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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前身是全国律师统一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至1994年改为每年举行一次。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自此,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有人认为这种影响是正反两个方面的。从正面讲,《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要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这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从反面讲,为了满足法学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要求,一不留神,法学本科教育就会变成职业教育和应试教育,违背了《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辩证地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科学的态度,但问题是在对这种影响作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时其评价标准是什么?是素质教育的优点、职业教育的不足,还是应试教育的被否定?应该都不是。而是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法学本科教育的教育对象、教育期限、教育体制、教育的能动性以及社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会需求和学生的自身发展规律,等等。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达到和可能达到的目标作出准确的估计。wWw.11665.COm之后,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再对外在因素的影响作出评价,对于有利于目标实现的给予肯定性评价,对于不利于目标实现的予以否定性评价。法学本科教育面对从校门到校门的高中毕业生,经过4年左右的专业教育,修业期满,或是就业参加工作,或是考研继续深造,也有既参加司法考试又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考虑学生的需求,设置课程内容,组织教育教学。“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①,其在考查考生专业知识水平的同时,必然要注重考察考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但其考察范围广,内容多,题量大,难度高,通过率低,含金量高,故又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所涉专业知识、思维方式及思辨能力,既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也是进一步学习深造的扎实基础。如果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无论对于法科学生的就业,抑或继续深造都是十分必要的和有益的。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定位
  笔者肯定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意义,反对有学者呼吁的——“司法考试,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但也并不主张司法考试完全左右法学本科教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高等教育有其自身的历史使命和发展趋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高等教育宣言一为了21世纪:视野与行动》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首先,高等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毕业生和负责的公民,他们能够融合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适应当前与未来社会所需的课程,获得适当的职业资格,包括高水平的知识与能力。”其次,高等教育要“为学习者提供可以终身接受高等培训和学习的空间,为他们提供一系列最佳选择的课程,使他们能够获得自身发展和社会流动的能力,从而把他们培养成积极参与社会的公民。”第三,高等教育的另一项使命是“通过研究,创造和传播知识,通过恰当的科学鉴定,为社区服务,促进文化、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促进社会人文科学的发展以及艺术创造领域的发展”。法学本科教育无疑是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而司法考试则是选拔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人才培养与人才选拔的关系。正确把握二者关系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培养从事特定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固有职责;第二,法学本科教育并不局限于仅仅培养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第三,法学本科教育肩负文化传承、知识创造的使命。
  三、调整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为法学本科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充分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使法学本科教育面临机遇和挑战。面对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改造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主动调整自身,使自己的培养方向与社会市场需求相一致。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反映市场对教育的需求;教育满足了市场需求,才会立于不败之地。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积极的、深远的,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作用,法学院校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一)设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体系
  学生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是对法学本科教育最低层次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高一层次的要求。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基础上,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则是更高一层次的要求。此外,为了鼓励学生关注社会、关注民生,进行科研活动或实践活动,对于有意义的事件、有水平的文章、有影响的社会活动予以奖励并发给证书,作为各个目标层次的附加值。根据以上内容构建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体系,既是考核法学院系教育质量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学生人才层次的依据。
  (二)根据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流
  法学院系不能要求学生都去参加司法考试或都去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不同,如个人素质、兴趣、爱好乃至家庭背景千差万别,学生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自身的发展。或司考、或考研,抑或既司考又考研。法学本科教育应该考虑学生的不同需求,在完成专业必修、公共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选修课程,对司考和考研两类学生进行分流培养。
  (三)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对接
  在课程内容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实质上已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进行了对接。法学院系在根据学生不同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分流培养也是一种对接,但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必须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应用的做法,要注重培养学生应用法律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调对现行立法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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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凤贵 [标签: 司法考试 法学 通教 司法考试 法学 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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