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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选举区制与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
   论文 关键词:五五宪草 小选举区制 代表选举 直接民权 一党专政
  论文摘要: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五五宪草”中规定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为小选举区制。这种选举方式是实现孙中山“直接民权”构想中的必要步骤;符合世界选举制度 发展 趋势;而且经过了严密的立法程序,故而有其合理性。但是,此种选举方式却可能导致一党专政,而对本已是一党政体的国民党来说,结果是更加强化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从而引起其它党派的强烈不满,导致政府合法性危机加深,并且引起了革命战争,最终使国民党政权垮台。


  大选区与小选区制度是民主国家实行选举通常采用的两种方式。为了使中央议会代表地方利益,也为了选举过程分工进行,任何国家都要划分若干选区。所谓小选举区制,就是每一选区选出一名代表;每选区选出数名者为大选举区制。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中第三章二十七条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的方式是“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由此可知,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实行的是小选举区制。小选举区制在当时的 历史 环境中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危害性,本文旨在通过对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实行小选举区制的合理性与危害性的全面论述,为后人提供一些教训与借鉴。
  一、小选举区制选举国大代表的合理性
  小选举区制选举国大代表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它是实现孙中山“直接民权”这一伟大构想中的必要步骤
  孙中山先生是一位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他为了克服和避免西方国家在实行民主 政治 过程中演变出的种种流弊,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设计了“直接民权”的方案。wwW.11665.cOm
  所谓直接民权,就是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孙中山认为“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之权”,“方得谓纯粹之民国也”。那么,“直接民权”如何行使?为此,孙中山设计了三个程序:军法时期,约法时期,宪政时期。具体步骤是:“第一为破坏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第二为过渡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拟在此时期始,施行宪政。此时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托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孙中山实行直接民权是在第三时期分两级进行:在地方是在县一级实现直接民权;在中央一级则由各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行使间接的“直接民权”。然而,要实现由各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这一设想,代表选举就必须采用小选举区制,因为只有采用小选举区制才能使每个选区选举一个代表。因此,作为继承孙中山衣钵的国民党政府在“五五宪草”中最终确立了采用小选举区制选举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以便实现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
  总之,从国民大会的方案中可以发现,孙中山这一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使人民能够通过国民大会实现“直接民权”,因此,通过小选举区制选出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就成为人民实现其“直接民权”的必要步骤。
  (二)它符合世界选举制度发展趋势
  许多西方主要国家在开始实行民主选举时都采用了小选举区制,后来有的国家采用大选举区制;但是,小选举区制的优点使其依然保留。因此,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开始采用小选举区制是符合世界选举制度发展趋势的。
  首先;当时许多西方主要国家采用了小选举区制。在一战时英、法两国下院选举都采用小选举区制。英国在1918年的新选举法之下,各郡市的选举仍为小选举区制,只是大学选举区有的实行大选举区制,法国自1919年至1927年曾经采用大选举区制;但在1927年又恢复了小选举区制。美国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向来都是小选举区制。德国“采一人一区之小选举区制,凡为选举区396。”鉴于以上情况,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采用小选举区制,有利于吸取西方主要国家实行小选举区制的经验,也符合世界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
  其次,小选举区制的优点使其在西方主要国家长期存在。主张小选举区制者的理论认为小选举区制有两种优点:①能使选民对于希望当选者的才力较易判断,如果选举区过大,则希望当选者较多,选民因而不易判断;②能使本区选民,对于本区选民较易加以监视与监督,因为本区既然只有一个代表,该代表对于本区选民的委托,便不易把责任推卸给其他代表。因此,虽然有些国家在一战后实行了大选举区制,但小选举区制依然存在,如前面提到的英法。

  其次,发表宪法草案初稿及修正。议定原则后开始起草宪法。孙科召集初稿起草人草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主稿人初步草案),当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讨论通过此宪法草案初稿后,随即公开发表,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征求意见。此稿对代表选举原则略有改动:“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选举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 法律 定之”。初稿发表后,孙科指派36人为审查委员,审查结果提交全体审查委员会议讨论,定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全案“内容诸多修正,较前更有进步”。此案中对代表选举又有改动:“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选出代表一人”。
  最后,议决、修正、宣布宪法草案。宪法草案审查修正案公布后,立法院将宪法草案审查修正案提出讨论,拟具新草案,经过立法院三读后通过,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此草案通过后,国民党中央审查修正完毕后,立法院三读通过,由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明令宣布,即“五五宪草”。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的方式是“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至此,最终确立了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方式为小选举区制。
  二、小选举区制选举国大代表的危害性
  采用小选举区制选举1946年国大代表有合理性,但也有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这种小选举区制对于代表分配不太公平。因为划分选举区,都必须依照行政区域为界。如英国的县市,法国的郡,日本的府县。国民政府时期也是县与市。采用小选举区制,有时会造成选举区域的居民人口数远远不能达到一定的比例标准,也不得不许其选出一名代表。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是每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代表一人,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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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谢创 [标签: 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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