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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市民社会看中国公民文化建设
论文关健词:公民文化 市民社会 公民意识
  论文摘要:公民文化是维持和发展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作为缺少公民意识的中国面临着建设公民文化的重任。虽然当前的公民文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却存在公民教育形式化、市民意识的缺失、无法回避的村民意识等问题。市民杜会理论在中国的兴起为公民文化建设带来了曙光,为当下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一个祈的视角。
  公民文化是一种地域型、臣属型和参与型政治态度的合理聚合,它强调政治输人的理性参与,因此是一种参与型复合政治文化。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历程告诉我们:公民文化是维持和发展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对于子民、臣民意识很强的国家来说,培育公民意识,实现政治文化的转型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曾深切感叹“千差距,万差距,缺少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发达国家最大的差距”。认识到差距不能解决问题,关键是如何缩小差距。但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公民文化的培育是政治渐进发展的结果,需要种种有利条件,盲目照搬或一味灌输是注定要失败的。从五四时期的改造“国民性”到现在的公民教育,都在努力培育人们的公民意识,建设公民文化,虽然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民文化建设仍存在诸种问题:公民教育形式化、市民意识的缺失、无法回避的村民意识等。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文章试图从市民社会的视角来看待中国公民文化建设,并为当下公民文化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一、反思中国公民文化建设:现状及问题
    阿尔蒙德在《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民文化”这一概念,论述了公民文化与民主制之间的关系。WWw.11665.COm此后,公民文化成为研究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环节。公民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重要内容,而在中国从古至今便没有公民,更无公民意识。中国人向来不缺乏“臣民意识”,“服从”二字已在潜意识中扎下了根。“当大多数有政治参与强烈要求的中国国民还仅仅具有村民身份和村民意识,当他们的政治‘知觉’里充满的是更高一点的‘臣民理想’,而且这些希望‘当稳奴隶’的臣民意识还与中国特有的‘子民习惯’结合在一起’,这就使他们的实际政治行为还完全是机会主义模式或者是冷漠。作为公民,最起码应具备两种意识,一是“主人”意识,二是“平等”意识。只有具备了这两种意识,公民才会有进一步的政治参与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否则如果当权者缺乏公民意识,就会滥使公权,打死孙志刚,以及“处女缥娟案”、“夫妻看黄碟”等事件,就会继续发生。民缺乏公民意识,就摆脱不了奴蟀意识,把权者当主人,逆来顺受,任打任骂,甚至连自己的生存权都保障不了。因此,中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一个短时期内培养起公民意识,实现传统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型。
    对此,阿尔蒙德早就提出:“教育是时间的最明显的代用途径然而正规教育不能传授作为公民文化重要成分的基本社会态度,不能树立社会信赖和信心,不能传播主动性和被动性,参与和疏远,地域民、臣民和参与者取向的奇妙混合。阿尔蒙德的建议是开发其他政治社会化渠道:家庭、工作场所和自愿团体以及现代化、工业化等。
  当然如何建设公民文化没有现成答案,需要各国自己去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文化建设有一定的进展。随着市场经济深人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有所苏醒,出现了“熊德明讨薪”、“王海打假”、“村民自治”等现象。然而毕竟这些还只是零星的公民意识“火花”,中国的公民文化建设还存在严重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形式化的公民教育
    完整的公民教育从内容来看,应该包括公民伦理教育和公民权责教育。仅具有良好品行的公民只是被动的公民,要成为主动的公民还必须了解公民的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积极地承担监督和参政的责任。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呈现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政治价值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并呈现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的三元内在结构。相比之下,中国的公民教育则成了学校德育的一部分,同时由于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计划,加上学校德育本身受“应试教育”模式的冲击而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学校公民教育也只是成为口号,流于形式。
    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道德教育代替法律教育。过分重视道德教育,用道德评价包容法的评判逐渐模糊了人的主体权利、义务观念。而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在伦理人格、道德规范中增进法律意识,改变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格塑造的道德单一性。其次,传统成才观的误导。“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观一直制约着中国的教育思想。书统治着学生,分数高是好学生的重要标准,也是迈进好学校的“通行证”。为了取得好的分数,上课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试背笔记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状况遮蔽了人的独立性,萎缩了人的主体性。最后,法律教育的失败。教育中虽然进行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但在教育观念中把它演变成了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知识性教育,结果造成学生虽然有法律知识,但缺少法律意识,使法律教育失去了意义。  

  (二)缺失的市民意识
    一提起市民意识,很多人会把它和“自私、自利,斤斤计较,个人主义,经济人”等联系起来。其实它还有被人忽视的另一面:理性、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等,而这些都应该是公民文化中应有的内容。“公民文化是一种复合的政治文化”,阿尔蒙德提醒人们:村民、臣民、公民的结合才会有政治平衡。“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文化和习俗仍会持久地存在并发生作用和影响,如村民政治文化使人们与家庭、教堂紧密联系,臣属政治文化使人们对政体更加服从,参与者政治文化则让人们保持对领导人的注意和观察,促使领导层对人民的态度作出积极反应”。从中可以看出,公民文化中应该包含着市民意识。在中国,市民意识也是缺失的,尤其是其中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生活中有很多人由于缺少契约意识使自己的权益无法伸张,也有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电影《十七岁的单车》中的主人公“郭连贵”在发现自己被偷的自行车出现之后,第一个念头就是再把它偷回来,但是几经周折,最后主人公只能眼含苦泪扛着被人踩得变形的单车穿过人群……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更重要的是要吸取教训,让更多“郭连贵”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只有首先有自我意识,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人们才会主动关心公益,才会有参与意识。很难想象一个连自己正当权益都无法维护的人会有公民意识。
    (三)无法回避的村民意识
    关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学界多有论述,而对中国农民传统政治文化的研究却不多见。有学者认为农民传统政治文化存在着二重性,即对皇权崇拜和疏远的二元情感;逆来顺受与官逼民反的矛盾心态;均平与特权观念共存一体的双重人格。有的学者则认为“拜权主义”是农民政治意识的核心。尽管对农民传统政治文化的内容和特征各有理解,但总体看来农民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地域型政治文化。但这里笔者要谈的是如何对待农民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村民意识问题,是完全抛弃?还是有所保留?这是在公民文化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中国,领导们常常“喜欢顺民、仇视刁民”,农民群众也以当“好老百姓”自居。有时干部会说,老百姓是自己的衣食父母,农民又会说部是自己的父母官。其实这些说法都不科学,都带有封建性。作为一个公民应该知道自己享受的全部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秋菊打官司》宣扬的就是农民的维权意识,凡事要讨个说法,讨个公道,不再以当“顺民”、“良民”、“子民”为荣。
    毫无疑问,村民意识中的保守、超然于政治等态度无益于公民意识的形成,然而村民意识中也有很多值得保留的东西,比如重感情、讲义气、吃苦耐劳、勤俭等。一位在温州打工的河南青年“李学生”舍己救人的行为何以感动中国?两位七旬夫妇为何靠捡垃圾抚养了四十多个弃婴?正是在他们的意识中有着“情义”二字,有着对生命的尊重,才会让人心灵震颤。因此,在对待村民意识时应该慎重,不可一棍子打死,其中有许多精神是公民文化建设中需要继承的。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中国传统的子民、臣民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公民缺乏社会公德、缺乏公民责任感、缺乏参政议政的监督意识成为中国的普遍现象。为什么中国人缺乏公民意识?有学者指出:中国人缺乏公民意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上看,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其次,以家长制为中心的宗法制以及以“五伦”为中心的伦理规范,使中国人的传统社会心理中沉淀下来的是“私民”意识。第三,中国国民没有受到系统的民主和人文精神的熏陶。第四,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这些分析是有道理的,但却忽视了公民文化产生的社会基础。其实在西方民主国家,国家与社会是人类创造并生存于其中的两个最基本的组织体,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换句话来说,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的存在是培育公民文化产生的苗床。因此,市民社会的兴起为中国公民文化建设带来了希望。

  二、中国公民文化建设的希望: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也是西方语境中的词汇,对于这一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界定,不过一般都把市民社会作为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西方公民文化得以存在主要在于西方市民社会存在这一事实。当然有市民社会,未必产生政治上的民主。但无市民社会支持,必定产生不出政治上的民主。因为,公民文化是以市民社会精神为根基并超越于市民社会精神的现代文化。近代民主就是不断地通过市民社会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民文化而发展起来的。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的观点,市民社会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组成。其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私营企业、个人私生活等。所以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它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生活领域。在市民社会生活中,市民可以在日常交往、社会交换、竞争、合作等相互关系领域,维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因此,市民社会的发展能够提升公民的主体地位,夯实法制的非制度要素,催生公民文化。

   (一)市民社会中的自组织社团有利于培养公民合作精神和自治能力。结社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基石。市民正是在自由结社的活动中培养起宽容、合作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到“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可以说美国的结社自由造就了美国人民的自治、合作精神,因为“可以把政治结社看作是开办一所免费的大学,每个公民都可以到那里去学习结社的一般原理”,“他们要在这个政治社团里学会使自己的意志服从全体的意志,使个人的努力配合共同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中国公民意识的缺失在于缺少可以增加个人力量的自组织社团。
    (二)市民社会中的契约精神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法律意识是市民社会中的重要内容。契约意识在西方有着悠久的传统,它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明确的协调作用,凡事讲究程序遵守法律规范,对属于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程序来维护。而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缺少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人情大于法”,“潜规则”左右着人们的头脑。市民社会是一个讲究契约法则、遵守规则的社会,而契约精神最初是法律意识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的体现。而且因为经济活动直接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所以人们比较容易学会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它促使人们“更为愿意诉讼”,这不是说一定有更多的纠纷,而是有更多的把纠纷送上法庭,并且接受后者裁决的倾向。因此市民社会中的契约精神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重要作用。
    (三)市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效能感。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界定为我们生活当中的一个领域,其间能够形成公众舆论一类的事物。在原则上讲,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都是开放的。当人们在不必屈从于强制高压的情况下处理有关普遍利益的事务时,也就是说能够保证他们自由地集会和聚会、能够自由地表述和发表其观点时,公民也就起到了公众的作用。当公众集体较大时,这种沟通就要求有某些散布和影响的手段:在今天,报纸和期刊、电台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尽管“社会国家化”、“国家社会化”使公域和私域很难有明确的界限,但一个可以自由沟通的公共领域始终可以使公民之间自由对话和讨论,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形成一种舆论监督,同时在公共领域,传播媒介和志愿组织等中介机制使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领域,积极同他人进行交往与合作,进而可以增强公民的效能感。
    (四)市民社会的多元化是公民文化的重要基础。现代市民社会由于是建基在个人主义的原则之上,允许个性的充分发展,允许各种思想、文化同时存在,所以它是一个多姿多彩的多元文化社会。它一方面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主张权力分散于各个个人及社团之中,保持个人及各种社团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它主张各种信仰、思想、文化和谐共存、共同发展,通过理性的交锋产生活力,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正是这种多元化的社会成为公民文化的重要基础,是培育公民文化的苗床。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就像民主一样,市民社会也有自身的弱点,但是它的确在保障个体自由、个人权利,培育社会自治能力,抵制政治权力的过度扩张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尤其是在自组织社团中培养起市民的宽容、合作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这些都是公民意识、公民文化所必需的。当前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存在种种问题,一个关键原因就是缺少公民文化产生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那么,文章通过分析市民社会对于公民文化的基础作用,从中可以得出一些关于我国公民文化建设的启示。
    三、当前中国公民文化建设:启示与建议
    中国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再经历一个国家与社会分离、对立的过程,发展出一个西方式的市民社会,但这不是说中国在这方面无能为力,而就此放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民社会有了初步发育:国家不再全部垄断所有资源;个人的活动空间有了扩大;社会自治组织有了一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导致国家—社会的分离;新的利益集团与组织出现;自我管理—基层选举与市民阶层的产生;网络的出现等。所有这些一般被视为中国市民社会的萌芽。但要发展出一个有利于公民文化建设的成熟市民社会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一)发展市场经济,给个体企业以更多的发展空间。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形成的根本条件和内在构成要素。市民社会主体的生成、契约性规则的确立、市民社会独立性的发生发展、市民社会各种内容的出现,都离不开市场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才能够真正形成。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特别是市场经济能够培养人的主体性、权利意识,这无疑对公民文化建设有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就中国的国情而言,个体企业力量比较弱小,存在诸多发展“瓶颈”(如审批问题、发展资金问题等),政府在给予引导的同时,更应该给以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
    (二)让农民等弱势群体拥有自己的组织。市民社会中的自组织社团有利于培养公民合作精神和自治能力。而这种精神和能力是公民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的良好基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集团都有了自己代言人,但农民以及下岗职工这样的弱势群体是例外,尤其是农民,至今还没有一个真正代表其利益的组织诞生。当作为“单子化”农民的集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恶性拆迁以及工业恶性污染的问题),当多数农民还处于“集体无意识”时,他们最需要的是通过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利益冲突不能靠掩盖、打压来解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否则,当走投无路时他们最容易采取极端行动,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不是最好的证明吗?因此让农民等弱势群体拥有自己的组织,一方面可以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培养起其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实现政治文化的转型。  
  (三)知识分子要承担起启蒙的任务。王小波的《花刺子模信使问题》一文深刻揭露了这样的现象:中国学者往往都愿意做“好消息信使”,愿做“大力丸式的学问”,“喜欢妙语以动天听”,因为这样不仅会得到“奖励”,而且也能够明哲保身。中国知识分子很多,但真正的公共知识分子太少。真正的公共知识分子不仅要有学科关怀,也应有社会关怀,能从不同角度对广泛的社会事务表示关注,对公众、社会要贡献批判性的知识。一句话,就是要承担起社会启蒙的责任。知识分子承担起启蒙的任务,无疑对于公民文化建设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四)媒介组织应该发挥其传播公民文化的作用。报刊、杂志、影视、电子网络等要有责任意识。当前的一些影视作品比如:《康熙微服私访记》、《铁齿铜牙纪晓岚》、《英雄》等虽然有很高的收视率或票房收人,但是无形中是在宣传一种“明君贤臣”、“人治德政”、“崇圣”的臣民文化。作为负责任的媒体应当多传播有益于公民文化建设的思想,比如多向人们宣传法律、如何维护权利等。
    公民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工程,同时又是必要和急需的任务。当前公民文化建设所遇到的问题关键的原因之一在于忽视了公民文化产生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兴起为公民文化建设带来了曙光,因此如何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市民社会不仅是一个理论间题,更是一个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这需要学者仁人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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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董唤敏 [标签: 中国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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