的负殿也一笔勾销了,从而他们的考课等第将不受这些负殿的影响。可见,北魏后期,官员一经赦宥,其行政过程中的劣迹,也就是负殿,就被洗涮干净了,其考课成绩不受其负面记录的影响,其考课等第当然就能得到不错的保障。
  其次,赦成为了不恰当的考课定阶的挡箭牌。
  北魏后期,对于官员的考课非常重视,但是,考课受到多种多样因素的影响。负殿记录的被免除、武人勋簿记录的不实、主持考课的官员有意无意的失职,以及官场风气的歪劣,诸如此类因素的影响,都会使考课失衷,所以,北魏后期,“窃阶盗官”之人不在少数。孝明帝、灵太后当政时期,御史中尉、东平王元匡曾请求“取景明元年以来内外考簿、吏部除书、中兵勋案并诸殿最,欲以案校窃阶盗官之人”,并得到灵太后的允许。但是,元匡之奏最终还是没有付诸实行,因为担任司空、尚书令的任城王元澄提出了反对意见,而灵太后转而又支持了元澄的意见。元澄反对大规模清查考课不实这一现象的理由是,“自世宗晏驾,大宥三行,所以荡除故意,与物更始”[2](卷一九中《任城王云附子澄传》,p478)。这就是说,即使有大量考课不实、窃阶盗官的现象,也已经经过了三次大赦,应该既往不咎了。
  三赦对监察和司法的影响
  北魏后期,和历代王朝一样,很重视监察和司法。监察和司法是王朝维持理性行政的象征,也是理性行政得以正常运行的保证。但是,监察和司法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因素的冲击,其中赦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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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赦对于监察的影响是,它使御史弹劾的效力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成为没有效力的空文。
  北魏的史书中记载了许多事例,可说明受到御史弹劾的人,因赦而免除了罪责。宣武帝时,北平长史韩务“颇有受纳,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劾,付廷尉,会赦免。”[2](卷四二《韩秀附务传》,p953)冠军将军、东徐州刺史王世弼,“治任于刑,为民所怨,有受纳之誉。岁余,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弹,会赦免[2](卷七一《王世弼传》,p1588)。孝明帝时,征虏将军、兖州刺史王云“在州坐受所部荆山戍主杜虞财货,又取官绢,因染割易,御史纠劾,付廷尉。遇赦免”[2](卷三三《王宪附云传》,p776)。
  这些“遇赦免”的官员,其官位可能会暂时失去,宣武帝延昌元年(公元512年)十二月就曾下诏,令“守宰为御史所弹遇赦免者、及考在中第,皆代之”[2](卷八《世宗纪》,213)。延昌二年,尚书邢峦上奏中也说:“且货赇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2](卷一《刑罚志》,p2880)这时候“遇赦免”,只是免除了刑法处罚而已,官位却被解除了。但多数时候,“遇赦免”的官员不仅免除了刑法处罚,其官爵也不久就失而复得,甚至可能得到升迁,如,赵郡王元干的儿子元谧“在母丧,听音声饮戏,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弹。遇赦,复封”[2](卷二一上《赵郡王干附谧传》,p543)。前将军、河州刺史寇治,“在任数年,遇却铁怱反,又为城民诣都列其贪状十六条。会赦免。久之,兼廷尉卿,又兼尚书”[2](卷四二《寇讃附治传》,p948)。司州治中裴佗“以风闻为御史所弹,寻会赦免。转征虏将军、中散大夫。为赵郡太守”[2](卷八八《良吏·裴佗传》,p1906—1907)。赦后除名又很快复官复爵的记载,史书所见不胜枚举。
  赦对于司法的冲击更为明显。首先,是赦使已经判罪的人,得到免于服刑的优待。
  北魏后期的赦,和历代王朝的赦一样,往往有免除犯罪之人的刑责的内容。如孝文帝迁都洛阳大赦诏规定:“自殊死已降,谋反大逆,背叛逃窜,已发觉未发觉及系囚见徒,元罚禁锢在今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昧爽以前,皆原除之。”[3](卷六六五,p274—276)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大赦诏规定:“诸谋反大逆、外叛杀人殊死已下已发觉未发觉、系囚禁锢,自太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长至昧爽已前,一皆原除。”[3](卷六七0,p380—381)孝庄帝诞皇子大赦诏:“便可大赦天下,与人更始。自昧爽以前,谋反大逆已发觉、赤手杀人系囚见徒、流配未至前所者,一以原免。”[3](卷六六六,p290)
  因大赦而沾恩的当然不限于官员,但官员无疑是受益的重要群体。《魏书》卷四一《源贺附怀传》的记载,反映了官僚队伍享受遇赦免罪权利的变化,此传云宣武帝景明二年,“时有诏,以奸吏犯罪,每多逃遁,因眚乃出,并皆释然。自今已后,犯罪不问轻重,而藏窜者悉远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源怀给宣武帝的上书中有“谨按条制,逃吏不在赦限”和“伏寻条制,勋品已下,罪发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之语,又有“诸州守宰,职任清流,至有贪浊,事发逃窜,而遇恩免罪”之语,这说明景明二年,宣武帝保留了“清流”官遇赦免罪的权利,而剥夺了“吏”和“勋品以下”遇赦免罪的权利。北魏后期,清流官是指下至九品,上至一品的流内官,而勋品和吏是指九品以外的流外官[4]。可见,宣武帝在位初期,曾经剥夺流外官因赦而免罪的权利,但流内官的遇赦免罪的权利仍然得到了保留。不过,时任尚书左仆射的源怀对这种优待流内官而独苦流外官的偏颇政策提出了批评,并要求废止。其第一次上书虽被门下省“以成式既班”而“驳奏不许”,但第二次上书终获宣武帝采纳。这说明,景明二年以后,大赦恩泽所及,又将流外官也包括进去了。所以,《魏书·郭祚传》云宣武帝景明三年(公元502年)至延昌元年(公元512年)之间的十年内,北魏王朝“三经肆眚,赦前之罪,不问轻重,皆蒙宥免”,这是将整个官僚队伍都包括在内的。
  其次,赦是北魏后期处刑失衷的原因之一。
  北魏后期,官僚之间因个人恩怨而党同伐异、互相攻讦的现象很严重,赦对于司法判案过程中的出罪入罪也产生影响。如,宣武帝时,侍中卢昶与安西将军、梁秦二州刺史邢峦结怨,卢昶和元晖一起指使亲党御史中尉崔亮“奏劾峦在汉中掠良人为奴婢”,邢峦“以汉中所得巴西太守庞景民女化生等二十余口与晖”,元晖于是转而在宣武帝面前替邢峦开脱,其理由就是“峦新有大功,已经赦宥,不宜方为此狱也”,宣武帝也听从了元晖的建议,不问邢峦之罪[2](卷六五《邢峦传》,p1446)。从邢峦将“汉中所得巴西太守庞景民女化生等二十余口与晖”来看,其在汉中掠良人为奴婢应是实有其事,但只因“已经赦宥”就置身法律制裁之外,这是一个因赦而出罪的例子。与邢峦的情况相反的事例也可见到。孝明帝正光年中,高谦之的弟弟高道穆任御史中尉,“纠相州刺史李世哲事,大相挫辱”,因而与李家结怨,后来,“世哲弟神轨为灵太后深所宠任,直谦之家僮诉良,神轨左右之,入讽尚书,判禁谦之于廷尉。时将赦,神轨乃启灵太后发诏,于狱赐死,时年四十二。朝士莫不哀之。”[2](卷七七《高崇附谦之传》,p1712)从“朝士莫不哀之”来看,高谦之“家僮诉良”可能系诬告,也可能虽系事实,但谦之罪不至死,然而,李世哲兄弟赶在大赦之前害死了谦之,这是一个因赦而入罪的例子。论文联盟http://
  第三,赦使一些已经被处理的案件得到重新处理。
  北魏御史可以风闻奏弹,法官根据御史的奏弹立案和审案,但是,不是所有案件都是令人服气的铁案,有些案件是存在争议的,赦给予那些案件的受害者以申诉的机会。孝明帝神龟年中,讨论过如何对待赦后诉冤,要求翻案的问题。当时廷尉少卿袁翻“以犯罪之人,经恩竞诉,枉直难明,遂奏曾染风闻者,不问曲直,推为狱成,悉不断理”。也就是说,廷尉少卿袁翻是主张赦后诉冤的人,不管其曲直如何,一律不予重新审理。但孝明帝令门下、尚书两省与廷尉一起,对袁翻的提案进行讨论,尚书三公郎辛雄针对赦后上诉的各种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并得到采纳。现将《魏书》卷七七《辛雄传》所记的办法引述并简略分析如下:

  “一曰:御史所纠,有注其逃走者。及其出诉,或为公使,本曹给过所有指,如不推检,文按灼然者,雪之。”就是说,被御史注为“逃走”的人,赦后出诉,如果可确定是冤假错案的,加以平反昭雪。
  “二曰:御史赦前注获见赃,不辨行赇主名,检无赂以置直之主,宜应洗复。”就是说,赦前被御史以受贿罪弹劾,但又找不到行贿之人的,罪名应予洗雪。
  “三曰:经拷不引,傍无三证,比以狱按既成,因即削除。或有据令奏复者,与夺不同,未获为通例。又须定何如得为证人。若必须三人对见受财,然后成证,则于理太宽。若传闻即为证,则于理太急。今请以行赇后三人俱见,物及证状显著,准以为验。”这也是因受贿而被审理的人赦后诉冤而引出的纠纷。北魏对于那些证据不全,本人又不认罪的案件,处理起来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案件加以注销,有的却旧案重提,因而是“与夺不同”。辛雄主张,断定受贿罪名成立的标准,不是要求三人质对中,同时承认有受贿行贿行为,也不是传闻说有受贿行贿的行为,而是一个案件中,有三人见到过受贿行贿行为,并且赃物和其他证据确凿。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行贿的主体是否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是定罪的关键,证人的证言和赃物等证据才是定罪的关键。
  “四曰:赦前断事,或引律乖错,使除复失衷,虽按成经赦,宜追从律。”这是说,赦前断案适用法律不恰当,使该定罪的没有定罪,即使审理完后就遇赦,也要按律重新定罪。
  “五曰:经赦除名之后,或邀驾诉枉,被旨重究;或诉省称冤,为奏更检。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如此之徒,谓不得异于常格,依前按为定。若不合拷究,已复之流,请不追夺。”这是说,经赦仍然被除名的人,向皇帝或尚书等部门称冤后,得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但在审理未毕时又遇恩赦,对于这种人,以赦前所定的罪为准;但已经复官复爵者,其官位和爵位也不予追夺。
  “六曰:或受辞下检反覆,使鞫狱证占分明,理合清雪,未及告按,忽逢恩赦。若从证占而雪,则违正格;如除其名,罪滥洁士。以为罪须按成,雪以占定,若拷未毕格及要证一人不集者,不得为占定。”这是说,那些招供后又翻供的人,如果审理中能证明自己清白,那么,他们的案件理应被洗雪。但是,在他们上诉之前,就遇到了恩赦,如果原先依以给他们定罪的证词不是过度拷打而获得,而且,翻供又缺少必要人证的,不得视为占定而洗雪其罪。
  四原因和结果:赦的影响的政治文化分析
  经以上揭示,不难发现赦对于北魏后期的官僚政治发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集中于官员的品阶、考课、监察和司法等方面。
  那么,赦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显著的影响,其影响又为什么会集中于以上几方面呢?
  首先,赦产生如此显著的影响,是以北魏王朝频繁地进行赦宥为背景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人反对赦宥,如诸葛亮治蜀“惜赦”,他认为“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所谓“小惠”,就是赦宥
  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刘后主志》,延熙九年(246年)六月条,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版,第575页;《三国志·蜀书》卷三三《后主传》,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903页。。但是,多数人赞成赦的存在,只是不能过频过多。如,蜀国的孟光虽认为赦乃“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但是如果“衰弊穷极,必不得已”,也可以“权而行之”[5](《蜀书》卷四二《 孟光传》,p1023);《晋书·刑法志》记有“三宥、三赦之法”,提倡对无知、过失、遗忘等情况,以及幼弱、老旄、愚蠢之人实施赦宥;东晋郭璞认为“赦不欲数”[6](卷九一晋元帝太兴四年(公元321年)三月,p744),北魏崔宏认为“赦虽非正,可以行权”[6](卷一一五晋安帝义熙六年(410年)正月,p930)。 “赦可行权”、“赦不欲数”的思想,代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待赦宥的主流思想。魏晋南北朝的各代王朝,唯有诸葛亮治蜀是“赦不妄下”,其他王朝都不但有赦,而且也不遵守“赦不欲数”的原则,而是频繁地进行赦宥。北魏后期的赦宥,根据《魏书》和《北史》的记载进行统计,从孝文帝即位到北魏分裂的63年内,大赦35次,曲赦14次,总计达到49次,应该说是比较频繁的。如此高频度地进行大赦和曲赦,而且赦的内容又常常包括给官员进阶进级、宥免犯罪官员等优待措施,赦对官僚政治产生显著的影响,就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
  其次,赦对官僚政治的影响,集中于官阶、考课、司法和监察等方面,是以北魏后期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官僚管理制度建设主要着重于这几个方面为背景的。
  孝文帝以后,尤其是迁都洛阳以后,北魏逐渐摆脱了前期部落制和官僚制互相混杂的政治模式,完全走上了官僚制的道路。孝文帝实行汉化政策,制定和完善官员品阶制度、选举制度、俸禄制度、考课制度、司法监察制度,所有这些措施,都大大强化了官僚制特色,而冲刷了前期的部落制遗留。
  孝文帝以后,宣武、孝明、孝庄等帝王,继承了孝文帝的各项制度,并且在不少方面有所发展。官员品阶制度方面,宣武帝即位之初颁行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制定的职员令,并“以为永制”[2](卷一一三《官氏制》,p2993)。以后,北魏官员实行阶级化管理,考课、晋升常常以阶级为依据,赏赐往往以阶级为奖品;官当和起复也考虑阶级的高低
  《魏书·刑罚志》:“《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北魏官员对于一阶一级斤斤计较,并且形成了“班例”,对官员进阶进级加以规范,对于超越阶级的所谓“超阶”加以抵制
  “班例”,北魏后期人的墓志资料中所见甚众,但文字繁多,此处不能列举。《魏书》卷三一《于栗磾附忠传》:熙平元年(公元516年),御史中尉元匡奏曰:“自去岁正月十三日世宗晏驾以后,八月一日皇太后未亲览以前,诸有不由阶级而权臣用命,或发门下诏书,或由中书宣敕,擅相拜授者,已经恩宥,正可免其叨窃之罪。既非时望,朝野所知,冒阶而进者,并求追夺。”灵太后诏依奏实行。这很好地说明,北魏后期是依“阶级”循序晋升的,对于“冒阶而进”者,将予以追夺。。选举制度方面,孝文帝完善了九品中正制,制定了资荫条例,宣武帝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于永平二年(公元509年)十二月制定五等诸侯选式[2](卷八《世宗纪》,p209),孝明帝神龟二年(公元519年)则出台了停年格,并且一直行用到东魏的元象元年(公元5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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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书·崔亮传》,第1479页;《北齐书·文襄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1页。。考课制度方面,孝文帝制定了考课制度,宣武帝则先后颁布景明考格、正始考格和延昌考格,孝明帝也制定了与停年格相配套的考格。监察制度方面,孝文帝制定了“御史令”和“职令”,确立了御史台对包括尚书台官员在内的百官的监察权[2](卷一四《高凉王孤附子元思传》,353—354),孝文帝还曾设立廷尉五局司直,与御史台配合以监察百官[2](卷二一上《广陵王羽传》,p547—548)。以后御史台制度被沿用,孝庄帝时,又重新恢复一度中断的廷尉五局司直,使其发挥孝文帝时一样的作用[2](卷七七《高崇附道穆传》,p1717—1718)。司法制度方面,孝文帝时颁行了律令,宣武帝以后,又屡次组织朝臣议律令,先后制定景明律、正始律、正始别格、永平律等。
  特别值得一说的是正始别格,那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法律,《魏书》卷五八《杨播附椿传》记永平年中,杨椿任都督朔州抚冥武川怀朔三镇三道诸军事、朔州刺史,“在州,为廷尉奏椿为太仆卿日,招引细人,盗种牧田三百四十顷,依律处刑五岁。尚书邢峦据《正始别格》,奏椿应除名为庶人,注籍盗门,同籍合门不仕。世宗以新律既班,不宜杂用旧制,诏依寺断,听以赎论。”可见,同样的犯罪事实,廷尉寺依据“新律”即永平律,断杨椿处刑五年,而尚书邢峦依据正始别格,要求将杨椿开除出官僚队伍,将杨氏家族注为“盗门”,并剥夺杨氏全家任官的资格。但是,宣武帝诏令实行新颁的永平律,并且给予杨椿出资赎罪的机会。这说明,正始别格不仅比以往的律令更严厉,而且比以后的律令也更严厉。
  以上的事实,说明北魏后期,对于官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建设是非常重视的,北魏后期的官僚政治是高度发达的。但是,制度建设是一回事,制度实行是另一回事。正始别格不能实行,就是一个例子。尤其是赦,对于官阶、考课、监察和司法等制度形成的冲击是体制性的。正因为北魏后期,对官僚队伍实行阶级化的管理,又如火如荼地开展考课运动,监察和司法制度建设也不断推进,赦对官僚政治的冲击,自然而然地集中体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我们已经揭示了赦对官僚政治的多方面影响,其中值得肯定的是,孝明帝神龟年中,辛雄对赦后上诉的各种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这是对御史监察、法官判案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尊重,是理性行政的表现。但是,这些办法的实行情况不容乐观,实际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这些办法出台后,仅仅过了十年,北魏王朝就因契胡贵族尓朱氏的入京和滥杀而陷入朝纲解钮的混乱状态。
  赦对官僚政治的负面冲击,却是实实在在的。赦使官员的阶级得到普遍提升,这种提升,一方面将使王朝付出更多的财政经济代价,因为官阶提升,相应的官俸和福利支出必然增加,另一方面,也将对正常的官阶制度造成负面影响。赦也勾销了官员的负殿记录,而且成为官员不当得阶的挡箭牌,这将使北魏后期的考课逐渐丧失本来面目,成为表面热闹实质虚伪的摆设。赦使御史的弹劾成为效力甚微甚至毫无效力的空文,又使法官的断案成为徒劳,久而久之,监察和司法的震慑力将不断弱化,法律的尊严也将不断丧失。
  汉代曾经发生过赦前故意杀人的恶劣事例,《艺文类聚》卷五二《政治部上·赦宥》引谢承《后汉书》曰:“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李膺为河南尹,督之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北魏频繁地进行赦宥,是否引发过这样的事例,史籍无说,但既然犯罪的人因赦往往能得到免罪免刑的机会,赦又高频度地进行,社会上和官场中心怀侥幸,逞机滋事犯罪的事件,应该是存在的,并且可能不在少数。
  所以,北魏后期,一方面是官阶制、考课制、选举制、监察司法制等制度的建设从无间断地推行,另一方面,制度的实行受到包括赦宥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冲击,制度建设的实际效果不断被消解,许多制度最终名存实亡。
  北魏孝明帝、灵太后当政以后,朝政渐趋紊乱,史言赦对于这种状况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魏书》卷一三《宣武灵皇后胡氏传》:“太后与肃宗及高阳王雍为计,解(元)叉领军。太后复临朝,大赦改元。自是朝政疏缓,威恩不立,天下牧守,所在贪綝。郑俨汙乱宫掖,势倾海内;李神轨、徐纥并见亲待,一二年中,位总禁要,手握王爵,轻重在心,宣淫于朝,为四方所厌秽。文武解体,所在逆乱,土崩鱼烂,由于此矣。”神龟二年停年格的出台,竟然是因为发生了虎贲、羽林近千人大闹尚书省,火烧征西将军张彝宅的恶劣事件,而被迫对选举制度进行的改革。《北齐书》卷一《神武纪上》记高欢为函使,“及自洛阳还,倾产以结客,亲故怪问之。答曰:‘吾至洛阳,宿卫羽林相率焚领军张彝宅,朝廷惧其乱而不问,为政若此,事可知也。’”北魏后期,王朝对作奸犯科者的无边宽容和频繁的赦宥,明眼人一见而知其大势去矣。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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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陶新华 [标签: 秦汉 魏晋 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史 魏晋南北朝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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