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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用法律制度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论文关键词:地质找矿;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当前地质找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体制不倾、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良性的地质工作投入机制尚未形成,地勘单位改革滞后,归根到底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必须加紧构建地质找矿法律体系,按照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研究制定地质调查法》等,全方位加强地质找矿法律制度建设。
  地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做好地喷工作,对于缓解资源约束、开展国土整治、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土资源部党组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开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是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一系列精神的重要部署。当前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这次大讨论中应当全面总结经验,系统梳理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不断加强地质找矿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为地质找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1地质找矿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当前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对地质找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非常明确,大政方针已定,但尚未在立法中有效落实;地质找矿的布局和思路逐步形成,但尚未在实践中ⅲ贞畅落地;构建地喷找矿新机制的课题已经提出,但尚未在改革中真正破题。地质找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整体上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吖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Www.11665.cOm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益性地质和商业性地质的定位问题。在整个地喷找矿工作链条中,公益性工作是商业性工作的基础。但是,对于公益性工作的定位仍然没有从观念上、制度上真正明确,对公益性工作的理解存在分歧。当前存在公益性地质工作不公益,“公益性”和“商业性”边界不清,导致公益性地喷勘查投入不足,商业性地质勘查不愿进入,良性的地喷工作投入机制尚未形成。二是地勘单位改革滞后问题。地勘单位经过几十年的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中央出台扶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有的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大部分地勘单位历史包袱重,遗留问题多,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大,原来承担的地质找矿工作受到较大的影响。二是探矿权管理问题。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的热潮,探矿权管理也存在较大混乱,有的地方“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探矿权流转秩序混乱,出现“找矿不如开矿.开矿不如炒矿”的情形;有的地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对探矿权取得方式选择不当;有的地方有法不依,非法干预探矿权设置,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地喷找矿的积极性。四是地质勘查工作环境问题。近年来,地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外部干扰不断加大。有的地方政府考虑地方利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予配合,阻碍地质勘查工作。有的地质勘查工作网施工占地补偿问题,被漫灭要价,协调起来困难重重,拖延了工作时间,增加了工作成本。五是地喷资料信息服务问题。地质资料是地喷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但当前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社会主体很难查询和取得所需的地质资料。同时,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低、投入不足,难以保障调查资料数据的准确性,造成地质资料质量下降。
  地质找矿工作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工作环境不好,社会服务不到位,归根到底还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中央对地质找矿高度重视,曾出台多个专门文件。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地质找矿相关法律规定,地质找矿工作在许多方面属于法律空白区。《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主要涉及地质找矿的法律法规中,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对地质调查成果的专门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地质找矿只做了原则性或者附带陛规定。相比较而言,土地、测绘、气象等基础工作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明确基本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地质找矿存在的地勘单位改革、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定性和管理、探矿权设置和管理、地质找矿工作环境、地质资料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都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基本制度,细化操作规定,提高地质找矿工作的法律保障程度。
  2进一步完善地质找矿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必须加紧构建地质找矿法律体系,按照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加强地质找矿法律制度建设。
  2.1必须做好现行制度的法律化
  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找矿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中,多次要求对探矿权管理和地质环境进行立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地贡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进行地质找矿立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将当前的地质找矿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法律化。近些年国家对地质找矿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地质找矿中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方向正确,效果显著,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必须上升为法律制度,并且要做好条文的具体化,增强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2.2深入开展立法专题研究
  进行地质找矿立法工作,必须要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立法专题研究,为科学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次大讨论共确定了10个讨论主题,都是关系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下一步立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所以,要充分利用大讨论的成果,在对10个主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开展立法专题研究,着眼解决地质找矿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把握地质找矿工作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等各个层面的关系,为地质找矿工作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2.3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
  现行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颁布的,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其中对于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定得较为原则,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和探矿权管理改革,原来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应该尽快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基本法律,应当确立地质勘查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探矿权管理的具体规定,为地质找矿的专门性法律提供立法依据。
  2.4研究制定《地质调查法》
  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公益性工作范畴,在整个地质工作中具有先导作用及基础性和服务性的功能。具体可以说是为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整治和土壤改良等多方面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和重要地质信息,直接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地质调查立法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通过地质调查立法,解决当前地质找矿中存在的棘手问题。地质调查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地勘单位和企业的关系,理顺地质调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地勘单位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地勘基金项目的相互衔接,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的运作管理;三是地质调查的工作环境,依法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地质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四是地质调查的信息发布、成果应用和地质资料管理及社会化服务等内容。
  2.5制定其他配套法规和规章
  一是强化矿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对于地喷找矿主体来说,地质找矿最终落脚点就是探矿权,目前地质找矿存在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探矿权管理存在问题,矿区设置、探矿权出让和探矿权流转的管理制度和方式不适应地喷找矿的内在规律。加强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管理,合理划定探矿区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探矿权出让方式,严格探矿权流转管理,防止炒作矿业权,通过法律制度保障探矿权管理和地质找矿相衔接,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二是加强地质环境管理立法。制定地质环境基本法律,包括矿山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与地貌景观资源保护与利用、矿泉水及地热资源管理等,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保护等方面法律制度。三是进步完善地质资料管理法律制度。地质资料管理已经有了专门性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下一步应当在推进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方面进。步完善。四是加强地质找矿工作中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全面梳理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吸收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修改完善地喷勘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地质勘查技术标准体系。
  3努力为地质找矿提供法律支撑服务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作为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具有承担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的职能。法律中心成立儿年来,先后参与了地质矿产方面的部分工作,如《矿产资源法》修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展览等重大专项工作,承担了地喷矿产法律政策咨询、协助查处矿山违法案什等工作。回顾总结这工作,虽然法律中心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离部的要求、法律中心的职能定位还有一定的差距,较地质矿产改革发展的形势需要还有很多不足,主动为地质找矿单位和地质勘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很不够。通过开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改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法律中心将紧紧围绕主动为部监管和决策提供服务的总目标,积极打造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研究工作主线,努力构建基础研究、法律服务、监管支撑和决策辅助四大平台。在眼务地质找矿方面,将进一步发挥人才优势,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地质找矿政策法律研究,在基础研究、法律服务方面下功夫,全面提高服务地质找矿的工作水平,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作用。第一,主动开展地质找矿法律政策研究,通过政策研究为地质找矿立法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积极承担和参与地质找矿方面的立法工作。法律中心曾参与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承担了土地调查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地质找矿立法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我们将继续保持和发挥这种优势,为地质找矿立法工作服务。第三,努力为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和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提供法律眼务,促进地质找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第四,做好地质找矿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强化法律中心为地质找矿提供的社会化服务。第五,充分发挥l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作用,做好地质找矿方面违法举报线索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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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孙英辉 吴永高 [标签: 法律 制度 地质 改革 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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