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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失千年 重见天日——北宋《天圣令》的发现整理及其重要价值

一、《天圣令》的发现

 

中国古代法律被称为“中华法系”,到唐朝趋于成熟。唐朝法律主要由律、令、格、式构成,其中律令的作用比较大,因此常有现代学者称唐朝为“律令制时代”。唐朝的律令特别是《令》,规定了国家各方面的制度,指导和规范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活动的有序展开,在法律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令》在唐代的辉煌,是中国古代历史中值得彰扬和研究的重要现象。元代以后,随着《令》的地位逐渐降低,包括唐宋令在内的《令》的文本渐次退出人们视野,最终佚失无闻,以致到20世纪初日本学者为研究日本古代律令而搜集《唐令》逸文时,只能从其它传世文献中扒梳材料。

    经过几代日本学者的努力,20世纪30年代和90年代先后出版了《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这两部煌煌巨著,搜集、整理、复原了《唐令》的一半以上,为学者使用《唐令》提供了很大方便。但是,由于没有见到相对完整的《唐令》原文,上述著作中整理出来的令文是否符合《唐令》原貌,它在篇目安排、条文顺序、行文方式乃至词语使用上是否与《唐令》原文一致,都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最好能找到《唐令》原本,因此寻找完整的《唐令》文本就成了治唐史,以及治中国法制史学者的一大心愿。

1998年,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戴建国先生在浙江宁波天一阁博物馆找到了一册目录上注明是“明抄本”的《官品令》残10卷。他在经过研究后,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发表了《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一文。Www.11665.cOM文章从法律体系的演变、制度的差异,以及避讳等角度认真研究了这册《官品令》,最后得出结论说:天一阁博物馆所藏明抄本《官品令》残10卷不是明代的《令》,实际就是佚失了千年之久的北宋《天圣令》的后10卷。这一发现,令所有研究唐宋史和法制史的学者为之振奋。

 

二、《天圣令》概况及全文公布前的研究现状

 

这册明抄本北宋《天圣令》现存10卷,明乌丝栏白棉纸钞本。半页10行,行18至22字,小字双行注,版框宽14.3厘米,高20.5厘米。封皮书签下端写有一“贞”字,系出自《周易》“乾卦”卦词“元亨利贞”。据此推断,《天圣令》原来足本应为“元亨利贞”4册,现仅存第4册,112页(末页无文字),约4万字[1]。所存10卷为:田令卷第二十一、赋役令卷第二十二、仓库令卷第二十三、厩牧令卷第二十四、关市令卷第二十五(捕亡令附)、医疾令卷第二十六(假宁令附)、狱官令卷第二十七、营缮令卷第二十八、丧葬令卷第二十九(丧服年月附)、杂令卷第三十(第三十卷未完),共12篇令。《天圣令》全部有多少篇令,今已不详[2],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除以上12篇令之外,起码还应有:官品令、户令、祠令、选举令、考课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公式令。由于第一篇令名为《官品令》,所以后人误认为它即全书书名,导致长期以来无人发现它就是佚失千年的北宋《天圣令》。

《天圣令》是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修成,十年(1032)“镂版施行”的,其编修原则是“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3]。因此我们看到的《天圣令》先列当时现行的条文,然后写“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然后将当时不行的条文附抄于后,写明“右令不行”。(整理时大家约定俗成将前一部分视为宋令并标明为“宋某”条,后一部分视为唐令并标明为“唐某”条[4])。各令由于情况不同,“现行之令”和“不行之令”的比重也不同。如《田令》,现行之令只有7条,不行之令有49条,而《营缮令》前者有28条,后者只有4条。全部10卷12篇令共有宋令293条,唐令221条。两者合计,共有令文514条。

    戴建国发现《天圣令》后,整理公布了四个令,并做了初步的复原唐令和研究工作。这四个《令》是《田令》、《赋役令》、《捕亡令》和《杂令》[5]。在其它研究文章中他还公布了一些零散令文。

    除此之外他也写了系列文章,从各种角度利用《天圣令》进行研究,例如写了《试论宋〈天圣令〉的学术价值》、《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宋代折杖法的再探讨》、《关于唐食封制》等文章,主要涉及法律本身以及唐宋经济制度。

    国内外的其它研究主要围绕着公布的令文,首先是讨论录文和复原唐令的正确与否。比如《田令》,有兼田信一郎、池田温、宋家钰的文章。《赋役令》有大津透、渡边信一郎的文章。《捕亡令》有池田温的文章等。

    对令文的研究也以《田令》最多。有杨际平的系列文章,研究了唐代田制、均田制、宋代田制。由于涉及到“私田”问题(《田令》中明确写有“公私田”字样),引起了一些争论,例如有何东的商榷文章。还有山崎觉士、服部一隆的文章,其中服部的文章涉及到唐、日《田令》的比较。此外关于宋代奴婢的地位和良贱制度,有张文晶与戴建国的商榷文章;《赋役令》中的杂徭等问题,有大津透的论著;《假宁令》有丸山裕美子的文章;研究宏观的律令制在唐宋间的变化,有高明士的文章等等。

    目前的研究状况是上海师范大学戴建国先生那里是一个研究中心,他们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刘后滨先生处有一个“唐令读书班”,其中孟宪实先生利用《天圣令》研究了一件新出土的吐鲁番文书。台湾高明士先生组织了一个“唐律研读会”(1995年成立),先后出版有《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1999年)、《唐代身份法制研究》(2003年)、《唐律诸问题》(2005年)等论著。韩国庆北大学任大熙先生处也有一个“《名公书判清明集》读书班”。

    特别是日本,以东京大学大津透先生为主持人,申请了一个名为“日唐律令比较研究新阶段”的课题,经费14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近100万),从2005年立项到08年结束。参加者均为研究日本古代史、法律史、唐史的学者,其中有大津透(主持课题并研究赋役令)、池田温(唐律令研究)、古濑奈津子(官僚制和统治秩序)、坂上康俊(统治构造和田令)、榎本淳一(厩牧令和狱官令)、辻正博(宋代法制研究)、丸山裕美子(医疾令和假宁令)、大隅清阳(礼制接受研究)、三上喜孝(关市令和杂令)、稻田奈津子(丧葬令)共10人。最终目标是以“史料集”形式出一部《天圣令》,包括校订后的条文和注释。然后据此作唐令复原工作,再作唐、日两令对照表,以为《唐令拾遗补》的补遗。在此过程中,出版研究和复原的论文集。日本学者对《天圣令》的关注和研究热情,以及国家对课题的支持力度,显示了《天圣令》巨大的吸引力和独特的学术价值。

    上述不同国家的学者都在学术上做好了准备,等待着《天圣令》全文的公布。

三、《天圣令》全文的整理和刊布

 

由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因此天一阁博物馆慨然允诺将《天圣令》交由历史所整理,并于2005年5月与历史所签订了合作整理协议。历史所随即成立了以黄正建为主持人的整理小组。10月,课题组与中华书局达成出版协定,约定2006年6月定稿。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课题组成员不计报酬,奉献学术,艰苦努力,终于按时完成了整理任务。

这次对《天圣令》的整理主要可以分三部分:第一是校录本,即将《天圣令》按原行款迻录,异体字照录,加以标点,并以每条令文为单位出校记。若有错字漏字衍字,均不改动原文,只将正确者改正于其下。第二是出一部清本,即将校录本中所有改正的文字誊正,并使用通行繁体字。清本可说是天圣令的一个善本,学者使用《天圣令》时可以直接使用清本。第三是复原唐令,即将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复原为唐令,并与附录的唐令混排在一起。复原工作分条文顺序复原和条文文字复原两部分,最后在每篇令文之后附有复原后的唐令清本。

课题组的分工是:宋家钰:田令、厩牧令;李锦绣:赋役令、仓库令;孟彦弘:关市令、捕亡令;程锦:医疾令;赵大莹:假宁令;雷闻:狱官令;牛来颖:营缮令;吴丽娱:丧葬令;黄正建:杂令。基本发挥了各学者的专业特长。

《天圣令》虽只有10卷4万字左右,但与其它一些明抄本一样,错误严重。不仅错字漏字衍字比比皆是,甚或有抄满一行发现漏一字就随意补上的事情发生。还有严重的错简,比如《营缮令》就有三个半页完全抄反了。因此整理起来难度很大。再有就是整理理念问题。比如《天圣令》是宋令,又是孤本,只能本校和他校,但是其中的宋令是必须用宋代史籍校呢还是可以用唐代史料校,如果是后者,能否直接写“据改”?复原唐令是更困难的工作,我们往往会因为找不到复原根据而犯难。有些明知应是唐令条文,有些字也可以复原,但另些字又没有复原根据,而不加那些字不成句子,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根据制度、行文方式等来选择推补。个别条文整条都无法复原。经过课题组的努力,基本复原了唐令487条,余19条未复原;又有7条被定为宋令,并补了10条唐令。

2006年10月课题组完成了《天圣令》的点校和复原为《唐令》的工作,全书已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6]。《天圣令》的整理出版让这部佚失了千年之久的珍贵资料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它的出版必将推动中国古代史相关领域的研究走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天圣令》的重要学术价值

 

这次新发现的《天圣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文物的角度说,因其为海内孤本,本身即具有珍贵的文物价值。从学术价值说,起码可以指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使我们了解了宋令与唐令的原貌。这对研究宋令、复原并研究唐令极为重要。例如过去我们认为唐宋令每条令文必以“诸”字起始,但《天圣令》中的“宋令”和“唐令”都有许多条开头并无“诸”字。这其中的原因就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和研究了。

第二、由于看到了唐、宋《令》原文,使我们在研究《令》在“律令格式”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乃至中国古代法律的性质等问题方面有了更可靠的依据。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令》是唐宋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没有《令》的规定,社会各项制度就无法正常运转。那种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律”(特指刑律)为主的观点可能是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误解。

第三、由于《令》规定了国家的许多制度,因此对研究唐宋时期的各项制度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经济制度和一些社会制度(如土地、赋税、徭役、畜牧、仓储、医疗、丧葬、建筑工程、商贸、交通、诉讼、监狱等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许多新资料。例如关于唐代的交通制度,过去对“馆驿”了解的比较多,而对“传”则知之甚少。这次发现的唐《厩牧令》中有大量关于“传送马”“传送驴”的记载,这就为我们全面认识唐代交通运输制度提供了难得的珍贵资料。

第四、由于《天圣令》具有一《令》而同时包含唐、宋两《令》的独特性质,因此对于研究唐代法律制度向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唐代各项制度到宋代以后的变化、唐宋社会的变化(所谓“唐宋变革”)等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举一个小的例子:过去我们知道唐《狱官令》规定“诸犯流断定,及流移之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及私遁还乡”。这次发现的《天圣狱官令》宋令第10条将此规定改为“诸流人科断已定,及移乡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如两情愿离者,听之。父母及子孙,去住从其私便,至配所,又不得因使(便?)还乡”。这其中,《宋令》在《唐令》“不得弃放妻妾”后面增加了“如两情愿离者,听之”的补充规定。这就是说,唐代法令规定流放的犯人不能抛弃自己的妻妾,宋代法令在此规定后又补充规定说:如果两人自愿离婚,则可以。这一补充规定使夫妇双方多了一种选择,反映了宋代社会的进步,即政府对夫妻关系的控制弱化了。

第五、由于日本令也是在唐令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天圣令》对研究日本令对唐令、唐制的吸收;以及唐日《令》比较、唐日制度比较等也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还举《狱官令》为例。日本《养老令》“囚死条”规定:“凡囚死无亲戚者,皆于闲地权埋,立牓于上,记其姓名,仍下本属”。同样的规定在这次发现的《天圣狱官令》唐令第4条中记作:“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唐代制度是将无亲戚的死囚埋在固定的“官地”里,政府要提供棺材,墓中还要放置墓志铭。日本的制度与此不同,既不给棺材,也没有专门的埋葬地(只是暂埋在“闲地”里),没有墓志铭。这反映了唐、日丧葬制度以及死囚待遇的不同。同时可看出日本令根据这些不同对唐令的取舍和扬弃。

以上只是最一般地介绍了新发现的《天圣令》的价值。由于《唐令》和《宋令》都没有相对完整的文本存世,因此这部虽仅存10卷但却相对完整的《天圣令》就具有了多方面的珍贵价值,值得我们今后去认真探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只有充分认识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礼”的文化和“法”的文化的内涵和作用,才能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更深的了解。这次新发现的《天圣令》则正是了解唐宋时期高度发达的律令文化不可多得的、佚失千年又重见天日的重要法律典籍,值得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去认真地阅读它和认识它,让这一珍贵典籍发挥它应有的重要作用。

                                                 

 

注释:

[1] 以上关于《天圣令》版本状况的介绍,参见袁慧《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及其保护经过》,载《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

[2] 据推测,应与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的篇目相同。

[3]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

[4] “某”代表阿拉伯数字。

[5] 此处省略了所发文章的题目和出处。以下所涉学者的论着题目和出处也作了省略。详细内容请参见《唐研究》12卷(2006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所载相关文章。

[6] 书名为《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以下文章中所涉《天圣令》的录文或复原唐令的令文,均出自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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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黄正建 [标签: 重见天日 北宋 天圣 发现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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