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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海洋法如何适应国际海洋法新发展

浅议我国海洋法如何适应国际海洋法新发展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以来,近几十年中,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形成了许多新的国际海洋法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从整体上反映了海洋法发展的几个新的趋势--经济市场化、生态和资源化、专业化和技术化" [1]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对海洋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重视,"海洋的综合保护和综合管理也成为了新近海洋开发研究的新潮流。" [2]
  与这些新的要求相比,我国海洋事业的现状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加强与完善,以更好应对海洋法新发展的挑战:
  一、加强海洋法制的建设
  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海洋法体系,但仍然很不完善,这将很不利于我国适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应新世纪的国际海洋事务发展。
  首先,要加强我国关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更多的行政性和政治性的立法,主要涉及对海洋的管理和保护,但很少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经济性特征不足,这显然不符合国际海洋立法的资源化和经济市场化的趋势。[3]同时,在有限的资源立法中也出现了不平衡,即对传统资源如渔业和石油等规定较全面,但对新资源如新型矿产、海洋能源等的法律规制十分缺乏,甚至是空白。[4] 再次,立法在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生态性体现,例如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对资源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涉及依然较少,对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体现更是十分微弱。wwW.11665.COm[5]
  因此,我国应迅速调整国内立法,加强针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将立法理念从政治性、行政性转到经济性上来,使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法律的与时俱进,一方面,对已有法律法规,如有关渔业和水下遗产保护的立法要积极调整,以应对新公约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增加对如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等新型资源和对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以弥补法律的缺失,使这些新型领域也能有法可依。
  其次,要加强海洋立法的协调性和综合性。我国的海洋立法太过分散,各领域都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这些制度的制定机关错综复杂,又有各自的部门利益所在,于是形成了很难理顺的"条块结构"。这种结构容易导致"各扫门前雪"的情形,使各部门立法之间联系甚少,甚至相互孤立矛盾。而海洋事务中的各方面都是密切联系的,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这样无序的法律结构会成为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瓶颈。
  因此,要适应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就要求有更高层次的综合性立法出台,以统一和协调我国的海洋立法,避免在实践的适用中出现混乱,同时也更有利于我国法律与国际立法的协调。
  二、加强对海洋的综合管理
  国家的管理是对海洋事业建设的引导和保障,是海洋事业建设的基本。加强海洋事务的综合管理也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新潮流,有关公约的制定也正在酝酿之中。对于我国,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也是形势所需。
  21世纪是全面实施海洋开发的时代,我国的海洋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海洋管理的国际性强、涉外问题多而复杂;海洋事务范围广泛,涉及事务多,海洋资源又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各种海上活动相互影响和制约,亟需总体控制和统一协调等等。
  但是,如同我国的海洋立法一般,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也存

在着许多不足。最突出的莫过于长期以来的海洋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带来的单一开发、顾此失彼、重叠和盲区并存的局面;同时,管理混乱滞后也导致了开发活动的无序,不仅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更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失衡;[6] 此外,《公海捕鱼公约》及一些深海资源勘探规章的制定和生效,对各国的海洋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分散型海上执法体制弊端多、矛盾大、效率低,已经不能满足国际海洋维权形势和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需要,特别是远洋巡航维权执法的需要。" [7]
  因此,海洋综合管理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的重点。首先,要改革海洋管理机构体系,明确各部门职权,科学分布,避免重叠或盲区。其次,应当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国家级海洋综合协调决策机构,或在国家海洋管理局的基础上,增强其位阶,赋予该机构制定研究海洋开发、环境保护、安全防卫等重大的战略方针,进行全局指导与协调等职能,也可以更好的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并更好的应对国际纠纷。此外,还应该建立统一有力的海洋执法系统,避免权责不清造成的执法不力,同时,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加强对海洋事务的科研力度和对海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
  科技在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和开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各国海洋斗争的关键。而我国的海洋科技还较为之后,资金支持也略显不足,同时,海洋事务如海洋法与海事法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还不够完善。随着国际海洋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海洋立法已经体现出了专业化和技术化的明显趋势,要适应这一新的趋势,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科技基础和人才储备。例如国际公约对环境、生态及资源保护越来越高的标准,就要求有关国家的环保科技必须达到一定水平;再如国际立法对新资源开发的规定表明了针对新资源的权利义务开始明确,这就要求有关国家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和人才储备,才有能力参与到其中。因此,加强海洋科技和相关领域的科研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是我国应对国际海洋立法新趋势的重要对策。
  四、加大力度发展近海海洋事业
  由于国际海洋立法越来越细化,且新近的《公海捕鱼公约》以及两个深海资源勘探的规章都涉及公海,甚至对传统的公海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加上我国并不是海洋强国,海洋实力尤其是远洋实力本来就有不足,远洋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因此,我国在努力加强自身远洋实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对近海的开发和利用,以缓解来自远洋的冲击,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寻找新的增长点。同时,近海的发展比较不易受到外国的干涉和影响。
  五、加强对台湾地区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地位问题的研究
  由于国际海洋立法的逐步细化,越来越多的海洋权利和义务趋于明朗,尤其在海域和资源利用方面,大有各国瓜分海洋的势头,也被称为 "蓝色的圈地运动"。而台湾地区的地位就陷入尴尬。例如《公海捕鱼公约》就给台湾地区的渔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台湾远洋渔业四处碰壁。但无论如何,台湾都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地区的海洋权益也是我国海洋权益的一部分。因此,对台湾在国际海洋法立法的权利和义务的研究也十分紧迫,也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新发展的对策中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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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聂情 [标签: 海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 海洋 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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