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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区矫正的刑罚理念基础
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刑罚理念体现为刑罚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兼顾、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融合以及对行刑社会化和社会复归的追求。
  关键词:刑罚;社区矫正;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103-03
  一、刑罚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兼顾
  刑罚的本质是刑罚的临身痛苦性[1],这种痛苦性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上。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剥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理论上有绝对主义、相对主义、综合主义以及分配主义之分。
  绝对主义也称报应刑主义,以绝对的报应刑论为内容。经典表述为“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绝对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罪恶,刑罚是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报应起先意味着一种强烈的心理反射,从神意的报应思想,演进为道德的良心报应,后形成为法律报应。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的报应,是指理性化以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的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的刑罚之意[2]。绝对主义论者认为,刑罚的正当理由植根于由报应所体现的人类道德情感和社会公正理念,刑罚蕴含在报应之中的公正理念为其安身立命之本,公正是刑罚的惟一价值诉求,效益不应纳入刑罚的考虑范围之内[3]。wWw.11665.COM
  相对主义亦称目的刑主义,以目的刑论为内容。经典表述为“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刑罚应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相对主义所主张的刑罚目的,主要是特别预防,即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避免他再次犯罪。特殊预防论内部由于立论不同又分化成矫正论、剥夺犯罪能力论、综合论等不同派系。目的刑论完全以刑罚可能会带来的效益作为刑罚的价值取向,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回顾,而是立足于对未来犯罪的预防和减少,完全否定正义作为刑罚的价值取向,片面地强调刑罚的效益[4]。
  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在刑罚的价值追求上则表现为刑罚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对立。绝对追求正义和绝对追求功效的刑罚理念,都是缺乏理性的。“建立在报应论基础上的惩罚,其意义相当有限。它除了满足当代的杀戮欲,几乎再也没有什么社会效益。报应既未改变犯罪人,也未阻止犯罪人或任何其他犯罪人将来可能进行的伤害”。但在量刑时仅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可能导致轻罪重罚,报应刑论正好给刑罚划定了上限,使得刑罚不得超出报应的范围。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并非不可调和而是互补的,于是将报应刑论与预防论结合起来的综合理论应运而生。
  综合理论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以相对报应刑论为内容,“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综合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的报应正义要求,同时也是防止犯罪所必须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5]。综合主义体现了对刑罚公正与效益价值的调和。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6]。
  分配主义的代表人物为迈耶。迈耶认为刑罚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刑罚理念,认为刑罚的确定、量定、执行三个阶段,刑罚指导理念分别是报应、法的确证与目的刑,其间不存在一以贯之的刑罚理念[7]。迈耶的分配理论是一种立法和量刑以报应为根据、行刑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的报应与特殊预防的结合论。
  犯罪不仅是不可消灭的,其原因也是多元的,刑罚作为对犯罪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为了达到理想的控制犯罪的目的,应当体现多元的价值追求。刑事责任的配置原则应体现多元化,刑罚的分配原则应适当的兼顾到报应正义、社会复归、消除犯罪能力、特殊威慑、一般威慑,兼顾刑罚的公正与效益价值。
  报应主义论抑或目的主义论都有其本身的弊端,现代的刑罚观念体现为一种综合的刑罚主义,既考虑刑罚的报应正义,又兼顾刑罚的

功利效益,综合主义或者分配主义都体现了这一点。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综合主义的刑罚观念,我国实际上也是采取综合主义。
  社区矫正在我国被定义为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体现了在行刑上对刑罚效益价值兼顾。社区矫正是在坚持刑罚正义的基础上,对于罪刑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实行教育、矫正,以帮助其实现社会复归。
  社区矫正的刑罚理论基础是以教育刑为核心的综合主义论,兼顾刑罚的公正与效益价值。首先,社区矫正以报应正义为基本前提,体现刑罚的正义追求。社区矫正应当首先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本依据,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包括管制、缓刑、假释犯三种。管制、缓刑犯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罪犯,假释犯属于经过有一段监禁刑的教育、改造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并非所有犯罪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表明我国刑罚是建立在报应正义的基础上、兼顾刑罚的效益价值的。其次,社区矫正主要体现的是刑罚的效益价值追求。社区矫正以教育刑论为核心,教育刑论是在个别预防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罚目的论。社区矫正以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最根本的行刑目的,即防止再犯。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就在于追求矫正犯罪人以促进其再社会化。其本质是追求刑罚的预防犯罪的效益价值追求。此外,社区矫正降低了行刑成本,符合刑罚经济主义。
  刑罚的报应公正与预防效益价值是刑罚必须坚持的价值追求。但报应正义作为刑罚的本质特征应是处于第一位的,预防效益是第二位的。刑罚的效益价值追求不能违背基本的报应正义,况且追求正义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犯罪控制功用。没有哪一个国家将社会复归作为唯一的刑罚配置原则,因为矫正计划只对有限的犯罪和犯罪人有效,过于强调社区矫正的社会复归作用而忽视了基本的报应正义,不仅可能会发生矫正无效,还会导致刑罚的威慑作用下降,基本的法秩序亦会遭破坏,这也是我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谨慎对待的。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融合
  罪刑均衡是有关刑罚配置的理论,可表述为“罪当其罚,罚当其罪”。罪刑均衡的基本价值蕴含就在于公正[8]。罪行均衡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来自于贝卡利亚的罪刑阶梯。在现代社会,绝对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似的罪刑均衡早已被摒弃,贝卡利亚所设想的“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也难以实现,找到适宜的惩罚的度,做到罪刑相抵,仍是一个深刻和疑难的问题。现代的罪刑均衡只能做到对严重的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对轻微的犯罪处以轻微的刑罚,对中等程度的犯罪处以中等程度的刑罚,实现相对的罪刑均衡。
  绝对主义坚持客观主义的标准来衡量犯罪,以行为构建罪刑均衡的理论大厦。主张刑罚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绝对主义的罪刑均衡,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又可分为罪刑绝对均衡理论、罪刑比例均衡理论。罪行绝对均衡理论要求刑与罪的绝对相等。典型体现为康德的等量均衡和黑格尔的等价均衡。罪行比例均衡理论,强调比例均衡,只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保持适当的比例,罪刑之间就达到平衡了。报应主义的罪刑均衡理论仅强调刑罚应该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而不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问题。
  相对主义坚持主观主义的标准,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而不是刑罚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主义的罪刑均衡是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刑罚配置理论,即刑罚的个别化理论。刑罚个别化是由德国学者沃尔伯格在1869年首先提出的,由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最终成为刑罚配置的一个重要原则应用于司法实践[9]。特殊预防论是刑罚个别化的理论基础。刑罚个别化的基本内涵在于:刑罚的制定、发动、执行都应当考虑那些与犯罪人特定特征有关的情况,这个情况主要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当然还包括其他值得怜悯、同情、宽恕的个人特征[10]。刑罚个别化首先是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其次刑罚个别化要求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11]。
  我国《刑法》第5条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实际上是绝对主义罪刑均衡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完全否定刑罚个别化。我国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还吸收了刑罚个别化的合理成分。比如对人身危险性严重的累犯的从重处罚,对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

态度的考虑。我国在刑罚配置上是要求刑罚的轻重既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仅仅满足了报应的正义性要求,刑罚还必须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才能符合预防犯罪的效益要求。如果没有预防犯罪的必要,判处刑罚就是多余的。但刑罚的适用首要根据应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兼顾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罪刑均衡原则在刑罚配置上,改变了原来只注重正义或效益的缺陷,而兼顾正义和效益;改变了原来只注重刑罚和犯罪相适应的缺陷,开始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满足报应基础上,考虑功利的均衡。
  社区刑罚执行的最终目标实际上除了消极的惩罚犯罪人外,更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惩罚、矫正、教育、保护等手段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说,整个社区刑罚都是围绕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进行的。首先,社区刑罚的适用前提是社区刑罚的适用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其次,整个社区刑罚的执行上,都是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展开,比如在社区矫正的分类管理、危险控制以及具体的矫正措施适用上,需要针对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采用不同类型的矫正措施。最后,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实现社会复归。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形式充分体现了对刑罚个别化理论合理成分的吸收。
  三、行刑社会化提倡和社会复归的追求
  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缓解监禁环境对罪犯再社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尽可能拓展监外行刑,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同时鼓励行刑过程中的社会参与,从而有助于罪犯重返自由社会[12]。
  其理论上的支撑是二战后兴起的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社会防卫”最早由实证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菲利(ferri)于19世纪末提出,普林斯(prins)首次将之系统化。1945年人道主义复兴,格林马蒂卡倡导新社会防卫运动,但因过激地主张人权保障和全盘否定刑法而遭到多方批评。1953年以后,安塞尔以折衷调和特色异军突起,自立一派,称新社会防卫论[13]。
  安塞尔将社会防卫思想的基本观点归纳为:(1)对现有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公开宣布与某些规则和禁令决裂,并对某些所谓“神圣原则”提出质疑,如区分动机与目的原则、法人无责任能力原则、侦查与判决两阶段分离原则以及刑罚执行阶段法官不得干预原则等。(2)主张综合所有人文科学,包括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及教育学等,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性的研究,反对把犯罪现象研究视为法学家的专利权。(3)在科学地批判刑法及综合所有人文科学基础上,社会防卫运动还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第二,坚决保护权利,保卫人类,提高人类价值,建立一个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新体系,使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回归社会[14]。
  安塞尔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积极主张刑法应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提高人类价值。他认为,犯罪人具有再社会化的权利,刑事政策的目标不是要把犯罪人排斥在社会之外,而是应当尽一切努力将犯罪重新纳入社会。同时,对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只能通过增加刑法的人道化来实现,刑法必须在确保犯罪人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权利基础上,积极唤起犯罪人的一切积极要素,努力恢复犯罪人的自信和个人责任感[15]。社会防卫运动所倡导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已经被广大刑法学家接受并成为刑罚改革发展的趋向。
  行刑实践上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的弊端在于:监禁刑的任务是改造、教育罪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而监禁刑的行刑环境却是将犯罪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造成了犯罪人监狱化与再社会化、开放的社会与封闭的监狱的行刑悖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则在于:首先,行刑时间短暂无法据以教育或改造受刑人,威慑功能亦不佳,反易使受刑人受监狱亚文化感染;其次,短期自由刑受刑人数过多,只会增加国家财务之支出;再次,犯罪标签作用极易导致受刑人因前科之身份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再犯。  新社会防卫论所倡导的行刑社会化思潮以及监禁刑和传统监狱在矫正罪犯方面的弊端和缺陷,促使人们对监禁刑以及传统监狱制度反思并寻找解决路径。为了避免或减少监禁行刑的弊端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各国在自由刑的运用和执行上采取的措施为:一是改变传统的行刑

方式,实行行刑社会化和开放式处遇,尽量保持罪犯与外部社会的联系,使其对回归社会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适应能力;二是尽可能摆脱社会对刑罚尤其是监禁性刑罚的依赖,大量动用罚金刑、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性刑罚和刑罚执行方法,努力探询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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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社区 刑罚 关税 的经济 效应 社区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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