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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省影视机构准入机制中注册资金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省影视产业的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在文化产业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发展势头日趋强劲。截止2006年底,我省持证单位拍摄影视剧26部628集,影视制作公司年末固定资产总值6.7亿元,年销售收入12亿元,年销售利润9709万元。但是,在对影视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其他条件都比较容易达到,300万元注册资金却成为影视公司准入最高的“门槛”。如何在审批管理中,既执行好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又落实好适合本省实际的准入政策;既处理好中小企业起步阶段注册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又要促进我省影视业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并解决的问题。

  按照局领导要求,省广电局社管处对全省影视公司注册资金现状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在广泛听取两个影视基地和部分影视公司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我省影视机构注册资金现状及管理情况

  截止2007年4月28日,全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325家,其中民营企业占总数的89.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5家,其中民营公司占60%(华新影视、横店影视和长城影视)。

  1、我省影视机构注册资金结构情况

  我省325家影视制作机构总注册资金15.66亿元。WwW.11665.Com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下的公司187家,约占总数的57%。其中注册资金50万及以下的公司109家,占总数的34%;51万-100万的公司59家,占总数的18%;101万-200万的公司15家,占总数的5%;201-299万的公司4家,占总数的1%。注册资金300万及以上的公司138家,占总数的43%。其中注册资金1000万及以上的公司有34家,占总数的11%;500万-999万的公司52家,占总数的16%;300-499万以上的公司52家,占总数的16%。(见下表)

  

  以上数据表明,我省影视制作机构以民营企业居多, 注册资金300万以下的公司接近60%,能拿出上千万资产作为经济后盾,形成拍摄、营销、再拍摄良性循环的公司只占约10%。影视制作机构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加,但就企业个体而言规模还不大,特别是注册资金在50万-100万的公司,从事原创的资本不足,抗风险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弱。

  2、我省影视机构区域分布情况

  我省325家影视制作公司有147家注册地在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占全省影视公司总数的45%;130家注册地在杭州市,占全省影视公司总数的40%;23家注册地在杭州市滨江区国家动画基地,占全省影视公司总数的7%;在宁波、温州、嘉兴等其他地区注册的有25家,占全省影视公司总数的8%。我省300万注册资金以下的187家公司中,注册地在杭州市的有44家;在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的115家;在动漫基地的16家,其他地区12家。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占这类企业的61%。注册资金50万的109家公司中,注册地在杭州市的有11家;在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的92家;在动漫基地的2家;其他地区4家。85%集中在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见下表)

  
  对上表数据统计分析可知,我省东阳横店和杭州滨江区的两个国家级影视动漫基地集中了我省52%以上的影视公司,体现了当地政府和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对影视动漫基地的政策扶持确实有利于企业的创业和发展,同时横店影视基地优越的拍摄环境和两个基地其他软硬件设施的优势对影视公司也有极大的吸引力。在杭州市区注册的影视公司(包括动漫基地)占全省总数的47%,突现了杭州作为省会城市,其政治文化中心的特性对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影视制作业的集聚效应。统计显示在除杭州以外的10个市、地注册的影视公司仅占全省总数的8%,反映出我省宁波、温州、台州等地民营资本虽然十分雄厚,但参与影视业的积极性不太高,这在今后的政策扶持和具体指导中应引起重视。

  3、我省影视机构发展历程

  我省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发展管理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1年前,主要是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和《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规定》中明确“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要求有市地级以上的文化宣传部门担任上级业务主管以及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设备器材……”,限制较多,准入要求很高。虽然我省经济发达,特别是民营资本雄厚,其中也有一些企业非常希望进入影视制作领域,但由于上述准入门槛的限定,一大批有志于影视产业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我局在2001年前的三、四年时间里,只批准了一家影视机构。2001年以前,全省只有39家影视制作公司,远远不能适应我省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第二阶段是从2001年起,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的主体和资金投入影视制作产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于2002年上半年作出了降低门槛、放宽政策,大力鼓励和发展民营影视制作主体的决策,对影视公司的注册资金、业务主管等内容,作了适当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对确有影视制作经营前途而一时注册资金又达不到300万的公司,我们允许首期最低投入50万元,并要求在三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对一时找不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公司,允许直接挂靠省局(此项要求在2004年7月19日广电总局34号令执行后取消)。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资本进入影视制作领域确实起到了“催化”作用。2003年开始,我省影视制作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3年审批25家,2004年63家,2005年111家,2006年103家,为我省影视制作业做强做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见下表)

  

  在适当调整准入门槛,鼓励和扶持影视制作机构的同时,我局积极落实有关监管措施,使之与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管理规定相衔接,并多次向总局社管司领导和影视机构审批管理职能处室汇报沟通有关情况,取得总局的理解和政策支持。局分管领导明确指出“:要求申办单位注明限期充实注册资本金,达到总局规定要求”。按照局领导指示,我处提出了几条具体措施,征求各市原广电局、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对首期注册资金不到300万元的公司,要求他们在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资金承诺的内容,保证在首期注资后,分三年内累计增加注册资金,达到广电总局对企业300万元注册资金的要求。此项措施从2005年4月5日开始实施。之前审批的300万元以下的影视公司,采用的是口头承诺的方式。

  二、当前影视机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03年开始依照调整后的审批条件执行至今,已陆续有影视机构到了承诺增加注册资金的期限,但很少有公司主动增资。目前我省300万注册资金以下的公司187家,其中50万的公司109家,这些公司中有书面增资承诺的公司共131家;2005年4月5日采取实施办法之前,口头承诺增资的公司56家,其中注册地在杭州市的有44家,在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的115家,在动漫基地的16家,其他地区12家。

  对影视公司的审批条件是否需要适当调整,对没有增资的中小影视机构该采取何种措施已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如果注册资金门槛提得太高,或对没有增资的企业“一刀切”予以撤消,不符合浙江鼓励中小民营企业进入影视领域的实际;但是如果门槛过低,又与广电总局的审批条件相差较大,一旦上述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还有可能涉及到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这一新出现的矛盾给当前的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亟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调研反映的主要意见

  为科学合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局领导指示,我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调研,在赴东阳横店和滨江区组织召开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部分影视公司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的同时,还书面发函征询杭、宁、温等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办公室等管理、招商部门的意见,并多次上门征求和电话调查听取部分影视公司负责人的意见和要求。我们调查的46家影视机构都是注册资金不到300万元的公司,占全省注册资金300万以下公司的25%,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调查听取的主要意见归纳如下:

  (一)对企业在进入影视制作领域时必须有300万元注册资金这一要求,绝大多数参与调查者认为:

  1、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确实是首要体现其硬件实力的标准,对进入影视制作行业的企业设立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是必须的。但影视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又和其经营并无太大的关系,影视公司的软条件如人才等更能体现公司的经营实力和发展前途。参照其他行业,目前准入门槛都放低了,影视公司的资金准入门槛也应当放低,大致设定在100万左右比较合适;

  2、如果注册资金门槛过高,无法进入的小公司就不能申领许可证了,但他们一样做影视节目,由大公司委托参与整个影视环节中的某一个部分,将来这种联合和融资将成为大趋势。

  (二)对已进入影视制作领域的中小企业,要求其在三年内增资达到300万元这一要求,绝大多数参与调查者认为:

  1、影视作品不是普通车间生产的日用产品,而是一门综合艺术,不能光靠资金的大小来决定其业绩。大多数影视公司在拍摄作品时,从创作拍摄、制作到营销等环节并不是单一靠自己一个公司来完成,而是联合几家公司,聚集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完成。所以有时注册资金不高的企业也会制作出大作品,注册资金多少并不会影响到作品的制作。管理部门对已进入行业的公司应当注重其制作实绩,他们的生存已经证明了公司的能力,没有必要再回过头去重新要求其注册资金;

  2、影视公司的生存受市场检验,市场淘汰,其成败主要看最后出来的影视作品,而不是注册资金的多少。不能仅靠提高注册资金来监督管理,而应该看人才,看制作能力,看项目有无生命力,应该让企业以作品来说话,三年内有作品,不管增资与否,都应当支持。当影视公司自身发展有需要,自己也会主动增资,比如要合作一个大项目,对方对资质有要求,影视公司肯定自动去增资;3、如果实行增资到300万元的政策,对中小影视企业生存影响较大。影视作品从投入到产出周期很长,资金上压力较大,中小影视企业本身资金有限,有限的资金要用于流动,而300万元注册资金冻在账上不能用,既影响公司的日常运作,又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有些中小企业只做影视产业链中的一部分,不需要像从事原创到拍摄制作到进行营销的大企业那样有300万的注册资金。应当允许这些中小公司适当降低注册资金的门槛,或者允许他们延长增资时间。

  其实,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处也对影视产业发展与影视机构注册资金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连续跟踪和观察,我们认为,这次参与调查者提出的一些意见和想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值得研究和思考。

  以杭州智慧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5年4月落户杭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成立时注册资金为l00万元人民币。公司开始创作动画片《环保剑》时,预计从剧本到最后制作完成需要600多万元的投入,由于自有资金不足,采取了社会融资的方法。其中智慧影视公司筹资200多万元,另外二家看好这个项目的民营企业各出资200多万元。三家公司资金合作,由智慧影视公司具体经营,利润按出资额分成。《环保剑》于2007年春节期间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后获得了强烈的反晌和较高的收视率,并被国家广电总局评为2005年度第四批优秀国产动画片奖,获得“第二届中国动画成就奖”、“2006年浙江动画精品一等奖”、2006年度“浙江省文化精品工程”、“第十六届浙江电视牡丹奖美术片二等奖”等等。《环保剑》的成功上映,带出了一条产业链,实现了以影视、玩具、图书等等为基础的赢利模式。在第二届、第三届杭州国际动漫节上取得了喜人的业绩。两届展会玩具剑销售达5万支。图书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实现了近30万本的销售。截止今年5月,智慧影视公司600多万元的投资已收回三分之二。虽然目前投资没有全部收回,但通过电视的不断播出和影响力的扩大,会使其他产品如图书、光盘、网上点播版税和玩具、童装等等,在今后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都有赢利。目前智慧影视公司将收回的部分资金又投入运作,正在积极策划制作环保系列三部曲的第二部节能篇章《天荒地老》和童话动画片《奶牛家园》等。

  我省类似这样的影视公司比较多,本身企业不大,也没有300万的注册资金,但拥有创作人才且机制灵活,在具体运作某一个项目时,采取融资互利的方式,达到逐步做大做强的目的。我局降低门槛的政策使这一类公司在起跑中能轻装上阵,基本达到了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进入文化领域的目的。的确,也有一些公司觉得进入门槛不高,匆忙注册,但是每年都有一批公司在运作一段时间后自动退出这一行业,2006年共有23家公司没有通过年度审核,自动停业,其中14家是注册资金不到300万的企业,这也完全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

  四、对策和建议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的精神,结合我省这几年引导、扶持各种主体加入影视制作产业的成功经验,综合日常审批管理以及这次调研反映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参照省工商管理局目前对企业注册资金可实行首注30%和杭州市政府对企业首期注册资金可执行不低于原标准20%的做法,我们认为:我局解放思想、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大力鼓励和发展各类影视制作主体的政策应当继续贯彻落实,对在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和其他高新园区等影视动画公司集聚的地区准入条件应当继续体现优惠。根据我省实际,对影视公司应当实行宽进严管,既要在审批政策上要坚定不移地执行总局的政策法规,不突破300万元注册资金的要求,又要在具体实施中采取一定的灵活措施来分段达到。同时,基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立场,考虑到目前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后发生法律纠纷时,以注册资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度等因素,为保护合作方的利益少受损失,也应适当地提高注册资金的首期比例。以下几点具体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1、对在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和杭州市动漫产业基地和其他类似的园区内注册的公司,要求其首期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书面承诺三年内逐年增资到300万元;

  2、在上述园区以外注册的企业,要求其首期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并书面承诺三年内逐年增资到300万元;

  3、增资不搞“一刀切”,可实行分类指导。对已到增资期限,但目前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一是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历年制作经营有一定业绩的公司,允许其与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再次续签增资承诺书,允许其继续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已到期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延续两年,两年期满未增资到300万元,收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二是对没有制作经营业绩,且无发展前途的公司,已到期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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