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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政策的出台与重申(1935
 [摘要]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政策的出台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只是要求取缔哥老会不符合“新生活”运动的行为;进而要求解散哥老会本身;最后才制定系统的“条例”和“规程”,规定了不按要求解散哥老会的具体惩罚办法。由于实施效果欠佳,在国民政府要员的指示下,四川省政府又多次重申禁令,但仍旧无法根除哥老会。1943年2月,国民政府转为重点查禁党团员、公职人员、军警、教职员、学生等参加哥老会。这种从上到下的反复“指示——回应”的公文查禁模式,最终导致由与哥老会关系密切的人士来查禁哥老会,自然无效果可言。
  [关键词]四川,哥老会,查禁政策
    
  尽管学术界对帮会组织已有不少研究,但对1935~1948年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的研究却十分薄弱。由于在各级政府查禁哥老会的众多“政策”中,有不少是秘密发布的,加之哥老会本属秘密社会组织,因而,相关的资料不易被发掘,导致既有的研究不免简略、粗疏。为此,笔者主要根据四川省档案馆和台北“国史馆”“党史会”所藏的原始档案材料,力图厘清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政策的出台与重申过程,以及查禁重点的变化情况,披露国民党中央机构、四川省政府以及其下的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揭示这种从上到下的“指示——回应”的公文查禁模式的局限,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以资借鉴。
  
  一、查禁政策的出台:从“训令”到“条例”“规程”
  
  1935年3月5日,四川省政府主席刘湘训令各县政府查禁哥老会的公开聚会行为,这是省政府查禁哥老会的开始。wWW.11665.cOm该训令说明,国民政府推行的“新生活运动”是四川开始查禁哥老会的直接诱因。1935年2月,川政统一,四川省政府改组,名义上归属于国民政府中央领导。当时,国民政府正大张旗鼓推行“新生活运动”,要求勤俭节约,而四川江津、巴县、綦江、南江等县哥老会首领以祝寿为名,“做大酒席,办迎宾会”,奢侈浪费,聚众赌博,扰乱治安……与‘新生活运动’所提倡的生活方式极不符合。在中央的压力下,省政府下令禁止哥老会举办类似聚会。“本府秉命中央,更新改组。此后当一本‘新生活运动’趣旨……严密禁止并责成地方首人一体随时查禁,自令禁后,倘再有类此事件发生,即由该府严行拿办,勿稍瞻徇……”这也说明,四川省并非一开始就全盘取缔哥老会的一切组织和行为,而只是禁止其公开举办不符合“新生活运动”的部分行为。
  各县接到刘湘的训令后,按要求纷纷向省政府汇报收到训令日期及执行情况,从县政府的态度看,好像此训令能够得到顺利贯彻。实则不然,四川哥老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习惯,如为哥老会首领祝寿庆生、团年聚会等对外可以彰显哥老会的势力,对内可以加强联系,增强凝聚力,更主要的是可以为哥老会首领聚敛钱财,绝非一纸训令所能轻易取缔。训令发布之初,稍有收敛,“风声”一过,仍旧如初。有些地方,甚至根本不知禁令为何物。县政府普遍依靠县以下的区署、联保、保甲来调查了解哥老会的情况,由于这些机构和人员大多与哥老会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他们中的多数人本身就是哥老会成员,因而县府向省府的报告自然难觅实情。而地方对哥老会不满人士的控告却比较能真实地反映哥老会的活动情形,以及政府的查禁效果。
  1935年11月14日,叙永县公民卢隽源呈文四川省政府,认为政府取缔哥老会违反“新生活运动”的行为没有收到多大实效。不仅如此,该呈文还全面否定了哥老会存在的合理性,认为该会违背天伦,将青年引入歧途,以至于杀人而不受惩罚,严重扰乱社会安定。卢隽源请求省政府“再行通令禁止,不似从前苟且因循”。此次,已经不限于禁止哥老会举办不符合“新生活运动”的行为,而是要求拿办哥老会首领,没收哥老会的经费,准许民众检举政府、社团、会首等包庇哥老会的行为。
  初步查禁哥老会违背“新生活运动”的行为缺乏效果,基层社会人士的不断控告,加之“本年夏初,因各县灾荒奇重,又恐若辈藉端勾结,死灰重燃,扰乱地方治安”,促使省政府查禁哥老会的行为逐步升级。1936年4月23日,刘湘密电各行政督察专员,要求严厉“查明解散”哥老会:
  查川省匪风猖獗,哥老会实为厉阶,前虽迭经查禁,迄未尽绝根株。近闻各县地方该会又复滋蔓,亟应密查严禁,免致贻患无穷,仰该专员奉电后,迅即转行兼辖各县,查明解散,勿得听其玩延。倘敢抗违,即予拿办,仍将遵办情形具报查考。
  该密电明确要求“解散”哥老会的做法,比以前查禁哥老会违反“新生活运动”的行为更为严厉,但较之卢隽源所提出的处罚办法略轻。
  按照要求,四川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纷纷回电省政府,汇报奉文日期及执行密令情况。从汇报的内容来看,除普遍表示已经转令所辖各县区认真查禁外,各专员公署还不同程度地表示他们查禁哥老会的行为已经收到了一定实效,这显然有出于向上级表示忠心以及展示政绩的考虑,难以说明哥老会真得到了有效禁绝。实际上,在查禁哥老会的过程中,专署的通常做法是将省府的密令“转令各辖县遵办”,各县的做法大多又是转令各区署、各联保切实查禁,多属公文照传。而各区署、各联保中与哥老会有密切关系者,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哥老会,使其暂时收敛,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出现了“查区属各县,尚未据报有哥老会倡乱滋扰,为患地方情事”,实际情况则是哥老会以更为隐秘的方式存在。

 查禁效果欠佳,还与查禁政策本身的缺陷有关。此前的查禁方法主要是下达临时性的训令、密令,缺乏系统的条例规范,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违禁处罚办法。实际上,相关查禁训令、密令起到的只是一种心理威慑作用,无法有效查禁哥老会。四川省第十三行政督察专员鲜英较早认识到这个问题,他在“川黔两省专员会议”上,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提出,有必要制订对哥老会的“辙底解决办法”。行营最终采纳了其建议。1936年7月9日,行营训令四川省政府:“……关于四川第十三区专员所提之请订定禁止哥老会有效办法一案。查哥老、袍哥等会,在川省势力颇广,流弊亦大,欲谋禁止,须有彻底解决办法,应由该省府详议呈核……”四川省政府接到行营训令后,不敢怠慢,于7月18日签发办理意见,要求法制室“酌定办法,再行照办”。法制室在短短的十三天时间内即拟订了《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治罪条例》,于7月31日呈交省政府主席刘湘定夺,刘湘只字未改,于8月6日,将此条例草案呈交行营,请其“俯赐核定,令发下府,以便通饬施行”。10月1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训令,除将草案名称中“治罪”两字删除外,同意颁布实施。这便诞生了《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条例》,标志着国民政府系统查禁哥老会政策的出台。
  该“条例”颁布的意义主要在于,其一,标志着四川省政府查禁哥老会已从发布临时性的训令、密令阶段发展到比较完备的“条例”阶段,使查禁哥老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为规范。其二,明确规定了对哥老会首领以及暴力抗拒者的处罚办法。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哥老会不遵令解散或再有缔盟结社者,得拘捕其首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第四条规定:“哥老会于命令解散时,以暴力抗拒者得按照刑法各条治罪。”其三,设立密告柜,准许告发。
  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它明显吸收了以前查禁哥老会的经验教训,并采纳了一部分地方人士检举控告哥老会时所提出的具体查禁办法。但由于该“条例”是四川省政府法制室在匆忙间闭门造车的结果,因而明显存在不足,尤其体现在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上,如,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对如何处罚不严格执行查禁任务的行政人员及奖励举报者等未作明确规定。
  该“条例”颁布实施后,其存在的问题便逐步暴露出来。四川省政府抱怨说:“……本府遵奉委员长行营训令,制定《(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在案,乃历时已逾数月,各县市遵令执行具报者尚属寥寥,足见各该当地政府办事迂缓,缺乏实干精神。”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只是缘于地方政府缺乏实干精神,而是因为哥老会牵涉地方利益既深且广,加之“条例”缺乏实施细则,地方难以操作,导致多数县市持观望、拖延态度。对此,鲜英明确指出:“……原条例条文简括,深恐各地方政府执行取缔时,办法参差,难期彻底随时纠正,延误效率。”有鉴于此,他主持拟订了《十三区各县取缔哥老会实施办法》,呈送省政府。省政府交由法制室详加审定,除对名称和体例等稍加变动外,认为可行,确定为《修正惩治哥老会实施规程》,作为“条例”的施行细则。1936年11月26日,四川省政府正式训令各区署,遵照此规程,“严厉执行具报”。该“规程”在如何查禁哥老会的制度“设计”方面,有如下突破:
  1 掌握哥老会人员的信息。不仅限期解散哥老会,而且要求退出人员和曾经参加人员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切结。
  2 对举报哥老会资产情况的人予以经济奖励。“密告人能确举所告会社隐匿握分赀产情形及其经手负责人并指出佐证实据者,由县府查追缴出后,得以百分之二十奖励密告人,由密告人于密告书尾页自行合取质券,凭此领奖”。
  3 将官方的明密调查和基层的密告结合起来,以期掌握哥老会的真实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采取查禁措施。
  4 以三个月为期,循序渐进办理。
  5 在办理士绅和公职人员退出哥老会手续的问题上,实行区别对待的策略。如,虽要求加入哥老会的士绅进行登记,但不要求士绅办理“切结”,照顾士绅的颜面。对付公职人员加入哥老会的办法是,一经查出,即行“撤职”,把握住了利益要害。
  该“规程”比“条例”更为具体、完备,它的出台使“条例”有了具体的操作手册。
  如果严格按照此“规程”来执行的话,哥老会必将无处遁形。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执行此“条例”。由于哥老会已经完全纠结在国家基层权力组织结构之中了,中央政府及省政府依靠已经部分哥老化了的基层行政组织来取缔哥老会,无异于缘木求鱼。哥老会决不会坐以待毙,他们不可能轻易交出名册,办理切结,缴出活动资金,更不可能轻易让政府掌握他们的详细信息,甚至都不公开宣布解散哥老会,而是当受到检举揭发后,才表示“已经解散”,并利用在政府机构中的组织力量以及其他社会势力(尤其是在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势力),影响基层政府的处理意见,“忽悠”专署、省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另文详)。
  综观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政策出台的过程,可以看出: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是促使四川省政府查禁哥老会的推手。行营要求四川省实行“新生活运动”是查禁哥老会政策出台的直接诱因。行营接受了鲜英的建议,训令四川省政府制定彻底的查禁办法,才有《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条例》的产生。但行营并不亲自制定办法,只是提出任务和要求,让省政府负责具体办理,并报请行营批准执行。这比起他亲自制定办法而言,有更多的回旋余地: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具体办法不完备而成为直接批评的对象,损害自身威信;另一方面,也可以缓冲与四川地方势力的紧张关系,在贯彻行营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刘湘等人的“自主性”。在查禁政策出台过程中,行营对省政府的办法几乎没有实质性改动,这与川政统一初期,行营在四川的势力有限密切相关。
  四川省政府采取的是渐进的查禁办法。最初只是要求取缔哥老会不符合“新生活运动”的行为;进而要求解散哥老会本身;最后才制定“条例”和“规程”,规定了不按要求解散哥老会的具体惩罚办法。在此过程中,省府并不积极主动,多为按行营的指示办理,或者是对地方控告哥老会行为的回应,或者是对下级机构提出的查禁哥老会意见的采纳。
  尽管政府出台的查禁哥老会的政策逐渐完备,但其实施效果却不佳。面对政府不断升级的查禁,哥老会的普遍应对办法是“阳虽解散,阴仍勾结”,“阳奉阴违,有恃无恐”。
  
  二、“指示——回应”模式下的禁令重申
  
  “条例”和“规程”正式出台后,由于实施效果不理想,它们又被多次重申。主要的重申禁令情况参见表二。
  从表一、表二可以看出,自1936年10~11月“条例”和“规程”颁布后,直到1939年才出现一个重申禁令的高峰期,并非是说这期间哥老会得到了有效禁绝,而主要是因为1936年12月发生的西安事变以及1937年7月爆发的全面抗日战争,转移了国民政府中央的注意力和工作重心。1939年,抗日战争已经处于相持阶段,四川作为“抗战建国”大后方的战略地位更为重要,稳固地方的统治秩序,将基层社会从地方豪强势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纳入到国家的有效控制之下,成为国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四川省政府从1939年1月开始多次重申禁令,便是这种背景的产物。

 (一)1939年1月遵照行政院长孔祥熙的训令重申禁止公务人员参加帮会组织
  1939年1月16日,行政院长孔祥熙发布训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体逐层严禁,不准公务人员参加任何帮会组织……”孔祥熙是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公函而要求各省市禁止公务人员参加任何帮会组织的,这项训令是针对全国而言,而不仅仅只针对四川。实际上,四川早在1936年颁布的《修正惩治哥老会实施规程》第三条中,就已经明确禁止公务人员参加哥老会。而且,对于加入哥老会的公务人员规定了“停职”“撤职”的处罚办法。1939年1月29日,四川省政府转发了孔祥熙的禁令,并特别强调了机关“主官”的职责:“自此次通令后,如发现在公人员有参加任何帮会组织情事,即为该机关主官是问。”尽管1939年的新办法,在理论上将“机关主官”与公务员“连坐”起来,但如何“是问”,也即是对“主官”惩办的标准却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这容易导致训 令被视作具文。
  
  (二)1939年2月按照蒋介石的批示而重申禁令
  1939年2月,四川省射洪县一区富丰场农民吴子宜呈文蒋介石,揭示了哥老会在基层的强大势力及其危害,呈请铲除哥老会。吴子宜的呈文不同于以往一般控告,他并不针对某个具体的哥老会组织或个人,而是反映出当时整个四川哥老会的情况。该呈文透露出如下主要信息:
  第一,指出了四川基层社会被哥老会控制的严重程度。认为“青年壮者搜罗殆尽,下级机构区、联保等多在包围之中,保甲半在支配之下”。
  第二,哥老会的主要危害是对抗政府,扰乱农村。主要表现是“聚集枪弹行抢劫”以及“反抗兵役而阻政令”。
  第三,明确提出了对哥老会的处罚办法。对于一般哥老会成员,劝令其自首,对于会首,“或予枪决或处徒刑”。处罚的严厉程度,超过“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进一步证实,哥老会往往采用暗杀手段报复举报者,“该团体布满各地农商工学各界,揭其幕者必遭暗杀”。
  收到该呈文后,蒋介石批示:“交四川省政府注意。”对于蒋介石的简短批示,四川省政府异常重视,立即重申1935年和1936年查禁哥老会的各种训令和条例,要求地方各级行政、警察组织“一体遵照,切实查禁,勿任死灰复燃。倘有不知敛迹,再事勾结为非者,即予依法严究,勿再姑宽”。
  
  (三)1939年5月四川省政府与川康绥靖公署会衔重申禁令
  1939年5月,四川省政府和川康绥靖公署会衔发布查禁哥老会的训令,着重从治理匪患的角度强调查禁的重要性,并严厉告诫公务员与哥老会划清界限。该训令指出,四川是抗战后防重地,尽管实行了清乡,但匪患尚未肃清,根本原因在于各县土豪劣绅并未铲除,官吏妥协敷衍,哥老会“暗长潜滋,流毒社会,不可胜言”。要求各保安处长及各专员、县长“务须严密清查,如有哥老会组织非法集会,应即勒令解散”。各级公务员“敢有参加哥老会,或扶同隐匿,甚至庇匪通匪者,一经查得确据,即予依法严办,总期惩一儆百,整肃纪纲”。并一再强调,“本主任、主席刑乱用重,情非得已,言出法随,决不宽贷”。在发布训令的同时,两者还联名向公众发布了查禁哥老会的布告。
  各地接到省政府和绥靖公署的会衔训令后,历经5个月左右的时间,才回复奉文日期及执行情况。1939年10月,邛崃、新繁、仁寿、资中、大邑、崇庆等县纷纷呈文省政府,报告奉文办理情形,从中可以看出,其处理方式是转令各区署“严密查禁”,并布告周知,仍旧停留在公文查禁的层次上。在向上峰汇报遵办情形的呈文中,既没有处罚违令不解散哥老会的内容,也没有对执行不力的地方官员实施惩罚的案例。
  
  (四)1940年9月应国民党四川省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季陆的要求而重申禁令
  1940年7月,黄季陆致函四川省政府:“据报,各地哥老份子多借口已得党部许可发展组织,函请饬属查禁见复。”可能是因为黄季陆的地位远低于蒋介石和孔祥熙的原因,四川省政府的回应显然没有如前者及时。迟至1940年9月14日,川康绥靖公署和四川省政府才再次会衔重申禁令,特别指出,尽管以前绥靖公署和省政府已经会衔通令查禁过哥老会,但该组织“乃日久玩生,近复有少数不良分子公然组设公口,纠惑乡愚,甚至假借中央名义或托词已得当地党部许可,乘机号召,滋生事端,殊属不合已极,亟应重申禁令,严切诰诫”。具体办法是:一方面训令所属县政府负责考察境内是否有此等非法组织,一经发现,应即从严查禁;另一方面劝导哥老会,使其咸循正轨,共赴国难。“倘再有抗违纠集或鼓动风潮及其他犯法情事,即予查明,依法严惩具报,不得稍涉瞻徇姑息,是为切要”。
  按照惯例,川康绥靖公署和省政府将重申查禁哥老会的训令抄发给国民党四川省执行委员会和四川省动员委员会,作为给前两者的交代。
  
  (五)1941年8月受重庆军事委员会侍从室第三处之指示重申禁令
  这次重申禁令的直接诱因是,侍从室第三处在1941年7月9日将一份《关于四川各地哥老秘密联络之事实》的控告信转送四川省政府,尽管语气柔和地表示仅供省政府“参酌”,但省政府不敢怠慢:一方面对密报所指控的内容进行说明,或明或暗地为自己查禁哥老会的不力行为进行辩解;另一方面检发以前所颁布的“条例”和“规程”,“重申前令,再饬严禁”。
  1939年1月至1941年8月,四川省政府的五次重申禁令都体现出被动查禁的特点。历次重申禁令几乎都是在地方人士的控告下,在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相关机构和领导者的指示下进行的。指示者或机构地位越高,四川省政府越“重视”(至少表面上让上峰感觉如此)。查禁成为应付上峰的差事。这种“指示——回应”的查禁模式,反映出四川省政府的查禁决心不够坚决,并且缺乏查禁的能力。反复重申禁令是“指示——回应”的公文查禁模式的具体体现,表明国民政府中央对四川地方社会虽拥有形式上的控制权,但却缺乏实际有效的控制力。反复重申禁令也说明查禁难度大,效果欠佳。
  
  三、“纯洁组织”:重点查禁范围的设置
  
  国民政府中央机构、官员除回应地方对哥老会的控告而转令四川省政府查禁外,1943年2月以后,蒋介石还指示面向全国秘密发布了一些具体查禁哥老会的办法。
  表三表明,1943年2月以后,蒋介石先后指示颁布的三个查禁哥老会的办法,都是强调严禁哥老会侵入国家机关、学校、党团组织等要害部门。这说明,在无法全面查禁哥老会的情况下,蒋介石虽然在名义上仍旧维持全面查禁的政策,但实际上秘密设定了重点查禁范围,以确保国家重要组织机构免遭哥老会的控制。
  1943年2月2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密致函国民政府,要求将《严禁党员、团员及公职人员参加帮会办法》转令所辖各机构执行。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很快于3月4日发布秘密训令:“……应即照办……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
  该“办法”透露出国民政府对帮会组织的态度出现了一些微妙变化:
  首先,国民政府在全面禁止人们参加帮会组织无果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确保自身核心力量摆脱帮会的控制,以“纯洁队伍”。该“办法”第一条规定,绝对禁止党员、团员、政府官吏及国营事业机关员司、军警、教职员、学生参加哥老会组织。
  其次,允许个别高级公务人员因特殊原因暂缓退出帮会组织,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高级公务人员参加帮会者,由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分别册报通知退出,其有特殊情形,经中央特准者,得暂缓退出。”_圳㈣这实际上变相地容忍了帮会存在的现象。

 该“办法”秘密发布于重庆,作为“抗战建国”主要基地的四川是该政策实施的主要区域,这既是对禁止公务人员等参加帮会组织的重申,又明确肯定了部分公务人员可以留在帮会中活动。由于以前的法令均明定帮会为非法组织,不准任何

公务人员参加,此举易引起争议,故采用秘密形式发布。
  国民政府要求从1943年5月1日开始实行该“办法”,这从侧面说明,此前仍旧存在公职人员参加哥老会的情况。尽管此“办法”确定了重点查禁范围,但仍不能确保这些人员与哥老会划清界限。
  1946年7月30日,蒋介石致电教育部长朱家骅:“据报四川哥老会组织盛行,中小学生亦群相仿效,此种组织毒害社会匪浅,亟应设法禁止,希研究妥善有效办法呈核为要。”接到蒋的指令,教育部立即组织人员研究拟订了《防止哥老会组织侵入学校办法》,该办法共计五条:
  1 积极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及学生自治。
  2 注意改进学生生活环境。
  3 切实与各该校青年团部密切联络,防止哥老会等非法活动混入学校。
  4 对于已加入哥老会之学生善于开导,务使早日退出,如训导无效,即予以退学或停学处分。
  5 通令各中小学,严禁学生有仿效哥老会等非法组织人士诱引学生参加哥老会等非法组织,查有证据时,可报请地方治安机关予以法办。
  1946年9月13日,教育部呈文蒋介石,请示“以上所拟办法,是否有当?”估计蒋不会有异议,在请示蒋的同时,训令四川省教育厅长刘明扬执行该办法。殊不知,蒋对此非常重视,亲自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21日,以极密件的形式代电朱家骅:“……所拟防止哥老会组织侵入学校办法第四项后段‘如训导无效,即予以退学或停学处分’一节应修正为‘其有凭借恶势力行为越轨者,并应送请主管机关依法惩处’,其余各项均尚可行,希照此修正后实施为要。”单从条文规定的层面上讲,蒋介石对该条的修正更为合理。因为,如果对于受父母的影响而被动加入哥老会者,轻率地予以开除或停学,显然处分过重,不利于学生以后的成长。对于严重违法的学生哥老会员,如果只是简单地开除或停学,显然处分过轻,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而修正为“送请主管机关依法惩处”,更为灵活。此处修改,足见蒋介石的细心以及对查禁哥老会问题的重视。
  1946年9月24日,教育部长朱家骅批示:“遵照修正实施。”10月3日,教育部致电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其按照新修订的办法,“转饬各中小学校长切实遵行”。
  看来,直到1946年9月,蒋介石还在指导教育部制定防止哥老会侵入学校的具体办法,说明之前的禁令并没有取得实质效果。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国民党政权行将在大陆崩溃时。1948年9月30日,蒋介石手令三青团书记长张治中:“据报各地青年团干部及办事人员,每有帮会份子参杂其间,且借势招摇,此应由中央团部负责考核并严加整顿……”张治中立即批示:“交组织处遵办。”这也说明,时至1948年9月,哥老会在一些公职机构中仍没有根绝。
  在无法全面禁止哥老会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确保国家骨干人员与帮会组织划清界限上面。由于全面禁止哥老会的法令并未被取消,这些变通政策往往通过训令、函电、手令等特殊形式秘密发布,只有相关人士知情,不仅一般公众无从知晓政策的变化,就连不少地方行政官员也所知有限。于是,一般民众看到:一方面,政府在不断地颁布、重申查禁哥老会的训令、布告;另一方面,又感受到哥老会的势力无处不在,自然对政府的禁令不以为然。
  四川查禁哥老会政策的出台及演变过程也揭示出一些历史经验教训:
  比较符合实际的查禁政策往往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取得,自上而下的政策设计往往偏离实际。四川查禁哥老会的“条例”“规程”以及各种办法的完善,大多是基于对地方各级机构意见的逐步采纳。查禁政策的缺乏实效,也主要在于对基层的一些有价值的办法不予采纳,或因体制的局限,无法采纳。
  四川采用的从上到下的公文查禁模式,最终导致由与哥老会关系密切的人来查禁哥老会,这种用既得利益者去执行剥夺既得利益者利益的改革,自然无效果可言。
  反复重申禁令本身是一种制度缺陷。有效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当禁令颁布且进行充分的宣传后,便是不断地公布查禁、处罚的实例,确保禁令的有效实施,不失政府的威信。
  
  【作者简介】曹成建,男,1969年生,四川彭州市人,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国史研究。
  
  【责任编辑:吴丹】
  
  参考文献:
  
  [1]王芳1980年以来哥老会研究综述。宜宾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
  [2]四川省政府训令(秘字第34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3]呈为再令禁止严办哥老首领并恳没收会金自然消灭事。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4]四川省政府呈(1936年秘字第564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5]勤密漾省秘电[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6]田湘藩宥电[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7]为奉漾省秘电严密查禁哥老会一案具报遵办情形由[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8]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训令(治宽字第1460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9]四川省政府秘书处签条[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0]四川省政府呈(1936年秘字第564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1]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指令[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2]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治罪)条例[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3]四川省政府训令(1936年秘字第9249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4]四川省政府秘书处签条[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5]十三区各县取缔哥老会实施办法[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6]行政院训令(吕字第41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17]吴子宜呈文蒋介石[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18]四川省政府和川康绥靖公署训令(会字第9387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19]国民党四川省执行委员会公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0]四川省政府训令[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1]四川省政府训令省属各机关[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867

[22]行政院致四川省政府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23]四川省政府训令(1939年秘一字第03193)[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24]川康绥靖主任公署、日川省政府布告[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5]邛崃县长汪仲夔呈文省政府[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26]新繁县长呈文省政府[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27]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公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8]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全衔公函(1939年秘字第1480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9]四川省政府全衔训令(1939年秘字第1479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30]四川省会警察局呈文[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31]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和四川省政府会衔训令[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32]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和四川省政府会衔公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33]关于四川各地哥老秘密联络之事实[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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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曹成建 [标签: 四川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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