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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论文关键词]公益性文化事业 信息公开 信息不时称 文化信息化
    [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本身的性质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我国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在有关条例、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了初步探索,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平衡机制上的信息不时称;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公开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增强文化信息公开意识;继续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机制。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内涵界定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社会兴办的面向全体公民的非营利性的文化事业组织及其场所和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就我国文化发展状况来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如新华社、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与党刊等承担党和国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业;二是如作为国粹的京剧、昆剧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单位;三是如公共图书馆、文物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四是如面向社会群众的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等文化事业。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文化事业单位、部分非政府组织以及个别企业根据社会公众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开主体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为与制度。Www.11665.Com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决策、财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统本身应该传递的服务于大众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业单位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识、审美熏陶和休闲娱乐信息。
    二、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有益探索
    1.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在我国有关文化条例中的体现
    2004年5月31日,据国务院法制办透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完成,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仅有零星的法律条文。1997年颁布的《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x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宣传文化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这些规定体现了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越来越明显。
    2.国家五年计划凸显公共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
    文化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被列入“十五”计划的重要任务。文化部信息化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加强有中国特色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增强文化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信息日益扩大的需要,加速我国“十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要把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管理网络化、文化事业信息化作为“十五”信息化规划的主体工程,使文化事业真正成为信息社会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建成的“中华文化信息网”和已经启动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标志着当前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绩。

    在“十一五”规划中,文化部注意解决城乡公共文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把《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目录。《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文化部分)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县县建有图书馆、文化馆(或两馆功能合一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乡乡建有文化站,1/3的行政村建有文体活动室;乡文化站和村文体活动室藏书人均达到0. 1册以上,县公共图书馆藏书人均达到0. 5册以上。到2020年,与比较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
    “十一五”规划中指出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由此可见,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已经落实到政策层面,注意从大局出发,总体规划,注意从信息传播方式和信息共享主体上改进和加强。
    三、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在信息平衡机制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
    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上。概括起来,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国内图书馆与国外图书馆、图书馆与上级主管部门、图书馆与信息资源供应商、图书馆与用户、图书馆内部门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
    大众传媒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政府与媒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而媒体无从获知或者是无权报道。其次是不同传播渠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传播渠道之间由于传播内容、传播技巧的悬殊,强势与弱势得以体现。
    博物馆作为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负有收藏、科研和教育三大职能。但是由于博物馆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比较强,它往往与社会联系比较少,管理方式比较陈旧,不大注重自身的宣传,公众对它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博物馆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为明显。
    2.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信息失真现象普遍
    一些文化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只公开社会公众已知的信息,避开公众未知的信息;只公开已经办好取得实效的信息,避开未落实未办好甚至办砸了的工作信息;只公办事结果方面的信息,避开依据性的、过程性的信息;偏重于公开政府占有的社会公众信息,而很少公开反映政务工作的信。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只注重公开为大众服务的科学文化信息,而用户对图书馆的组织、机构、决策、管理、规划、目标、计划等一无所知。这就造成用户信息的闭塞,从而引起图书馆与用户彼此之间的误会,造成图书馆在用户心目中信用度的降低。政府和传媒之间应该是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开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处理和传播信息。我国新闻传媒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有时不能全面、如实和及时报道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判断的国内外重大新闻,而且,新闻媒体在获取资源和传播过程中可能造成信息失真,使公众通过新闻媒介不能如实地获得准确、充分、及时、可靠的政府信息。其表现有:对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及时,披露的信息不实、不真、不全。

    3,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形式是一种政府权力型公开,文化主管部门掌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是否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大众只能是被动接受,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在它们不公开时,大众也没有请求公开的权利。
    我国的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已经纳人国家发展规划,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经费和人才不足;现有成果多数为早期开发,未能考虑网络环境,数字化程度较低,且宣传推广不够;未广泛采用国际信息化相关标准与规范;对外交流和宣传不够;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文化部门的某些领域信息化程度较低等。
      四、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发展对策
      1.增强文化信息公开意识
      要增强信息公开意识,要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提高公民的文化信息权利意识。文化权利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飞公民要切实维护自身文化权利,就要珍视自身的文化信息权利。文化信息弱势群体要强化维权意识,处于文化信息竞争强势的群体要尊重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杜绝各种形式的信息垄断和信息欺骗行为。第二,公益文化部门要强化文化信息义务观念。明确为公民提供文化信息服务是自己应尽的职责,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
    2.继续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设
    总体思路是: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出发点,促进文艺繁荣和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中华文化在互联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文化管理体制;努力研究开发文化信息资源,积极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全面地将社会文化生活提升到信息时代。
    今后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以下几大网站的建设。推进文化部政府网站的建设;加快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完善中华文化信息网;进一步丰富网上文物资源;配合国家文化艺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文化管理网络化;搞好社区文化活动网建设;在中华文化信息网址下设立社区文化活动网站;实施对外文化宣传交流网站建设,将网站建设成为具有政府导向、数据准确、最具权威的高层次的中外文化交流信息中介和宣传中国的窗口。
    3.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机制
    首先,通过立法,加快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随着文化事业发展速度和信息化的加速,制定一部统一的有关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法律,为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成为当务之急。借鉴他国有关信息立法的经验,文化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都应涉及立法目的和基本概念的确定,请求权人的资格范围、公开文化信息范围、豁免公开文化信息的范围、公开请求的范围、文化信息公开的程序以及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等。除了制定一部统一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法外,应该针对公益性文化的行业特色、发展现状和规律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特别应注重监督和制约制度的建立。其次,培育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特别是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确立,有助于消除和减少文化管理信息公开实践中的虚假信息、冗余信息,从而提高文化信息公开的质量。第三,加强文化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各级文化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对文化信息公开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评估和检查。对各个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办事机构与人员、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和检查的结果记录在案,以便作为定期考核或年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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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孙洁 [标签: 国公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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