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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招工出洋合法化探析

  [摘要]第二次鸦片战争前,招工出洋合法化因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已呈现出必然趋势。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列强将招工出洋合法化权利从广州一口扩展到了中国各通商口岸,由此对中国近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 第二次鸦片战争;华工出洋;招工出洋合法化

  abstract: before the opium war, chinese laborers had been banned to go abroad for work by qing government, but after this war, more and more chinese laborers went abroad and the requirement for legalization of employing chinese laborers for overseas work gradually became urgent. by making use of the second opium war, the big power legalized this policy and spread it from guangzhou to every other commercial and trading ports in china.

  key words: the second opium war; chinese laborers going abroad for work; legalization of employing chinese laborers for overseas work
  
  鸦片战争之前,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封闭性以及对海外反清力量的防范,严禁华工出洋是清政府的一贯政策。WWw.11665.COm鸦片战争以后,由于通商口岸的开放、外人领事裁判权的获得以及各资本主义国家及殖民地劳动力的短缺等原因,华工出洋规模不断扩大。因沿海口岸非法招工活动日益猖獗,对正常的贸易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使得招工出洋合法化呈现出必然趋势。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使招工出洋合法化的大门首先在广州打开,《北京条约》的签订使招工出洋合法化从广州一口扩展到了中国各通商口岸。
  
  一、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华工出洋背景及原因
  
  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一直实行海禁政策,之所以实行这样的政策,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
  (一)经济上,中国的自然经济具有强烈的封闭性。清代前期,尽管商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清初的社会仍然是以农业为根本的自然经济社会形态。政府一贯主张“农为天下之本,而工贾皆其末也”。又由于经过长期的战乱,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耕地大量荒芜,农民死伤逃徙。尤其是在实行“迁界”的沿海地区,一片荒凉萧条景象。当清政权稳固之后,便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农业生产的政策,以增加国库收入,这种“强本抑末”的政策要求百姓安土重迁,从事“本务”。在统治者看来,那些出洋之人竟为小利远赴南洋经商,这是舍本逐末,必须制止。另外,实行这一政策还有赋税制度上的考虑。康熙晚年及雍正年间,在赋税制度方面进行了大改革。康熙五十一年颁令:“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1]1723年(雍正元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清查户口,保证财政税收,同时也可避免百姓因丁税太重到处逃亡,缓和阶级矛盾。正当清廷着力清查户口,落实新的赋税制度的时候,闽粤等省的人民却不断移民南洋,导致人丁“潜在外邦”,丁银自然无从征收,这样一来,国家的财政收入便会受到影响。因此,实行海禁政策便成为必然了。
  (二)政治上,清政府对外国殖民势力及东南沿海抗清力量的防范。17世纪中叶,新建立的清王朝所面临的形势是东南亚许多地区已经沦为葡、西、荷、英、法等国的殖民据点,并在不断的扩大之中;国内反清力量此起彼伏,特别是东南沿海的反清斗争,对清政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1646年,郑成功举起抗清大旗,得到不少前明遗民的拥护,队伍迅速壮大,成为东南沿海抗清武装的一支劲旅。1656年(顺治十三年),在一道上谕中,清廷明确指出,严禁下海的目的在于肃清沿海的抗清势力:“海氛未靖,必有‘奸民’暗通线索,资以粮物,若不立法严禁,何由廓清?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凡沿海地方口子,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2]
  可见,清初的海禁政策是基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因素而制定的。但实际上地方官员并没有严格地执行这一政策,因为在他们看来,沿海各地居民出洋谋生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并且那些游手好闲放荡无行的人是些地方上惹是生非的祸根。另一方面经常发生的饥荒也使地方官员惊慌不安,因为由饥荒造成的骚乱和动荡会让他们丢掉官职。因此地方官们深深懂得移民出洋对他们是有好处的:它可以减轻人口过多而粮食不足所产生的压力,并且那些桀骜不驯游手好闲之徒流放到外洋也是个保境安民的好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不愿也不敢过分严厉禁止华民出洋。
  鸦片战争以后,华工出洋的规模较战前不断扩大。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有国外和国内两方面的原因:
  (一)国外原因。从世界范围内看,资本主义在这一时期得到迅速发展,北美西部和澳洲南部陆续发现金矿,引起了狂热的淘金热潮,这些地方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骤增。与此同时,英、法先后于1834、1848年废除了它们在西印度群岛的奴隶制度,禁止贩运黑奴和使用奴隶贸易。奴隶制度的废除使许多奴隶逃离种植园和工场,造成了劳动力的极度缺乏。鸦片战争以后,蜂拥而至的西方人惊喜地发现中国是个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好地方。因此,1840年以后企图从中国获得劳动力的国家骤然增多,不仅包括原来的英国、荷兰等国,法国、西班牙、美国等国也纷纷加入到抢夺中国劳工的队伍中来。各国的雇主资本家为了能够保证劳动力的供应,纷纷提高招工的佣金,答应种种优厚条件,委托香港、澳门等地“客头”或洋行作为代理的经纪人来进行活动。而且这些急需大量劳工来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家也向雇佣中国劳工的种植园或工场提供补贴。政府的激励更加刺激了各国投机商人和招工贩子纷纷涌向中国。由于竞争激烈,一些招工贩子甚至雇用匪徒流氓,教唆他们去拐骗绑架,不论使用什么方法,只要能诱使中国苦力上船,便可以拿到报酬。鸦片战争以后,由于通
  商口岸的开放以及外人领事裁判权的获得,使各国在华招工商人更加有恃无恐,用这种特殊权利保护为其招工的“客头”们,造成了被雇佣的爪牙无所顾忌,甚至光天化日之下“竟敢潜向僻地掳捉孤单行人”[3]。由于苦力贸易没有遇到清政权强有力的干预,很快在沿海地区猖獗起来,随着香港割让,五口通商,原先只在澳门等地进行的苦力贸易活动很快便扩展到东南沿海,厦门、香港、澳门、广州不久便成为华工出洋的主要港口。
  (二)国内原因。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口岸的开放和中外通商活动的频繁,东南沿海的社会经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大量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失业。再加上鸦片的大量输入极大地冲击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烟毒侵入下层人民,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社会购买力低下,造成东南沿海地区农业手工业生产和商品市场相应地受到削弱而萎缩。另一方面,鸦片的大量输入造成了银贵钱贱的局面,引起了严重的银荒,造成了老百姓赋税负担的加重。除此之外,频繁的自然灾害、人口的快速增长造成土地相对不足以及社会局势长期动荡不安,也是形成大量流动人口出洋务工的重要原因。
  
  二、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招工出洋合法化的过程
  
  由于中国沿海条约口岸所在省份的封疆大吏对招工出洋通常持以下三种态度:(1)以中国历来施行的禁止民人出洋法令来约束下属;(2)对于外人在华招工活动,只要不闹出大乱子威胁到当地的法纪秩序,便采取“自保”政策,对之漠不关心;(3)对来华的西方国家官员试图与中国当局商讨管理移民问题的要求置之不理。因此,尽管西方国家对谋求在华招工合法化蓄谋已久,但一直无法实现。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爆发使列强获得了向中国施加压力、实现在华招工合法化的机会。可以说,第二次鸦片战争给西方国家谋求在华招工合法化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
  (一)广州招工合法化。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1857年,英法联军攻陷广州,并控制了广州衙门,华工出洋合法化的大门首先在广州打开了。  

  英法联军占领广州以后,主要致力于对清政府进行政治和军事上的要挟,并未把主要精力放在苦力贸易的问题上,因而在英法联军控制下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广州地区的苦力掳掠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尽管联军统治当局也屡次发布禁止苦力掳掠拐贩的禁令[4]。为了打击掳掠拐贩苦力行为,同时利用这一时机谋求华工出洋合法化,联军统治当局迫使广州衙门一步步做出让步。在联军统治当局的压力下,1859年4月6日,南海县、番禺县正堂颁布告示,表示严惩拐贩,但确系自愿出洋之人准许出洋,告示中还含糊地表示“出洋作工之事亦宜及早妥立章程”[5]。三天之后,署广东巡抚柏贵再出告示,明白宣告“若实属情甘自愿,自可毋庸禁阻,令其任便与外人立约出洋”[6]。但另一方面也明示严禁“拐骗良民”,并表示要“严密稽查,务使罪人就逮祸患消弭”。而且还悬赏缉捕拐贩。这一告示另外国领事们欣喜不已,他们认为“从今以后,外国人就可以按照最令人满意、最无可非议的条件招工出洋;他们需要多少劳工,就可以为他们供应多少了”[7]。联军统治当局本打算趁热打铁,利用柏贵的妥协迅速制定出完整的招工章程,但是柏贵的死亡使得这一计划推迟。继任的劳崇光认为贫民出洋不应禁也不可禁,且又要消解外国的压力,此外又需遏止日益猖獗的拐骗案件,于是与外国订立“招工章程十二款”。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章程也没能满足外国的需求,英美等国很快便利用第二次鸦片战争带来的绝佳机会,与清政府签订了《北京条约》,使在华招工得以正式合法化。
  (二)各通商口岸招工合法化。由于合法化招工以后广州地区的招工受到严格的限制,再加上劳崇光对拐贩的严厉打击,使两广地区拐风稍敛,但这却影响了外人在两广地区招到足够的华工,因而英法等国不得不考虑将招工合法化扩大至其它口岸。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在北京签订了《北京条约》,该条约第5款规定:“戊午年(1858年)订约互换以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予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订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8](中法条约略同)。从此条内容可以看出,清政府对华工出洋一事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实行了开禁政策,并且将合法化招工的区域由两广地区扩大到条约规定的各个通商口岸,进而延伸到全国的各个角落。
  
  三、招工出洋合法化的必然性分析及影响
  
  在暴利的驱使下,沿海口岸非法招工活动日益猖獗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贸易活动,而招工合法化的出现是有其必然性的。可以说,招工合法化的出现有国外和国内两种条件,即内外因促成了招工合法化。
  (一)国外条件。迅速膨胀的苦力贸易和苦力所遭受的残酷的非人道待遇使沿海地区居民非常痛恨苦力掳掠的行为,使得“广州城内和附近地区的居民已经意识到大家共同面临着一场重大灾难”[9]。在人人自危的情况下,为了自保,群众对拐贩进行了坚决抵制,甚至采取报复手段。这样必然会影响苦力出洋的进展。而且群众将掳掠苦力的罪恶都算在输送苦力最多的英美国家头上,“在运送中国移民船上发生的一切虐待、骚扰和流血惨剧,现在已经一概算在英国的帐上,使英国承受了全部罪名”[10]。这种在群众中间酝酿的普遍反抗情绪无疑会给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其它经济贸易造成巨大影响,但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又面临着极度缺乏劳工的困境,因而唯一途径就是主动与中国政府制定出招工章程,使招工逐渐走上制度化,这样既满足了殖民地对劳工的大量要求,又可以保证其它贸易正常进行不受影响。
  (二)国内条件。鸦片战争以后,地方官吏在海禁问题上左右为难,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严禁政策,尽管这种严禁往往只是重申祖训,以示尊重传统罢了;另一方面是被中国人视为“猛于虎”的夷人,使地方官员不敢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一旦就招工问题与洋人发生交涉,甚至产生摩擦,那么就会被上司认为是办事不力,就会有丢乌纱帽的危险。因此一些地方官吏便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沿海苦力贸易的恶化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地方官吏的不作为,这其中还有一些不能忽视的客观因素,领事裁判权便是妨碍地方官吏履行职责的主要障碍。英美等国在鸦片战争后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获得了领事裁判权,这就意味着从事苦力贸易的商人在中国违反了法律以后,中国官吏无权逮捕和审判他们,中国官吏唯一能做的就是将他们交由外国领事们处理。在清朝政府没有制定完整的华工出洋政策以前,中国地方官吏一边谨慎地维护着传统的禁止华民出洋的禁令,另一方面小心翼翼地与外人进行着交涉,艰难地维持着由于苦力贸易的冲击而造成巨大变动的沿海地区的社会秩序。由于面对着中央政府和洋商都不可能有太大作为,沿海的地方官吏们便只能将打击的矛头指向内地参与苦力拐卖的拐贩。地方官吏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努力尽管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猖獗成灾的苦力贸易问题,也不可能扭转中国在苦力贸易中所处的被动地位。因此与外国制定招工章程便很快在地方官吏与外人的交涉中提上议事日程。
  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招工合法化的要求被提出。此时双方都认为制定招工章程才有可能避免沿海地区苦力掳掠和贸易的无序状态,这样对双方来说都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招工出洋合法化的出现便成为必然。
  综上所述,招工出洋合法化对中国近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它标志着清朝从开国之初就实行的禁止华工出国政策被废除,华工出洋合法化从地方官府的默许上升到中央政府的承认,清政府第一次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允许华工在“情甘自愿”的情况下自由出洋。另一方面,招工出洋合法化使在华招工无论是规模上还是法理上都有了空前的扩大:规模上的扩大是显而易见的;法理上的扩大表现为招工从两广进而扩展到全国各个通商口岸,以后随着通商口岸的日益增多,招工的触角伸向全国各个省份。
  
  [参考文献]
  [1]清实录·圣祖实录(卷二四九)[z].北京:中华书局,1985.
  [2]光绪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七) [z].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p3.
  [3]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 [c]. 北京:中华书局,1984.p17.
  [4] [5] [6] [7] [9] [10]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辑) [c]. 北京:中华书局,1984.p176~177,p178~179,p178,p180,p173,p43.
  [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上)[c]. 北京:三联书店,1957.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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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徐玲玲 [标签: 鸦片战争 期间 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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