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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

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保辜制度的规定及内容
  对于保辜制度,《清律辑注》的解释是: 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唐律》首次在律文中对保辜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唐律疏议》斗讼篇的保辜专条中规定: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 各依本殴伤法。注: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保辜制度仅适用于殴打或伤害他人, 但未当场致死的案件。所谓“殴、伤不相须”即指殴打和伤害不必同时具备,只要存在殴打或其他的伤害行为, 则无论是否产生伤害后果,均须适用保辜制度。可见,殴打或伤害行为是保辜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保辜期限是指由官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确定的由加害人为受害人疗伤,并以受害人伤情恢复的不同情形据以决定加害人不同罪责的期限,简称辜限。可以说“辜限”是保辜制度的核心, 也是其生命力所在, 保辜制度的特殊性就主要体现在对保辜期限的规定上。
  从律文中可见, 辜限的确立标准大致有两个: 一是以所持凶器的人身危险性为标准,“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以他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物殴伤者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 危险程度越高, 则辜期越长。Www.11665.COm二是以受害者伤情为标准, 如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就是直接以受害者较严重的伤情为着眼点, 不再根据凶器的危险性进行判断, 伤情越重, 辜期越长, 是对单一凶器危险性标准的有机补充。
  二、保辜制度的意义及其评价
  (一)保辜制度的积极意义
  保辜制度采取的是一种客观主义,即对杀人和伤害两种犯罪类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对保辜制度我们应该客观的评价其所体现的价值。
  首先,保辜制度既包涵有儒家的非讼思想,又有古朴的公平、公正观念,是古代中国泛道德思想的典型反映,适合于我国的风土人情。因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国家,中国的社会生活都染上了浓厚的道德色彩。
  其次,保辜制度蕴含了“刑法的谦抑性”的价值,现代刑法理论主张,刑法应具有三大基本价值:公正,人道和谦抑。保辜制度通过设立辜限,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治疗伤病,以积极防治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这一过程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程度,即如果行为人积极采取治疗措施,说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小,客观危害不大,那么可以减轻处罚;反之,则从重处罚。
  再次,它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负有医疗责任,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使之早日康复,并据此来减轻加害人的罪责,这样就能够很好的调动加害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减轻犯罪损失,缓和社会矛盾必定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保辜制度的缺陷
  不难看出, 保辜制度还保留着古代法律推定的色彩, 其对犯罪人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往往体现为伤害罪与杀人罪的判断), 不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状态考察, 而是以最终的危害结果为依据, 不但于罪刑法定的要求相悖, 还具有客观归罪的倾向。
  三、保辜制度的借鉴及启示
  借鉴保辜制度, 不仅有利于我们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对其及时提供身体和精神双方面的支持和抚慰; 而且可以通过对加害人科以救治义务, 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比如当今社会较为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就可以通过对保辜制度的借鉴, 防止肇事人逃逸, 并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从对保辜制度的分析研究中, 我们得到了很大的启示。
  首先, 一项法律制度要真正得以立足于社会生活, 就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必须具备深厚的社会基础, 法律的制定有时往往是承认社会现实中习来已久或约定俗成且无害于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的习惯。
  其次,中国古代立法者善于运用立法、法制的手段, 不仅调整法律关系, 而且于无形之间塑造社会关系, 引导社会摆脱残酷、落后和邪恶, 激励其走向文明、进取和仁善。保辜制度, 其不仅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有效地解决了殴伤案件中受害人伤情分析、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问题, 而且将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后, 加害人对受害人第一时间最大程度积极救治及受害人治疗、恢复阶段的全面照顾这一行为方式通过法律制度的推进, 逐渐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同, 从而尽可能的演变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方式。
  再次,当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受当时社会条件和科技水平所限, 或其实行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没有必要这样做时, 就应从社会科学自身寻找制度设计和理论创新的捷径。当然, 这种制度设计在因果关系的考量和判断上还显简单、粗陋, 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然而, 这种法律思维方法却值得我们学习并举一反三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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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刑法 日本 刑法 中国古代 刑法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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