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文化论文 >> 文化研究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历史论文   传统文化论文   当代中国论文   西方文化论文   社会文化论文   文化研究论文   文化战略论文
浅析甘孜州藏族习惯法特征

浅析甘孜州藏族习惯法特征

一、甘孜藏族习惯法的内容
  藏族习惯法指的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的,被当地人所接受认可的,并反复用于解决纠纷,化解论文联盟http://利益冲突和调整人们权利和义务的一切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行为规范。
  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的西北部,俗称康区或康巴地区,它的建制沿袭解放之前的西康省,在近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生活在这里的藏民们形成了他们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这些固定的行为逐渐上升为此地区内得到普遍认可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就是今天普遍意义上的甘孜藏族习惯法。
  (一)民事法规
  1.婚姻
  在近代的藏族婚姻当中,绝大部分实行一夫一妻制,同时也存在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况。 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当中,以包办婚姻为主,从物色对象、订婚到结婚的过程,女儿都不能过问,即使少数的父母在订婚时征求女儿的意见也只作为参考,即在康定地区男女青年有恋爱自由,但是婚姻不自主,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若要正式成婚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当然,近年来随着甘孜地区的逐步开放,这种现象已经慢慢减弱。
  一夫多妻的家庭是指由长兄娶妻,其兄弟可共有长兄的妻子,当其他兄弟成人后,若可以另娶妻子,就会另立门户结束一妻多夫的生活,否则共妻的生活形式就会继续下去。
  一妻多夫的现象只在赘婿家庭中出现,所谓的赘婿就是男嫁女的现象。即双方相恋后,选定吉日,男着新衣,背枪,与同伴骑马去女家。WwW.11665.Com离家之前,男家宴请亲友,抵女家,女家宴请亲友,喜迎新人,宣布成婚。一妻多夫的家庭实际上也是因为家庭困难或为避免家产分散而造成兄弟共妻、朋友共妻等现象。所以,这两种形式的婚姻制度能为当地藏民所接受,也能被习惯范围所允许和承认,不加以非议。
  2.继承
  由于藏族实行的是父权制,所以财产按照父系继承,在继承中,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父辈的权力。
  (1)财产的继承。财产的继承是等继承制,女儿、养子、私生子与亲生儿子一样,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一般家庭,财产继承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诸子共同继承,即将家庭财产分为若干份,诸子分别继承各自的份额,任何人都不能多占多分;另一类是由守在父母身边,为其养老送终的子嗣继承。 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僧侣,则他不能参与家庭财产的继承,只有在还俗后才可享有继承权。而无子嗣的家庭,其全部财产可以由其已经出嫁的女儿女婿和无从外面抱来的儿子继承。对于没有继承人的,其全部动产一律交由寺院,请喇嘛念经,当作“超度”死者费用;不动产则由寨子或部落接管,等本寨或者本部落有人另组家庭时,转移给他,另立门户。
  (2)权力的继承。康定地区,权力的继承在封建土司、领主和头人的家庭当中得到了体现。父系制中,权力的第一继承人是儿子,其次是女儿或者女婿,再次,是兄弟或者其近亲。当子女年幼时,可由其母亲代理继承权力,待子女成年后继位。土司无后者,其妻子摄政并招赘其他土司的后代,让他们的婚生子女继承土司之位。若土司有几个儿子,有的部落会让长子继位,有的部落选择其中有能力又能服众者继承。有的部落让家族中的其他人继承,或者由部落群众选举产生。
  (二)刑事法规
  1.“赔命价”习惯法
  “赔命价”是藏族习惯法中应用最广泛,影响最深远,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种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赔命价是指在发生杀人案件后,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所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金钱的赔偿。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则给付相应的财物或金钱,并就此达成和解。 根据“命价”作用的不同,分为“命价”和“血价”。“赔命价”是对杀人行为的一种财产处罚,“赔血价”则是对伤人行为的一种财产处罚。在康定地区,赔命价则是指发生伤害、杀人等犯罪案件之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在当地的活佛等宗教人士和部落的头人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到寺庙的佛像面前进行赌咒的现象。
  笔者走访康定地区时了解到,甘孜州白玉县属于半农半牧的地区,这个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直到现在为止,在当地的老百姓看到官员依旧弓着腰说话,任何官员都可以差遣老百姓做任何事情。在这里,藏族的家族组织称为锅巴,是一种以父系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一种家族制组织。锅巴组织的“赔命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价”习惯的做法是,本锅巴组织内的纠纷一定要通过本锅巴内部的做法解决,不会顾及此纠纷是否已经有了国家机关的裁决。通常情况下,两个家族之间发生了纠纷,就会按照“赔命价”的正常程序进行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就到寺庙进行赌咒,协议生效后就不能再进行复仇。而在这一地区,进行赔偿只是其中的一方面,就算赔偿了也要将对方弄死。他们的做法是,只杀成年男性,不杀未成年人,女人,不杀到了一定岁数的老人;若没有成年男子,那么就等未成年男子长到成年,再将其杀害。
  2.盗窃罪
  藏民眼中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就是盗窃罪,这是由于藏区物资极度匮乏所造成的。部落中一部分人迫于生计去偷盗,另一些人是好逸恶劳,就以偷盗为生,再加上藏族各个部落在草原上都是以游牧的方式生活,所以盗窃牲畜的现象最为常见。在康定地区,牦牛等牲畜既是生活资料不仅是生产工具,在藏民心里更是每家每户最重要的财物,因此每个牧民都具备辨识自家牲畜的能力,一旦自家牲畜被偷,他们就会根据自家牲畜留下的足迹去寻找偷盗者,一般情况下都能找到。一旦偷盗者被抓到,那么他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在解放以前的西康省,偷盗者一旦被抓到那么他将面临的是斩断手足的处罚。随着康定地区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这种残酷的惩罚也发生了变化,现在对于偷盗者的惩罚方式与“赔命价”制度几乎无异。被盗者一旦找到了偷盗者,且偷盗者承认自己的偷盗行为时,双方就会商议如何进行赔偿,其赔偿的额度与“赔命价”一样。
  3.强奸罪
  根据藏族习俗,女孩子在13、15、17岁时,由父母或者亲友举行一种成年仪式,在藏历腊月三十晚上,父母将女儿头上的发辫改为成年女子的式样,并举行隆重的仪式表示祝贺。在仪式举行之后,即表明女子已为成年女性,其婚前性行为即为公开,不受社会和家庭干涉,即使是生了孩子,也认为是正常的。 正是因为受到传统论文联盟http://习俗的影响,所以藏族男青年奸淫未成年的女子,许多人并不认为是犯罪,甚至也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民众的舆论压力。
  二、甘孜藏族习惯法的特征
  (一)具有明显的封建社会色彩
  在康定地区,藏族习惯法呈现出明显的封建制度色彩,这是由于藏区是由奴隶制社会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所造成的。解放之前,康定地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当地老百姓是由“三大领主”统一管理的,即封建土司、头人和领主进行管理。在前面已经提到过,藏民在继承了财物的同时也继承了权力,所以在解放之后,甚至到改革开放之后,藏区民间一旦发生纠纷,依旧是由这些以前所谓的“三大领主”出面进行调解。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笔者了解到,在2005年甘孜州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乡对习惯法问题进行调研时发现在某一部落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在一年的时间之内,一个部落的头人集中调解了36个民事纠纷。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个头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调解这么多民事纠纷呢?调研组经过深度挖掘发现,这36个案件均是发生在解放之前。通过案件的材料来看,这36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均是按照当地习俗和习惯,由解放前的“三大领主”出面调解的,这从侧面反映出在当地老百姓心中“三大领主”仍然很有威信,封建等级制度留下来的管理方式,藏民还是认可的。从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来看,他们处理的过程完全违反了程序原则,但因为我国没有单行的程序法,36个案件也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所以现在也不能对这些违反法律的案件进行纠正处理了。
  (二)深受藏传佛教影响
  甘孜藏区几乎全民信仰藏传佛教,藏族习惯法由宗教教义等规范、规则演变而来,使得当地藏民对习惯法的信任远远超过了国家法。从当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民间调解都有宗教人士的参与。有这样一个典型刑事案例:一藏民用枪杀了人,凶手自己拿着枪到当地的寺庙去找活佛,活佛就找来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调解,调解完了活佛就让凶手自己把枪砸了,接着用相机拍下凶器的照片交到公安机关,证明用于杀人的枪支已经被毁坏。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知悉这个案件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销毁了犯罪证据,这是公然地毁灭证据,极大的阻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这说明宗教在约束当地信仰藏民行为的强大支配力。
  (三)“不成文”的法律
  甘孜藏族自治州地区的藏族习惯法是一部“不成文”的习惯法。这一地区的习惯法并不像青海藏区的习惯法那样,有着写在“羊皮纸上的法律”,康区的藏族习惯法和发展均是靠着民众的口耳相传、代代相传。其主要内容由禁忌、习惯、宗教教义组成。它们均是以行动表现出来,因为口头传承下来的条律规定不统一,系统不严密,又由于各部落的习惯法略有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对于习惯法是否存在和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往往存在争议和质疑。
  (四)民刑不分,以罚代刑
  在部分藏区,一旦发生杀人案或伤人案之后,在司法机关还没有介入案件之前,诉讼双方就已经达成了赔命价协议,司法机关介入案件之后,诉讼双方则联手向公安机关施压,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达到“刑转民”的目的。有些“赔命价”纯粹就是以罚代刑,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作任何区分。这样就有可能导致“赔命价”完全成了富人的法律,让他们自以为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这完全是对生命的轻视,对国家法律的蔑视。
  (五)藏族习惯法程序与实体兼容
  藏族习惯法体系庞杂,在藏区历史上又出现了“政教合一”的统治政权,再加上其传承的方式是靠藏民们口耳相传,导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容的情况。比如,习惯法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由土司审理,一般案件可由大小头人处置。穷人打死主人(地主)家人者,将其全家沉河,家产全部没收。头人(地主)打死穷人,最多赔命价藏洋160元。博荣家和活把家规定,穷人打死穷人者,凶手罚藏洋900-1000元,若凶手无钱可罚,则将其判给头人做奴隶或长工;穷人打死头人家的人,必须抵命。” 这一段话中,既包括了诉讼法规范,又囊括了民事法规范和刑事法规范。可见,传统的藏族习惯法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论文联盟http://形式。
  藏族习惯法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它在某些方面与国家法产生了冲突,也有着很多落后之处。但它又是藏族民族文化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调整藏区民众生产、生活行为的规范,对维护藏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藏族习惯法,肯定其合理的部分,充分发挥它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藏族习惯法的局限性和落后性,我们应当认识到,由于藏区经历的特殊历史背景,藏民的素质和思想意识还有待提高,他们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转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引导藏族习惯法在当地发挥作用,同时要认识到习惯法的局限性,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 上一篇文化论文:
  • 下一篇文化论文:
  •  作者:钟林林 [标签: 甘孜 藏族 习惯法 甘孜 甘孜 藏族 习惯法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浅析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
    浅析经济社会下的丑文化
    浅析毛泽东民族文化思想的特征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包装设计的重构与融…
    浅析践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
    浅析初中历史教学中几种意识的培养
    浅析现代文化意识与当代包装设计的融合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之路
    浅析中学历史创新教育
    浅析中西方饮食文化的差异
    浅析军队价值观的社会文化特征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设计思维的启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