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理学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准新郎订亲路上成了“抢劫犯”

原文作者:李德荣

 订亲路上突成“网上逃犯”
  
  2009年6月2日上午,汪强从东莞乘车前往广州火车站,准备返回襄樊和女朋友订亲结婚。
  汪强老家在枣阳市熊集镇,父母一直在襄樊打工,老家的房子几年前就卖掉,汪强和父母平时很少回枣阳熊集老家,只是每年春节期间一起回枣阳熊集老家走亲戚拜年。
  汪强是东莞一家公司的电工,这次请了15天假回襄樊,是要和女友燕子回家见双方的父母,准备订亲结婚。女友是河南驻马店人,已提前回到河南,按照计划,汪强先回襄樊,6月5日再到驻马店见女友的父母订亲结婚。
   一路兴奋不已的汪强提着大包小包赶到了广州火车站,购完票进候车室时,值勤民警检查完他的身份证说:“你跟我到值班室来一下。”汪强跟着民警进了值班室,民警告诉他:“2008年8月1日你在湖北枣阳因涉嫌抢劫被网上通缉,我们现在依法对你进行留置,有什么问题,等湖北枣阳民警来了你跟他们说。”[论文网] 
   汪强一下子朦了:“我去年8月1日在东莞上班,怎么会在枣阳抢劫呢?”值勤民警让他看了网上通缉令,上面有他的身份证照片,简要说明是2008年8月1日,他和另3个人在枣阳熊集抢劫他人4000元现金。汪强还想申辩,值勤民警已将手铐铐在他的手上。
   6月9日,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赶到广州市铁路公安看守所,将汪强提出来带回枣阳,汪强反复说他没有抢劫,他在东莞上班。一路上,枣阳民警只是告诉他“你要好好想一想,回枣阳再说。WWW.11665.coM”6月10日早上6点多,枣阳刑警大队民警押着汪强回到了枣阳市公安局。
   汪强回忆说:“讯问从10日上午开始,他们要我交代和我一起抢劫的另外3个人是谁,要我说出抢劫的经过,我说我没有抢劫,我在东莞上班,可没有人听我的,他们要我蹲马步,打嘴巴子,用脚踢我,没有办法,我只好承认了抢劫是我和另外几个人一起做的。”
   我承认抢劫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不相信我说的抢劫案发生时,我在东莞上班,所以,我强烈要求见我的父亲,让父亲请律师,让律师帮我查证我确实没有时间参与抢劫,我在几千里外的东莞上班,怎么可能同时又在枣阳抢劫呢?审讯民警答应我,只要我老老实实交代出抢劫的事,马上就可以让我见到我的父亲,我被逼没有办法,只好按照他们提示的抢劫过程承认了抢劫,10日晚上,我承认抢劫,并在讯问材料上签了字,随后被关进枣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律师取证不具备抢劫时间
  
  关押进看守所的汪强十分焦急,说好了6月5日要到河南去见女友父母提亲的,这一下竟然关进了看守所,女友和她的家人会怎么看他,他将来如何跟亲人朋友说清楚这些事情?
   焦躁中的汪强在高墙电网之下等待了3个月,终于等来了律师。
  9月18日上午,一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汪强,汪强把自己2008年8月1日在东莞公司上班的情况和能证明自己上班的几个工友的姓名、电话告诉了律师,同时,也把自己为什么承认抢劫及民警审讯的情况报告了律师。当天下午,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往看守所询问汪强,汪强把相关情况又给检察官汇报了一遍,汪强始终强调,他没有参加抢劫,民警审讯中他承认抢劫是被逼的。
   律师了解了枣阳市熊集镇抢劫案的有关情况后,很快赶到东莞调查,提取了2008年8月汪强上班的记录和证明回到枣阳。
  公司出示的打卡记录和工资表证明,2008年8月,汪强共计上班26天,其中8月1日也正常上班。公司管理规范,员工日均打卡三次。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称,员工打卡的时候都有保安看着,一般不可能出现代打卡的现象。
   此外,汪强同宿舍的另外3名工友也愿意作证。其中一名工友提供了汪强2008年七八月份和他们一起打工的证明,潮州籍电工余楚植也表示,尽管时隔一年,他记不清汪强在8月1日具体干了些什么,可印象中他在七八月份都没有离开过东莞。
   9月21日下午下班时,办案民警来到看守所,这一次,民警再没有问他参与抢劫的情况,而是问汪强2008年8月1日在哪里上班,有哪些人可以证明,证明人的电话是多少?问完这些,汪强憋了3个月的愤怒终于一下子暴发出来,他大声吼叫着对办案民警说:“你们今天怎么不问我怎么抢劫了?你们为什么到3个月以后才问我在哪里上班,你们开始关押我的时候为什么不听我说,为什么不去调查?如果你们早听我的话,我怎么会被你们关3个多月?”
   9月22日中午,民警送来了一张取保候审决定书,以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取证为由,将汪强从看守所放出来,同时告知汪强不能外出打工,要随时听候公安机关的传讯。公安局办案民警会到东莞去调查,调查清楚以后,会给汪强一个明确的答复。
   出了看守所的汪强决心一定要把自己的事情弄个清楚明白,他为什么会成为网上通缉抢劫犯?他要等枣阳市公安局一个明确的答复,他要用公安机关的这个答复去告诉女友,告诉女友的家人,还要告诉所有认识他的人,他没有参与抢劫,他被关押3个多月,完全是一个错案。
   
  没作案哪来与现场“吻合”的口供
  
  汪强一直等到11月,也没有等到枣阳市公安局的答复,汪强只得借助媒体的力量,他向媒体记者讲出了自己的经历。媒体很快介入这一案件真相的调查,结果发现,这一案件的本身有着诸多疑问。
   警方介绍枣阳市熊集镇发生的抢劫案大致情况是: 2008年8月1日下午,熊集镇村民贺某和妻子赵某在马路上行走,有4个青年骑乘两辆摩托车从后面追上来,其中一人拽住赵某的钱包强拉硬拽,4名男子抢走了包内的4000元现金和手机。在此抢劫过程中,赵某被摩托车拖行受伤。
   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11月10日向媒体记者介绍: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据贺某夫妻对歹徒的描述分析认为,劫匪是熊集镇附近人,年龄在18岁至25岁之间。随后,贺某夫妻来到熊集派出所,通过电脑中的户籍资料照片,两人指认汪强就是作案人之一,但另外3名歹徒贺某没有从照片中认出。随后,枣阳市公安局将汪强列为网上通缉逃犯。
   单凭抢劫案受害者赵某夫妻的指认,办案民警不会贸然将汪强关押3个多月。汪强被关押的另一重要环节是他的口供。11月10日,枣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汪强口供所述的作案经过,与受害人贺某、赵某夫妻的描述十分吻合,如果他没有参与作案,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对待口供与现场“十分吻合”的原因,汪强作了如下回忆和描述:
  案发现场是汪强上小学经常走过的一个路口,汪强对现场附近的环境是比较熟悉的。警察问:你们4个人怎么抢劫的?汪强答:我们几个围上去抢的。警察:不对,你好好想一想,有没有骑摩托车?汪强答:有,两个人骑一辆。 警察:抢的什么东西?汪强:一个红色的包。警察:你好好想

一想,倒底是什么颜色的?汪强:灰色的。
   汪强认为,经过这样的审问之后,汪强在审讯笔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汪强说:“我对抢劫案的情况一无所知,我完全是在警察的提示下,做完审讯笔录的。”
  “你知不知道抢劫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量刑也会很重的,你在笔录上签了你的名字,就意味着你承认参与了抢劫犯罪,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面对记者的提问,汪强说:“不按照他们的要求说不行啊,他们要我蹲马步、打嘴巴子,用脚踢我的腿,把我的身上踢紫了。”
   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张德俊断然否认了对汪强“刑讯逼供”说法,他说,民警从未打过汪强,如果汪强身上有伤,看守所不会收留。11月18日,枣阳市公安局局长柴普军也否认了汪强的一些说法。柴普军表示,警方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对汪强进行刑事拘留,而后报请检察院,所有程序均合法。

而汪强针锋相对地指出:“我被枣阳市公安局民警押回枣阳后,一直申辩2008年8月1日在东莞上班,对于可以排除作案时间这一关键办案程序,办案民警长达5个多月不予理会,不予调查取证,直到半年以后的11月10日,才派员去东莞调查。这算不算程序有问题?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怎么会有与案件现场那样吻合的假口供?”
   
  一波三折“有罪”“无罪”仍是不明白
  
  汪强被关押后,因请假逾期不能返回上班,东莞恩溢公司对汪强作了除名处理。工作没了,婚事也被搁浅,女友燕子家人只听说“出了点事”,却一直不知道究竟出了什么事,汪强希望拿到一个类似公安局撤案的文书去女友家里解释清楚,可是他走出看守所以后,一等又是两个多月,仍然没有等到结果。为此,他三天两头催问枣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但民警一直说工作很忙,让他等一等,马上会给他答复的。
   “马上会给你答复的”这句话汪强听得太多了,9月22日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天,汪强对办案民警说:“你们关了我3个多月,现在放我出去,你们对我的事究竟准备怎么处理?”民警答复说:“马上会给你答复的。”
   12月1日,汪强又一次到枣阳市公安局,这次,他终于拿到一个答复,民警给了他一张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上说“发现现有证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从汪强6月2日被抓,到9月22日取保候审是3个多月,从取保候审到12月1日又是两个多月,汪强等来的结论仍然不是他心中期望的撤销错案的结论,汪强对此很失望,他认为这一结论是模糊的,“发现现有证据”是什么?如果是8月1日抢劫案发那天,他在东莞上班,他就不具备作案时间,那么通缉他和抓他关押他都是错误的,是错案,就应该撤销。如果“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他的作案时间,那么他就应该仍是“抢劫犯罪嫌疑人”,这两者只能有其一,不应该存在模糊不清的界线。
   枣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各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汪强显然属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前解除取保候审,那么,是什么原因“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汪强没有得到枣阳市公安局的正式解释。但是,枣阳市公安局民警告诉汪强,公安局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汪强赔偿,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有关部门和领导正在研究。
   其实,汪强和他的家人并不是那种一定要认死理的人,在如何看待汪强案件上,汪强和父母有过多次讨论,以汪强在关押期间受折磨时的心情,他出来后一定要坚持与枣阳市公安局打一场行政官司,申请国家赔偿是次要的,他要的是一个能证明他无罪的说法。而父母则认为能过则过,只要公安局撤了案,能给一定的赔偿就行了,没有必要大动干戈打官司。
   汪强听了父母的话,他不准备打什么行政官司了,但他说他一定要等到一个能洗清他“抢劫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因为这对于一个人的一生来说很重要。
  一位律师获悉汪强案的情况后指出:枣阳市公安局既然提前取消汪强的取保候审,而且答应给予国家赔偿,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枣阳市公安局应该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发给汪强撤案决定文书和释放证明,汪强凭借这两个证明,才能证明他不是抢劫犯罪嫌疑人。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没有相关法学论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