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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杂剧中的“抢妻”现象及其文化阐释
论文关键词:元杂剧;抢妻;社会现状;习俗;文化冲突
  论文摘要:“抢妻”现象在元杂剧中频繁出现,直接原因是元代的统治者的腐败、残暴和骄纵贪婪,频繁出现的“抢妻”情节正是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真实反映。掠夺妇女的行为历史上并不少见,但在元杂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中的原因除了政治、历史等因素外,更深层的原因是蒙古人入主中原后所带来的野蛮习俗和落后文化,极大地伤害了以儒家文化为饭依的知识分子的民族尊严和道德情感,“抢妻”现象在元杂剧中频繁出现折射出的正是这种文化的冲突。
    纵观历史,我们发现对妇女的掠夺行为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如《周易·屯卦》:“六二,屯如,遭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六四,乘马班如,求婚靖。往吉,无不利”。“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就是男子骑着马带着武器,将女子抢去强迫结婚的场景。又如《诗经·幽风·七月》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也含蓄地透露了抢夺妇女现象的存在。其它诸如《乐府诗》、《悲愤诗》中都有对这种现象的反映,但像元代杂剧这样集中地描述和关注“抢妻”现象,却并不多见。
    1、元杂剧中的“抢妻”现象
    “抢妻”是元杂剧中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在现存的160多部元杂剧中,明显地出现“抢妻”情节的剧本就有20多部。有《窦娥冤》、《鲁斋郎》、《汉宫秋》、《李透负荆》、《生金阁》、《魔合罗》、《冯玉兰》、《合汗衫》、《朱砂担》、《双献功》、《西厢记》、《望江亭》、《青衫泪》、《黄花峪》、《救孝子》、《梧桐叶》、《罗李郎》、《对玉梳》、《百花亭》、《鸳鸯被》、《秋胡戏妻》等。WWw.11665.COm总的来说,这些有“抢妻”情节的杂剧呈现出以下一些规律。
    第一,“抢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具有显赫权势的达官显贵或者是恶贯满盈的强盗流氓。例如:《汉宫秋》的匈奴藩王、《望江亭》的杨衙内、《鲁斋郎》的鲁斋郎、《生金阁》的庞衙内、《黄花峪》的蔡衙内,《西厢记》的郑桓、孙飞虎等等。在这些剧本中,“抢妻者”基本上都是有着很高政治地位和特别权利的人。而《窦娥冤》的张驴儿、《朱砂担》的白正、《李速负荆》的宋刚和鲁智恩、《罗李郎》的侯兴等等,这些具有“抢妻”意图和行为的人主要是一些强盗、流氓或是没良心的仆人。
    第二,在有的剧本中,“抢妻”只是一般的推动故事发展的情节。例如:《对玉梳》、《李速负荆》、《青衫泪》、《双献功》、《魔合罗》、《鸳鸯被》、《西厢记》等。但在更多的剧本中,“抢妻”情节是整个故事的悲剧诱因、主要威胁、悲剧冲突的焦点,甚至是悲剧故事的全部内容和结局。例如《窦娥冤》的窦娥之所以被冤死,就是由于张驴儿父子的“抢妻”意图;《望江亭》中的杨衙内为了抢白士中的妻子,直接想要取了白士中的性命;而《鲁斋郎》和《生金阁》中的“抢妻”行为不但造成了悲剧,而且是整个悲剧的主要内容,被“抢妻”的受害者是家破人亡。此外还有《黄花峪》、《汉宫秋》也都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流氓强盗的“抢妻”情节多出现在公案戏中,在剧情中通过清官出面就能解决,但那些由衙内等权贵实施的“抢妻”行为却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他们觉得这样做天经地义、肆无忌惮,连官府也不敢处置他们。在那些“抢妻”情节构成整个戏剧悲剧冲突焦点、甚至是悲剧故事的全部内容的剧本中,“抢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就是这种有着特殊权利和政治地位的达官贵人。比如((生金阁》中庞衙内抢了郭成的妻子,砍下郭成的头,还满不在乎地去赏元宵。《鲁斋郎》中的鲁斋郎抢了李四和张圭的妻子,连包拯也不敢将他依法惩处,还要巧用智谋将其名字写成“鱼齐即”才将他正法。至于《汉宫秋》中的匈奴单于,连汉朝的皇帝拿他也没有办法,不得不把心爱的王昭君奉送出去。
    第四,在有着“抢妻”情节的剧本中,被掠夺的妇女往往会有坚守贞节的行为举动,这一点往往是所有剧作者正面肯定和颂扬的。比如《窦娥冤》的窦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她在面对张驴儿的强娶时,态度坚决,不但自己不肯改嫁,还劝婆婆不要改嫁。还有《汉宫秋》中的王昭君,本为汉元帝所宠爱的明妃,为免刀兵之灾自愿前往和番,但她并没有真正嫁给单于,而是在路上就投河而死,保住了自身的清白。《秋胡戏妻》中的梅英,在李大户的威逼利诱下,不为所动,坚守贞节等等,这些形象都是作者所塑造的典型的贞节烈女。
    总的来说,“抢妻”的现象在元杂剧中的表现十分突出,并作为故事发展的重要情节和发展动因,从而形成了元代杂剧的一个重要特征。

    2、政治黑暗和蒙古习俗是“抢妻”现象普遍存在的直接原因
    2.1政治黑暗是直接原因在元代,处于上层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具有很多特权,居于最下层的汉人、南人的社会地位很低。据《元史·刑法志》记载:“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又“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在元代社会中,汉人与南人的地位非常低下,而他们的妻女处境可想而知。元代流行买卖婚姻,妇女被视为一种财产可以转让、典当。婚后的妇女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甚至犯罪的妇女也交由其丈夫处置。同时元代的皇室宗亲和权贵阶层都有自己的封地,在封地内领主的权利高于地方官员。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封地里为所欲为,连官府也不能够处置他们。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汉人和南人妻女的地位很难得到保障。所以统治者出于自己的兽欲,对妇女悠意强取豪夺的现象非常普遍。《元史》记载:
    “燕铁木儿自秉大权以来,……前后尚宗室之女四十人,或有交礼三日速遣归者,而后房充斥不能尽识。一日宴赵世延家,男女列坐,名鸳鸯会。见座隅一妇色甚丽,问曰:‘此为谁?’意欲与俱归。左右曰:‘此太师家人也’”。
    权臣燕铁木儿想抢占的女人,竟然就是自己的姬妾,这一方面说明他拥有的姬妾实在是太多,另一方面说明他掠夺成性。
    另外,那些本该道德高尚、清心寡欲的和尚,凭借当时的宗教的尊崇地位,丧心病狂地抢夺妇女,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少有的。《元史》记载:
    “泰定二年,西台御史李昌言:尝经平凉府、静、会、定西等州,见西番僧佩金字圆符,络绎道途,驰骑累百,传舍至不能容,则假馆民舍,因迫逐男子,奸污女妇”。
除此之外,地方官僚和豪强强夺他人妻女的事例,也常常见诸于史料:
    “河南刘万户,贪淫暴庆,郡中婚嫁,必先路之,得所请而后行,成呼之为翁。其党董主薄,尤恃势为虐,强取民女有色者三十余人”。
    “在瑞安时,有尹喜者,其妻为势家子所夺,想之州,州弗敢桔,反抵告者罪”。(戴良《九灵山房集》卷二十九《项止堂墓志铭》)。
    这些事实表明任意掠夺妇女的行为在元代是很普遍、很严重的社会现象。
    2.2蒙古人的婚姻风俗对“抢妻”起了推动作用元代统治者特有的民族婚姻习俗对“抢妻”这一社会现象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元代的统治核心主要以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主,他们的婚姻习俗迥异于中原汉族的传统婚俗,比如多妻制、抢婚、收继婚等特殊的婚俗,在客观上对“抢妻”这种恶习起到了推动作用。据《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之母诃额伦就是他的父亲也速该从蔑儿乞人那里抢来的。多年后,蔑儿乞人又抢走了成吉思汗的妻子李儿帖,成吉思汗的部下在拥立他为大汗的时候说:“立你做皇帝,你若做皇帝呵,多敌行俺做前哨,但虏得美女妇人,并好马都将来与你”。可见在当时的蒙古社会,抢夺妇女是各部落间司空见惯的事,甚至是炫耀男人能力的象征。
    作为群婚制残余的多妻制,也是蒙古人婚俗的一个特征。一个男子有数十个妻子或是数百个妻子,其数目视其经济能力而定。“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所以“成吉思汗有妻妾近五百人。”“窝阔台有妻数人,妾六十人。”一般的官员、贵族,妻子的数目在5个至10个之间,平民则少一些,一般是二妻或三妻。
    上述的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抢妻”成为元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既存在于蒙古族的贵族之间,也存在于社会下层的人士之间,甚至包括宗教领袖也参与其中。“抢妻”情节的杂剧如此集中显著,应该说正是这一社会问题普遍性和严重性的集中反映。
  3、其深层原因是两种文化的冲突
    对妇女的掠夺、政治的黑暗、权贵的贪婪等等原因并非元代特有的个案,何以之前的作品中却鲜有这样集中而愤怒的表现。还有元杂剧《西厢记》的情节演变也颇为耐人寻味。唐代元棋的《莺莺传》中没有“抢妻”情节,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中始增加兵围普救寺的情节,但目的不是“抢妻”而是抢财物,而在元代《西厢记》中,王实甫却增加了两次“抢妻”的情节,“寺警”、“争艳”两次目的都是抢崔莺莺成亲。“抢妻”情节在元杂剧中如此集中突出,应该与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民族文化冲突有着密切关系。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由落后民族执政的一统政权,这使得落后文化和先进文化的冲突变得空前地激烈。而之前的宋朝,却恰恰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重视文化的历史时期,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更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上升到天理的高度。其核心要旨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尤为强调对封建宗法社会等级关系的服从和忠诚,这种忠诚与服从体现在君臣之间就是“忠”,体现在父子之间就是“孝”,体现在夫妻之间就是“贞”,在历史沉淀中,这样的观念已经固化为一种美德和操守。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如果说蒙古人的异族统治破坏了儒家文化中君臣之间的“忠”,那么“抢妻”行为则直接威胁的是儒家文化中的“贞”。亡国后君臣的“忠”守无可守,但坚守个人的清白贞节还是要继续的。
    由于辽、金统治者对汉文化的推崇,儒家文化在金元之间的北方占据着学术和思想的正统地位,不论南人还是汉人,元代杂剧作者的文化血统主要还是植根在儒家的伦理道德之上的。从文化冲突的角度来说,元代社会的“抢妻”行为刺痛了儒家道统中士人的贞节观念,损害了中原文化中宗法礼教的道德尊严。出于对落后文化的厌恶鄙视,剧作者在这些“抢妻”的杂剧中,通常会安排出现一些守节的烈女形象,例如《救孝子》中的王春香、((窦娥冤》中的窦娥、《对玉梳》中的顾玉香、《汉宫秋》中的王昭君、《秋胡戏妻》中的梅英等都是这样的贞节女子,当权贵、歹人对她们的贞节实施侵犯时,她们都能坚贞不屈。《秋胡戏妻》中梅英的一段唱词集中表达了士人的愤怒和诅咒:
    “你瞅我一瞅,黥了你那额颅;扯我一扯,削了你那手足;你汤我一汤,拷了你那腰截骨;掐我一掐,我着你三千里外该流递;楼我一楼,我着你十字阶头便上木驴。哎,吃万剐的遭刑律”。
    与之强烈冲突的是蒙古人在人主中原后依然习俗不改,“收继婚俗”在元代始终存在。元世祖女囊家真公主嫁纳陈之子斡罗陈,斡罗陈死,又嫁其弟蛮子台。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渐东廉访使脱脱赤颜“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元顺帝时,中书平章阔阔歹死,其侧室高丽氏“誓弗贰适”,阔阔歹正室之子拜马朵儿赤“欲妻之而不可得”,拜马朵儿赤结纳权相伯颜,伯颜奉旨“命拜马朵儿赤收继小母高丽氏。再如,蒙古人的婚俗没有辈份的概念,有的父子二人可以分别娶姐妹二人,有时姑侄两个又能分嫁兄弟二人,也有同一人而娶姑侄两个的,如成吉思汗与拖雷父子二人就分别娶了姐妹二人为妻,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十二月中书省承圣旨颁行“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
    元代的分封制和保甲制从政治制度上加深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元史》中云:“凡诸王及后妃,皆有食采封地”。分地之内的行政、财政、司法权利都属于领主,分地内的朝廷命官只能在形式上与分地领主的属官分而治之,而实质上投下的人民几乎等于领主的私民。生杀之权俱操于领主之手(参见蒙思咀《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另据徐大悼《烬余录》记载,元蒙统治者实行保甲制,“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里主,衣服饮食惟所钦,童男少女惟所命。城乡编设甲主,攀人妻女,有志者,率皆自裁,欲两全者,竟出下策为舟妓,以舟妓不设甲主,舟妓得不辱身云。”又据程树德《国故谈苑》卷二《元代士人之思想和生活》云:“故老相传,有十家一把刀,归蒙古人管之说。并云凡有娶妇者,管理之蒙古人,有首夕优先权,此事于史无征”。虽然骇人听闻的“初夜权”之恶习于史无征,但拥有特权的统治者在自己的领地中悠意妄为也是大有可能的。
    虽然在元代中后期,统治者的观念逐渐被儒家文化同化,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从来没有完全消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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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远霜 [标签: 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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